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代理案例分析
分析:
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 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 承担。
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 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 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 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 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
分析:
本案焦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 行为。
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 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 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 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 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 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 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分析:
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 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 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 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 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 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 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 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案例六: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2019年王某的父亲 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 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 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入银行。2019年, 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 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 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 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 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 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 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 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 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 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 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2022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摆布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议,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 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分析】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允许等。
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者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会计代理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小A开了个小公司,自己对财务那一套不太懂,就寻思着找个会计代理公司帮忙打理财务上的事儿。
于是呢,他就跟一家名叫“财无忧”的会计代理公司签了合同。
这合同一签,本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可没想到啊,后面问题就像那雨后春笋似的,一个接一个冒出来了。
二、合同条款问题。
1. 服务范围模糊不清。
这合同里写着财无忧公司要给小A的公司提供会计代理服务,但是具体包括哪些服务呢?就写得特别模糊。
比如说,只写了日常账务处理,可没说清楚到底包不包括税务申报时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啊。
结果呢,到了要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财无忧就说这个不在他们的服务范围内,小A就懵了,这不是日常账务处理相关的嘛,咋就不算了呢?这就好比你去饭馆点菜,你说要个炒菜,结果饭馆只给你炒了个青菜,肉菜啥的都不算,说不在“炒菜”这个范围内,你说气人不?2. 收费标准不明确。
合同里关于收费这一块也是让人头疼。
就写了个按照公司规模收费,但是啥叫公司规模呢?是看员工人数,还是看营业额啊?小A以为是按照员工人数来的,因为他的公司营业额虽然不高,但是员工还不少呢。
结果财无忧按照营业额来算,这下费用比小A预期的高了不少。
这就像是你坐出租车,司机说按照路程收费,可他没说清楚是直线距离还是实际行驶的距离,到了目的地就狮子大开口,你肯定觉得自己被坑了呀。
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1. 服务及时性。
财无忧在提供服务的时候,那速度就像蜗牛爬一样慢。
小A的公司有时候要一些紧急的财务报表,好去跟合作方谈业务呢。
提前好几天就跟财无忧说了,可到了要用报表的时候,还没做好。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比赛,你的教练答应给你准备好比赛装备,结果到比赛开始了,装备还没影呢,你说这不是坑人嘛。
2. 数据准确性。
更要命的是,财无忧做出来的账务数据还老是出错。
有一次,把一笔挺大数额的收入给记错账了,导致小A以为公司这个月盈利状况很好,就计划扩大生产呢,结果发现是账错了,根本没那么多钱。
代理法案例与分析
代理法案例与分析1、甲某原来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因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吃回扣而被百货公司开除,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商店。
一日他与朋友吃饭时得知某大学正在筹建一语音教室,需彩电20台,便用以前在百货公司的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每台彩电3 000元,共计价款6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某便把合同交给百货公司,并对公司经理说,他自己开的商店没有彩电经营权,因原来是百货公司的人,想帮助百货公司做点生意,生意做成后百货公司每销售一台彩电支付给他好处费100元。
百货公司经理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甲某拿回的某大学的6万元支票入进百货公司的帐户。
因当时彩电为紧俏商品,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后才分别两次向某大学交付了彩电11台,余下9台一直没有交货,某大学多次催百货公司供货,百货公司因确实无货可供,就以此事是甲某所为,他不是我公司职工,这事与我们无关,你们应向甲某要货为由,拒绝向某大学交货。
某大学见索货无望,便要求百货公司退回余下货款2.7万元,百货公司则说钱并未交给他们公司,而是交给了甲某,要退款就找甲某去要。
某大学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并赔偿某大学的损失。
百货公司辩称,甲某并非我公司的工作员工,他代表我公司与某大学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并不知道,我们并未授权给甲某让他代我们签订合同,甲某使用在我单位工作期间私藏的空白合同在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给我们公司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还要追究甲某的经济责任,因此某大学应该向甲某要求赔偿损失,这事与我们公司无关。
问:甲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本案甲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在此案中,甲某已经被某百货公司开除,确实已经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他用在百货公司工作期间私藏的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签订合同购销20台彩电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对此,被代理人某百货公司享有追认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
在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
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房产。
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
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或谈判。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能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一、基本信息
甲方:某货运代理公司乙方:某物流运输公司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货运代理公司权利: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运输货物事宜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保障货物安全、快速到达目的地履行方式: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身份:物流运输公司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义务:按照甲方要求运输货物,保障货物安全、快速到达目的地履行方式: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各项条款必须遵守中国《合同法》、《物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运输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
收取运输费用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要求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3.甲方应履行保障货物安全、快速到达目的地的义务4.乙方应履行保障货物安全、快速到达目的地的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例的各项条款符合中国《合同法》、《物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
如若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未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则双方应协商解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它涉及到代理权的表象和实际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以下是对一起表见代理案例的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的一名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丙方)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甲方承诺额外提供一批原材料,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案件发展:甲方在收到丙方的额外供货承诺后,基于之前与乙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丙方作为乙方销售人员的身份,相信丙方有代理权,于是按照丙方的要求支付了额外的款项。
然而,乙方在得知此事后,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拒绝承认额外供货的承诺,并拒绝向甲方提供额外的原材料。
法律分析:1. 代理权的表象:在本案中,丙方作为乙方的销售人员,其身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代理权表象。
甲方基于丙方的身份和之前的合作关系,有理由相信丙方有权代表乙方作出承诺。
2.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甲方在支付额外款项时,是基于对丙方代理权的合理信赖。
甲方的行为符合商业交易中的一般习惯和合理预期。
3.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尽管乙方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授权,但乙方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通知甲方丙方的代理权限制,也未能有效监督丙方的行为,因此乙方对丙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
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也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案件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丙方的代理权表象、甲方的合理信赖以及乙方的可归责性,最终判决乙方应当履行额外供货的承诺,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原材料。
律所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律所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个事儿啊。
有这么一家小公司,叫甲公司,和一家大供应商,乙公司,签了个供货合同。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乙公司得每个月给甲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而且质量得达到某个标准。
甲公司呢,也是按照合同先付了一部分定金。
结果呢,过了几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原材料老是出问题,质量根本不达标,而且数量有时候也不够。
甲公司就不乐意了,觉得乙公司这是违约啊。
于是呢,甲公司就找了个律所,丙律所,想让他们帮忙打官司,要回定金,还想让乙公司赔偿因为原材料问题导致的生产损失。
二、代理合同签订。
甲公司和丙律所这就开始谈了。
丙律所的律师那是说得头头是道啊,说他们所里有多少多少成功的案例,这个案子肯定能给甲公司打赢。
甲公司一听,心里可踏实了,就和丙律所签了代理合同。
这个代理合同里就规定了律师费怎么收,是按照打赢官司后获得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
还写了律所的服务范围,包括收集证据、打官司、和对方谈判啥的。
三、代理过程中的问题。
1. 证据收集不力。
律师刚开始倒是挺积极的,可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就出岔子了。
甲公司提供了一些自己手里关于原材料质量有问题的初步证据,像一些简单的检测报告啥的。
但是律师呢,没有进一步深入去调查。
比如说,没有去乙公司的生产车间调查原材料的生产流程,也没有找相关的行业专家来做更权威的鉴定。
结果呢,到了法庭上,乙公司就拿出一些自己所谓的“合格证明”,说他们的原材料没问题。
甲公司这边的证据就显得有点单薄了。
2. 诉讼策略失误。
律师在打官司的时候,诉讼策略也有点迷。
本来甲公司有好几个点可以攻击乙公司违约的,像数量不足、质量不达标、送货不及时这些。
但是律师就死磕质量不达标这一个点,而且还没有把这个点阐述得很透彻。
比如说,对于质量标准的界定,律师没有详细说明合同里的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之间的关系。
结果呢,法官就觉得甲公司的诉求不是很有说服力。
四、纠纷产生。
1. 甲公司的不满。
甲公司一看这官司打得,心里那叫一个气啊。
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问题一、委托代理的出现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
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1.经济学假设(1)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答: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集装箱,由于集装箱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答: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集装箱,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二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万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试分析该案例。
分析: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护舒宝免费使用P&G公司推出的新产品护舒宝卫生巾,是以事业女性为目标市场。
这些女性对卫生巾的品质要求最高,较易接受高档商品,而护舒宝卫生巾正是定位在高档次的商品。
为了让目标消费者接触新产品,并使新产品顺利打入市场,P&G公司在香港采取了免费试用的促销方式。
他们雇佣专人每天早上7:30至9:00在地铁站出入口同时派发透明胶袋包装的试用装给路过搭乘地铁的女性。
一包四件以便尽快发完几百万份试用装,让消费者尽快确认产品优点,用大字标题凸显护舒宝卫生巾以利正面宣传。
这样进行促销安排的原因如下:7:30至9:00是上班时间,最易接触上班的女性;地铁站人流集中且容易接受高价商品或服务;同一时间派发,可以减少重复,令接触面尽量扩大。
然而,精心策划的免费试用装派发计划,在推行期间,行人拒收率高达70%。
1.请分析该次促销活动失败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
失败的原因:①透明包装(难为情并拒收);②大字标题凸显的护舒宝卫生巾带来更大的抗拒心理;③试用装体积太大而女性的手袋空间较小(一包四件)。
改进方案:①用密封及不透明的包装;②试用装外面不标明任何产品名称;③改为一包两件,方便携带。
案例二、高露洁牙膏以旧换新半价大优惠高露洁牙膏曾做过这样一次促销活动:在指定商场凭任何其他品牌空牙膏1支,即可以零售价之半价换购高露洁新上市全效牙膏1支(120克)。
每人每次限换购2支,换完为止。
高露洁牙膏与洁银牙膏(是高露洁厂家的另一品牌)的空管不得换购。
2.请问您如何评价此次活动显然,此次活动目的在于吸引竞争品牌的消费者,通过半价换购促使他们尝试高露洁的产品。
通过有条件的限制促销,可以帮助界定目标消费者,使活动更有针对性,提高活动效果。
用其他品牌的旧包装换购你的产品,这种促销方式特别适合于新品牌的推广,或新产品的更新换代。
牙膏管收集的难度会影响活动效果。
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消费者收集旧包装的可能性。
为了新欢忘了旧情。
代理合同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在某地区的总代理,负责甲公司产品的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接到订单后的一个月内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2019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地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产品检验,导致部分产品存在缺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代理合同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完全由其责任造成,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产品检验,导致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和更换。
同时,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召回费用、客户投诉处理费用等。
四、案件分析1. 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一定法律行为或者事务的合同。
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乙公司作为代理人,应按照甲公司的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四、案例题第三章国际投资法案例一:某外国A公司与中国C公司共同成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期限为8年。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A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30%。
A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
A公司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A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A公司适当的补偿。
问:该合作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①不得以合伙企业出资。
②外国投资者每年先行收回的投资不得计入企业成本。
③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第四章合同法案例一:A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10000美元。
”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10000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
”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并把这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因为B的复电对A的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不构成有效承诺。
案例二、1985年,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凌晨3-4点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万美元。
”CBS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确实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CBS,要求得到10万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
会计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会计代理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事儿啊。
有一家小公司,就叫它快乐小公司吧。
快乐小公司呢,规模不大,老板呢,对财务这一块懂得不是特别多。
然后他就找了一家会计代理公司,咱们叫它专业会计代理。
双方就签了一份会计代理合同。
二、合同条款分析。
# (一)服务内容条款。
1. 模糊不清的地方。
合同里写着专业会计代理要为快乐小公司提供“常规会计服务”。
这可就有点含糊啦,啥叫常规会计服务呢?对于快乐小公司来说,他们觉得常规就是从记账、报税到财务报表啥都包了。
可是专业会计代理呢,他们认为常规就是只做简单的记账和基本报税,不包括复杂的财务报表分析啥的。
这就好比两个人对一道菜的做法理解不一样,一个觉得是满汉全席那种丰富的做法,一个觉得就是炒个青菜那么简单。
2. 详细明确的好处。
如果合同当初写得清楚点,比如说“提供包括记账、月度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申报以及年度财务审计协助等全面的会计服务”,那双方就不会有这种分歧了。
就像点菜的时候,你把每道菜的要求都写得清清楚楚,厨师肯定就知道该怎么做啦。
# (二)费用条款。
1. 隐藏费用的坑。
合同里写着每月的代理费用是1000元。
快乐小公司觉得这个价格还挺合理的。
可是呢,到了年底的时候,专业会计代理突然说要加收500元的“账本整理费”。
快乐小公司老板就懵了,这是哪儿冒出来的费用啊?原来啊,合同里有个小条款写着“如涉及额外的账本整理工作,将收取一定费用”,但是这个“一定费用”没说具体多少,这就像是在一个精美的蛋糕里藏了一颗小石子,不小心咬到的时候可疼了。
2. 透明定价的重要性。
如果当初合同里直接写清楚“如涉及账本整理工作,将按照每本50元收取费用(预计每年不超过10本)”,那快乐小公司心里就有数了。
就像你去商场买东西,价格标签都明明白白的,你就知道自己要花多少钱,不用担心被突然宰一刀。
# (三)保密条款。
1. 保密范围的争议。
合同里写着专业会计代理要对快乐小公司的财务信息保密。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无权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家具销售。
李某,女,28岁,无业,居住在同一城市。
2019年3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李某欲购买一套家具。
张某认为李某有较高的消费能力,于是答应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前往张某的家具店挑选家具,并支付定金1000元。
2019年4月1日,李某按照约定来到张某的家具店。
在挑选家具的过程中,李某提出想要购买一套名为“豪华沙发”的家具,价格为3万元。
张某表示该家具库存有限,需要提前预订。
双方协商后,李某同意支付定金,并约定在5月1日交付家具。
2019年5月1日,李某再次来到张某的家具店,要求查看家具。
然而,张某却告知李某,由于家具价格上涨,原定的3万元价格已不再适用,需要李某支付4.5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
张某则辩称,李某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其无权要求退货。
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一、李某是否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首先,李某并非张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其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
其次,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李某明确表示其具有代理权。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但仍同意与李某签订合同,并接受了李某支付的定金。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代理权的追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医治终止后离京前将衡宇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两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衡宇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衡宇,内容为两边就衡宇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衡宇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衡宇,内容为两边就借用衡宇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二、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老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志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置?什么缘故?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那么》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不然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觅一直无任何消息。
课件代理案例范文
课件代理案例范文近年来,由于快速发展的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课件代理成为许多教育机构和个人教师的选择。
课件代理是指将教师编写的课件交给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制作、排版和设计,以达到更好的视觉效果和教学效果。
以下是一个课件代理案例。
某某大学的一位教师在准备一门课程的讲义时,发现自己对设计和排版不太擅长。
为了提高课程的质量和教学效果,她决定寻求课件代理的帮助。
于是她联系了一家专业的课件代理机构。
教师首先与代理机构的客服人员进行了一次初步沟通,并告诉他们课程的主题、目标群体和大致的内容。
客服人员了解后,建议教师提供一份原始的课件讲义作为参考,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教师的需求。
教师按照客服人员的建议提供了一份原始的课件讲义。
在这份讲义中,她用文字简略地描述了每个章节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的图片和表格。
虽然内容比较全面,但整体的排版和设计并不够美观和规范。
课件代理机构的设计师收到了教师提供的原始讲义,并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和分析。
设计师发现,教师的文档中有很多重复和冗余的信息,并且图片和表格的分布也不够合理。
为了提高课件的可读性和美观度,设计师决定进行重新设计和排版。
设计师首先对原有的章节进行了删减和整合,删除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将相关的内容放在一个章节内,并重新调整了章节的顺序。
然后,设计师根据图片和表格的内容和分布特点,进行了重新排版。
他使用了规范的字体、颜色和格式,让课件更加美观和易读。
最后,设计师将重新排版好的课件发给教师进行确认。
教师看到课件后非常满意,并表示课件代理机构的排版设计确实提升了课件的质量和教学效果。
她对课件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决定继续寻求他们的帮助。
以上是一个课件代理的案例,通过专业的课件代理机构的帮助,教师成功提升了课件的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也节省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课件代理的出现为教师提供了一个高效、专业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
代理骗保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代理骗保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产品逐渐成为人们规避风险、保障生活的重要工具。
然而,保险领域的不正当行为也时有发生,其中代理骗保行为尤为突出。
代理骗保是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信息、伪造文件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案例概述某保险公司近期发现一起代理骗保案例。
该案例中,一名保险代理人利用其在保险公司的职位,伪造客户资料,虚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该代理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账户等,并伪造了保险合同、事故证明等文件,成功骗取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通过内部审计和调查,发现了该代理人的不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例分析1. 原因分析-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缺失:部分保险代理人为了个人利益,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导致了骗保行为的发生。
- 保险公司内部监管不严: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代理骗保行为。
- 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不足:部分消费者对保险知识了解不足,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骗保行为的受害者。
2. 影响分析-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代理骗保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 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代理骗保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 对消费者的影响:代理骗保行为使消费者对保险行业产生不信任,降低了保险产品的社会认可度。
3. 预防措施- 加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防止其参与不法行为。
-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审计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正当行为。
- 提高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成为不法行为的受害者。
四、案例启示1.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保险代理人的合作,建立诚信、透明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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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分析】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
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
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至于家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否则,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使合同无效,就可能使相对人不愿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用的价值。
<案例八>: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
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
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吗?「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
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甲名义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
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
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的西服款。
<案例九>: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50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十>: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其房屋以及屋内物品,还有一条小狗。
乙不喜欢狗,但也没办法,只好将甲的狗拉到自己家,以便照顾。
一日,丙来访,看到放在乙家中的甲的狗,甚是喜爱,便要求乙将该狗卖给他。
乙想正好自己不想照顾这个小东西,现在卖了,甲回来把钱给他,再让他去买一条就是了。
乙便自作主张将甲的狗卖给了丙,丙付了钱,乙交了狗。
三个月后,甲回来了,乙便告知甲狗被卖一事,并把钱给他,而甲得知爱犬被卖相当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同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问:甲乙是否有权向丙要回小狗?如果不能要回这个纠纷该如何解决?一、什么是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丈夫派他的妻子去参加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妻子代丈夫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社会目的,而不是法律目的。
这些纯粹的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都不适用代理,只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才能叫代理。
如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他的代理人。
公司让他的董事去签合同,那董事就是代理人。
看是不是代理关键是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分类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①委托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是目前最多的代理类型。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代理可以分为一人代理,也可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应共同负责。
四、可以代理的事情有哪些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社会义务,必须要产生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