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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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一)

无权代理制度是代理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并分设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以调整。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尤其对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也是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无须知道他没有代理权;(二)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三)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第三人是恶意或与无权代理人恶意串通则不属此例;(四)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五)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也即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无权代理发生后,并不能确定当然无效,责任的承担还依赖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使之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广泛地为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这与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世界各国民法典对狭义无权代理并不禁止,有的国家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7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缔结契约者,对于本人的利益或不利益,非经本人追认不生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也规定了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自始即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二、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即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状态表现为:首先,被代理人得以意思表示追认,即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其次,在被代理人追认以前,相对第三人可以撤回与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第三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下面具体阐述。(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这是法律赋予他的任意选择权利。而追认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世界各国民法典都对追认做了规定,台湾民法称之为“承认”。追认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追认依据的发生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如前所述,无权代理是缺乏代理权的一种代理,这种代理在未经追认前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日本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无代理权者做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进行的契约,非经本人追认不生效。德国民法典第177条第1款也做了类似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契约时,为被代理人或对代理人订立的契约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行为的有效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法律采用这种补救措施,即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趋于确定,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它可以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确定的效力,从而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它属于一种形成权。3.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即成为有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不予承认,则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就不会产生任何代理关系。所以追认实质上是事后授权。然而,引起这种事后授权发生的基本法律事实则是合意。对行为人来说,当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即表明他愿意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追认则是对这种表示的承诺。这种合意使得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后委托合同关系。4.追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相同。行为人在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他们之间尚不存在代理关系。然而,该行为以后却为被代理人所承认。这种追认不仅使行为人未经授权的行为从追认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这种效力还溯及至行为开始之时。从而使未经授权的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追认成立的要件有:1.行为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代理的宗旨就是代替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其法律后果才能归属被代理人。行为人在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必须明确告之第三人他是在为谁代理,以使第三人了解他是在与谁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如行为人没有告之第三人他是某人的代理人,或根本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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