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修订稿
合同法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问: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行为中的哪种行为? 2、三环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 1 :
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行为中的
表见代理行为
答案 2 :
本案中,李某已被海生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海生公司的授权, 其无代理权是显然的。 因此,李某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 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 被代理人(海生公司)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附:《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 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
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 在本案中,在李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 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海生公司的公章,三环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是经 过海生公司的授权,代理海生公司订立合同。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 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台同有效,海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海生公司以其不知情、李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 合同,是违约行为,三环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海生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海生公司应当向三环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履行合同,通过其他途径来追 究李某的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
17级会计1班一组
单梁、戴歌、杜梦妍、韩洁颖、吴绮璇、闫馨
2018
经济法
2018.11.19
17级会计1班
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 公司解聘。1999年11月,李某利用手中未上交 的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与三环公司 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 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货到付款。该 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按合同 规定将货物发往该公司,同时通知海生公司验 货。海生公司称不知此事,拒绝接货。三环公 司要求其履行合同。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
在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
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房产。
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
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或谈判。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能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员工无权代理合同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
甲公司欲在市中心开发一栋写字楼,于是找到乙公司洽谈承建事宜。
在洽谈过程中,甲公司得知乙公司项目经理丙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便委托丙作为其代表,与甲公司签订承建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丙是否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然而,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甲公司其无权代表乙公司,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在丙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五、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代理人身份和授权情况,以免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明确员工的权限和职责,避免因员工无权代理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表见代理啊,就像是一场法律世界里的“误会大戏”。
打个比方吧,你去买东西,有个人在一个小店里站在柜台后面,穿着像是店员的衣服,然后你跟他买了东西,结果后来发现他根本不是真正的店员,但是你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就是啊。
这时候呢,在法律上,这个所谓的“假店员”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要有无权代理的存在。
就像刚刚那个假店员,他本来没有权利代表那个店卖东西的。
比如说,他可能是个小偷,溜进店里假装店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就很关键啦,像他穿着店员衣服,站在柜台后面,这就是让你相信他有代理权的理由。
要是他穿着一身奇装异服,还站在店外面,你肯定不会觉得他能代表这个店吧。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也就是说你这个买东西的人得是真的不知道他没代理权,而且你也没有什么过错。
要是你明知道他不太对劲,还跟他交易,那就不行了。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比如说你们买卖东西得符合买卖的一些基本规则,价格得合理啊,东西得是合法的啊。
2. 表见代理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公司印章的“乌龙”。
有个公司啊,有个员工已经离职了,但是他手里还偷偷留着公司的印章。
然后他拿着这个印章和另一个公司签了一份合同。
另一个公司呢,看到有印章,就以为他有权利代表这个公司签合同。
这时候,虽然这个员工是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有印章这个让对方相信的理由,而且对方是善意的,这个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那这个合同呢,在法律上可能就会被认定有效,原公司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时候原公司可就冤了,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就签了个合同。
不过呢,这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要是随便就能以员工没权代理就不认合同,那市场得多乱啊。
(2)案例二:代理权限的模糊。
比如说有个代理商,他和厂家签的代理合同里权限不是很明确。
他呢,就超出了自己可能有的权限,把一些货物卖给了其他商家。
那些商家看到他是代理商,就相信他有权利卖。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销售的公司。
2020年3月,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买一批机械设备。
乙公司得知此信息后,主动联系甲公司,表示可以提供优质的机械设备。
经过一番协商,双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1日。
然而,乙公司并未具备签订该合同的资格。
原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离职,且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丙离职后,乙公司委托丁担任临时负责人。
丁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身份,也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
2020年5月1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已经离职,且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丁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因此,乙公司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效力待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并无上述情形,因此,合同并非无效。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它涉及到代理权的表象和实际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以下是对一起表见代理案例的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的一名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丙方)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甲方承诺额外提供一批原材料,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案件发展:甲方在收到丙方的额外供货承诺后,基于之前与乙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丙方作为乙方销售人员的身份,相信丙方有代理权,于是按照丙方的要求支付了额外的款项。
然而,乙方在得知此事后,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拒绝承认额外供货的承诺,并拒绝向甲方提供额外的原材料。
法律分析:1. 代理权的表象:在本案中,丙方作为乙方的销售人员,其身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代理权表象。
甲方基于丙方的身份和之前的合作关系,有理由相信丙方有权代表乙方作出承诺。
2.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甲方在支付额外款项时,是基于对丙方代理权的合理信赖。
甲方的行为符合商业交易中的一般习惯和合理预期。
3.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尽管乙方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授权,但乙方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通知甲方丙方的代理权限制,也未能有效监督丙方的行为,因此乙方对丙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
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也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案件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丙方的代理权表象、甲方的合理信赖以及乙方的可归责性,最终判决乙方应当履行额外供货的承诺,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原材料。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辨析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辨析案情简介1997年6月6日,被告东方公司与第三人合利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东方公司将其开发的“翠竹园”小区全部转让给合利公司;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
同年6月24日,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委托书,内容为“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并提供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贷款证等文件。
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原告中国银行桐城路分理处签订首次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东方公司“翠竹园”小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
借款时,合利公司除向原告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外,还提供了“翠竹园”小区整理转让协议书,借款中的500万元用于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利息。
借款到期后,合利公司未能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东方公司还款。
法院认为,合利公司在没有东方公司授权,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东方公司不应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遂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由第三人合利公司偿还原告本息。
争议点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的签订合同是表见代理还是狭义无权代理?法理分析本案是否是表见代理,决定了东方公司是否受贷款合同的约束。
无权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主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主观上,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事项无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第三人对自己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应认真审查,惟有在第三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仍可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才可谓无过失。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代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代理法作为规范代理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代理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探讨代理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委托其员工丙担任代理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丙的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成分,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
三、案件分析(一)代理权的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作为乙公司的员工,是否有权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是本案的关键。
1. 丙的代理权来源丙的代理权来源于乙公司的授权。
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显示,丙被授权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然而,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该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成分,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2. 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虚假成分,因此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二)合同的效力由于丙并非乙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在商务活动中常见的代理方式,它指的是代理商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表见代理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分析表见代理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中国贸易公司与一家美国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中国贸易公司将向美国客户出口一批商品。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贸易公司作为出口商,直接与美国客户签订了合同,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的方式使得贸易公司能够直接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简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效率。
案例二,代理销售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国内化妆品公司委托一家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与零售商签订销售合同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是以化妆品公司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方式使得代理商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销售活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控制销售过程,提高销售效率。
案例三,房地产代理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一位房东签订了代理协议,协议中规定中介公司将代表房东出租房屋。
在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中介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是以房东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方式使得中介公司能够更好地保护房东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更加便利地与租客进行业务往来。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表见代理在不同领域的应用都能够带来一系列的优势。
首先,表见代理能够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其次,表见代理能够使代理商更加灵活地进行业务往来,更好地控制业务过程。
最后,表见代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使得委托人能够更加放心地将业务交给代理商。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作为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在国际贸易、销售代理、房地产代理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合理运用表见代理,能够为各方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利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商务代理方式。
在实际运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代理方式,以达到最佳的业务效果。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和分析
警惕“表见代理”案情介绍:甲、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购员,一直负责和乙公司进行接洽并签订采购合同。
2009年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质量不合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甲公司有权扣除20%的货款。
但李某于2009年5月和甲公司签署了货款确认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其中并未扣款。
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该货款确认书,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甲公司以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且确认书上未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清偿应扣除的货款。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全部债务。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货物确认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签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则甲公司依法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反之,则李某的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权不予认可。
本案中,甲公司自称公司内部对李某的签字效力及范围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将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担任甲公司的采购员,一直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在货款确认书的签字行为代表了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应承担该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李某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它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行为还有:将公章交给他人保管,而保管人私下对外使用公章;给他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未写清楚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授权等。
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其后果均应由“本人”承担——本人是指真正的有权主体,如公章上的刻名单位、签发授权书的授权人等。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件实例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
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
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事案例分析:代为看店误将他人寄放物卖掉是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
[案情介绍]李某经营一家花店,某日,李某因急事需要离开,遂叫来店聊天邻居的万某代为看店。
恰好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万某将店里放着的一盆兰花卖给了吴某。
不料,该兰花系名贵兰花,是李某的岳父以高价购买回来自己观赏的,暂时寄放在李某的店里。
李某赶紧找到吴某,要求退花还款,吴某不同意,李某为此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针对本案万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的问题,产生了以下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万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买卖行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万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买卖行为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买卖行为有效。
本案涉及的焦点在于“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问题。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此处采狭义),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我们知道,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无权代理行为人表面上没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从本案来看,李某因急事离开,让邻居万某代为照看花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万某可暂时代为处理花店的一般性买卖事务。
顾客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之时只有万某一人在照看店,吴某有理由相信万某便是店主或店员,其有权利与顾客进行交易,即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吴某前来购买鲜花,其并不知道万某是代为照看花店,不具有代理权,吴某也并不知道其所购兰花系他人寄放在花店,并非花店自己所属,因而也可以推断出吴某为善意,且无过失。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万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
[判决结果]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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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
例分析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案例1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
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
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至于甲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表见代理案例1
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
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
两个月后,李某辞职。
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
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试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合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
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2
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2000年被公司解聘。
2001年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
海生公司随答复称其不知道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
三环公司随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试问:李某使用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被海生公司解聘一年后,利用盗取的空白合同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属于欺诈行为。
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发函海生公司,海生公司不知道此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发货,海生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三环公司无视海生公司的答复,继续执行无效的合同,其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表见代理案例3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是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
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
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是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
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问: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
从代理效果看,张媛也实际与基金会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完全符合委托人张媛的意愿。
虽在张利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如实填写经办人是张利,而填的张媛),但对委托人张媛与基金会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
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
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从另一角度看,存单质押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被张媛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依法亦归于无效。
张利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
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利曾代理张媛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利对张媛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可见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的行为对基金会不构成表见代理。
基金会可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质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处分权的动产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而本案中以存单出质属权利质押,存单
上已载明权利人为张媛,显然张利在无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该存单无处分权,基金会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张利订立存单质押合同,自然无法与动产质权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其不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所谓的“权利质权”。
当然,在实务中,首先还应当审核该基金会是否具有合法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否则其全部行为自然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由于张利擅自以张媛名义贷款、以张媛所有的存单出质的行为事先未经张媛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媛的追认,故其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均归于无效,对基金会而言,张利的贷款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行使质权无法律及法理上的依据,其8万元及利息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张利主张,存单权利人张媛基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当然地享有对基金会13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