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爆炸物犯罪司法解释看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之转变
我国刑法第125条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两个问题
我国刑法第125条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两个问题我国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涉爆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由于该条仅对罪名和刑罚作了粗略规定,没有具体的罪状表述,因此不利于实践操作。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发布实施了‚法释(2001)15号‛《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对涉枪涉爆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
但该解释在确立此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却未对‚非法运输‛含义进行阐述,又在阐述‚非法储存‛含义上留下了缺憾,值得我们加以重视和探讨。
案例一:甲与丙属同村不同组的农村人口,住所相隔仅几分钟路程。
甲欲将其盗窃所得的炸药卖与乙,乙吩咐其妹丙将炸药用背蔸从甲家背回丙家,且暂时就放在丙家。
丙答应后将炸药背回且存放于家中。
本案中丙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成立‚非法运输‛却让人有些困惑。
按照中国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将物资或人从一地运往另一地。
刑法理论中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一般解释为: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
这里的‚一地‛和‚另一地‛到底如何确定?是依照我国行政区划为标准呢?还是以距离长短为标准呢?如果依照前者,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一是出现同乡、同村或同组之间的运送,是否属于‚非法运输‛呢?二是如果在省、县、乡镇交界处的短距离搬运,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如果以运送距离长短为标准的话,那么多远的距离又才能叫做法律意义上的‚运输‛?这显然不好确定,我们在‚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中亦不能找到答案。
案例二:甲将自制的‚土炸弹‛(属爆炸物范围)赠送乙,乙将该‚土炸弹‛藏于自己家中,后案发。
本案在办理时同样会让人感到不知所措。
因为根据‚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施行效果良好。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研究,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解释》。
第二部分是《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17条,明确七大关键问题,规定对六种情形从重处罚,对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七大关键问题1、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2、定罪量刑标准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4、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的处罚5、从重、从轻处罚情形6、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处理7、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看一下七大关键问题是怎样明确的:一是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浅析顽危犯的转化工作
浅析顽危犯的转化工作内容摘要:顽危犯是顽固罪犯和危险罪犯的总称。
在实践中,我们把那些有行凶、脱逃、自杀动向的罪犯称作危险罪犯;把那些一贯不服从管理,逃避学习,不守纪律,消极怠工,严重抗拒改造的罪犯称作顽固罪犯。
顽危犯是扰乱监管秩序的害群之马,是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
做好这些人的转化工作,对稳定监管秩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顽危犯、教育转化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中心工作就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监狱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参加劳动。
”但是,不管是以前还是现在,监狱始终存在着改造与反改造的尖锐斗争,通常,我们把那些不服从管理,抗拒改造的罪犯统称顽危犯。
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中,其重点和难点是对顽危犯的教育改造。
那么,顽危犯具体应如何认定?有无统一的标准?对这一类人应采取怎么样的方法进行教育和转化?在此,笔者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顽危犯的认定为了更好地维护监管秩序,打击抗改歪风,教育改造罪犯,就要求我们必须准确地划分罪犯中的顽危犯,以利于进行专人专责重点教育。
所谓顽危犯,是顽固罪犯和危险罪犯的总称。
在实践中,我们把那些有行凶、脱逃、自杀动向的罪犯称作危险罪犯;把那些一贯不服从管理,逃避学习,不守纪律,消极怠工,严重抗拒改造的罪犯称作顽固罪犯。
由此定义,我们可以把顽危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危险罪犯和顽固罪犯。
(一)、危险罪犯这一类罪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他们一般不公开抗拒改造,甚至会伪装积极,骗取干警的信任,以达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其危险性极大。
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主观危险。
此类罪犯思想极端的反动和落后,仇恨社会,无视法纪,胆大妄为。
共危险动机往往深藏不露,不易觉察,但在其策划行为的过程中则不可能不留痕迹。
只要我们善于捕捉信息,随时提高警惕,是可以预先掌握其动向的。
第二,客观危险。
也可以称作突发性危险。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第一部分:问题提出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思索
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思索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明确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此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在刑事责任追究上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有了依据,实践如何理解116号联合通知精神,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烟花爆竹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这个问题实践中在认识及操作上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烟花爆竹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理由有:一是因为烟花爆竹等一旦发生爆炸、燃烧就会发生致人死亡、伤残或重大公共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如今年10月14日发生的杭州烟花爆炸事故致百人受伤。
还有安监总局通报的今年6月18日10时30分左右,我市淮阳县东屯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4栋15间工房完全摧毁,另有4栋11间工房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通报,截至目前共有11个省份共发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23起,死亡56人。
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二是烟花爆竹产生的声、光、烟和各种运动效果是靠烟火剂燃烧、爆炸和产生的气体来实现的。
从烟火剂的组成和物理化学性质来讲,它是属于火、炸药类。
而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具有持续的、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罪。
2022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体会(完整)
2022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体会(完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体会1篇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
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
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
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
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
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
浅析涉爆物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浅 析 涉 爆 物世 明
摘 要 本 文研 究涉爆物品犯 罪的量刑标准, 就是研究涉爆物品犯罪定罪量刑所涉及 的量刑原则 、 量刑情节 、 量刑因 素、 量刑基准 , 而这些都来源于刑法条文或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从爆炸物犯罪刑法规定 的历史沿革来看, 9 9年刑法只 l7 有非法制造 、 买卖、 运输枪支、 弹药的犯罪规定 , 近年 来, 利用涉爆 物品犯罪 的案件逐 渐增多, 且往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所 以相继 出台了许 多有关涉爆物 品的刑法规定 和相 关司法解释 , 以说 , 可 我国从立法上就非常重视对涉爆 物品犯 罪的社会 危害程度和打击力度。但从具 体司法适 用来看确 实存在 着诸 多的问题, 由于 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 完善, 不合理之 处 , 而 引发 了量 刑 失 衡现 象 。 以说 要 完备 涉爆 物 品犯 罪 刑 事 立 法 和 完善 相 关 司 法 解释 , 建 科 学 严 密 的 涉爆 物 品犯 罪 从 所 构 的量 刑 标 准 体 系 , 而 实现 量 刑 均 衡 、 正 。 从 公 关键 词 涉爆 物 品 量 刑标 准 量 刑 公 正 所谓标准 , 就是 尺度 , 衡量事物的准则 。量刑标准就是对犯 “ 者 可 以 把 量 刑 基 准 界 定 为对 已 确 定 适 用 一 定 幅 度 法 定 刑 的 笔 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准则。量刑标准应包括量刑原则 、 量刑情节 、 抽象个罪, 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 节的情况下仅 依其构成事 实所 量刑因素、 量刑基准 。科学 的量刑标准体系 , 有利 于实现量刑均 应当判处 的刑罚量” 。笔者认 为量刑基准应作为量刑标准的组 ㈣ 衡、 正。 公 成部分 , 量刑基准来 源于具体个罪 , 成为对具体个案中具体量刑 我国《 刑法》 第五条规定 “ 刑罚 的轻重 ,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时的参 照物 , 应 所以 , 对量刑基准的讨 论应针对具体个罪进行。本 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此 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又称 文所讨 论的量刑基准的定义 , 采用前述周光权教授的观点。 如 果把 量 刑 标 准 比喻 为 一 把 标 尺 的 话 , 么 量刑 原 则 、 刑 那 量 罪 刑均 衡 原 则 。 基 本 含 义 为 : 刑 事立 法 、 法 过程 中 。 根据 其 在 司 应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的大小来综合设定 情节 、量刑基准就如 同这把标尺的单位刻度 ,这样的刻度愈精 细致 、 科学 , 用这把标 尺去量刑 就愈 能得 到公 正 、 均衡的刑事 和裁量刑罚 的轻重。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 确 、 对 判决。 时候 , 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 应 情节和对社会 的危害程度 , 照本 依 本文研究的涉爆物 品犯罪 的量刑标准 ,就是研究涉爆物品 法 的有关规定判处”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 。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 量刑情节 、 量刑 因素 、 刑基 量 为准绳” 。以上两条是刑法 总则规定 的量刑原则 , 但笔者以为作 犯罪定罪量 刑所涉及的量刑原则 、 而这些都来源于刑法条文或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 。 从爆炸犯 为量刑标准之 下的量刑 原则也应 包括刑 罚分则 个罪 的具体 规 准 , 17 买 定 。例如涉爆物 品犯罪的量刑原则就应包括刑法总则 的原则性 罪 刑 法 规 定 的历 史 沿 革 来 看 ,9 9年 刑 法 只 有 非 法 制 造 、 卖 、 弹药的犯罪规定 , 进入 8 0年代以来 , 利用涉爆物品的 规定 ,也应包括刑法分则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的一些涉及罪 运输枪支 、 犯 罪 的案 件 逐 渐 增 多 ,且 往 往 严 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9 3年 全 国 18 与非 罪 的原 则性 规 定 。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 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犯罪分子 的 关 关于量刑情节我 国学术界并不统一 , 概括 为广义说 , 可 包括 , 9 6年全国人大常委 犯罪 的情节和人 身危险性 , 狭义的只包括犯 罪中的情况 , 不应当 决定》 增加 了利用涉爆物品犯罪的规定 。19 会 又针对该类犯 罪主体 复杂化 的现象增补 了单位犯罪 。新刑法 包括定罪情节。 本文采用广义说 , 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 的社会危 根据 司法实践 , 对该 类犯罪手段 的多样性 , 增加 了 害程度 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 险程度 ,从而影 响刑法轻重 的各种 在 此基 础上 , “ 邮寄 ” 储 存” 和“ 的犯罪 规定 , 并将 原刑法 中最低刑期 六个月修 情 况 f ” 。 为 继新刑 关 于量 刑基 准 的 概念 , 内外 学 者 没有 形 成 统 一意 见 。张 明 改 为三年 。在司法实践中 , 了加大打击涉爆案件力度 , 国 最高法 、 最高检 、 公安部还于 2 0 年联合下发 01 楷教授认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也是量刑原则 , 即提供 了量刑基准 法颁布实施之后 , “ 关 买卖 、 运输枪支 、 弹药 、 涉爆物 品等 ( 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 ) 的原则”并认为在此意义上说 , 。 量刑 了《 于加强办理非法制造 、 。为 了正确适用法律 , 严惩涉枪 的原则 与基准的含义大体相同[ 陈兴 良教授认 为,量刑原则 , 2 1 。 “ 又 刑事案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涉爆犯罪活动 , 最高人 民法 院于 2 0 年 5月公布施行 了《 于 01 关 称为量刑的基准 , 它主要是解决量刑时候 , 么样 的事项应作 为 什 审理非法制造 、 买卖 、 运输枪支 、 弹药 、 涉爆物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 考虑的对象 , 应根据何种原则来进行刑罚 的量定等问题 阮齐林 。 ( 解释》 ,0 1 9月 最高 )2 0 年 教 授 认 为 ,量 刑 基 准 , 般是 指 某 一 犯 罪在 典 型形 态下 应 当适 用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 《 “ 一 人 民法 院下发 了《 最高人 民法院对执行 ( 关于审理非 法制造 、 买 的一定的刑罚分量” 。 日本学者曾根威彦把 “ 量刑幅度变化值 ” 称 卖、 运输枪支 、 弹药 、 涉爆 物品等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 为量刑基准 , 认为他是 日本近代刑事裁判制度确立以来经过长期 题的解释) 有关问题的通知》 。但从涉爆物 品犯罪 的具体司法适 审判实践 中的经验积蓄逐渐形成的量刑基准 。这与阮齐林教授 用来看确实存在着诸多 的问题 , 由于上述 规定存在不完善 、 不合 的量刑基准的定义颇为相似。周光权教授总结我国学者关 于量 理之处 , 从而引发了量刑失衡现象 。 以说要完备涉爆物 品犯罪 所 刑基 准的概念 时说 :对于量刑基 准的内涵, “ 学者之间存在 一些 刑事立法和完善相关 司法解释 ,构 建科学严密 的涉爆物品犯罪 分歧 。 一种观点主张, 量刑基 准是指某一犯罪在既遂状态下刑罚 的量刑标准体系, 从而实现量刑均衡 、 公正 。 自然量的基本标准 。此时 的刑罚量基准点表现为一定的点即精 确 的数值 而不 是一定的幅度, 它作为刑罚裁量 的参照标准 不含 涉爆 物品犯罪量刑标准之量刑 原则存 在 有任何影响量刑轻重 的因素。 另一种观点认为, 量刑基准是指排 除各 种法 定 和 酌 定 情 节 , 某 种 仅 抽 象 为一 般 既 遂 状 态 的 犯 罪 问题 分 析 对 量 刑 原 则 是 指 法 官量 刑 时 应 当 遵 循 的 理 念 和 准则 ,其 主要 构 成 的基 本 事 实所 判 处 的刑 罚 。上 述 两 种 观 点 在 我 国刑 法 学 界 有一定影响 , 各有一些赞同者。 周光权教授也提 出自己的观点 , 内容是量刑时以什么为最 基本 的依 据。如前文所述涉爆物 品犯 ”
“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 条第2 款的解读关键词: 罪名犯罪行为规范目的实践需要内容提要: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
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17 条第2 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
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 条第2 款中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还是八种犯罪行为,学界仍不无分歧。
一、“罪名说”与“犯罪行为说”之争关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之犯罪的范围,1979 年《刑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引发了诸多质疑,主要表现在对“杀人、重伤”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含义和范围理解不一。
对于前者,一种观点认为仅指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既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罪,也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重伤罪;对于后者,有学者认为是指1979 年《刑法》分则第6 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学者认为是指1979 年《刑法》分则第2 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6 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还有学者认为是指故意实施的相当于1979 年《刑法》第14 条第2 款列举的杀人、重伤、放火、惯窃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1]针对1979 年刑法对该款的规定失之于概括的弊病,在取消类推制度而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的思想指导下,1997 年《刑法》取消了原条文中的“杀人”、“重伤”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表述,在第17 条第2 款,把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明确列出。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龙宗智【内容提要】对推定界定不清和运用不当是目前证据法研究中十分突出的问题。
应当厘清推定与证明(推论)的关系,二者存在事实认定义务、认定方式、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承担上的差异,且性质不同。
事实推定的概念混淆了推定机制与证明机制的区别,而且在我国可能破坏法治、冲击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只有极少量的明示和暗示证明责任转移的规范才是推定规范。
应当根据实践需要设立和完善推定规范,但必须考虑我国刑事司法模式和司法资源的对比关系谨慎为之。
【关键词】推定事实推定推论事实证明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罗森贝克在其经典著作《证明责任论》中说:“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
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
”⑴摩根在谈及推定时也慨叹:“在司法判例及教科书论著中,关于推定、法律之推定、事实之推定、推定性之证据、决定性之推定,颇多混淆及杂乱之用语。
”⑵他还形象地描述了冒险进入这个领域可能带给研究者的挫折感:“每一个具有足够智能的研究者都知道在这个主题上的困难,这种困难已经到了这一程度--6会带着无望的感情接近这一题目,带着绝望的感觉离开它。
”⑶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艾伦则深感厘清“推定”概念上模糊与混乱的困难,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方法,是从法律功能术语中废除“推定”(presumption)这一术语,代之以具体而清晰的证据规则的直接运用,以及对该证据规则建立基础的政策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如何运用该证据规则)。
⑷通过反复检阅资料及认真的梳理,笔者发现,即使在今天,就何谓推定,不仅概念界定上有不同表述,而且在具体应用中(包括论著中的应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说法不一,甚至缺乏逻辑一致性和统一性。
这是不同法域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学术训练不足及研究不够深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中,这一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刑事证据法领域,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视为推定,即所谓“事实推定”,但未能明确界定其意义,也未深入研究其效用,导致应用中的混乱。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在二零一三年的四月二十六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起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且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一文件颁布后解决了很多前期实践及理论界模糊的概念,规范了敲诈勒索的数额、具体刑罚等的适用问题,现就其主要内容及敲诈勒索罪相关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适用实践一、理论界有关敲诈勒索罪的简要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对敲诈勒索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
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即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敲诈勒索的规定及《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刑法》的相关规定为适应新的时代变化,以适应一些新形势的要求,二零一一年二月份的时候,在文件《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敲诈勒索罪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的调整:首先增设“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条为入罪标准,从而使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标准比之前更低;其次是增设了一档全新的量刑幅度,也就是“如果是涉案数额度特大以及有别的严重作案情节的,可以判刑超过十年,同时缴纳一定的罚款”,这有效提升了这一范围行为的判刑最高标准;然后是针对所有量刑档次全增设了相应的金额处罚刑。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但刑法的规定毕竟较为笼统、原则,为了实际运用的便捷,针对实践中敲诈勒索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一环境下《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产生了。
在这一文件中,一共涉及了九条内容,包括下面几点:1.关于敲诈勒索罪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几点的判断准则;根据解释相关规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所涉及的公私财物总值超过2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就可判定为数额较大;总值超过3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30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本文作者:赵秉志鲍遂献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于1979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于198。
年元月1日。
其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1981年开始,对《刑法》进行了多次重要的修改补充,迄今为止已制定和颁布了21个单行刑法法规。
同时,国家行政立法机关也在已颁行的50余件行政法规中,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发展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刑法规范协调发展,改进和提高刑事立法技术,解决司法实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刑法典需要进一步修改。
然而,在刑法改革的许多重大问题上,社会各界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本文仅就六个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一述评,并表明我们的观点。
一、类推制度之存废在修改和完善刑法的讨论中,类推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并形成了“保留说”和“废除说”的论战。
主张保留类推制度的人认为:(1)类推制度符合国情。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法制建设刚刚起步。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刑法》对所有犯罪都作出明文规定,显然是不可能的。
而设立类推制度,就可以弥补刑事立法之不足,以便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控作用。
(2)类推制度有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目前我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形形色色的犯罪层出不穷,而法律又不可能穷尽规定一切犯罪现象。
通过适用类推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予以刑事制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保留类推有利于保持刑法的稳定性。
一部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保留类推制度,可避免法律的频繁修改。
(4)类推制度是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是一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法律类推,它既不同于封建刑法中的比附援引,也不同子违背法制原则的罪刑擅断。
因此,类推制度的存在,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而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和破坏。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跟上,2020年底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案是在立法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它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要求,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范调整。
全文共48个条文,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突发重大案件引发全社会热议,需要刑法及时作出反应。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权益保护作出了全新规定,在总则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分则中对性侵、猥亵儿童犯罪作了修改;又如,健全了冒名顶替接受高等教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犯罪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的立法节奏,这些法律规定了大量“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出于保障社会秩序的需要,把其中一些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此次《修正案》与相关部门法相衔接,严密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保护。
比如,与民法典相衔接,增设了高空抛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犯罪;又如,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法相协调,对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构建更加完备的社会秩序法律保护体系。
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刑事法律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同步。
立法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及时回应,比如,明确将基因编辑和兴奋剂违规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同时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修正案》48个条文中有10个条文涉及相关金融犯罪的修改,比如,细化了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相应调整等。
备考2023年河南省开封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河南省开封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以下哪项不属于新能源的利用?()A.利用太阳能电池发电B.开采地下热水用于采暖、育种、温泉、发电等方面C.修建沼气池用以产生生物质能燃料D.利用化石能源进行供暖2.第8题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指出,党要密切同人民群体的联系,首先要()。
3.李磊向王鹏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为2年,到期后李磊应还本付息。
王鹏借款给李磊让渡的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A.所有权B.收益权C.经营权D.使用权4.2018年7月5日,国内首款商用中型液体运载火箭( )宣布完成全系统设计工作,计划在2019年完成全部地面试验,2020年开展首飞。
A.云雀二号B.朱雀二号C.喜鹊二号D.乌鸦二号5.以下古语中,体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是( )。
A.杀人者死B.刑无等级C.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D.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6.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这体现的是行政行为的()。
A.确定力B.约束力C.影响力D.执行力7.在草原、森林、湿地、海洋和沙漠中,被列为地球三大生态环境的是( )。
A.森林、海洋、湿地B.森林、沙漠、海洋C.森林、沙漠、湿地D.森林、草原、海洋8.5月31日,整合了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等部门相关职责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揭牌亮相。
至此,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 )个应挂牌的新组建或重新组建部门全部完成挂牌。
A.15B.20C.25D.309.吴某近几年纠集一伙人,在珠江三角洲一带流窜作案,多次抢劫,打伤10多人,赃款数额高达人民币20多万元。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案例表明,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刑罚当罚性D.执法严格性10.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5]3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2件)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1994年1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4〕1号1997年刑法248条、第400条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1994年5月11日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已由检察机关专门部门负责统计,该文件不再适用。
涉爆犯罪中"爆炸物"概念之界定
(colf a , ua n e i , hn 302 C i ) Sho oLw W hn irt Wua 07 , h a U v sy 4 n
Absr c : h urn r n llw fo rc u t o sn t e n h o c p f“ x lsv ” whc ed oic nit t a t T ec re t i a a o u o nr d e o f etec n e to e poie , ih la st n o ss— c mi y di
法携带 危 险物 品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罪 , 险 物 品肇 事 罪 , 2 1 贯彻 刑事 政策 的必 然要 求 危 .
非法携带爆炸物参 加集会 、 游行 、 示威罪 。在刑法条
文 中 ,爆 炸物 ” “ 出现 6次 , 爆 炸性 物 品 ” “ 出现 3次 , 若 干 意见 》 定 : 对 于 故 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犯 罪 这 种 规 “ 但 现行 刑 法未 对 其 概 念 进 行 界 定 。《 高 人 民法 院 严重 危 害社会 治安 的犯罪 要作 为严 惩 的重 点 , 法从 最 依
关 于 审理 非法 制造 、 买卖 、 运输 枪支 、 弹药 、 炸 物 等 重处 罚 。 爆 ”目前 我 国 的涉爆 犯 罪很 猖獗 , 重 危 害 了 严
刑 事案 件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称 公 共安 全 。 因此 , 定 罪 量 刑 时 , 当将 一切 具有 爆 ( 在 应 《 释 》 第一 、 、 条 对 其 中 四罪 中 的 “ 炸 物 ” 解 ) 四 六 爆 进 炸危 险性 , 能够 对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的健 康 、 生命 以及 财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王军强李加玺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三、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范围认定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5个部分,共25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
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均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完善。
实践中,部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安全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最终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典型的如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年发生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迫切需要刑事法律作出及时有效应对。
论硝酸铵作为爆炸物的刑法属性
2023年9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Sept. 2023 第5期 (总第141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5 (Ser. No. 141)论硝酸铵作为爆炸物的刑法属性殷英华(山西警察学院 治安系, 山西 太原 030401)摘 要:我国刑法第125条关于爆炸物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所以在刑法没有对爆炸物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危及公共安全的爆炸物质都应当是爆炸物。
为了正确办理涉硝酸铵案件,应将硝酸铵纳入刑法涉爆犯罪的爆炸物范围。
一方面科学界定爆炸物的内涵,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力求同案同办;另一方面完善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爆炸物的规定,使法律适用能够统一和公平。
关键词:硝酸铵;刑法;爆炸物;行政法中图分类号: D9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3)05-0052-06收稿日期:2023-01-01作者简介:殷英华(1965—),女,山西平陆人,副教授,硕士。
研究方向:民用爆炸公共安全,危险品管理。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三个涉爆犯罪罪名①。
这些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表明了涉爆犯罪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安机关是爆炸物品的监管部门,承担着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职责,也是涉爆案件的侦查机关,履行对涉爆犯罪的预防、打击、侦查取证的司法职权。
公安机关应做到准确办案和有效打击协调一致,但是刑法未对“爆炸物”的内涵或外延进行明确规定,如民用爆炸物品是否是爆炸物?作为原材料的硝酸铵是否属于上述涉爆犯罪中的爆炸物?这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了困扰,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因素,使得办案民警陷入很大困惑。
一、爆炸物的界定什么是爆炸物?对爆炸物的界定是办理涉爆炸物行政违法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关键,也是民用爆炸物管理的核心要素,因此,如何界定爆炸物,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的认定
犯 ;追 诉标 准 》 二 条 第 ( ) ( ) 也 规 定 , 《 第 一 至 六 项 除 了毒 鼠强 等五 类剧 毒 化学 品以外 , 法买卖 危 险 物质 非 的刑事 立 案追 诉标 准 仅 限于 造成 他人 重 伤或 者死 亡 、 造 成 直接 经济 损 失 l 元 以上 等 实 害 后 果 , 该 条 O万 而 第 ( ) 规定 的 “ 七 项 其他 危 害公 共安 全 的 情形 ” 具有 兜
同一 法条 规 定 的非 法买 卖枪 支 、 药 、 炸物 罪 一样 , 弹 爆
《 解释》 《 和 刑法 》 相关 规 定 进 一 步 进 行 适 用性 的
解释。
1 对 《 释 》和 《 法 》适 用 对 象 范 围 的 文 义 . 解 刑
解 释
都 是 危 险犯 , 不要 求 造 成 他 人 重 伤 、 亡 或 者 直 接 并 死 经 济 损失 等 实 害后 果 ,追诉 标 准 》 定 的“ 他 危 害 《 规 其
物 质罪 “ 害公 共 安 全 ” 罪 状 表 述 , 罪 属 于 实 害 危 的 该
根 据《 刑法 》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第 非 法买 卖 危 险物质 、 害公 共 安 全 的行 为构 成 犯 罪 , 危 作 为犯 罪 对象 的 危 险 物 质 包 括 毒 害性 物 质 、 射 性 物 放 质、 传染 病病 原 体 物 质 三 类 。从 药理 学 角度 , 害 性 毒 物 质包 括化 学性 有 毒物 质 、 物性 有 毒物 质和 微 生物 生 类 有毒 物 质 , 范 围 是 比较 广 泛 的 。而 前 述 “出罪 其 说 ” 为 , 法买 卖 危 险 物 质 罪 中 毒 害性 物 质 的范 围 认 非 仅 限 于《 释 》 六 条 规 定 的 五 种 禁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 解 第 即“ 国家 明令禁 止 的毒 鼠强 、 乙酰 胺 、 乙酸 钠 、 氟 氟 毒 鼠硅 、 甘氟 ” 。如果 行 为 对 象 是 其他 种 类 的禁 用剧 毒 化 学 品 、 禁用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非 剧 毒 性 毒 害 性 物 质 , 非 则 不构 成 犯 罪 。判 定 这 种 观 点 正 确 与 否 , 需 要 对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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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年 法 苑法学杂志 2010年第8期作者简介:刘 荣(1977-),女,汉族,山西榆社人,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
高 丽(1966-),女,汉族,江苏如东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Larry J .S iege:l Cri m i nology ,W ads wort h Pub lis h i ng Co m pany ,2002,08,15,pp459-478.从爆炸物犯罪司法解释看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之转变Anal ysis About Change O fThe C ri m i n al Jud i cial Concept Fro mJ udici al I nterpretati on For Crim e O f Exp l osi ves刘 荣 高 丽(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如皋 226500)内容提要:司法解释是我国刑事司法特有的产物,某种程度上,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发展的一面镜子。
2001年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两部关于涉枪、涉爆犯罪的司法解释,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修改。
根据刑事司法理念模式理论,分析这两部司法解释中关于爆炸物犯罪的变化可知,我国以犯罪控制模式和正义模式为绝对主导的刑事司法理念已经开始转变,不干涉模式和程序正义模式等刑事司法理念初显。
关键词:刑事司法理念 司法解释 爆炸物犯罪一、刑事司法理念与刑事司法解释之相关性刑事司法理念属于意识的范畴,它是法律意识的一种。
其主要特征表现为:首先,主体的特定性,刑事司法理念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
存在于某个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个人的刑事司法理念,会影响到个案司法;被部分司法人员秉持的刑事司法理念,是群体的刑事司法理念,会影响到部分案件的司法;被大部分司法人员接受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主流的刑事司法理念,会影响到国家的刑事司法。
其他国家,通常是个人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主要的作用,如果某种理念逐步被其他司法人员接受,或与其他司法人员发生共鸣,则这种司法理念会上升为群体的司法理念甚至主流的司法理念。
我国正好相反,最高司法机关直接将其主导的司法理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自上而下地贯彻给每位司法人员,使其成为主流的司法理念。
其次,对刑事司法的直接作用性。
刑事司法理念虽然不直接体现于刑事法律,只存在于司法者的意识中,但犹如无形之手,在刑事司法中始终控制着司法人员的判断。
最后,范围的有限性,人的意识可以是无限自由的,而刑事司法理念却不能突破立法的藩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发挥作用。
刑事司法理念是动态发展的,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体系中,某一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可以体现出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
近10年来,关于爆炸物犯罪的司法解释处于一种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2001年5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9年1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从!解释∀到!决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10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
二、刑事司法理念之模式拉里 西格尔教授认为,法律是司法实践的直接依据,是司法的有形尺度。
刑事司法理念是刑事司法无形的向导,其来自于不同的犯罪学和刑法学理论,代表着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的刑事司法理念,都试图影响刑事司法实践。
他提出了六种主要的刑事司法理念模式。
(一)犯罪控制模式(C rm i e Con tr o lM odel )。
(二)正义模式(Justice M odel)。
(三)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 odel )。
(四)矫治模式(R e hab ilitati on M odel)。
(五)不干涉模式(N o n i n terventio n M odel)。
(六)修复正义模式(Re法学杂志 2010年第8期青 年 法 苑st orative Justice PerspectiveM odel)。
以上六种主要的刑事司法理念模式,在现代多元的价值、文化背景下,基本上不可能有哪一个刑事司法理念在一个国家处于绝对统治地位,但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刑事司法体系的差异,各国都会形成某种主流的刑事司法理念模式。
例如,在美国各种刑事司法理念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据拉里 西格尔教授分析,犯罪控制模式和正义模式仍是主流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解释∀体现的刑事司法理念模式(一)!解释∀&大案催生的产物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有关爆炸物犯罪的两个罪名。
∋然而,刑法条文规定比较概括,对于爆炸物的范围、入罪、量刑的情节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据此不足以对爆炸物犯罪准确定罪量刑,导致司法实践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
2001年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震惊全国,108人死亡的惨剧凸显了爆炸物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枪涉爆犯罪的严打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爆炸物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予以统一,当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即颁布!解释∀。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爆炸物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解释∀在司法适用中很快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然而,!通知∀并没有彻底解决!解释∀引发的问题,反而给爆炸物犯罪的司法实践造成了无所适从的困惑。
一方面,!通知∀的法律效力决定其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而如果依据通知精神判决,又难以找到法律依据。
根据199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已废止)和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4月以前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是(解释)、(规定)和(批复)三种,2007年4月1日以后,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是(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因此!通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式下发的,性质不是司法解释,也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直接依据。
另一方面,!通知∀第2条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因为!通知∀不能直接援引作为判决依据,因此就应当根据!通知∀的精神,寻找法律依据作为判决理由,而该条规定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条件,在刑法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因此,严格意义上!通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环节无法进行相关的法律适用。
当然,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审判通常还是要依据!通知∀的规定,但判决书表述模糊,经不起推敲。
(二)!解释∀表现的刑事司法理念及其检讨首先,!解释∀明显表现出犯罪控制模式的刑事司法理念。
作为大案催生的产物,!解释∀旨在严惩、预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物犯罪,显示出较强的严厉性。
一方面,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明确了爆炸物包括黑火药、烟火药,并在第9条用兜底条款的形式将所有其他未列举的爆炸物纳入到本!解释∀的范围;另一方面,!解释∀主要从入罪和达到情节严重的角度予以规定,而对于从宽情节仅在第6条第2款中有所体现。
+前者可能扩大爆炸物犯罪的犯罪圈,如硝酸铵、氯酸钾是农用化肥,但可以用于制造炸药,而且工艺简单,在农村常被用来制作炸药以开山挖矿。
根据2006年国防科工委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用爆炸物物品名表∀的规定,硝酸铵属于爆炸物的原材料,氯酸钾和利用氯酸钾制造的炸药都不在表内,司法实践往往根据!解释∀第9条将氯酸钾也纳入爆炸物范围,按照爆炸物犯罪处罚。
后者则造成对某些情节较轻的爆炸物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
!解释∀很大程度受当时对爆炸物犯罪严打的刑事政策的影响,而严打本身就是犯罪控制模式刑事理念的政策化。
其次,!解释∀表现出正义模式的司法理念。
基于严打中大量案件审理的需要,解释以爆炸物的数量作为主要的定罪量刑标准,,基本上是同量同罚,易于实践操作,体现了形式上的正义。
但是,忽视了爆炸物除了是国家限制流通的危险物品以外,也是生产生活必须的资料,对%∋∗+ ,同,P477。
本文的爆炸物犯罪是指我国现行!刑法∀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规定的以爆炸物为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达到以上最低标准数量五倍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达到最低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构成犯罪的标准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2条规定达到以上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
青 年 法 苑法学杂志 2010年第8期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欠缺从宽情节的规定,严格束缚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实质正义难以实现。
四、!决定∀体现的司法模式(一)!决定∀&问题中应运而生由于!解释∀和!通知∀并未彻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例如,对于村民被雇佣利用硝酸铵、氯酸钾制造炸药,炸药出售用于非法采矿,有的法院按照!通知∀精神,认为属于为了生产、生活制造炸药,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免除了刑事处罚,而有的法院则严格按照!解释∀规定的标准量刑,达到一定数量的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