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100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案例1: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 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 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 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 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 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 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 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 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 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 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 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 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 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 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 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 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 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 险。
▪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 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 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 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 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 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 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 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 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 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 不是。1、根据《2000通则》,CIF为象 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 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案例
4.我与外商按CIF条件每公吨500 美元的价格成交某产品一批。合同规 定数量可增减5%,由卖方 决 定。 我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多装5%,装 船 时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10%, 我向客户要求对多装部分按装船是市 场价格结算,对方可否拒绝。
5.我与一外商按每公吨500英镑CIF伦 敦价格条件签约成交某产品500 公 吨,合 同规定包装为25公斤双线麻袋装,信用证 付款方式。我凭证装运出口交单并办妥 结 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我方所交 货 物未除皮重,实际收到重量 不足 500公吨, 要求按净价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 超 收的 货款。我方可否以合同及信用证均未 规定 按净重计价为理由,拒绝对方要求。
6.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 口商品的合同,规定:数量为100公吨,单 价为每公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 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 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 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 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 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
8.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 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 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 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 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 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 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装24听或30听,其每 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 你认为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9.我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订 购一批钢管,合同规定: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另规定:合同货物数量必须得到保证,合 同货物允许2.5%溢短装。签约时,双方对所 签合同各项并无异议。三个月后,货物如期抵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业务涉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2018年,A公司与B国某进口商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限等均由合同规定。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发送至B国。
然而,在货物到达B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A公司就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B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B公司认为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B公司要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A公司则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在本案中,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且该问题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A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风险:根据《公约》第44条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
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仲裁具有保密、效率高、成本较低等优点,而诉讼则具有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等缺点。
在本案中,若B公司坚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A公司可能面临仲裁费用较高、仲裁程序复杂等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1. 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应积极配合B公司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退货:与B公司协商,同意退货,并承担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2)赔偿:与B公司协商,同意赔偿损失,包括退货费用、检验费用等。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国际贸易的案例4
多余的案例一、杂货班轮运费计算案例某轮船公司运价表中“货物分级表”(节选)如下:中国口岸至东非主要港口的“航线费率表”(节选)如下:1、现有杂豆130公吨运往东非主要口岸,计算运费(加30%燃油附加费)。
2、现有棉布350件运往东非另一口岸,每件体积为0.34立方米,计算该批棉布的运费(加30%染油附加费,15%转船附加费)。
1、杂豆属未列名豆,按重量计算,第3级。
基本运费是HK$166。
加上燃油附加费为:130×(166+166×30%)=HK$28,0542、棉布按体积计算,第10级。
基本运费是HK$278。
该批棉布的总体积为350×0.43=150.5立方米。
加上各种附加费后,总运费为:150.5×[278+278×30%+(278+278×30%)×15%]=150.5×415.61=HK$62,549.31案例上海某公司出口一批全棉坯布,货物的总毛重为43 050公斤,尺码为93 035立方米,进口商要求用散货运往日本的大阪港(Osaka),试计算出口运费总额为多少美元? 有关运价表节选如下:①查货物分级表知全棉细坯布为10级,计算标准为M。
②查从中国到日本大阪的费率表,10级货物的基本费率为52美元。
52.00×93.035=4 837.82(美元)案例出口商品到科威特1000箱,每箱体积为40厘米X 30厘米X20厘米,毛重为30千克。
如查船运公司运价表,该商品运费计算标准为M/W,等级为10级,查中国至科威特航线10级商品按每公吨收费222港元,燃油附加费26%。
问该批商品运费多少?M/W是按重量或体积收费,即在重量或体积之间,按较高的一种收费计算:商品总重量:1 000×X30千克=30公吨商品总体积:1 000×(40×30×20)=24(立方米)运费:222×(1+26%)×30=8391.60(港元)二、集装箱运费计算案例某种货物一批,总重量为582公吨,总体积为 1 000立方米。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际技术贸易 案例
ITC调查的救济
1.驱逐令和制止令 (1)驱逐令(ExclusionOrder) 有限驱逐令(LimitedExclusionOrder) 普遍驱逐令(UnlimitedExclusionOrder) (2)制止令(CeaseandDesistOrder)
2.临时措施 申请人在要求ITC启动337调查的同时 还可以要求ITC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临时 的制止令和驱逐令。 3.保证金 4.和解问题 (1)协议终止调查程序 (2)和解令
1 在一家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抱怨说, 他的企业从来没有见到某跨国公司的某 项专利,也从来没有模仿、盗用别人的 专利,而是自己企业投资研发出来的技 术,付诸实施时,居然被告知其实施自 己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
பைடு நூலகம்
丰田公司的汽车产量居全球第三,每10辆汽 车中就有一辆是丰田的,其在海外有44个工厂。 丰田公司强调,我们的汽车第一,知识产权也 是第一。 丰田公司创立之初的资本,就是专利转让费。 1936年丰田汽车创立后,十分重视专利。为了 突破美国制定的新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这一技 术壁垒,公司从依赖进口到提出想办法自己搞 技术开发。 为此,丰田公司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检索系统, 可以检索日本和美国的专利。公司在生产新车 时,首先通过系统检索有无别家的专利。如果 有,一是转让购买;而是申请异议。
同样,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资料显 示,到2003年,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商 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的总量不超过3000件, 而国外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却高达 上万件。目前中国内地已有15%的企业 商标在境外申请注册时已被抢注。
7 防御性商标做屏障 “金帝”巧克力是中粮金帝食品(深 圳)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在中国市场 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居全国 第二。 “金帝”商标原来仅注册并使用在巧 克力、可可粉等少数商品上。随着“金 帝”商标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许多酒类商品以及服务类餐厅和歌厅等 都纷纷使用“金帝”作为商标或者商号。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不受侵犯和防止 商标被淡化,“金帝”商标注册人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肖勇1.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这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 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3.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五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
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
于是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接受这五吨兔毛,却被A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4.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交货目的港是香港,即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form of contract)和合同解释(construction of contract)发生争执,问此项纠纷应当适用美国法律还是香港法律?为什么?5.荷兰公司A通过电传(relax)给英国公司B发出实盘,出售一批电子管。
国际贸易案例
1、我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损失。
问我是否该赔?2、我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出异议。
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装一套,声称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赔偿。
问对此应如何解决?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始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馨,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
”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4、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5、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元,数量约20吨。
结果我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6、我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未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7、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8、我某商品出口,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规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国际贸易案例
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2.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
我方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还盘,请求把数量减少至10万块,每块价格降至20美元,并要求即期装运。
2月10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减少到10万块,但价格只降到22元,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
H公司于2月15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
2月18日,休顿公司再发电传告H公司,此集成电路板已于其他公司签约,现已无货可供,取消2月10日发盘。
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消。
而休顿公司却已我公司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执行,双方争执不下。
请思考: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休顿公司的理由合理吗?3.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4.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
《国际贸易实务》 运输条款案例
有一批茶叶以CIF价格成交, 交付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 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 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 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 舱内,请问:船公司对该批变
味茶叶是否该负责?为什么?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 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 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 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 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 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 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 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
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
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 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 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
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 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 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 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 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你认为
2.5元)
1 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
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
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
假除外的标准装花生米7200M/T出口。
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日期 工作时间
实际工作时间
8/18 14-24
10小时
8/19 0-24
24小时
8/20 0-24(下雨10小时) 14小时
这种权利?为什么?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 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 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 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 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 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 (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 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 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 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 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 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 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 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 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 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 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 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 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 支付的货款。 • 几点启示: (1)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 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 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 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5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 基本步骤: 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 费 等级和计算标准; 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 的单位运费 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 (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 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 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 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 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 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 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 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 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 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 险,而且推迟结汇。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
案例1:我方按CIFL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2000年8月。
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
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案例3: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
国际贸易实务所有案例
案例:1、我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2、A公司有一批纺织原料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原来的老客户B公司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作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 4月17日B公司收到信件.恰巧B公司急需一批该种原料,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
快发货,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货款.国内电报局于4月19日将B公司的电报送达A公司。
不料A公司由于未收到B 公司的回复,已于4月18日将原料卖给另一客户。
B公司几次催货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浸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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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价格
[案例](续)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 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 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 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 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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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 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 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 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 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 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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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 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 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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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ase Study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 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 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 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 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 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 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 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 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 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 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 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 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 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 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 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 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
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
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 ,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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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的教训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 改变合同性质。
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 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 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 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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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 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 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 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 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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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SE STUDY
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 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 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 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 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 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 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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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ASE STUDY
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 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 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 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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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 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 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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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ase Study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 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 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 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 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 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 提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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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CA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规定FCA(Free Carrier)意为货 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 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 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本 案例中,双方约定FCA Shanghai Airport,交货 期8月,那么卖方在上海虹桥机场货交承运人后, 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其在8月31日交货,在约 定的交货期8月之内,故卖方履行合同符合约定, 买方拒绝提货、付款皆无合理依据,买方应当履 行提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拒 绝提货、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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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 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 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 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 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 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 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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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AS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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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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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 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 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 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 达目的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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