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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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无权代理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无权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通常与被代理人存在委托、授权等法律关系。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也可能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追认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有权拒绝。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行为。

拒绝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 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应当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在商业活动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它为委托人提供了便利,使其不必亲自进行交易,而是选择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交易事务。

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着无权代理的情况,即代理人在没有获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代为处理交易事务。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无权代理责任性质进行浅探。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无权代理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活动。

即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外进行代理事务处理,这种情况通常涉及代理人的私利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

2.代理人伪造或者篡改委托文件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在无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或者篡改文件进行代理活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往往是出于自己的私利进行代理活动。

3.委托人未给予明示或者默示的授权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

委托人没有明确告知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或者明示委托人不同意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而代理人仍然擅自进行代理活动的情况。

这些情形下,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了无权代理的情况。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责任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代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承担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导致交易无效、损害委托人利益等情况,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带来的利益,代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无权代理行为可能对代理人本人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是代理人仍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将相关利益进行归还或者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主要是一种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

这也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行为发生违规、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救。

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无权代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律师自身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律师及当事人的重视。

二、律师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表现1. 概念律师无权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未获得当事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导致代理行为无效的法律状态。

2. 表现(1)未获得当事人授权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未取得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授权,擅自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活动。

(2)超越授权范围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虽然获得了当事人的授权,但实际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三、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受损(1)无法实现诉讼或仲裁目的律师无权代理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或仲裁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无法实现诉讼或仲裁目的。

(2)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如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 律师自身权益受损(1)律师执业资格受限律师无权代理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甚至导致律师执业资格受限。

(2)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撤销代理等。

3. 诉讼或仲裁程序受到影响(1)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等待律师获得授权或更换代理人。

(2)诉讼或仲裁程序无效在律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因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效。

四、防范律师无权代理的措施1.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无权代理现象的发生。

2. 严格审查律师授权当事人应严格审查律师的授权,确保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自己的事务。

3. 完善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代理制度,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和责任,防止律师无权代理现象的发生。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摘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

在现代社会,代理行为已广泛渗入日常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各个方面,无权代理问题也随之日益增加。

本文就无权代理的认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法律效果民事责任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在立法学和学理上称为无权代理,各国立法一般将其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据此可见狭义的无权代理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具体包括如几种类型:第一,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

这就是说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情祝下,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或者根本不是法定代理人而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

超越代理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如超过规定的数而购买某种商品,称为量的超越,而本应购买某种商品而购买其他商品则属于质的超越,两种情况都构成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

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可能因被代理人撤销委托、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代理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或者因过失而不知道其代理权已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都会发生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仅指欠缺代理权,并不包括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只涉及到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问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权代理和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无权代理责任是指代理人在没有委托人的授权下,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无权代理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来浅探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

一、无权代理责任的法律性质无权代理责任属于代理法律关系的一种,其性质可归结为一种委托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无权代理人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委托人进行了交易活动,获得了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当返还委托人获得的不当得利,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商业实践中,无权代理责任也有着其独特的商业属性。

很多时候,无权代理责任并非简单地涉及法律责任的划分,更多地是在商业活动中协调当事人关系,促进交易的合法进行。

在商业合作中,无权代理责任可视为一种规范和约束,促使市场主体在合作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循法律规范,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和正常进行。

特别是在代理商与委托人的商业合作中,无权代理责任更是一项重要的约束机制。

代理商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如果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这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因此无权代理责任在商业实践中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商业规范,对于促进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际适用无权代理责任时,也有着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和处理。

一方面,无权代理责任的主体并不仅仅限于代理人,还可能涉及到委托人、受益人等多方当事人。

因此在实际适用中需要十分慎重地评估和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平原则。

无权代理责任的适用也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需要考虑无权代理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得利的具体金额,还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代理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图,以及是否存在规避责任的可能性等多方面问题。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指派其业务员张某前往B公司进行合同履行。

在张某到达B公司后,由于B公司对A公司的产品存在疑虑,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张某表示自己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受A公司委托前来办理业务的,但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

B公司表示无法接受无权代理的行为,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否则拒绝履行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无权代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没有携带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并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2)B公司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3)张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2. 由于A公司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3. 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4. 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五、法律建议1. 企业在委托他人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缺乏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与其代理权范围不符合,因此需要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性质加以探讨。

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应该属于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代理人作为受委托人的代理,代理行为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并且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

如果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还可能涉及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损害。

代理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给合同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此时,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对于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在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犯罪责任等。

这些责任性质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性质应当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代理人在无权代理时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能还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务必确保自己具备充分的代理权,并且在代理行为中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分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分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本文将分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1. 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代理人既没有法定代理权,也没有约定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实施的法律行为超出了代理权的范围。

(3)代理权消灭: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消灭,但仍在行使代理权。

2. 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无权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代理人的责任(1)侵权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代理人的责任(1)追认权: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追认该行为。

一旦追认,该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追认权: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不追认该行为。

一旦不追认,该行为无效,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4. 第三方的责任(1)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方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2)恶意第三人:如果第三方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是恶意的,故意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委托乙代理其出售房屋,但未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代理权限。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手段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

无权代理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没有代理权;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是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行为缺乏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3. 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尽管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无权代理的类型(一)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 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范围过窄。

3. 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期限已过。

(二)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了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实施了被代理人明确禁止的行为。

2. 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实施了被代理人未明确禁止但明显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仍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类型的无权代理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代理权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无权代理责任是指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无权代理责任的情况,例如某些公司员工在未经上级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某些家庭成员未经他人同意代为处理某些事务等。

那么,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呢?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进行浅探。

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一种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因此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确认和支持,因此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一种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责任也具有一定的侵权性质。

在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侵权责任。

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签订合同,导致对方受到经济损失,这就属于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导致侵权责任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看,无权代理责任也具有一定的侵权性质,代理人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还需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为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益提供保障。

对于代理人而言,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授权要求,避免因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对于委托人来说,也要对代理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代理人符合授权要求,避免因无权代理行为而受到损失。

只有双方都能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才能有效地避免无权代理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3篇)

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代理人的授权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理人可能会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为无权代理。

本文将探讨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 类型(1)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 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② 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民事法律行为;③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在事后未追认。

(2)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虽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根据客观情况,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从而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具有代理效力。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具体包括:(1)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2)代理人应当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费用。

2. 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为无权代理后,未及时行使追认权,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的;(2)被代理人在事后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的。

3. 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相对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1)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2)相对人未尽到审查义务,未发现代理人无权代理,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无权代理理解为代理人在没有被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进行的行为,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此时代理人是否具有责任性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法律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无权代理是否会产生责任,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一条规定:“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指示,或者明知无权代理而代理,或者利用代理关系违法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无权代理是会产生赔偿责任的。

二、实践案例1.无权代理违反合同条款导致损失的责任案例某公司的员工A无权代表公司签署供货合同,但A还是将合同数据删除、修改,导致公司违约并损失巨额赔款。

法院判决A要赔偿公司损失。

这说明不管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只要其造成的损失和违约有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无权代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案例某消费者委托某家商贸公司代理购物,但公司代理人无权将其配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损坏,导致消费者产生了损失。

此时公司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小渔村的木船捕鱼者将捕获的鱼交由商人B代卖,但被代理人并没有授权给商人B进行代理活动,商人B就将货物卖给了消费者C,并且没有交给木船捕鱼者应得的款项。

此时,商人B要承担应该交给木船捕鱼者的款项以及造成的损失。

三、总结与建议综上所述,无权代理是会产生责任的。

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可能导致委托人和被代理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不良后果。

要想防范无权代理行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严格核查,确保代理人有相应的代理权,并将代理权委托范围明确写入合同,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同时,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也应本着诚实守信、谨慎听从委托和不违法原则进行代理,做到法律合规,树立良好信誉。

民法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民法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中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分类(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根本不具备代理资格,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 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具备代理资格,但其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3. 撤销代理权:被代理人在授权期间撤销了代理权,但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分类1. 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对此有过错,善意第三人因此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伪造代理权:指代理人伪造授权文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声称代理权: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声称有代理权,善意第三人因此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被代理人的责任1. 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合同款项、赔偿损失等。

2. 对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因代理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代理人的责任1. 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在伪造代理权或声称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合同款项、赔偿损失等。

2. 对被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因代理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第三人的责任1. 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在善意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所收款项、赔偿损失等。

四_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四_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活动中,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能够保障交易的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围绕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未及时终止代理。

2. 分类根据无权代理的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的追认。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权追认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追认后,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不追认该行为,使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将由代理人承担。

2.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可以请求撤销无权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如果第三人撤销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

(2)第三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因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代理人有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应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2)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代理人在无权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案例:案情: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制度,它允许一方(代理人)代表另一方(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

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类型1.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无权代理: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任何形式的授权。

(2)越权代理:代理人虽然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超越了授权范围。

(3)表见代理:代理人虽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2. 无权代理的类型(1)无权代理: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任何形式的授权,如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越权代理:代理人虽然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超越了授权范围,如代理人仅被授权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却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合同。

(3)表见代理:代理人虽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如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实际上并未获得授权。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的效力(1)相对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此时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此时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2.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1)被代理人的责任:如果相对人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2)代理人的责任:如果相对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

(3)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无权代理的诉讼时效无权代理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计算。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无权代理责任是指代理人在没有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代理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比有权代理责任,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更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无权代理责任通常表现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在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确,因此可能产生代理合同无效、代理行为超越授权范围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与无权代理行为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责任也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当代理人以无权代理的身份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能会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依赖,进而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相关权益进行赔偿或者其他补救。

无权代理责任具有客观认定的困难性。

在一些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在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表现出代理行为,且被代理人可能无法提供明确的授权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实际关系、行为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默许或者接受了代理行为的好处,那么可能认定为有效代理。

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也与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关。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一般认定为违法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被代理人也有权利主张其受到的损害,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是多方面的,需要根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进行综合考量。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明确代理授权的范围与方式,以避免无权代理责任带来的纠纷与损失。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

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却冒充委托人进行交易行为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无权代理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因此,“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成为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性质无权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特殊情形。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都是由委托人所主导的,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限制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而在无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没有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其行为与委托人无关,属于独立的行为。

因此,无权代理不由委托代理关系所主导和限制。

二、无权代理责任的判断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涉及代理人、委托人以及与其交易的对方的利益,因此,其责任的判断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

代理人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代理人自行决定的,因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责任应该由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权利义务上涉及到了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委托人责任的判断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对其行为进行指定范围的规范。

如果发生无权代理情况,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不存在或者受到侵袭。

同时,如果委托人存在过错行为,例如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没有及时阻止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导致了第三方的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是无权代理行为中的受害者,其追究责任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在无权代理行为中,第三方可以认为代理人是合法的代表,因此,其行为可以与委托人之间约定或者代理人之间的行为相类比。

如果第三方采取了合理预防措施,但仍被代理人进行了欺诈行为,第三方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负责。

但如果是第三方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因为双方关系的不同而引起的争执,则第三方的责任应当由相争的各方进行协商。

为了避免和规避无权代理的责任,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审慎机制。

委托人应当仔细审查代理人的持证情况和代理人的能力,正确认识委托代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代理人应该完整披露自己的资质和代理授权的范围,避免以欺诈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商业利益;第三方应该谨慎从事商业交易,在购买商品或获得权利的时候,应该遵守合法规定,防止在商业活动中受到经济损失。

毕业论文-浅论无权代理制度

毕业论文-浅论无权代理制度

浅论无权代理制度摘要无权代理是民法体系中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由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形式组成的。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无权代理制度,使它能够在纷繁的社会实践中最大力度的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为了让民法学爱好者对无权代理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增强对实际工作者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出发,再对无权代理中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以及它们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讲述。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特征构成要件ABSTRACTThe unauthorized agency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t is mainly composed of two kinds of forms, which are the right agency and the form of the narrow sense. In order to let everyone can better understand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system, making it can in the numerous and complicated social practice protection of maximum intensity of the relative person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also to allow civil law science amateur of unauthorized agency system has more in-depth understanding and enhance the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practical workers.The concept of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characteristics and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unauthorized agency and apparent agency relationship and them through the civil law behavior arising from the legal effect about.Key words: unauthorized agency, see the agent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ements目录前言 (1)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2)(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2)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责任 (3)(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 (4)(二) 狭义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3)三、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5)(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5)(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四、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7)(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7)(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9)五、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9)(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 (9)(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0)六、我国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11)七、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3)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面对繁花似锦的社会生活,人们明白了依靠个人能力是不可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的,为了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和不断扩展自身的发展空间,代理制度因此而产生。

浅谈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谈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谈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目录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3)二、无权代理构成要件 (4)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8)四、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9)浅谈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代理为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代理权之有无,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亦即无代理权之代理,它包括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两种情形。

本文首先从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出发,讲述了无权代理的涵义及其特征。

然后对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问题;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其本人的名义与的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无权代理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其具体形式各异,但在本质上都具有着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66条对无权代理作出了规定,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即代理人未经授权而代理他人订立合同。

此种情况属于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二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即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它实施的代理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

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而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代理行为的特征有表面特征和实质特征两类。

表面特征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实质特征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代理人。

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往往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或采取一些措施让第三人认为自己是代表本人而为代理行为,而在实质上考察要么是在质的方面根本不具备代理权,要么在量的方面超越代理权,从而失去代理权的实质特征。

而也正因为具备了一定的表面代理特征才成其为无权代理,如果连这种表面特征都不符合,则无由成立为无权代理,它可能是一种与代理完全无关的其他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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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浅析【内容摘要】代理为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代理权之有无,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亦即无代理权之代理,它包括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两种情形。

本文首先从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出发,讲述了无权代理的涵义及其特征。

然后对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无权代理;追认;法律效力;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理论上,根据无权代理的原因及效力,将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

(二)两种典型的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中,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我们就认定为表见代理,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就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谓的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

三、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均属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这两种代理有许多共同特征,如就构成要件讲,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等要件;就其效力而言,两者都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并都应赋予本人以追认权,相对人以撤销权等。

但是这两种无权代理从构成要件到结果归属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异: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3.本人是否具有否认权上的不同表见代理成立后,只有追认权,本人不享有否认权,即使本人否认无权代理行为,对代理结果归属自己并不发生效力;狭义无权代理的本人不仅享有追认权,当本人否认无权代理行为时,则可不承担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4.代理结果归属的决定因素不同表见代理的结果归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对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上,只有相对人没有撤销其与行为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无论本人追认还是否认,都不影响代理结果归属于本人;狭义无权代理的结果则主要取决于本人的否认与追认上,在相对人没有撤销该行为时本人的态度则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态度,因此,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之所以把无权代理规定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下的被代理人的利益并非总是受到损害的,不排除存在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带来利益的情况存在。

因此,一概否认其效力不能最大限度保护本人利益。

这种不确定状态主要表现为三种可能性:一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产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

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

二是被代理人行驶撤回权或者催告权。

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

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

行使撤回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第三人只有在善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撤回权,法律不保护恶意的第三人,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行使撤回权。

(2)撤回权行使的时间期限应该界定在本人没有承认之前。

在本人已经作出了承认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无权代理行为已经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效力,撤回权的行使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回权时,如果撤回的意思表示还没有到达本人而本人的追认通知就到达第三人的情况下,撤回权也不得行使。

(3)撤回权行使的具体行为方式应当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方式保持一致,并且其行使应当通过明示做出。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大多都对催告权规定了一定的期限。

逾期没有行使追认权的即应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权是一种形成权,其结果要么是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要么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但是无论催告得到何种结果,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归属不确定的状态都将消灭。

催告权的行使可以有效的维护市场交易的效率和顺畅性,有助于维持稳定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设立一定的催告期间,这样的做法就等于排斥了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强制性的期限限定可能不符合具体情况的需要,因此普遍认为法律应该赋予当事人以自由约定期限的权利,从而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要求。

三是被代理人未追认,且第三人也不作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谓行为的意思表示,则该无权代理行为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是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传统民法,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

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无论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是以代理权为唯一依据,即代理行为必须为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对于被代理人并不产生法律后果,其所强调的是对个人既有权利的一种保护。

但是,代理权及其范围是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是很难清楚这内部关系的,这就将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将市场交易置于非常不安全的地位,他对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排除了相对人根据合同关系请求行为人履约的可能性,而往往履约对于相对人利益的保障是更为有效的。

因此,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利的。

[1]所以,传统民法对此也有了新的发展,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提出以下观点,对行为人、相对人的责任关系做出处理。

无权代理人定约而未获追认的,形式上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应以实质关系认定,即视为行为人自己与相对人定约。

(三)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一、责任构成要件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应要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件:(1)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这一要件是代理人承担其责任的首要要件。

(2)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这一要件是对第三人的限制条件。

无权代理人之所以承担责任的目的就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当信赖利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3)本人没有在合法期限内追认行为,或者做出了拒绝承认的意思表示。

如果被代理人做出了追认行为,那么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契约则自始有效。

(4)第三人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第三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双方的契约便视为自始无效,无权代理人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1、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中免遭损害的补救方法。

在有权代理中,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不对相对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无权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行为自始无效,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无权代理行为应当合法,否则行为自始无效;相对人需为善意,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本人未行使追认权。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侵权责任。

因为本人拒绝追认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也无合同关系或合同上的责任,因此为侵权责任。

如果仅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本人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断而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时,则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资任。

结论:无权代理制度是我国代理制度中的一项重中之重,并且在实务中也是频繁发生的,对于无权代理各种制度的研究在我国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论是特征还是构成都大有不同之处。

关键是相对人是否善意及是否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等。

另外,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效力上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表见代理则是有效的代理。

诚然,对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各项权利已经罗列的很详尽并且在实务中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表见代理中的一些理论,如表见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完全没有给本人以回旋余地,只能吃哑巴亏,这种做法虽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也背离了民法追求公平的精神。

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律可以赋予本人一定的抗辩权利,使得这方面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上册),陕西科学技木出版社,1989年9月版,第200页。

见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台)1984年版,第408页参考文献:[1] 王利明.民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98[2] 王家福.民法债权.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 彭万林.民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 刘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合同法释义与适用指南.民主出版社.1998[5] 尹田.我国新合同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年,(5)[6] 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7]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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