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1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告
为提升人民群众诉讼体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2日在新审判业务楼启用新审判法庭及调解室。
各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届时从新审判业务楼南门安检处入院。
已经安排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时间不变,但搬迁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的序号有所调整(对应关系见附表)。
为确保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审判人员将会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审判法庭或调解室调整情况。
新审判业务楼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2号(见附图)。
特此通告,感谢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附图
附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苏高法审委[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
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08)26号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江苏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2023年1月12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柱、省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志成、省法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潘军锋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2022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持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208.7万件,审执结186.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9%、3.1%。
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制定54项任务清单,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一审审结商事案件17.3万件,标的额1517.2亿元,3件案例入选江苏省政法系统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全力助企纾困解难,审结涉中小微企业案件11544件,3件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十大案例;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及时为4.8万家企业修复信用。
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出台26条措施,审结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748件,促进市场秩序公平统一。
创新“执破融合”机制,设立最高法院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审结破产案件6356件,化解不良债权4326亿元,安置职工7.2万人,盘活土地房产3088万平米,349家企业重获新生。
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万件,7件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及50件典型案例,数量位居全国第一,省法院连续三年获评全国打击盗版侵权有功单位。
法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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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科室 院长 执行局局长 信访办主任 监察室主任 副院长
联系人 公丕祥 刁局长
褚红军 徐安 申泰岳 李学勇 沈成 弘强 李小敏
江苏省检察院 检察长 江苏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组长 江苏省省长 江苏省信访局局长 江苏省纪委书记 江苏省政法委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长 局长 书记 书记
院长 叶兆伟 执行局局长 顾建华 信访办主任 监察室主任 市长 市检察长 政法委书记 市委书记 局长 监察局局长 区长 检察长 局长 纪检组长 局长 院长 检察长 周乃翔 王君悦 王翔 王天琦 傅泉福 钱祖源 查颖冬 钱云华 万年春 张凤良 张凯 王胜俊 曹建明
苏州市政府市长 苏州市检察院 苏州市政法委 苏州市市委书记 苏州市信访局 苏州市纪委监察局 苏州市相城区 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 苏州市相城区信访局 苏州市相城区信访局 苏州市相城区纪委监察局 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 最高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
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者二O一O年十一月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电话号码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电话号码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电话号码表公网区号:025 公网拨打方式:025+公网电话号码专网区号:8250 专网拨打方式:8250+专网分机号部门姓名房号专网分机号公网电话号码办公室李心0803 5028 83785028刘亚军章晓梅0806 5027 83785027王政勇0812 5834 83785834秘书科刘建明陈强(内勤) 0804 5029 83785029沈迎春(外事)姜宝琴0805 5057 83785057传真0805 5026 83785026机要科齐昕张伟0908 5010 83785010收发室崔一俊姜芝顺张辉0105 5290 83785290档案科丰俐0506 5064 83785064刘海东0504 5065 83785065熊苏洪朱珠0505 5063 83785063档案工作室0502 5616 83785616资料室陆群2003 5288 83785288图书借阅室董成竹2002 5296 83785296报刊阅览室蔡湘娜2102 5295 83785295统计科李兴银0807 5025 83785025燕敏生赵冬梅0808 5031 83785031督查科高国林0812 5834 83785834何国怡栾帆0811 5142 83785142接待科李久林陈敬0807 5032 83785032 油印室袁玥徐慧0809 5037 83785037 复印室沈兰花0810 5035 83785035律师阅卷孙艾龙(105)5685 83785685政治部组织人事处丁霞1002 5017 83785017王明新1010 5567 83785567罗家刚丁洁晖邢斌1003 5016 83785016魏云王红琪1009 5022 83785022法官管理处马河松1001 5598 83785598陈萱1011 5280 83785280杨雷吴杰孙晓琳1006 5021 83785021汤殿军1012 5223 83785223教育处陈宽悌1004 5015 83785015郭吉余唐彦1005 5222 83785222田志培谢克华1012 5223 83785223内勤魏云1009 5022 83785022法官学院李颖1207 6031 51176031保炘1407 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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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85134叶巍陈劲草史乃兴钱庆1109 5126 83785126 高军王莉莉张静1110 5135 83785135刘蔼强刘景玉1111 5125 83785125彭玉水林佳1112 5034 83785034申本岭陈忠杨朝晖1113 5127 83785127民一庭刁海峰1501 5183 83785183黄雁1502 5182 83785182马荣夏正芳1503 5181 83785181内勤袁海卫1513 5184 83785184王蔚朱亚男葛晓明1504 5185 83785185郭春前刘悦梅于泓1505 5179 83785179管波杨晓蓉张晓岚1506 5178 83785178王淳沈明磊罗有才1510 5187 83785187张继军杭涛马绍恒1511 5186 83785186徐璩马继园高洪1512 5781 83785781民二庭何方1401 5170 83785170张华余1402 5169 83785169赵培元王世华1403 5168 83785168内勤丁争鸣杨君王雪梅1409 5171 83785171 沈燕刘珍史留芳1404 5167 83785167张克生陈军陈志明1405 5166 83785166葛晓燕张戎亚赵峰1406 5165 83785165孔燕潘金芳马杰1407 5164 83785164高玉成王蕴邹宇1408 5163 83785163史承豪刘振宋仁海1410 5174 83785174李圣鸣李红建张啸梁颖1411 5173 83785173 李道丽陈倩段晓娟1412 5172 83785172刘建功李亚林周成1413 5175 83785175民三庭刘嫒珍1301 5155 83785155汤小夫1311 5160 83785160宋建王建平1302 5156 83785156内勤王方玮陈芳华孙成祥黄茜1315 5157 83785157 张婷婷吕娜袁滔1303 5154 83785154王成龙施国伟1304 5153 83785153徐美芬汤茂仁1312 5159 83785159王天红顾韬曹美娟1313 5158 83785158审监庭谢国伟1601 5195 83785195花玉军成立1602 5196 83785196迟佳民苏学增1603 5547 83785547内勤于惠琴何春兰1613 5197 83785197陈勤曹霞臧静1605 5192 83785192曹聚宝史晓进李洁1612 5198 83785198唐军印敏莉郭群1604 5193 83785193桂南平陈秋平潘伟1606 5191 83785191徐东方丁益范艳秋1607 5190 83785190周晓璐宋耀马燕1608 5189 83785189倪祥武王成孙建戴玉华1609 5201 83785201孙祥壮傅志成曹也汝1610 5111 83785111姜万松杨志刚1611 5199 83785199行政庭周茸萌1705 5205 83785205李玉柱张跃成1704 5206 83785206倪志凤史笔1708 5202 83785202内勤季芳李昕1711 5213 83785213 郑琳琳耿宝建施建红1706 5204 83785204 齐鸣蒋学群1707 5203 83785203陈迎朱嵘钱志明1710 5214 83785214 周萍邓媛媛刘军1709 5617 83785617 执行局内勤刘亚平1901 5209 83785209尹平原朱力平1902 5093 83785093李玉明景水平1908 5208 83785208吴涛1915 5210 83785210裁决处周建明刘鲁宁1905 5106 83785106杨军郭晓闽王一勤1903 5207 83785207 唐修元刘嗣寰1904 5735 83785735缪晔1915 5210 83785210综合协调处谭筱清俞旭明1907 5212 83785212 万海坚刘茂强蒋蕾1906 5729 83785729 杨雷赵黎1909 5110 83785110实施处孙辙王平1912 5751 83785751张毅平王欣薛佳明1910 5763 83785763 李军董红斌1911 5102 83785102王军许勇敢付文忠1913 5211 83785211法庭指导办沈莹俞灌南1508 5842 83785842内勤冒志成胡林华罗荣辉(内勤) 1507 5180 83785180 赔偿办吴立香1703 5119 83785119内勤高新红许俊梅(内勤) 1713 5238 83785238法官协会卞昌久0708 5215 83785215耿晓梅0707 5216 83785216法苑宾馆总经理5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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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

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目录案例1:丧偶老人频遭继子女侵扰侵害人格权禁令竖起法律“保护盾”案例2:妹夫照顾特困兄长遗赠扶养协议应予执行案例3:能动司法巡回审判指定监护化解难题案例4:年迈多病母亲诉赡养教育令促儿主动履行案例5:隔代赡养获支持达成调解促团圆案例6:孝养之道在于乐心精神赡养不可或缺案例7:母亲改嫁仍需赡养婚姻自主权不容侵犯案例8:关系恶化难修复收养关系可解除案例9: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怒撤房屋赠与案例10:抽丝剥茧探真意财产权益应保护案例11:烈士遗孀老有所居司法维权彰显温情案例12:老人遗嘱应尊重配偶居住权得保障案例13:老人放弃继承无居处丧偶儿媳岂能“独善其身”案例14:哄骗失能母亲转让房屋无效老人财产权益不容侵犯案例15:未依法办理养老保险被判赔偿养老金损失案例16:保障老有所为助推“银龄工程”案例17:免责条款非万能延误治疗应赔偿案例18:谨慎勤勉不可忘护理失当需担责案例19:老人出游当量力而行旅游公司应尽安保之责案例20:警惕欺老骗局守住老人“钱袋子”案例1丧偶老人频遭继子女侵扰侵害人格权禁令竖起法律“保护盾”【基本案情】王某年逾古稀,与李某系再婚夫妻,李某与原配育有李甲、李乙两个子女。
在李某去世后,王某与李甲、李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成讼。
案件审理期间,李甲、李乙以各种形式骚扰王某,包括将王某堵在住所内,召集人员到王某家敲门威胁,强行闯入王某家做法事,将父母遗照挂在墙上、烧纸、放哀乐并强行搬走室内物品等。
王某多次报警,曾因心脏不适到医院就诊。
因不堪李甲、李乙的不断侵扰,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
【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江苏高院发布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9•【分类】其他正文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要素融合,体系化运作”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医患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著提升。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以实现医患矛盾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以专业化审判为支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作用。
现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六起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宣传引领医疗领域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风尚,促进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成效不断显现、多发高发类案不断减少、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
目录案例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告知义务引争议把握焦点解纠纷案例三患者院内滑倒受伤医院无过错不担责案例四患儿治疗期间骨折引冲突释明举证责任促调解案例五无合理理由不提供病历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案例六异物残留患者体内量化定损巧解纠纷案例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赵某因间断便血至某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医院评估病情后拟行“经腹直肠癌切除术”,手术中,医院决定将术式更改为“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与先前术式相比,更改后的术式需将患者肛门一并切除。
术后,患者主张医院选择手术方式不当,且在术中改变术式时未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患者不良后果系由自身疾病特点及治疗方式所致,医院采取“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术前谈话中对手术方式选择及可能改变手术方式未作重点告知,对保肛与否的利弊未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术中决定更改术式亦未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4•【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2019年02月14日)为进一步优化调整省法院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根据省编办《关于省法院部分内设机构更名及职能调整的批复》(苏编办复〔2018〕49号),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能作出调整。
一、立案庭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本院受理的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涉诉信访和诉讼服务工作。
对口监督、指导全省立案工作、涉诉信访、诉讼服务、诉调对接、案件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物权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权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类合同、借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的审理工作。
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三、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职责是:负责商事主体之间物权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权纠纷);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类合同、借款合同)、侵权责任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与公司、保险等有关的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工作。
四、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增挂民事审判第三庭牌子。
主要职责是: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原则,负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篇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二是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三是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四是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员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
一是严格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以下几种情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是规范“黑白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是规范工程鉴定。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坚持做实“公正与效率”,切实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交叉执行的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进一批“骨头案”执行完毕或取得实质性进展,两则案例入选最高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现发布一批交叉执行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通过“集中执行”兜住民生底线的,也有以“指定执行+社区网格”巧妙化解异地执行难题的;既有上级法院“提级执行”彰显责任担当、能动履职的,也有不同法院间“协同执行”汇聚力量、实现多方主体共赢的。
这些案例只是全省交叉执行众多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共同为服务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录1. 三级法院协同执行高效促成大型液压机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2.“提级执行”+“能动履职”促使强制迁让执行由“要我搬”到“我要搬”——张某与张某娣、孙某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案3.“集中执行”+“协同作战”助力实现本案利益和案外人利益的统一——李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案4. 引“网”入“执”+“集中执行”解决异地房产处置难并促执行和解——宋某与某信托公司借款纠纷执行实施案5.“集中执行”助力44名工人解“薪”事交叉执行兜住民生底线——苏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执行实施案6. 通过“异地执行”破解地域性执行难题——严某某与响水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7.“集中执行”破解办证难题保民生促多赢——上海市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交叉执行案8.“海地协同”交叉执行助力重点项目顺利开工、渔民水产养殖喜获丰收——某滩涂养殖公司与顾某某执行实施案案例1三级法院协同执行高效促成大型液压机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马某某与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流程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流程一、再审申请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适用范围涉及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和国家赔偿案件。
其中,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再审由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再审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行政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查的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民事、行政再审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下面以民事再审为例进行讲解。
二、民事再审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一)判决、裁定是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作出的;(二)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依据;(三)有作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是伪造的;(四)对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五)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依赖于已经认定的证据,而该证据系伪造、毁灭或者丧失的;(六)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依赖于被害人的陈述,而该陈述系伪造、变造或者违背常识;(七)确有判决、裁定认定的其他主要事实错误;(八)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再审的程序一、提出再审申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现判决、裁定有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相关严重违法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提出再审申请的方式有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建议当事人书面申请,以便法院进一步审查和处理。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加盖申请再审法院的印章并加盖申请人专用的“密件”或“保密”专用章。
在再审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基本情况;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所请求的再审标的及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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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仲裁时效第一条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信访部门等。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仲裁管辖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去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
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另一方申请仲裁的,或者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关于仲裁审理期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期限中止计算:(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三)委托鉴定的;(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形。
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书的,应当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同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又以受理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理。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胜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但应当在裁决书或调解书上叙明各方当事人同意延期审理的事实。
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作出后,当事人又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为由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超过审理期限出具书面确认书,并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客观上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移送执行函;(二)先予执行裁决书;(三)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七、关于“一裁终局”的理解第十三条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结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对终结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裁决书应表述为“经调解无效,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裁决内容)。
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之诉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程序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又在执行程序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予质证。
但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诉讼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如果不审核证据将导致案件事实严重背离客观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质证。
第二十四条《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该法的规定。
《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事项期间适用劳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指导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