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仍无法得知。
相对人基
总结词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详细描述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代理行为自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而在表见代理中,即使被代理人未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基于代理人的外观授权表象,该代 理行为仍然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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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的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 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在外观上虽无真正的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善意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使该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 代理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 超越代理权范围。
第三人在主观上善意 且无过错,即不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 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该行为,使其成为 有效代理。
如果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则该行为自 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善意相对人有留置权
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 债务,善意相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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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法律界两个挺有意思的概念——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这俩家伙啊,乍一听名字好像挺相似,可实际上啊,这里面的门道那可多着呢!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明白它们的区别,我给大家讲两个经典案例,听完之后啊,保准你对这俩概念有个透彻的了解。
案例一:无权代理——小李的“自作主张”先来说说这个无权代理的事儿啊。
有个小伙子叫小李,在一家电子产品公司上班,主要负责销售工作。
有一天啊,公司接到了一个大客户的订单,要采购一批新款手机。
可是呢,公司老板正好出差去了,短时间联系不上。
这时候,小李心里就琢磨开了:“这么大的订单可不能让它跑了啊!老板不在,我就先帮他把这个合同签了吧,反正我对公司的产品这么熟悉,肯定没问题!”于是呢,小李就自作主张,以公司的名义和这个大客户签了合同。
等老板出差回来,一看这合同,那脸立马就拉下来了。
为啥呢?因为公司最近其实在调整生产计划,这批新款手机的产能根本就满足不了这个订单的需求。
这要是按照合同交货,那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啊,客户知道了这个情况,非常生气,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呢,也觉得很委屈啊,这合同又不是我老板签的,是小李自作主张签的啊!可在法律上呢,小李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
啥叫无权代理呢?简单来说啊,就是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这里就是公司)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小李本来没有权力代表公司签这个合同,他这么做就是越界了。
虽然他是好心,不想让订单跑了,可在法律面前,这好心有时候也会办坏事啊!公司最后和客户协商了好久,赔了不少钱才把这事儿解决了。
小李呢,也因为自己的“自作主张”,被公司狠狠地批评了一顿,还扣了不少工资呢!通过这个案例啊,咱们可得记住了,做事儿之前啊,得先看看自己有没有那个权力,不然啊,很容易给自己和别人都带来麻烦。
案例二:表见代理——老王的“误会”说完了无权代理,咱们再来讲讲表见代理。
这个案例的主人公是个叫老王的人。
老王啊,是个小商贩,平时就卖点水果啥的。
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事实(外表授权在实践中如何界定) 2、特殊身份:持有某种特殊身份长期代理,即使该特殊身 份丧失,相对人不知情,仍构成表见代理。 3、夫妻代理:一般互为代理人。不动产除外,商业行为除 外。
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1.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 代理的效力。 2.对相对人的效力。既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 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 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能产生 代理的法律效果,而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因为表见代理实质上也是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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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 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其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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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 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 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 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3、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情形有: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为您推荐】西乡塘区律师荥阳市律师金牛区律师赫章县律师库尔勒市律师赫山区律师旺苍县律师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二、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三、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权代理,两者在很多的地⽅都是具有相同点,但是表见代理和⽆权代理也是有⼀定的区别的。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认识表见代理和⽆权代理。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整理⼀些关于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权代理是指⾏为⼈不具有代理权,⽽以他⼈名义与第三⼈进⾏法律⾏为。
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差别,仅仅⽋缺发⽣代理权的根据。
学理上⼀般将不具有代理权⽽已他⼈名义实施法律⾏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为⽆权代理,⼀为表见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仅指前者。
区别:1、发⽣⽆权代理,纯因⾏为⼈之过失,本⼈并⽆过失⾏为,即⾏为⼈冒充代理⼈或越权代理所致,⽽发⽣表见代理,系本⼈过失所致,即本⼈的⾏为不仅使得⾏为⼈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你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已获得本⼈的授权,这是⼆者最主要的区别。
2、⽆权代理中,相对⼈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是否知道⾏为⼈为⽆权代理,不影响⽆权代理的成⽴,⽽表见代理中,第三⼈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为⼈已获本⼈的授权,能以本⼈名义进⾏法律⾏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被代理⼈的名义进⾏了代理⾏为。
2、相对⼈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权代理⼈有代理权。
3、相对⼈主观上是善意的且⽆过错。
4、⽆权代理⼈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成⽴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即⽆权代理⼈与相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于被代理⼈具有法律约束⼒,被代理⼈与相对⼈之间产⽣、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上、客观上具有使⽆过失的相对⼈相信他为有权代理⼈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篇一: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篇二: 代理空间和代理域名可以分类代理吗?我意思是代时两个不代理空间和代理域名可以分类代理吗?我意思是代时两个不同地方的。
可以篇三: 冒名顶替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作者:乐清律师魏炳海冒名顶替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
冒名顶替即平常所说的假冒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
冒名顶替实际上是一种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
当然,假冒行为也可能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加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冒名顶替不是无权代理第一,无权代理实质上是一种缺乏代理权而仍从事代理行为的行为。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目录论文摘要 (1)一引论 (2)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以及效力 (3)三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7)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文摘要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可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中,广义的无权代理又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认定以及构成要件,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
在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存在,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在没有本人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完全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这种情况明显有利于本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存在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的存在,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由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承担,因此,虽然同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构成要件的不同,被代理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判断到底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属于表见代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针对代理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以及目前学术界的通说,从被代理人以及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目前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些弊端,并对建立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观构成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引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历史上民法最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是所有部门法中最早成体系的法律部门,说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也不为过。
民法的产生使得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得以受到一定规范的保护。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相对简单,范围也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已足以应付与自已有关的各种事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分工日趋细密,当事人事必躬亲地处理各项事务已经不太现实,代理人随之出现。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详解(2)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详解(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
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
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
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
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14页。
)而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我国法律对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构成要件、责任内容等未作具体规定,学理上的解释及实践上的做法亦各不相同,本文拟着重就这一问题作以分析说明。
根据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
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
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
所以,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民法学说有不同观点:其一是契约责任说。
即认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为契约责任。
依此观点,无权代理人为契约当事人,所以应受契约的拘束。
(注:[台]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312页。
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
18讲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行为人 ———————— 相对人/第三人
——主体不变
法定事由
无权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后果归属
追认式(有权)
本人或者委托人 ———— 追认(无权补救)
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行为人明知无代理权(有过错) 行为人不知有代理权(有过失) 相对人不知无代理权(后果归行为人)
无权代理的特征 教科书116页-117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行为人的责任—— (1)无权代理人(行为人)
对相对人的责任 (2)恶意相对人
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3)委托书授权不明时
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定义——教科书119页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某种特定关系 使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被代理人应就行为人的行为后果 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容否认之代理 外表授权 法律拟制的有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适用
表见代理的效力—— 构成表见代理后,等同于有权代理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主张无权代理 或者表见代理 如果选择无权代理,则适用无权代理处理规则 本人承担后果,因为其过错 如果本人无过错,则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 如果本人受到损失,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如果本人与行为人双方都有过错—— 则按照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承担损失
第十八讲 无权代理 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四、表见代理的适用
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现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现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代理毫无关系。
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这是无权代理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1、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
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
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事实上,整个民法制度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
所谓静的安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以及他物权人对财产的安全所享有的利益,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
这两种安全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行一定的冲突。
如果注重保护静的安全,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时就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以确定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是否完全符合,然后才能从事交易。
如果没有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就要由第三人承担风险。
然而,这样一来必然会给交易的安全造成妨碍,不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达成。
合同法案例: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案情介绍]案情简介:李某于2006年3月受雇于被告王某,为被告开车。
同年4月25日,李某在A县与属于被告所有的另一汽车追尾,造成李某死亡。
经A县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被追尾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及李某之妻马某、李某之姐姐、姐夫到A县交管部门,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当天,在A县交管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一份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给李某的家属。
2006年7月李某之父及祖母作为原告诉至A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赔偿款共人民币40万元。
(见《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19日第6版)[案情分析]分歧:原文作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马某之行为可视为表见代理,故本案所涉及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是真实有效的。
本人认为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并非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
原因如下:第一,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适用的乃是合同行为,而本案所涉及的协议并不是合同,所以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本案。
第二,即使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将表见代理适用于民事协议,但本案中马某之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因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马某与李某之父虽是儿媳与公公的关系,但并不能就此直接认为马某拥有代理权。
社会实践表明儿媳与公婆之间并非利益一致,相反有可能是经常利益冲突,既然如此,第三人即被告王某并没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马某拥有代理权,此其一。
其二,行为要构成表见代理就必须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也就是说要有一定的证据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过代理关系,但实际上该代理关系并不存在或已经消灭。
本案中无论是马某还是李某之父都没有向交管部门或者被告说明二者存在着代理关系,而且交管部门或者被告也没有向马某询问过,他们只是想当然地认为马某能够代理李某之父。
[判决结果]马某之行为是无权代理,所以本案中的协议无效。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何区别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何区别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一、概念上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
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
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
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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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文摘要 (1)一引论 (2)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以及效力 (3)三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7)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文摘要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可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中,广义的无权代理又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认定以及构成要件,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
在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存在,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在没有本人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完全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这种情况明显有利于本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存在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的存在,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由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承担,因此,虽然同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构成要件的不同,被代理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判断到底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属于表见代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针对代理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以及目前学术界的通说,从被代理人以及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目前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些弊端,并对建立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观构成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引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历史上民法最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是所有部门法中最早成体系的法律部门,说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也不为过。
民法的产生使得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得以受到一定规范的保护。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相对简单,范围也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已足以应付与自已有关的各种事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分工日趋细密,当事人事必躬亲地处理各项事务已经不太现实,代理人随之出现。
最早的代理人出现在古罗马时期的法庭中,他们多是学识渊博的学者,或者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员,凭借自己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为被告人洗脱罪行,或为原告争取利益。
由于代理人的出现极大的便利了法官的审判以及案件的处理,代理制度开始在整个罗马范围盛行,盛行之后的代理人不再局限于提供法律援助,他们广泛的活跃在商品交易、契约签订、谈判等诸多领域,代理制度逐渐完善起来。
代理制度的雏形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代理人存在的主要意义是替他人从事民事活动,既包括替别人做出意思表示,也包括替他人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旨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具体来说,代理制度的产生有如下几个原因:1 .虽然每个人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享受权利的资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是法律规定的公民能够为民事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治理状况密切相关,由于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都是法律规定的不具有辨识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因此这两种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这就会出现于法律最初规定向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法律赋予所有公民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受限于智力和生理的原因,一部分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从而无法真正的享有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他们为民事活动,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通过法定代理制度,委托代理人,借助法定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大部分的民事主体虽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是说在任何地点任何时候都必须自己去进行民事行为,每个民事主体受限于个人的知识、所处的空间时间以及健康状态,不可能事必躬亲,这就有了委托他人代为民事活动的需要。
代理制度可以使民事主体跨越各种界限,本人不用必须在场就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本人的利益,也广泛的促进了经济活动的发展。
代理制度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条件,代理制度产生后,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可以跨越时间空间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代理制度同时带来了一些弊端,无权代理是其中的典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
”根据该规定此我们可以知道,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并没有进行追认,则由代理人本人承担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无权代理变得更加复杂,即代理人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是由于某种情况,使得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具有代理权的,从而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如果在此种无权代理下,还是单一的追求被代理人的利益,显然对民事活动的相对人不公平,也不利于交易的动态平衡,法律为了弥补这一漏洞,明确规定这种无权代理将会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学术界将此种无权代理称为表见代理。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表见代理制度,学术界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一直存在争议,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影响。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以及效力代理具体指的是某人以他人的名义或者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某种民事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别人的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为该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代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对无权代理做出明确规定。
理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
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也称为相对人[1]。
在代理制度中,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被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虽然都属于无权代理,但不论是构成要件还是法律效力,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1 .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实际上虽然没有代理权限,但是因为存在某种事实,使得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中,代理人既没有任何代理权限,表面上也没有能够使相对人信任其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存在。
2 .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然我国现行民法以及立法例对被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并无要求,被代理人存在过失并不是表见代理的必备要件,但学术界一致认为,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是该过错导致权利外观的产生,是表见代理成立不可或缺的要件;相比之下,狭义的无权代理仅要求被代理人无过错,至于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其成立。
构成要件的不同仅仅是表面上所体现出来的,由于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不论是对被代理人还是对交易的相对人都意义重大,因此二者之间最重要的还是由此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因无权代理(此处的无权代理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其目的旨在使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1。
但是由于在无权代理下,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会受到波及,特别是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并且出于善意无过失时,仅仅单纯的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置于交易相对人(第三人)的利益和意志于不顾,难免对第三人不公。
为了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障动态市场的平衡,法律有必要做出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放弃代理人一定的合法权益,确认此种情形下无权代理的合法性,来调和被代理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2]。
基于以上考虑,法律对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界定。
狭义的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完全可以行使追认权而赋予代理人代理权,其法律效果完全决定于被代理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而表见代理属1在1986民法制定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尚未产生一些典型的表见代理纠纷,因此做出该规定。
于效力既定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一旦确定,则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无权代理所产生的结果,以此来“惩罚”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根据通说可以看出,区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键仅仅在于是否存在权利的外观。
事实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分配无权代理所产生的风险,区分何种情形下,由被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承担,在何种状况下,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因此在分配风险时,应当考虑的是权利外观是否由被代理人本人所引起,若由本人引起,在此种情形下本人是否能够规避或者阻止权利外观的出现,因此理论界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在区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时,不能单一从是否具有权利外观来判断,而应当从被代理人在权利外观出现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考虑[3]。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被代理人在表见代理成立的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导致权利外观的出现,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根据民法理论的通说以及现有的立法例,对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无要求,只要具有使相对人相信存在代理权的事实,即使该事实并不是由被代理人所产生,也仍然要承担此种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说无权代理制度旨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忽视了相对人的利益和意志,那么在被代理人主管上并无过错的情况下,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难免有忽略被代理人本人的利益,过于倾向相对人的利益之嫌,与公平原则相悖,与民法制度设立的目的有所出入。
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相对人无过错、被代理人有重大过失同时存在。
根据此种理解,我们可以将表见代理做出如下定义:由于本人的过失,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民事行为,相对人出于善意且无过失,这种代理行为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由于无权代理并不都是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因此法律规定无权代理发生后,该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那么代理人获得代理权,且其效力溯及至代理行为开始时,以此来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
但我国民法对于此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只规定了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规定相对人的撤销权,使相对人失去了根据自己的利益现状确认无权代理效力的机会。
当发生表见代理时,由于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包括对权利外观的产生有责任以及对该权利外观的产生没有责任两种情况,而根据现行民法的通说,单纯的规定整个法律责任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取消所有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撤销权,显然存在一定的弊端,有失公平。
既然表见代理并不是有权代理,那么当然不应当具有与有权代理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而是应该以被代理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作为判断表见代理效力的要件[4]。
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判定之所以对当事人的意义重大,除了法律效力的截然不同,它还包括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