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缆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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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缆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上海××田园高压电缆工程。

1.2、项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镇××田园工地

1.3、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

1.4、建筑功能:住宅及配套设施。

2、承包范围

2.1、工程范围:高压电缆工程(含低压线路架设及有线电视光缆移设)施工、报竣、验收并送电,详细施工内容见本合同所附图纸。

2.2、工程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田园工地施工现场内。

2.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送电、包质量、包安全。

3、工程造价

3.1、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详见合同所附之工程预算。

3.2、以上总造价指按合同所附图纸之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并报上海市供电局验收合格直至送电的价格以及东方有线电视公司验收合格直至送信号的价格,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电业局技术服务费、电业局报验报竣费用、保险费、税费、损耗等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不因包括材料价格涨降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3.3、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高压电工程所需电业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验收及送电的手续,费用已综合包含在前述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支付。

3.4、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有线电视工程所需有线电视公司等部门的审批、验收及送信号的手续,费用已综合包含在前述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支付

3.5、本工程暂定工程量(见预算),最终按发包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及工程签证单所示承包方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

4、工程结算

本工程竣工结算以甲方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及工程竣工图纸所示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为依据按实结算。

5、工期:

5.1、本工程总工期:自甲方通知施工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包括法定节假日、现场测试、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

5.2、考虑到工程的特殊性,如果在早六点至晚八点出现雨雪

天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按雨雪时间顺延。

5.3、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予顺延工期。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两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两日的,自第三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经甲方批准由甲方承担。但如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工作

6.1、协助乙方准备办理电业局手续所需要的资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提供。除甲方确认的所需提供资料外,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资料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资料的原因作为延长工期或调高造价、增加费用的理由。

6.2、有权对乙方不称职人员提出撤换,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之日起二日内撤换。

7、乙方工作

7.1、在合同签订前已仔细视察了现场及其邻近地区、现场施工队伍、可能发生的交叉施工及了解任何影响其设计、施工及

造价的因素,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凡合同签订时乙方未明确要求的因素或影响,不再作为变更设计、延长工期或调高造价、增加费用的依据。

7.2、乙方应在开工两天前提前向甲方和监理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应当征得甲方的认可,如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限期按甲方要求修改,但甲方的认可或异议并不因此而对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担责任,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7.3、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便更换。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两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约分包。乙方违法或违约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7.4、在同甲方交接前对已完工程做好成品保护,不另行计取成品保护所需费用。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毕并交于乙方施工的部位、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

前,均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如发生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自行向造成损坏方索赔。但乙方不得以成品保护为由而拒绝或阻止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

7.5、甲方提供并经乙方签收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乙方除按相关制度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乙方应当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

7.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监理方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7.8、乙方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监理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指令及有关管理制度要求、技术条款执行,并严格按施工规范和经甲方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保证工程进度。

7.9、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在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每三天清除一次。乙方在撤场时,应当清理好工地至甲方满意为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10、乙方应当积极与其他的现场施工单位配合,包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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