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例分析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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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代理合同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代理合同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

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机械设备制造商,而YY公司则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销售的公司。

2018年5月,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YY公司作为XX公司在某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负责XX公司产品的销售、推广和售后服务。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代理权问题产生纠纷。

YY公司认为,XX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授权其他公司销售其产品,侵犯了其独家代理权。

而XX公司则辩称,其授权行为是在YY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已通知了YY公司。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公司是否合法行使了授权权?2. YY公司是否违约?3. 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是否因违约而解除?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审查- XX公司提交了与YY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作为证据。

- YY公司则提供了与XX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作为证据。

2. 法律适用-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3. 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XX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授权其他公司销售其产品,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YY公司的独家代理权。

- YY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

四、法院判决1. XX公司赔偿YY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 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分析1. 代理权的行使本案中,XX公司擅自授权其他公司销售其产品,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住宅楼,为了确保建筑设计质量,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公司进行设计。

双方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乙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

二、代理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理法律关系。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三、代理法律问题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代理权限,即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根据《建筑设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的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

然而,乙公司在完成设计工作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设计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费用。

但乙公司认为,设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因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费用。

3. 代理责任问题在代理过程中,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失误,导致甲公司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乙公司的代理权限是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因此,乙公司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关于代理费用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居民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家中事务繁多,遂委托邻居李某代为处理。

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子女教育、家庭维修等。

在李某的代为处理下,张某的生活得到了很大便利。

然而,在一次房屋租赁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

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代理关系的认定、代理权限的界定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代理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口头代理协议,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处理家中事务,符合代理的定义。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 代理权限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

然而,由于双方未对具体代理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代理权限的界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因此,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属于在其授权范围内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张某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代理关系的原理,李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张某承担。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指派其业务员张某前往B公司进行合同履行。

在张某到达B公司后,由于B公司对A公司的产品存在疑虑,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张某表示自己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受A公司委托前来办理业务的,但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

B公司表示无法接受无权代理的行为,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否则拒绝履行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无权代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没有携带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并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2)B公司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3)张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2. 由于A公司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3. 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4. 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五、法律建议1. 企业在委托他人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代理法作为规范代理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代理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探讨代理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委托其员工丙担任代理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丙的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成分,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

三、案件分析(一)代理权的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作为乙公司的员工,是否有权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是本案的关键。

1. 丙的代理权来源丙的代理权来源于乙公司的授权。

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显示,丙被授权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然而,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该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成分,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2. 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虚假成分,因此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二)合同的效力由于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代理关系的确立、代理权的行使以及代理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代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进出口代理公司。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代理关系的确立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代理关系确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为委托代理。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其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代理权的行使1. 乙公司有权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 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应当依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构成未履行代理职责。

(三)代理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委托,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张某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2018年3月,科技公司欲开发一款新软件,但公司内部技术力量有限,无法独立完成。

为此,科技公司决定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合作事宜。

双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张某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软件开发项目,并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4月,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双方在项目费用、开发周期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此过程中,张某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2018年5月,张某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软件开发任务,项目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科技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非法所得,并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在科技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在代理过程中,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科技公司对张某的代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协议对科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返还科技公司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2.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与某市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出差在外,无法亲自参与合同签订。

甲公司授权其员工丙为公司代理人,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三、案例分析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丙为公司代理人,并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因此,丙具备代理资格。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1)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且丙具备代理资格,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2)甲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赔偿因甲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法规代理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代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知名饮料生产企业,拥有“冰露”商标的注册使用权。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同类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冰露”商标相似的标识,并在市场上销售。

原告发现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1. 事实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其生产的同类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冰露”商标相似的标识,且在市场上销售。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1. 事实认定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商标“冰露”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额等相关数据;(2)被告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3)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损失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万元。

四、代理意见1. 建议原告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商标“冰露”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额等相关数据;(2)被告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3)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2. 建议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1)密切关注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答辩和举证情况;(2)与法院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3)针对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做好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好友,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为方便还款,张三委托李四作为其代理人,代为收取借款利息并代为管理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李四并未按照约定代为收取利息,也未将借款归还给张三。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作为张三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效力1.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 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中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1. 委托代理的有效性本案中,张三委托李四作为其代理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口头委托代理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2. 李四代理行为的效力(1)李四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根据张三与李四的口头约定,李四的代理权限包括收取借款利息和代为管理借款。

在本案中,李四并未按照约定收取利息,也未将借款归还给张三,其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

(2)李四代理行为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照约定收取利息,也未将借款归还给张三,给张三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李四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但未能按照约定收取利息,也未将借款归还给张三,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法律代理_案例分析(3篇)

法律代理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将房屋收回自住。

张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2.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 张某能否要求李某返还押金?三、案件分析1. 李某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协商续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协商续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关系终止。

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因此,李某无权提前解除合同。

2.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比例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3. 张某能否要求李某返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返还押金。

”在本案中,李某违约,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押金。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无权提前解除合同,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 李某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3. 李某应向张某返还押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押金返还等问题。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代理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某市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由于甲公司地处乙市,甲公司负责人张某决定委托其朋友李某作为代理人,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李某在接受委托后,与丙公司负责人丁某进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履约能力存在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照甲公司的指示进行合同解除,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代理人的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但并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代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李某的代理资格存在问题。

2. 代理人的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诚实信用原则;(2)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3)保守商业秘密;(4)及时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甲公司的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1)代理期限届满;(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3)代理人辞去委托;(4)代理关系终止的其他原因。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甲拒绝配合过户,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配合房屋过户?2. 乙支付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3. 双方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条款?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过户。

乙多次与甲协商,但甲坚持己见,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自己并无违约行为,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过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给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定金。

3. 关于违约条款问题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返还乙支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被告乙,女,30岁,甲的妻子。

2018年,甲乙两人结婚,婚后不久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独自在家照顾家务和孩子。

2019年,甲乙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位于本市某高档住宅小区。

购房后,甲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差,委托乙代为办理房产证手续。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夫妻是否有效约定了代理权?2. 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案例分析(一)甲乙夫妻是否有效约定了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甲乙夫妻共同购买房产,甲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证手续,故委托乙代为办理。

甲乙夫妻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未认真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导致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信息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

(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代理人本人实施法律行为:(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二)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四)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在本案中,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也未知道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夫妻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2. 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3. 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购买李某某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一套,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某多次催促无果,遂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某某未能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张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二)李某某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三)张某某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1. 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未能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严重违约,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2. 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某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返还定金。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投资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并计划于2020年开盘销售。

为扩大销售渠道,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其独家代理,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房地产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小区的销售,代理费为销售额的5%,合同期限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积极开展销售工作,截至2021年6月,已成功销售该住宅小区的50%的房屋。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剩余50%的房屋销售进度缓慢。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尽职尽责,导致销售进度缓慢,遂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违约,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违约,导致合同解除?2. 乙公司是否未尽到代理义务,造成销售进度缓慢?3. 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违约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构成违约。

但甲公司违约行为并非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因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乙公司未尽职尽责,导致销售进度缓慢。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未尽到代理义务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积极开展了销售工作,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销售,导致销售进度缓慢。

乙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未完全尽到代理义务。

3.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构成违约,应向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乙公司未尽到代理义务,导致销售进度缓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已收取的代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理法律关系中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分析:1. 代理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原材料供应的企业。

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甲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原材料,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2.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原因可能包括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善等,但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3.乙公司作为原告,需证明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事实,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4.甲公司作为被告,可能提出抗辩,如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等。

三、法律代理介入1.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2.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3.律师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包括答辩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四、庭审过程1.庭审中,律师代表乙公司陈述事实和理由,强调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事实。

2.甲公司提出抗辩,称双方合同无效,但律师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同有效。

3.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甲公司的抗辩进行反驳,维护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4.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事实成立,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五、案件结果1.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及违约金,乙公司维权成功。

2.乙公司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代理效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1.本案例中,乙公司通过法律代理,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代理在维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3.本案的胜利,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4.对于类似纠纷,企业可考虑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代理,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果。

代理法的法律案例(3篇)

代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因房产交易产生纠纷。

张三欲将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双方口头协商后,张三委托其好友王五作为代理人,代表其与李四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王五未按照张三的指示进行,导致合同条款与实际意愿不符。

合同签订后,李四发现合同存在瑕疵,要求张三承担相应责任,但张三以王五为其代理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李四遂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王五是否具备代理资格?2. 张三是否对王五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 李四是否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王五具备代理资格。

法院认为,张三委托王五作为代理人,双方之间形成代理关系,王五具备代理资格。

2. 张三对王五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张三作为被代理人,对王五的代理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王五在代理过程中未按照张三的指示进行,导致合同条款与实际意愿不符,张三未能尽到监督和管理责任,应对李四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三作为被代理人,对王五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代理资格的认定。

法律中代理的的真实案例(3篇)

法律中代理的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案情: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主张,其于2017年6月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开发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认为,开发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签订主体为开发公司,李某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提起诉讼。

开发公司表示,李某是受其朋友王某的委托代为签订合同,但王某未授权李某提起诉讼。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17年6月,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2. 2017年7月,王某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委托李某代为签订合同,并授权李某提起诉讼。

3. 李某在代为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告知开发公司王某已将其授权事宜。

4. 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王某的授权情况。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 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

4. 李某受王某委托代为签订合同,但未告知开发公司王某已将其授权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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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张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 到北京指定地点卖个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 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 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 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的 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 售,张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 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 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 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 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某提出,原来 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 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 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 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最后,刘 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五: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 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 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 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 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 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 承担。
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 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 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 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 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水果,是紧急情况 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刘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 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 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 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 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过 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人 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 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因此,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水果,并没 有超越代理权。所以刘某不能以张某是越权代理 为由请求其赔偿损失。
案例二:
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 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 一份。199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 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 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1993年11月 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 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 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 款利息。
分析:
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 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 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 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 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 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 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 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林某是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却未经过神州 贸易公司的授权,因此,林某无代理权。而他却 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 购销合同。这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根据《民法 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由此 产生的民事责任。故应当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 某3万元,而林某返还某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 偿付货款利息。
案例三:
2001年4月,某广告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携本单位 合同专用章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一份, 双方约定:广告公司为技术公司摄制企业专题片 和广告片,制作费1.6万元,技术公司需先行预付 8千元,制作完毕后再付清全款。当日,王某将技 术公司的8千元支票交付某家电视台请求协助摄制, 电视台也将收据经王某交给技术公司。尔后,当 王某将制作完毕的录像带交给技术公司时,技术 公司因摄制质量提出异议。由于协商不成且王某 此后下落不明,技术公司将广告公司推上被告席, 要求其返还制作费8千元;而广告公司则以未对王 某授权签约且未收到8千元为由,拒绝技术公司的 诉求。
司并未授权林某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 购销合同,因为神州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并无经营 木材这一项目。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 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之事未向公司汇报,神州贸 易公司也不知道此事。
分析:
这个案例主要是涉及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 同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的 法律后果的问题。
案例六: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 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 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 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入银行。1997年, 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 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 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 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 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 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 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 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 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 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 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 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 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 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 人财产。
案例四:
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 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 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 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 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 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 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 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 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 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 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 的损失。
分析:
王某的签约、履约行为实际上是法律概念中的表见代 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被代理人的某种表现,使无过失的 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代理权的行为人具有代 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或共同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对 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应当认作有效,善意 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一方面,技术公司因王某持广告公司合同专 用章与之签约,故有正当理由相信王某对广告公司有 代理权,遂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另一方面,技术公 司在签约过程中并无过失,且是完全善意的,即它不 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约,也不是由于疏 忽大意、缺乏谨慎而轻易将无代理权人认作有代理权 人,所以,王某的行为应当认作有效,倘若由此产生 法律后果,自然应由广告公司承担。
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地水果商刘某委托张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由 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 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 委托张某将新鲜水果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 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水果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 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 取卖水果所得的4%个张某作报酬。在张某开往北京运 输水果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 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 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 深夜。张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 会导致水果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 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 已出国,10天后才能回国。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
分析:
本案焦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 行为。
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 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 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 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 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 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 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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