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担保履约保证金奖励办法(2008版)[1]
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
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分包资源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合格供方(工程)在民工工资支付、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到诚信守约,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合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平台内所有合格供方(工程)(纯检修类资源、钢结构制作(材料由合格供方(工程)自采)、钢结构分公司工厂分包班组(执行钢结构分公司相关管理办法)除外);其他特殊情况(如市场营销需求、公司拓展的新兴产业或战略转型产品、甲指、属地化特殊、特殊专业的供方(工程))由使用单位以专题报告形式报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经营采购部、计划财务部、价格控制中心、法律事务部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诚信保证金定义和作用诚信保证金是指申请加入公司分包资源平台的供方(工程)自主向公司缴纳的诚信保障资金(签订《诚信保证金协议书》(附件1))。
主要用于确保民工工资,或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时的资金保障,或材料供应商款项及时足额支付,促进合格供方(工程)按合同诚信履约。
3.缴纳金额、方式及周期注:①两年期间经公司考核履约情况优秀的企业,诚信保证金逐步返还。
②专业承包类:防腐保温、防水、筑炉专业50万,管道、建筑智能化专业100万,地基与基础(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滑模专业200万,钢结构制作(公司提供主材)、市政、幕墙、装饰装修、园林绿化500万,其余专业(或宝钢厂内资源)视情况约定。
4.诚信保证金的管理诚信保证金主管部门为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合格供方(工程)按要求缴纳诚信保证金、签订《诚信保证金承诺书》(在公司范围内通用)后,方可办理诚信手册(对于新引进供方(工程))或参与公司分包招投标(已在公司资源平台内的供方(工程))。
按“现金”形式缴纳诚信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成本,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上浮10%计乙方资金成本,按期结算。
其中不满一年的,1-6个月(含6个月)按活期利率计算,6-12个月按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按“承兑汇票”形式缴纳诚信保证金未到期不考虑资金成本。
深圳关于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深圳关于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委托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
合同金额:(大写:)
工程内容:
工程范围及具体内容: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
工程周期:__________
技术要求及标准:__________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
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
履约保证金使用规定:__________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
乙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
合同履行期限及解除:
合同履行期限:__________
解除条件:__________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
管辖法院:__________
其他条款:
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法律要求进行详细补充和修改。
工程履约担保金制度
工程履约担保金制度一、定义与目的工程履约担保金是甲方(业主)要求乙方(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缴纳的一种保证金。
其目的是确保乙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从该担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担保金的数额与支付1. 担保金的数额通常根据工程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担保金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担保金不计利息,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发生违约情况下全额退还给乙方。
三、担保金的管理与使用1. 甲方负责担保金的专户管理,并确保资金安全。
2. 担保金只能用于以下情况:-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需支付违约金时;- 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需承担返工或修复费用时;-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相关责任时;- 其他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
3. 甲方动用担保金前,需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担保金,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索赔损失等措施。
2. 若甲方无故扣留或挪用担保金,应向乙方支付双倍金额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作为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厦门金融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奖励办法
厦门金融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文件金融昌担保(综)字[2008]006 号厦门金融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奖励办法为了鼓励客户经理对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全面推行履约保证金反担保措施,完善我司风险控制组合,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公司的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履约保证金奖励办法。
一、本奖励办法中的履约保证金定义:定义:客户经理根据资金市场及保函同业市场情况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且履约保证金存放于我司,存期一个月以上。
我司不予承担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贷款利息,但可以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被担保企业支付相应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奖励计提方式:2.1 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按实际现金流入金额及存放天数计算奖励,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金奖励计提比例如下:新发生的担保业务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按 3%/年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履约保证金实际流入金额×3%×实际使用天数/360续保业务(直接续保或原担保业务解保后,不满三个月期限在同一家银行再次担保。
)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按 2%/年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履约保证金实际流入金额×2%×实际使用天数/360 2.2 履约保证金奖励的兑现:履约保证金奖励每季度末按本季度实际存放天数计算,并于季度结束后第二个月与工资一同发放。
2.3 履约保证金奖励兑现审批程序:公司核算人员计算——业务经办人员确认——财务人员确认——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送综合管理部与工资一同支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 履约保证金奖励的分配:履约保证金奖励的 60%部分在 A、B 角之间的分配(其中 A 角享有此部分奖励的 80%,B 角享有此部分奖励的 20%),剩余的 40%由分别由部门经理 40%、分管副总经理 35%、总经理 25%。
三、履约保证金所涉及的核算: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必须进入公司的保证金帐户,支付银行保证金时按业务审批规定的流程另行申请。
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闽财企[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41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8月31日前共同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基层各单位、项目经理部:为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对化建发2011年70号《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下发, 望遵照执行。
项目管理处2011年9月30日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一、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1.收取时间与收取程序1.1合同签订以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10日内由分包单位向项目部或基层单位财务补足。
履约保函到期前30日, 财务部门通知分包方重新办理。
1.2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 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不得以扣除工程款的方式抵缴履约保证金。
2.收取金额2.1合同价款低于1000万元时, 收取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1000万元时, 收取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2合同履行中, 如果合同价款变化幅度大于20%, 应按照变化后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额度。
增加时由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通知分包单位补缴, 降低时由分包方提出申请, 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预算中心同意后, 退还降低部分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1.退还条件1.1工程分包类施工完成, 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竣工资料整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退还;1.2专业分包类施工完成, 经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验收合格, 完成中间交接手续后退还。
2.退还程序由分包单位提出申请, 经项目各责任部门及项目总工、质量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明。
2、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应如实评价合同履约情况, 提出退付意见,如有扣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多个专业时应增加相关专业工程师意见。
深圳市建设局9条保函格式(投标、履约、支付、农民工支付)
投标保函保函编号:建保致(下称受益人):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将于年月日参加贵方工程编号为的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元(小写)元整(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 8日(含28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1. 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施工合同;3.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深圳华盟工程再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杨晓东电话:6 传真:0755-24小时查询86-0-(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保函编号:建保致(下称受益人):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元(小写)元整(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工程监理公司(全称:)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叁拾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规[2008]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8.08.28【实施日期】200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深建技〔1998〕5号1998年2月23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业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函告我局科技教育处。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建筑业建材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获准在我市从事检测工作的建筑业检测单位和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及接头;混凝土外加剂、试块和芯样;水泥;承重墙体砂浆试块;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建筑门窗;市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确定必须见证的其他建材)的送检、检验以及相关监督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取样及送检第三条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各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并且要保持取样人员的相对稳定。
关于正式对担保业务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明确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正式对担保业务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明确收费标准的通知集团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根据*****号文件《关于担保业务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对担保业务收取部分履约保证金。
现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就履约保证金及担保收费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融资类担保业务(含个人经营性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担保八级分类评分结果确定相应的担保收费标准及保证金比例。
八级分类结果、收费标准与保证金比例对照表* 注:1、在以上保证金比例对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保证金每上调5%,费率下调0.2%的标准进行转换,但最低收费标准不低于2%。
例如:某单工业类企业业务八级分类评分为82分,如果保证金为20%,则担保收费可以调整为2.8%。
2、用全额定期存单质押的项目,不论八级分类打分的结果,均不收取保证金。
3、各子公司总经理在上述履约保证金和担保费率收取基准上享有下浮10%的权限。
4、如果以上收费标准与当地市场有较大出入的,相关运营公司可以根据过去两年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与以上标准作对比,确定上浮或下浮的系数,若下浮系数超出总经理的下浮权限的,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个人类业务的保证金比例及收费标准:按经审批的各项业务操作办法规定执行。
三、履约担保类业务的保证金比例及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中科智担保(经管业务)字〔2005〕第0001号文件及其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保证金比例的决策权在集团董事会。
如果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予以书面说明,经集团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操作。
请各公司风险经理C角在《项目审核报告书》中对八级分类的打分结果予以严格审核,并根据打分的结果审核收费标准和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风险管理部经理严格把关。
特此通知!。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规定)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规定)内容导航:6什么是履约保证金呢履约担保所指的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形式。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律师解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法律主观: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4.2条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文件中的工程担保和履约保险要求
文件中的工程担保和履约保险要求工程担保和履约保险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保证措施,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按时完成的承诺。
这些要求通常会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各方在工程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就文件中的工程担保和履约保险要求展开讨论。
一、担保要求1.保证金在文件中,常见的一种工程担保要求是承包商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此保证金旨在确保承包商的履约能力,一旦发生合同违约或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使用保证金来弥补损失。
保证金通常以百分比形式进行要求,例如工程总价款的5%-10%。
2.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担保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工程担保方式。
根据文件要求,承包商需要向业主出具一份由银行开具的、金额等于合同价金额的信用证。
在工程履约过程中,一旦发生问题,业主可以依靠信用证来索赔。
3.保证书另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书。
承包商需要购买相应的担保保险,并向业主提供保证书。
保证书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违约或工程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和赔付机制。
二、履约保险要求1.工程一切险履约保险中的一项重要要求是承包商购买工程一切险。
工程一切险保障了工程项目在建设和维护期间的损失,包括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等。
购买工程一切险可以有效减轻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风险。
2.第三者责任险除了工程一切险外,文件中还可能要求承包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了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负的法律责任。
该保险确保了承包商的权益,并减轻了潜在的诉讼风险。
3.雇主责任险文件中可能会要求承包商购买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保障了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对雇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所负的法律责任。
该保险保障了工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承包商免受潜在的索赔风险。
三、保险金额要求文件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工程担保和履约保险的最低金额要求。
这些要求需要承包商按照合同价、工程规模以及相关风险因素进行计算,并购买相应金额的保险。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建规[2010]7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3日深建市场〔2002〕36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履约担保金法律文件(2024年版)
履约担保金法律文件(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履约担保金1.3 违约行为1.4 相关法律法规2. 履约担保金的金额与缴纳2.1 担保金金额的确定2.2 缴纳担保金的期限2.3 缴纳担保金的方式3. 履约担保金的使用与退还3.1 担保金的使用条件3.2 担保金的退还条件3.3 退还担保金的期限4. 违约行为与担保金处理4.1 违约行为的认定4.2 担保金的扣除与处理4.3 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5.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合同解除的条件5.2 合同终止的条件5.3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担保金处理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7.1 合同的生效条件7.2 合同的修改7.3 合同的解除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定义8.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8.3 保密信息的使用范围9. 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的条件9.2 转让合同的通知义务9.3 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10.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管辖法院11. 其他条款11.1 通知与送达11.2 合同的完整性与效力11.3 合同的打印与电子版本12. 附件12.1 履约担保金缴纳证明12.2 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12.3 其他相关文件13. 签署页13.1 合同签署日期13.2 合同签署地点13.3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14. 合同14.1 合同内容14.2 合同的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是指乙方为确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甲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1.3 违约行为1.4 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条履约担保金的金额与缴纳2.1 担保金金额的确定双方根据合同金额、项目难度、乙方信誉等因素协商确定履约担保金的金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深圳关于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深圳关于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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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深府函[2016]2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5
【实施日期】2016.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
(深府函〔2016〕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能中向企业收取的各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保证金项目
除以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下同)批准设立的保证金项目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一)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四)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七)投注站代销福利。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深府[2000]1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深府〔2000〕15号2000年2月2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已经市政府二届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的运作行为,维护市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担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正处级事业法人机构,依法注册,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财政对市担保中心实行定额补贴、一定三年(2000年至2002年)、逐步过渡至自负盈亏。
第三条市担保中心的宗旨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担保,探索出一条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中急需的流动资金、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路子。
第二章经营原则与范围第四条在保证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本中心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配套中介服务。
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为基本准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经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经营原则。
第五条经营范围:(一)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二)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三)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中介服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第六条担保资金来源:(一)市财政拨款;(二)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三)吸纳国内外投资机构的投资。
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
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结算及绩效评价指标审核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甬经中小[2009]10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5.12【实施日期】2009.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结算及绩效评价指标审核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9〕104号)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科工)局、财政局,有关担保机构:为了规范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结算审核工作操作程序以及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特制定《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结算及绩效评价指标审核工作操作办法》。
相关单位按该办法对2008年度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经委:洪涛电话:87186432市财政局:陈莉萍电话:87188057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结算及绩效评价指标审核工作操作办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结算审核工作操作程序,客观评价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范围担保机构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结算和2009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对象资格预审等情况,以及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绩效评价体系表部分内容。
二、审核文件依据1、《关于开展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中小〔2009〕48号)2、《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财政工〔2005〕370号)3、《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70号)4、《关于开展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甬经中小[2006]226号、甬财政工[2006]943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4]8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4.08.17【实施日期】2004.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深建字[2004]87号)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后续监管,制止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担保是我市以法规形式确立的强制性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三、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四、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有关保函的示范文本见附件。
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的原件送市、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并凭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应当立即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规定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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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担保(规章制度)字〔2008〕003号
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奖励办法(2008版)
为了鼓励客户经理对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全面推行履约保证金反担保措施,完善我司风险控制组合,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公司的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履约保证金奖励办法。
1.履约保证金奖励的定义:
保证金奖励:是根据各公司收取保证金计发的奖金,由集团按照规则计提到各运营公司,各运营公司自行确定内部分配细则。
2.履约保证金奖励计提方式:
2.1奖励比例:
2.1.1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按实际现金流入金额及存放天数计算奖励,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奖励比例
支付客户保证金利息情况
新增 续期
不支付 0.6% 0.5% 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 0.4% 0.3%
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 0.3% 0.2%
保证金基数、性质以财务确认为准。
2.2履约保证金奖励审批兑现程序:
2.2.1财务部核算人员计算——综合管理部复核——各部门经理审批——
内委单位负责人确认——财务部发放
2.2.2履约保证金奖励每季度末按本季度实际存放天数计算,并于季度结束后第二个月发放。
2.3履约保证金奖励的分配:
2.3.1业务系列70%,总经理8%, 职能系列人员22%。
2.3.1.1属于业务部门经理的项目来源,部门经理与客户经理按5:5的比率进行分配。
2.3.1.2属于客户经理的项目来源,客户经理与部门经理按9:1的比率进行分配。
2.3.1.3属于仍在保项目,但原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公司等情况,客户经理与部门经理按7:3的比率进行分配。
2.3.1.4属于业务部门经理的项目来源,部门经理与助理客户经理按6:4的比率进行分配。
2.3.1.5属于助理客户经理的项目来源,按2.3.1.2的比率进行分配。
2.3.2 职能系列人员按实际出勤月数和岗位系数进行分配:出勤未满半个月的不计发,出勤满半个月但未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计发;不承担业务考核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岗位系数为 2.5,部门负责人、区域评审官及监管经理(BD 同位)的岗位系数为1,6级(含)以上员工的岗位系数为0.7, 5级(含)以下员工的岗位系数为0.45;试用期员工按七折计发,委代质押业务操作员按六折计发。
3.项目代偿首先冲减收取的保证金并减少保证金奖励的计提基数。
因发生风险而续保的担保业务(我司不能自由退出的续保业务,由风险管理部提供给财务管理部)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提奖励。
如果风险项目到期顺利解保,可按续保担保业务补计提履约保证金奖励,该奖励金额由公司管理团队确定分配方案。
4.参与保证金奖分配的人员仅指发放时公司在册人员,人员一旦离职,不再参与公司保证金奖的分配。
5.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日起存入的履约保证金业务。
此时间以前存入的履约保证金,按原保证金奖励办法执行。
其他文件、制度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