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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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类学校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学生。

在学生群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纠纷、不满或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了校内申诉制度,以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和解决机制。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学生被错误评分、遭受不公正对待、遭受学校纪律处分等。

三、申诉的程序与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书面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理由、证据等,并明确申诉的对象。

2. 材料审核: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确保申诉符合规定并包含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 纠纷调解:学校会邀请相关方参加纠纷调解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专业中介等方式进行。

4. 决定作出:学校根据调解结果和学生的申诉理由、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5. 审核与复查: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学生的申诉材料,并重新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

四、申诉的原则与要求1. 公正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

无论学生的身份、年级、成绩等,学校对申诉的审理原则上应当一视同仁。

2. 证据原则:学生在提交申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学生应当搜集并整理与申诉相关的证据,如文件、照片、录音等。

3. 有效原则:学校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学生答复。

申诉处理应经过充分的调查、审核和辩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申诉材料应保密。

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申诉过程中的隐私不被泄露,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申诉的后果与效果1. 申诉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被学校支持,学校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错误评分、撤销不公正处分等。

2. 申诉未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未获得学校支持,学校将根据制度规定和申诉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 1 )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 2 )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 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 2 )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 30 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集团或集团所属其他单位借调至我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二)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五)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种类:1.警告(含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警告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2.记过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重,使国家、学校利益等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使国家、学校利益受到较重的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教职工。

撤职适用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务身份的管理人员。

4.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国家、学校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学校工教职工。

(二)处分期: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12个月。

教职工于处分期内,不予晋升或聘任至高一级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晋升工资。

(三)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

(四)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流程

一、申诉范围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4.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1. 申诉人:学校的教职员工;2. 被申诉人: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等职能机构。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通知申诉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3. 调查核实学校申诉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4. 拟定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或处理决定;(2)申诉人的合法权益;(3)处理建议。

5. 审查决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对调查组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及有关人员送达。

6. 申诉处理结果被申诉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为30日;2. 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3. 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4. 学校申诉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5. 被申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申诉处理结果的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2.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诉人不得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通过以上流程,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

学校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师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4. 教师对学校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1.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学校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3. 学校在审查申诉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并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

4. 学校对教师申诉事项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四、申诉处理1.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

2. 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3.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4.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5.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五、申诉期限1. 教师提出申诉的期限为自接到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

2. 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申诉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申诉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2. 教师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民管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申诉的范围第三条学校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职工认为学校及所在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相关权益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

2.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认为校内其他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教职工申诉的程序第四条提出申诉。

申诉人必须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6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书面递交《xx学校教职工申诉申请表》(见附件),超过60天不予受理。

申请表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含学校、部门及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基本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教职工申诉原则上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诉处理(1)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请表后,应审查申诉人主体资格和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区别不同情况,在5日内做出处理: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对申请表未说清申诉事项的,指导申诉人按规定重新提交。

(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组织工作组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

对于重大、情况复杂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

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教职工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指教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提出申诉,请求学校予以调查、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

二、申诉范围第五条教职工申诉范围包括:(一)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的权益;(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权益;(三)奖励、表彰、处分等方面的权益;(四)其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纳入教职工申诉范围:(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二)学校规定的不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三)教职工个人与他人的纠纷。

三、申诉程序第七条教职工申诉程序分为申诉提起、申诉受理、申诉调查、申诉处理和申诉结果告知五个阶段。

第八条教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九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申诉处理第十二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诉人的陈述、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处理:(一)撤销或变更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定;(二)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对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学校工会申诉制度

学校工会申诉制度

一、引言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其职责之一就是为教职工提供申诉渠道,解决教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学校工会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待遇、福利、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2. 教职工在职称评定、岗位竞聘、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问题;3. 教职工在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工作负荷等方面的问题;4. 教职工在家庭、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问题;5. 教职工对学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6. 其他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程序1. 教职工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工会委员会反映;2. 工会委员会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3. 对反映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4. 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可向学校领导汇报,请求学校进行调查处理;5. 对处理结果,工会委员会应向教职工进行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申诉处理1. 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及时处理;2. 处理申诉时,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3. 对涉及学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应积极向学校领导反映,争取学校支持;4. 对处理结果,工会委员会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申诉保密1. 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的申诉内容,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2. 对涉及学校机密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申诉监督1. 教职工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工会或学校领导反映;2. 上级工会或学校领导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工会委员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3. 工会委员会对申诉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结语学校工会申诉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全体教职工应充分行使申诉权利,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一、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

申诉处理过程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民主协商原则。

申诉处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采取充分协商的方式,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3.法律依据原则。

申诉处理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确保处理程序合法有效。

4.真相求实原则。

申诉处理工作应以查明事实、澄清问题、解决矛盾为目的,追求真相、客观性和合理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学习、机构管理等方面发生的纠纷、矛盾等问题,涉及全校在职教职工及所有劳动人事争议等。

三、申诉范围1.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诉范围为个人对学校领导、管理机构、教育教学机构及其他任何管理机构的行政、业务决策等方面的不满和不服。

2.以下不受理申诉:(1)对已按程序作出的决定提出不服申诉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而被处理的;(3)已向其他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诉;(5)请求撤回申诉的。

四、申诉程序1.申诉途径申诉人可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交申诉书或口头申诉。

2.申诉材料申诉人应书面提出申诉,并在申诉书中详细说明申诉的事实、理由、请求、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学校尽快处理和答复。

3.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后,如果属于可受理范围,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处理的情况。

4.调查取证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诉人和申诉对象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和材料,查明申诉事实,并形成处理意见。

5.处理结果学校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作出终止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6.救济途径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校团委提起二次申诉,由校团委进行仲裁,若仲裁结果仍不接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申诉保密和保护学校在办理申诉中,应对申诉人的个人隐私、个人荣誉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密和保护。

六、附则1.本办法于实施后自动废止之前有效。

2.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6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6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

学校教职工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的范围: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2、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组长:副组长:成员:3、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4、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5、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6、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7、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校内申诉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为学校在聘在岗教职工,“被申诉人”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学术(管理)组织。

第三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教职工权利的校内救济制度,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行政申诉。

第四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由本人申请。

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不重复申诉,不得针对个人提出申诉。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申诉:(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拦、压制申诉人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代会、工会、行政、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3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和学校法律顾问等9人组成。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同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内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中,认为学校或相关部门的决策、处理不公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2. 教师认为学校或相关部门在考核、评优、晋升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的;3. 教师对学校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有异议的;4. 其他涉及教师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程序1. 教师在发现有关问题时,应首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寻求解决;2. 如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教师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3.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4. 申诉人如有异议,可向学校主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委员会1. 学校设立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处理教师申诉;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3. 申诉委员会应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五、申诉处理1. 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3. 对确有问题的,学校应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4. 对申诉事项无问题的,学校应向申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申诉时限1. 教师申诉事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2.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附则1. 本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2. 本校内申诉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3. 本校内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我校旨在为教师提供畅通的权益保障渠道,促进教师与学校、学生之间的和谐关系,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教师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校内申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校内申诉,是指我校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教师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以及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教师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二)绩效考核结果;(三)职称评定结果;(四)薪酬待遇调整;(五)教学工作安排;(六)其他涉及教师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的申诉。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教师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 7 人。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 1 名,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教师的申诉;(二)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八条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当包括申诉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九条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听取申诉人陈述等方式。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合议,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高中教师申诉制度(2篇)

高中教师申诉制度(2篇)

高中教师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4.认为其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成员一般6~____名,办公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____天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____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事迹⒔簧晁叩笔氯撕硕晕尬蠛笄┳只蚋钦隆?第十条校长办公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与处理决定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权益,规范办案程序,疏解教师纠纷,促进校园和谐,发挥教育功能,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含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产业、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和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提起申诉,是教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不错不纠,实行回避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条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学校教代会负责人、校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校教代会主任和校监察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推荐。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按规定递补。

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第八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监察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教职工申诉制度和申诉办法

教职工申诉制度和申诉办法

内丘二中教职员工申诉制度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内部教职员工申诉制度。

学校内部教职员工申诉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允许教职员工进行申诉.4、尊重教职员工的人格尊严。

5、保护教职员工的个人隐私。

6、为教职员工提供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条件。

7、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职员工,不得打击报复.8、对教职员工提出申诉要高度重视,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好申诉问题,并给予圆满的答复,把问题解决在学校内部。

9、解决问题做到公开、公正、执法。

10、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机构教职员工申诉工作由工会组织负责.1、教职员工直接找工会或学校领导提出口头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报告给学校职能部门;直接投入校长信箱和电话申诉均可.2、由工会找教职工应该了解情况,并做好深入调查。

3、形成申诉调查报告,对教职员工申诉提出初步意见。

4、申诉材料及调查报告上报法制工作领导小组.5、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最终裁决。

6、由学校领导通知教职员工申诉结果,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教师申诉范围和程序简图。

xx学校教职员工投诉接收和处理机制

xx学校教职员工投诉接收和处理机制

xx学校教职员工投诉接收和处理机制XX学校教职员工投诉接收和处理机制为了维护XX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了教职员工投诉接收和处理机制。

本机制旨在及时、公正、高效地处理教职员工的投诉,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一、投诉接收1.1 投诉渠道教职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投诉:1. 电子邮件:教职员工可以将投诉内容发送至学校指定的电子邮箱。

2. 书信:教职员工可以将投诉信件邮寄至学校指定的收件地址。

3. 来访:教职员工可以直接到学校设立的投诉接待室提出投诉。

4. 电话:教职员工可以拨打学校提供的投诉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

1.2 投诉接收时间学校投诉接待部门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教职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投诉。

1.3 投诉要求教职员工在提出投诉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投诉内容应真实、客观、具体,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 投诉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在处理投诉时与投诉人联系。

3. 投诉人应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恶意投诉,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投诉处理2.1 投诉分类学校将根据投诉内容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教育教学类:涉及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2. 福利待遇类:涉及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问题。

3. 工作环境类:涉及工作条件、办公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4. 其他:涉及上述类别以外的问题。

2.2 投诉处理流程1. 收到投诉后,投诉接待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投诉事项。

2. 根据投诉类别,将投诉事项移交至相关部门或领导处理。

3. 相关部门或领导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

4. 投诉接待部门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并做好记录。

5. 对于重大投诉事项,学校将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6. 投诉接待部门将最终处理意见书面回复投诉人。

2.3 投诉处理时限学校对投诉的处理时限为:1. 一般投诉事项应在收到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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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共9-11人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
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诉人须自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

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复核,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

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

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
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复核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

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应由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复核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处理)的校内最终决定。

复核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
诉人应当执行复核处理决定。

教职工如对复核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复核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诉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复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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