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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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Vol.10No.22013年2月第10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3一、保障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正确理解“人”的基础上第一次科学地把人的本质界定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看作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从而推动了人的学说的彻底变革,开创了人类自我认识的新境界。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人权理念的价值诉求相契合,要求将人权价值诉诸实践,即是人权观在现时代的完美表达。

从法律角度讲,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保护,是在司法中真正依法裁决、自由心正,公平对待控辩双方。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均应予以充分重视,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履行查处和惩罚罪犯的职责,又要在诉讼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为此必须着力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及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此项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这一原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加重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 一) 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 维护上诉制度
被 告人 一方上 诉的 目的, 是 为 了申 明被 告人 无罪或 罪轻 , 要 求上级法 院纠正他 们认 为的原 审法院判 决的错误 , 宣 告无罪或从
而来。其基本内容是: 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 , 被告人或者他的
近 亲属 、 监 护人 以及辩 护人 不服而 为被 告人 的利 益提 起上 诉的 ,
{ I } I 占 缸会
◆ 学 术 前 沿
2 0 1 4 ・2 ( 中)
我 国上诉不加刑 原则诉不加刑原则是我 国刑事二审程序 中的特殊原则, 对保护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促进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效履 行职 责具有 积极 意义 。但该 原则在 立法 上存在 缺 陷 , 实践 中可能 导致 对被告 人的 “ 曲线加 刑” 。故 需要采 取措施 完善 该原
作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关规定, 为刑事被告人的自由上诉提供 诉的思想顾虑, 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确保上诉制度不 了法律保障。 然而, 在实践中该原则的运用未能完整地保护被告 致成 为虚设 , 并有 利于减 少冤 假错 案的 发生 。
人 的合法利 益 , 甚至可 能 引起 “ 上诉 而加刑 ” 的现 象 , 导致 在一些
上诉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 轻定罪 量刑 。 如 果被告 人提 出上诉 后 , 二 审法 院非但 没有 宣告无
益而 提起上 诉时 , 上诉 审法 院才 处 以比原判 决更重 的刑 罚 。 其 罪或减 刑 , 反而 可能 加重刑 罚 , 则 必然增 加被 告人 一方上 诉 的思 后, 各 国相继 效法 , 目前多 数国家 都在本 国刑 事诉讼 法 中作 了类 想顾虑 , 甚至在 一审 判决确 有错 误 的情 况下 也不 敢上诉 , 拒 绝请 似 的规定 。 求二 审法 院 的再次审 判 。这在 客观 上就 会 限制 被告 人行 使上诉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 民主 ”“ 、 自由”“ 权 ” 、人 的一种 体现 , 的 目的是使 被告 人 能够 它 毫无 顾虑地 行使 上 诉权 , 证被 告人 的诉 讼地位 不会 由于上 诉 而 保 取 了这一 原则 , l7 年 《 在 7 德意 志刑 事 诉讼法 典》 3 8条规定 : 8 第 9
更 J恶劣 。 J 【 I 德国 资产 阶级 掌握 政权 后 , 从法 国刑事诉 讼 法典 中吸 亲 属 提起 的上 诉,上 '审人 民法 院 可否 直接 改 判JJ 罚 的复 诉 J重刑 l “ 告人 一方 对判 决不 服 的提 出上 诉时 , 的判 决 不得 处 以 比原 事 实 以及 为量 刑所 需要 剖酌 的一 切犯罪 情节 部完 全清 楚 , 据明 被 新 证 判 决更重 的刑 罚 ” 8 1 的 日本 《 事诉讼 法》第 2 5条 也规 确 , 。l9 年 刑 6 无须 发 回原 审重 审 改判 , 可 以不 发回 原审 人 民法 l 由上 也 皖而 定 :若 只有 被 告人 、 护人 或法 律上 代 理人 控诉 , 许 将原 判 决 诉 审人 民法 院 自行 改判 。 9 3 起草 《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 辩 不 ”16 年 中 变更 为不 利 于被 告人 。 ” 讼法 草 案 ( 稿) 时, 于是 否写入 上诉 不 J刑原 则 , 》 对 J u 又引发 了尖 进入 2 世纪 后 , 诉不 J刑 原则 得到进 一 步发展 , O 上 J u 在采 用 范 锐 争论 , 由于 当时 “ ” 空气 相 当浓 厚 , 诉不加 刑原 则 没有 但 左 的 上 围上 , 也从 火陆法 系 国家逐渐 扩 大到 英美法 系 国家 以及 前 苏联和 写进 条文 。
诉者提 山 的上诉 作 山裁 定之 前上 诉者被 羁押 的时 问 ( 者其 中的 或 近亲 属上 诉的案 件 , 得J 重 被告 人的 刑 罚。 至此 , 诉 不J1 不 J u ” 上 J刑 l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作者:王煜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6期摘要: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只有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价值。

当前由于在立法上尚存缺陷,该原则的贯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二审程序;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作者简介:王煜寒,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31-02上诉不加刑是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该原则的内涵是:对于只有为被告人利益请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将被告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在我国,上诉不加刑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上诉不加刑原则才最终确立。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作用(一)促进检察机关恪守监督职责侦查、公诉、法院每一个环节的小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有问题的一审判决。

而此时,正是检察机关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时刻。

上诉不加刑,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同时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对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并没有及时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在二审被纠正,这样检察机关也可以从二审判决中得到公诉和抗诉的经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水平第二审程序得以启动的主要依据源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得以消除,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畅通无阻。

这样有利于上诉制度功能的发挥,防止其形同虚设,并促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出现审判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将有问题的法院裁定、判决及时得到纠正,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引言上诉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被判决者提供了一种机会,以便对原判决进行复查、申诉或请求改变判决结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上诉被确定为有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本文将从法律知识原则的角度出发,探讨上诉不会加刑的情形及其相关原因。

一、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寻求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上诉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法律审查原则法律审查原则要求法院在复审案件时,要对拟议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在上诉期间,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视,并在需要时对判决结果进行纠正。

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当上诉程序揭示出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新证据出现时,法院可能会推翻原判并作出无罪判决,而不会加刑。

四、惩罚原则惩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相适应。

因此,即使上诉成功,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加刑。

若新证据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性低于原判定的程度,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或减轻刑罚。

五、人权保护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法律程序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其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因此,在上诉程序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人权情况,如果增加刑罚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

六、司法裁量权原则司法裁量权原则是指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裁量和决定。

尽管被告人成功上诉,法院仍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行使司法裁量权并决定不加刑。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知识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诉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这是因为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审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惩罚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司法裁量权原则等原则的综合作用。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发布时间:2021-10-09T08:17:21.650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7期作者:倪瑞研[导读] 新解释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外延,对于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青岛大学青岛 266000摘要2021年的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的条文中,对上诉不加刑这一制度的含义重新作出了定义;其中,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时,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改判。

这一条文限制了二审法院对于罪名的变更;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边界;加强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在二审的罪名变更时的“不加刑”的限制还应当全面的考虑到非刑罚处罚措施;同时,此次的修订对“禁止不利已变更原则”的缺失以及允许加重数罪中的个别罪名刑罚的规定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1.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新刑诉法解释》第401条将“上诉不加刑”中“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改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本次修改加强保障了禁止被告人因申请司法救济而损害其人身权利的目的。

“实质不利”意味着二审在判断是否增加或变更刑罚、罪名时,除了要考虑在判决中的刑罚是否加重外,还需考虑罪名变更后是否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

[]而起草小组也对该条的修改进行了说明,认为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只是提示规则,并未包含现实中所有的司法实践情形,仅针对当前司法实操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因此,对于本条第1至7项未提及的情况,只要是对被告人的刑罚或执行产生了实质不利的影响,都可以通过本条解释加以限制,相较于旧的刑诉解释,新解释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外延,对于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2.扩大了“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2.1将部分非刑罚处罚措施吸收到“不加刑”的范围《新刑诉法解释》第401条第5项、第6项将补充宣告职业禁止、补充决定终身监禁吸收到加刑的范围。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中国刑法秩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是原则上在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时,案件本身负有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处罚原
则上不得再增加量刑。

二是只有在二审法庭认为一审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宣判,对被告人产生了不公正的影响
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更高的判决,但就该案件而言,只能判处更低的判决,而不能处以更
重的判决。

三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特殊案件不能以原则上诉不加刑为由加重刑罚;
四是只有依照该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公正的处分。

此外,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是维护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受到最大的保护,当被
告人被定罪、被判处刑罚时,判决不能重复定罪,增加处罚金额,而要把握原则上诉不加
刑的要求,使司法实践具有公平、正当性等特点。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性,让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一审法庭曾在本案件中规定了
刑罚,二审法庭判决只能保证或改正一审判决,不能给当事人加重中止量刑,以免司法判
决毫无可信度。

最后,原则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该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 被 告 人 利 益 提 出 抗 诉 ” 的情 形 纳 入 到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范 畴 为 中 ,真 正落实上诉不加刑 原则 的宗 旨和精神 。 ( )发回重审案件实行有条 件加刑 二 通过 发回重 审加刑 是司法实践 中上诉 不加刑 原则演变 为 “ 诉 加 刑 ” 的 一 条 常 见 路 径 。尽 管 最 高 法 院 颁 布 了 《 诉 上 刑 法 解 释 》 对 这 种 做 法 予 以命 令 禁 止 , 但 由 于 这 种 方 式 最 为 经 济 、简 便 ,而 且各地 司法机关大 都有各 自的 “ 对策 ”来应对 最高法 院 的禁 令 ,所 以这一司法解 释在 实践 中的实际约束 力 极 为有 限 。要 想真正 杜绝实践 中司法机 关滥用发 回重审 的途 径 加 重 被 告 人 刑 罚 的 作 法 ,应 该 从 源 头 上 采 取 措 施 , 即 , 重 审案件 除非有特 殊情 况 ,否则不 得加重 被告人 刑罚 。早 有刑 事诉讼 法学界的学者 就此 提出 , 对 于只有被 告入一方上诉 的 “ 案件 ,发回重 审时 ,原审法 院重 新审理 后 ,除非事实 发生变 化 ,不 得 加 重 被 告人 的 刑 罚 。 我们 在 此 把 可 以 加 重 被 告 人 ” 刑 罚的特殊情 况 限定为:原审法 院经 审理查 实,被告人 除 了 具有 在原审 中查 明的犯罪事实外 ,还有 另外 的之 前未经 查实 的新 的犯罪 事实 ,而 不论这~新 的犯罪事 实是来 自公诉机 关 的指控 、被告人 的 自动供 述还 是法 院依法 查明。 另外 ,需要特别 指 出的是 ,对 于 二审法 院以程 序严重 违 法 为 由裁 定发回重 审的案件 , 由于最 高法 院 《 刑诉 法解释 》 中有关上诉 不加刑 的具体规 定未见相 关禁止性 条文 ,在 实践 中也有被 “ 借用 ” 以实现 “ 变相加刑 ”之 目的 ,因此 ,对 这 类 案件 ,更 应该 明确 一审法 院在重新 审理 时,不得 以任何 理 由加重被告 人刑 罚。如果要进 一步探 讨此种情 形发回 重审 的 合 理 性 ,依 笔 者 之 见 , 在 一 审法 院 严 重 程 序 违 法 的 情 况 下 , 应 基于程序性制裁理 论 ,由二审法 院直接 对被告人改判 无罪 , 以 示对 一 审 法 院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惩 罚 。 ( )严格 限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加刑的途径 三 目前 ,通 过 审判 监督程序加 刑是 在当前法 律框架 内相对 比较 “ 合法 ”的 “ 上诉加刑 ”途径 ,但笔者 在上文 中也对这 方式提 出 了质疑 和批判 。从一个理 性的 改革进程来考 虑 , 我 们进行 刑事诉讼 程序 改革 的远期 目标是重 塑审判监 督程序 的启动条 件和功 能, 即只有 为被告人 利益才 可 以提起 再审 申 请 ,审判监 督程序 仅在 为了减轻或免 除被告人 的刑事 处罚 时 才 能启动 ,如此 , 自然能够堵 住再审 加刑 的路 径 。当然 ,毕 竟 这一远 期 目标 的实现有赖 于刑事诉 讼理念 的进一步 更新 , 且 需要假 以一定 时 日,我们 当前可 以且应 当实现 的短 期 目标 是 ,严 格 控 制 再 审 加 刑 这 一 途 径 的适 用 , 并 由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与实务 界共 同对 这一作法展 开调研 ,对这 一规定 的科 学性和 实用性进 行详细 论证 ,我们 期望在 不久 的将 来能彻底废 除再

上诉不加刑中的变相加刑问题分析

上诉不加刑中的变相加刑问题分析

就 明 显 违 背 了 上 诉 不 加 刑 原 则 ,而 发 回 重 审 的 案 件 必 须 是 事 实 不 清 或 者 证 据 不 足 ,量 刑 畸 轻 不 在 此 理 由之 例 ,所 以 这 类 案 件 不 得 通 过 发 回重 审 而 加 重 被 告 人 的刑 罚 【 另 一 方 面 则 对 “ 二 审 法 院 2 】 。 第 能 否 通 过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加 重 被 告 人 刑 罚 ”认 识 不
项 规 定 : x- 实 清 楚 、 据 充 分 , 判 处 的 刑 罚 “, - j 事 证 但
畸 轻 ,或 者 应 当 适 用 附加 刑 而 没 有 适 用 附 加 刑 的 案 件 , 得 撤 销 第 一 审 判 决 , 接 加 重 被 告 人 的刑 不 直 罚 或 者 适 用 附 加 刑 ,也 不 得 以事 实 不 清 或 者 证 据 不 足 发 回 第 一 审 人 民法 院 重 新 审 理 。必 须 依 法 改 判 的 , 当 在 第 二 审 判 决 、 定 生 效 后 , 照 审 判 应 裁 按
监 督 程 序 重 新 审 判 。 ”I l 1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若
释 》 简称 《 释 》 中对 适用 上诉 不 加刑 原 则作 出 ( 解 )
具 体 司法解 释 后 , 第 二审 程序 中, 仅 有被 告 人 在 对

理 论 界 对 上 项 规 定 持 “ 分 法 ”的 态 度 。 一 两

用 中 最 大 的争 议 ,莫 过 于 二 审 法 院 能 否 通 过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纠 正 上 诉 案 件 中 一 审 判 决 刑 罚 畸 轻 的 错 误 。具 体 而 言 : 于 仅 有 被 告 人 上 诉 的 案 件 , 对 二 审法 院认 为一 审 判 决 量刑 畸轻 且 需 要 加 刑 的, 可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陈延军
【期刊名称】《理论视野》
【年(卷),期】2003(000)003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陈延军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从新视角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J], 崔海霞
2.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J], 丁卫强
3.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J], 丁卫强
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 [J], 刘玫;宋卓君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以余某平案件为例 [J], 夏红;朱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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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诉是民事、刑事案件中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纠正司法错误。

在现实生活中,上诉案件屡见不鲜,而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是否应当加重刑罚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对于犯罪行为应当坚决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加刑是大快人心的做法;也有人认为应当尊重原审判决,保持稳定的法律秩序,避免冤案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效果及其意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尊重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原审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法院应当尊重原审判决,认真审查上诉理由和证据,保证对被告人的审判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只有在确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违背法律规定时,才能对被告人做出加重刑罚的决定。

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效果是显著的。

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司法滥用的现象,杜绝以逮捕审查、强迫认罪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接受不公正的判决。

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促使法院更加慎重地审查案件,避免草率判决,降低司法差错率,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上诉不加刑原则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实践意义,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重视和执行。

只有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尊重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以上内容仅为虚拟创作,旨在帮助您生成相关主题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比较研究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比较研究

政 行为 是否合 法 或适 当 的过程 中, 禁止 自己作 出或要 求其 它机 关 被 处罚 人 申请行 政复 议 的, 复议 机关 应 当对原 行政 机关所 作 行政
1 适用 对 象 的特定 性 。行 政 复议是 基于 行政 法律 关 系 的基 加 重处 罚, . 而且也 不能对 没有提 出复议 申请 的被处 罚人加重 处罚 。 本特 点 而确 立 的法律 制度 。行 政法 律关 系 的基本 特 点, 于构 成 在 这 种关 系 的两 大基 本 主体 , 行政 管理 主体和 行 政相 对人 的法 律 关在 审 理时, 需变 更原处 罚决 定的, 应 当运用 不利 变更禁 止原 即 确 也 地 位 的不对 等 性 由于 行 政 管理 主体 对行 政相 对 人侵 权行 为 难 则 。这 是 因 为数个 违法 行 为并 罚 的执行 是 以各 个违 法行 为 的分
以避 免 , 得行 政争 议产 生 。 就使 解决 行政 争议 , 政相 对 人提 供 别 处罚 为基础 的, 重对其 中某 一违法 行 为的 处罚, 然会导致 数 为行 加 必
救 济途 径, 成为 行政 复 议制 度产 生 的客观 原 因 。因此 行 政复 议 个 违法 行为 并 罚裁决 的实 际执 行加 重, 就违 背 了不利 变更禁 止 就 这
不利 变 更禁 止原 则 是 当今 世 界许 多 国家 和 地 区的行 政 复议 体行 政行 为 的情 况下, 原则上 不 能加重 复 议 申请人 的处 罚或科 以 制度 中所 规定 的一 项基 本 原则 , 行政 复议 制度 民主 化和 现代 更 多的义 务, 不能减损 复议 申请人 的既得权 利 或利益, 也是 也 复议裁 决 化 的一个 重要 标志 。然而 , 国现 行 的《 政复 议法》 我 行 中对 此 却无 变 更 内容 的限定 性是 行政 复 议 中不利 变 更禁 止原 则 的一 个重 要 明确规 定 , 行政 复议 实 践 带来 很多 问题 。 在 2 0 这给 故 0 7年 8月 1 特 征 。 日施行 的 《 政 复议法 实施 条 例》 五十 一条 : 行政 复议 机 关在 行 第 “ 申请人 的行政 复议 请求 范 围 内, 不得作 出对 申请人 更 为不利 的行

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

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相比之下,可能刑事诉讼中更容易进入二审程序吧,毕竟刑事判决结果生效之后,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而进入刑事审判二审程序的,也有一定的审判原则。

那到底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4、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审⼈民法院审判被告⼈⼀⽅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刑罚的⼀项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第⼆审⼈民法院审理被告⼈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意外,原审⼈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在⼆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款第⼆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进⾏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3、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直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的刑罚。

同时⼆审法院不能借⼝事实不清、证据不⾜⽽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审法院加重被告⼈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的饿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诉⼈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就是说,⼈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诉⼈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审判决确属过轻,第⼆审⼈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的刑罚。

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依法⾏使上诉权;⼆是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民法院正确⾏使审判权;三是有利于促使⼈民检察院履⾏审判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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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14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1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

赵某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8年。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12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仍为11年D.维持一审判决2.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宣判认定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行为,并判处张某6个月的拘役和赔偿李某2000元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自诉人李某不服,认为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判罚过轻,于是在上诉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在某些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致使调解失败。

但是在人民法院决定要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双方经过努力达成和解,则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案?( )A.应当制作和解书,并撤销第一审判决B.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C.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D.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3.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B.赵某和王某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年,一审判决后,王某认为自己仅为从犯,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赵某未上诉且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实为主犯,王某为从犯,改判王某有期徒刑1年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上诉且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主观恶性大,遂决定对其限制减刑4.下列对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王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王某以对抢劫数额的认定有误、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略微数额差异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决定开庭审理B.赵某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开庭审理C.李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检察院认为李某犯罪性质恶劣提起抗诉,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决定不开庭审理,仅就案卷材料进行审理评议5.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第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生效B.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医药费5000元,被害人赵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因为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将王某送监狱执行C.检察院在接到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和阅卷的通知后,应该在1个月内阅卷完毕,1个月内无法完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记入二审审限D.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6.张某因故意杀人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经一审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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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认识不统一和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何解决上诉不加刑原则产生的问题?如何遏制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就要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以及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认识不统一和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本人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此做如下探讨: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院解释》第257 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 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是以诉讼合理性为基础,以打消“官本位”的心理,纠正错误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着自己的特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并存在相逆的利益。与此相比,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平等且相逆的关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能与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重”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等同,更不能将各项原则交错使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最初产生于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刑事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诉讼过程中起诉方代表的国家公权与被告私权主要是人身自由权的极不对称;以及刑事诉讼涉及社会个体人身自由权的极端重要性。为了获得一种矫正的平衡,现代社会继一审程序对被告人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之后,在二审程序对刑事被告人适用的又一特殊保护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讨论,才于1979年最终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其成为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了最终的确定,在法律实践操作中也必须遵守。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可加重其刑罚。看似是对上诉不加刑的修正,其实它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补充说明,以使人们更加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前者是一种积极的,从正面规定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后者则是一种消极的、反面的限制其适用范围。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整内容。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尤其是自诉人提起上诉,一般都不利于被告的利益,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处罚不符合罚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对他们的上诉,也采取不加刑原则,无疑会使他们的上诉或抗诉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但是,对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明显的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违背,也应加以限制。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芜湖县赵桥乡杨老村发生的李某(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该案经冯其江撰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上诉要求枪决 本案上诉是否有效》,于2002年9 月8 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后,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上引起两次全国性探讨。本人认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首先,违反正常人思维逻辑,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考虑,想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其次,纵使一审法院量刑不当,对量刑不当的上诉案件,只能减轻,不能加重。国际通例,上诉是不加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后,即使上诉有效,除增加一个案件数、增加上一级法院工作量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一级法院是不可能改变对李某的处罚的,更不可能加重判处李某死刑。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已定性上诉无效。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解除其上诉的思想顾虑,切实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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