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修订版
学校章程_师生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是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我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政策,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
第二章师生申诉制度第一节申诉范围第四条师生申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二)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质疑;(三)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反映;(四)对学校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五)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第二节申诉程序第五条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申诉人应当向学校设立的师生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材料。
第七条师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师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师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三节申诉委员会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师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师生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师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外专家等组成。
第十三条师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师生申诉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师生申诉事项。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申诉制度修改通知模板
尊敬的各位学生:为了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学生申诉制度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学生申诉制度通知如下:一、学生申诉范围1. 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2. 对学校作出的考试成绩、学位评定、荣誉称号等有关学业事宜不服的;3. 对学校提供的住宿、餐饮、教学设施等后勤服务不服的;4. 对学校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申诉途径1. 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 学生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 学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程序1. 学生应在收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3. 学生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4. 学生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四、学生申诉所需材料1. 学生申诉申请书,书面陈述申诉理由和请求;2.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3. 其他支持申诉的材料。
五、学生申诉注意事项1. 学生申诉应当基于本人真实情况提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2.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暂停执行;3. 学生申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4. 学生申诉结束后,应当接受学校作出的决定,并对申诉结果保密。
六、申诉制度修改时间本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申诉制度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学校名称)(通知发布日期)。
学校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师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4. 教师对学校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1.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学校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3. 学校在审查申诉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并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利。
4. 学校对教师申诉事项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四、申诉处理1.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
2. 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3.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4.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5.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
五、申诉期限1. 教师提出申诉的期限为自接到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
2. 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申诉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申诉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2. 教师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
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1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
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2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校内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2023年教师学生申诉制度1
大河路中心小学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学生旳合法权益,增进干部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广大师生依法规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及教育法律法规旳其他有关条款,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对学校有关部门未调查处理旳事件,应书面规定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学校有关部门旳调查处理存有异议,或认为有关部门故意迟延,可以向学校申诉。
第三条:凡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旳,均在申诉范围内:1、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2、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旳荣誉权、声誉权、隐私权;3、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旳学生权益和民主权利;4、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师法》规定旳教师权益和民主权利;5、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旳其他合法权利;第四条:信访工作领导办公室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德育处、校办负责同志等构成,由书记担任组长。
处理申诉旳常设机构为校务委员会。
必要时,可召开党委会、教代会受理。
第五条:教师、学生或其近亲属在应当懂得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旳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旳事实、理由,提出申诉旳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务会议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与否处理旳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校务会议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旳,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旳,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阐明理由。
第七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旳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公正处理旳。
第八条:校务会议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旳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炳荣中学教师申诉制度范文(二篇)
炳荣中学教师申诉制度范文近年来,教育事业日益发展,教师队伍也逐渐壮大。
然而,随着教师队伍的扩大,教师纠纷与申诉问题也逐渐增多。
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炳荣中学特制定了教师申诉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供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申诉渠道,让教师们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以下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一、申诉的范围和条件教师申诉制度适用于炳荣中学的全体教师,包括正式教师、代课教师和合同教师。
教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诉:1.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2.工作和教学环境不正常;3.工作分配和任务安排不合理;4.个人评价受到不公正对待;5.其他严重影响教师工作情绪和工作效率的问题。
二、申诉的程序步骤1.书面申诉:教师在发现自己存在申诉问题时,应当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诉。
申诉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的描述、时间、地点和相关证据等。
学校要求申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申诉材料审核和受理:学校收到教师的申诉材料后,将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
申诉材料审核的重点是确定申诉事项属实性和重要性。
3.调查取证:学校对申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相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与相关当事人进行面谈。
调查过程中,学校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客观性。
4.申诉处理与决定: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申诉处理方案,并根据申诉事项的轻重缓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调解或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处理,并向教师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追踪与评估:针对申诉处理的结果,学校将进行追踪与评估。
对于不满意申诉结果的教师,学校将提供更进一步的申诉渠道,并针对处理结果进行整改。
三、申诉的保密性原则教师的申诉事项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感问题,学校将始终遵守保密原则。
学校要求有关人员在处理申诉事项时,保持严格的保密性,不得随意泄露教师的个人隐私资料和申诉内容。
四、申诉的权益保障学校将保障教师进行申诉的权益,包括:1.教师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申诉;2.教师有权获得公正、透明、高效的申诉处理;3.教师有权获得及时的处理结果反馈;4.教师有权进行再申诉并获得重新处理。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二条申诉的组织机构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校外法律代表1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申诉程序 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
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4.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条回避原则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申诉的处理1.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生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反映。
3. 学生对学校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的行为提出投诉和举报,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反映。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1)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申诉书应当由申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 受理申诉(1)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2)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1)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审查申诉时,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
(2)审查过程中,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4. 决定申诉结果(1)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审查完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2)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诉结果等内容。
5. 申诉结果的执行(1)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决定,学校应当执行。
(2)申诉人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时限1.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范围1.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 认为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 对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4.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二、申诉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该校在校学生;2. 申诉事项必须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3. 申诉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4. 申诉事项必须具备明确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诉依据等。
2. 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诉调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4. 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领导应当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 申诉结果通知:学校应当将申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申诉决定的执行1. 申诉决定应当自送达申诉人之日起生效;2. 申诉人应当遵守申诉决定,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3. 学校应当监督申诉决定的执行,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申诉期限1.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调查;2. 学校领导应当自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 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
六、申诉监督1. 学校应当设立申诉监督机构,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2. 申诉人认为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领导未按规定处理申诉的,可以向申诉监督机构投诉;3. 申诉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领导。
小学学校内申诉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的范围1. 学生在学习、生活、活动等方面遇到的不公平待遇;2. 学生认为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3. 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有异议;4.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三、申诉的程序1. 申诉人应向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材料。
2. 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收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后,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应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如认为申诉事项属实,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4. 如申诉人对答复不服,可向学校校长提出申诉。
5. 校长收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6. 如申诉人对校长的答复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的要求1. 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 申诉人应尊重他人,不得恶意攻击、侮辱他人。
3. 申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诉的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申诉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时限。
2. 学校应确保申诉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诉人,并对申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
4. 学校应将申诉处理情况定期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申诉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与学生的和谐发展。
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它是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的一项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可从教师与学生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教师申诉制度的创设来自《教师法》。
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法》同时又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上述规定,是宪法所规定的申诉权在教师身上的体现。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设置了多项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相比,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的申诉权利具体化。
从申诉受理的主体来看,受理教师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他们只能是教师;此外,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当然具有执行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请求重新审判的制度。
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被请求方必须是国家司法机关,申诉的内容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被请求方为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诉的内容为享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的行政行为。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奖助学金、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2. 对教师教学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3. 对学生管理、学生处分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4. 对学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5. 其他影响学生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主体1. 在校学生。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四、申诉途径1. 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2. 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3. 通过学校领导进行申诉。
4.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五、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
2. 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
4. 审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 执行答复: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答复执行。
六、申诉结果1. 申诉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属实,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申诉不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告知申诉人。
3. 申诉部分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部分属实,要求相关部门对部分问题予以纠正。
七、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高店中心小学教师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组长:胡利(副校长)成员:张忠艳(工会主席)郑禄贵(副校长)郑兴宇(教务处主任)刘梅(工会成员)王伟(工会成员)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
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推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
(5)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
(6)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受教育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
(2)被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 -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三、受教育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受教育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
(2)受理。
申诉机构在接到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于受理,不符合申诉条件均答复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埋由。
(3)处理。
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逾期未作处理,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岩头乡小学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教导处、大队室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谌宏伟成员:蒋映华、粟文东、黄元坤、于冬生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教导处。
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请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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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事实与理由;5.提出申诉的时间;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郫县教育局提请申诉。
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
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安靖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
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
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九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议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
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被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
第十三条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
申请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越职越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平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
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