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深意
中国财政收入存在的问题
续——财政收入外流现象 ——财政收入外流现象
◆另据有关专家介绍,近几年占我国90%以上的 税收收入,都不同程度存在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 如西气东输项目,将天然气从新疆输送到上海, 目前我国对运输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其税基是按 运输量和运输距离决定的运价,而按现行税收制 度规定,营业税在公司注册地上海缴税,营业税 税基发生在几千公里的长度上,有十几个省(区、 市)政府管辖的区域都构成了税源。但除新疆从上 海获得一部分非制度性补偿外,其他沿途各省(区、 市)和居民虽然已经并将继续为西气东输工程提供 资源,如相关的移民、占地、治安等,却都拿不 到在当地形成税源所产生的营业税。
中国财政收入中存在的问题
4:财政收入与GDP脱轨现象加重 ◆2009年年中调高烟产品消费税,使2010年 一季度国内消费税增幅提高。 ◆CPI、PPI开始上涨,价格因素使得税收收 入相应增加 。 ◆关税。
中国财政收入中存在的问题
5:后发展地区的税收外流现象 案例:总部经济现象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 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 他地区,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 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譬如, “总部”最集中的北京,近年税收连续达到20%—30%的增速, 其主要原因是,目前全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有180余家,北 京市占有90余家,其中西城区38家,约占全国的20%。这 38家企业的下属二级成员企业近1300家,各级成员企业多 达几万家,其大部分分布在全国各省(区、市)。这些分散在 全国各省(区、市)的各级成员企业,不得不依靠所在省(区、 市)“埋单”,却不能为所在地获得相应税收。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的合法、合规与有效利用。
第二章土地出让收入定义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溢价收入等。
第三章财政部门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包括制定征收政策、监督征收过程、管理征收收入等。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四章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的具体操作,包括土地出让计划的制定、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出让金的核算等。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土地出让金征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地方国库职责
第九条地方国库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纳、保管和拨付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
第十条地方国库应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纳、保管和拨付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出让收入的规模和用途,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章收入缴纳与支出安排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的支出应按照预算安排和国家政策进行,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
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或投资者时所收取的费用,属于一种非税性质的收入。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上交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等。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对于地方政府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可以用于补充地方财政预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主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家土地政策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是根据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也有所差异。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通常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分期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则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对于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笔重要的费用。土地出让金的支付通常是开发商或投资者在竞拍或申请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提供的资金。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有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合理评估和规划。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在财务会计中属于非税收入,需要进行准确的核算和记录。在会计核算中,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当以科目的形式进行
记录,一般是记在“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下。同时,还需要编制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相关会计凭证和报表,以便监控和管理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在财政管理中也需要进行监管和使用。地方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土地出让金功能与管理制度完善
式助长的“ 圈地” 行为 , 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四) 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对于长期拖欠 出让金 , 未利用闲 ( 一) 盲 目出让、 土地 出让金征收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 置土地 , 要采用法律手段 , 明确 开发区土地局 、 规划建 设环保局 、 部分地方政府不顾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 , 为获取土地 出让金 财政局 、 招商局 、 征 地拆 迁办 、 建管办 、 房管所等部 门职责 , 制定措 而盲 目扩大城市规模 、 盲 目加大 旧城改造力 度 , 大量 出让 国有 土 施 , 齐抓共管 , 建立预防及惩 处拖欠土地 出让 金和违约 闲置 土地 地 。另一方面 , 一些地方领导法制 意识 不强 , 人为干预土地审批 、 机制。 采取有力措施清缴拖欠 土地 出让金 , 或者依法收回该地块 , 供应。 一些地方政府不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 , 低价出让 土地 。 甚至 作为土地储备 , 使得土地得到更合理有效利用 。 把土地审批管理权违规下放给园区管委会 ,造成 园区用地失控 , ( 五) 对土地基金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土地基金所有支出编制预
算, 实行“ 收支两条线 ” 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 , 支出一律通 规模扩张 , 其次 , 要 以经济手段控制城市土地 出让规模 , 即根据各 过地方基金预算从 土地 出让收入 中予 以安排 , 实行彻底 的“ 收支两 城市 的年度用地规模和城市等级 ,由省级政府 向城市用地市 、 县 条线 ” 。土地 出让收支情况 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政府依法向同级 政府 收取一定 的土地收益 , 年度用地越多需要 交纳的土地 收益也 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 、 罚没 越多 。三是经 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 , 工业用地也要逐 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 的一种管理方式 ,即有关部 门取得的非税 收 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 , 严禁低价出让 土地 。四是 土地 收入预 入 与发生的支出脱 钩, 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 支出由财政根据 算及 执行情况要 向地方人 大报告 , 接受人大监督 , 审计 部 门也要 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 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加强审计监督 。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
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理财为民,服务群众的意识,提高财政服务经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阳高县财政局着眼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根据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安排,我们对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XX年出让土地73宗,出让面积平方米,出让总价款万元。XX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尚存较大缺陷。据国办发[XX]100号文件规定:“从XX年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县是从XX年1月1日起方开始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另外,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急需提高,XX年及以前,我县尚没有编制完整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是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
入之一。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平衡与稳定,对于保障土
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面,仍存在
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
的收入。土地出让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而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用途较为广泛。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至关重要,但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受宏观经济影响,土地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土地出让金
收入不稳定,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土地出让金支出不够透明。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支出方面缺乏透明度,
存在着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明确等情况。
3. 土地出让金流向不清晰。有关监管部门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流向跟踪不够到位,导致一些土地出让金被挪作他用。
4. 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不完善。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一些相关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为了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案可在以下方面进行优化改进。
1. 健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
加快土地出让金预算执行进度措施
加快土地出让金预算执行进度措施
近年来XXX市财政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认真规范和完善土地出让金管理,不断提高了土地出让金管理绩效。
一是加强预算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土地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将与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加强使用管理。
在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上遵循有保有压有倾斜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优先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严格按照规定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相关基金,土地净收益向新农村倾斜,确保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规范。
三是加强交易管理。
积极配合国土、监察部门做好土地交易管理,推行土地出让网上拍卖的模式,有效遏制竞拍人恶意串联、串标行为,做到阳光拍卖,充分挖掘国有资产的最大潜力。
四是加强征收管理。
建立财政、国土及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宗地招拍挂动态管理台账,加强部门间的票据流转、账目核对的运行监管机制,并定期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清理,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允许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另外,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允许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土地出让金“黑洞”和欠账问题成因分析
文/本刊综合梳理近年来土地领域的审计报告以及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土地出让金征收存在“黑洞”和欠账的问题,几乎次次上榜。近期一些地方官员的贪腐案,也多涉及土地交易中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可见,治理土地出让金收入方面的“跑冒滴漏…‘黑洞”,以及“楼卖完,土地出让金没给”等问题,实在耽误不起。土地出让金一旦成为某些人的“零花钱”,公众利益就会被严重蚕食,花在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廉租房建设上的钱,就会大打折扣。土地出让金“黑洞”成因剖析要治理土地出让金征收存在的“黑洞”和欠账问题,先要弄明白该问题的成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土地出让金一直是很多地方政府预算外的收入。即使部分地方的土地出让金占据了地方财政的“半壁江山”,仍没有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如此一来,土地出让金就变成了“监督外资金”,很容易沦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私房钱”,如何花、花在哪儿及是否“跑冒滴漏”,都是一本糊涂账。“土地出让金减多少、缓多久,全凭领导一句话”,“楼盘都卖完了,土地出让金还欠着”,也就不难理解了。另一重要成因在于,在现行土地征收与出让当中,很多地方领导干部的权力太大,缺乏制约。尤其是地方“一把手”,对地方土地出让事宜时有干预,被开发商的利益输送拉拢后,频频违规少征、缓征、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多少、缓多久,全凭其一句话。当某些地方领导与开发商实现利益均沾,土地出让金征收规定便会成一纸空文。根据土地出让金来源的不同,法律上作了两个不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对于存量的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人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也是在2006年,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这个通知详细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金的使用范围,即: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其他支出。虽然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资金使用需经当地人代会审议,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除了象征性地每年一次向地方人代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以外,地方人大再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监督政府实施公共财政的手段。不过,即便是地方政府向地方人大作了财政报告,地方政府在很多资金的使用情况上也是语焉不详。而对于那些没有纳入预算内支出的土地出让金,人大就更难施加实质性的监督了。与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上权力过大相伴而生的则是问责机制缺乏。近几年来,国家审计署屡次发动“审计风暴”,但每当“审计风暴”过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并没有因为违规(或者说是违法)使用财政支出而受到处理:他们并不会因此而耽误仕途,更不要说因此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先例,后来者才敢在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方面置国务院的规定于不顾,继续违规使用。以上原因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上几乎可以随心所欲,既可将其用于国务院规定的项目,也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自由用于各种项目;既可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还可用于增加地方政府投资的企业的注册资本,甚至还有用于职工住宅建设等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黑洞”亟待修补一个可行之计是,强化地方人大对政府使用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地方政府除应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专项基金以外,还应随时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明确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让土地出让金真正成为公共财政的一部分,而不是变为个别部门可以随意取用的小金库,这一点非常重要。今后土地出让金使用的情况报告更多应出现在地方审计部门提交给地方人大的报告中,而不是出现在国家审计署的审计调查结果中。尽管国家审计署
浅谈应对土地出让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看法
I问题採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浅锬咖±1吡蝻舯肫關的看法
□李晶周海慧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概念界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 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一次性交 付的金额。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土地出让金,将累计 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 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 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二、 土地出让金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中的问题
盲目出让、土地出让金征收不到位。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不 顾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为获取土地出让金而盲目扩大城市 规模、盲目加大旧城改造力度,大量出让国有土地。另一方面,一 些地方领导法制意识不强,人为干预土地审批、供应。
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就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土地出让金作为货币地租,可以明确地从房价中剥离出来,但是 在现实中,土地出让金却成为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的组成部分,成为计税基础。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地租是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但 却必须在承担义务时缴纳营业税和契税。土地使用者同样为缴纳 地租的行为承担营业税和契税。
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次性把几十 年的地价都收上来,以后几十年就不能再收了。而土地越批越少,况且地价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开发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的,因此,实则是减少了土地收入。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6]6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的规定,现就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指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京外中央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后取得的收益。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土地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单位取得土地收益,应在当日内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土地出让金审计的切入点及方法
擅 自减免 、 擅 自出台违背 国家政策法律 的优 惠 租代征 ” 农 村集 体用 地等 问题 。三是 检查 是否 建立 了被征 地农 政策或先征后返 等行 为; 票据使用是否符合 规 民社会 保 障制度 , 是 否足额 落 实社会 保 障资 金 , 被 征地 农 民生
定 ,是否使用全 省土地 出让金统一监制票据 , 活和 养老 是否得 到 基本 保障 , 重点 关注 有无 挪用 、 拖欠 被 征地
让用地 , 相关 政策也有所规定 。划拨用地 主要用于 国家 机关 、 军 到底 , 才能发现土地 出让金可能被有关 主管部 门用 于弥补行政经 事、 城市基 础设 施和公益事业 、 国家重点 扶持 的能 源 、 交通、 水 利 费不足 、 发放奖金 、 建造办公 大楼 、 投 资注册企业 、 出借甚至 形成 等基础设施 等用地 , 属于无偿取 得土地使用权 ; 出让用地是 目前 “ 小金库 ” 或被被个人贪污私分等问题。
和农业 开发 资金 , 有无 隐瞒 收入 , 设 置帐外 帐 收 、 转 用情 况 , 重 点 检查 是 否严 格 依 照土 地利 用 总 体规 划 、 年
行为 。有无利用暂存款 、 国有资产处 置收益 等 度计 划和 有关 审批 制度 审批 征地 、 农用 地转 用 , 是 否严 格 落实 科 目, 缩小 收支规模 , 截 留上级收入行为。 有无 耕地 占补 平 衡 、 基 本 农 田保 护 等耕 地 保 护 制度 , 是 否存 在 “ 以
论如何改善土地出让金管理
报 表 和 年 度 预 、 算 。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些 地 方 仅 关 决 但 一 注 一 般 预 算 收 支 、 金 预 算 收 支 和 预 算 外 收 支 的 预 决 算 基 管 理 。 括 只把 作 为基 金 收 入 的 “ 地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 包 土 缴 人 金 库 . 全 口径 土 地 出让 金 收 支 则 缺 乏 财 政 预 决 算 的 而
尚 急 需 加 以解 决 。 笔 者 认 为 . 有 效 改 善 土 地 出 让 金 管 要
理 . 必须注重 : 就
一
的地 方 为 了招 商 引 资 的 需 要 . 价 出让 国有 土 地 . 是 先 低 或 收 取 土 地 出让 收 入 .后 又 以其 它 方式 返 还 给 开 发 商 或 其 他 企 业 。 另 外 , 着 房 地 产 价 格 升 温 . 理 位 置 较 佳 的 土 随 地 地 成 了抢 手 的 “ 馍 馍 ” 而 一 些 有 权部 门 和 个 人 则 为 了 香 . 谋 取 自身 利 益 .与房 地 产 商 搞 以房 产 抵 土 地 出 让 金 等 隐 形 交 易 . 应 征 土 地 出 让 金 转 作 部 门 或个 人 的非 法 利 益 . 将
益 . 标 准提 取 业 务 费 。 超
3未 征 土 地 出 让 金 的 问 题 时 有 发 生 审 计 中 常常 发 . 现一 些 地 方 由 于 政 府 行 为 、 门 行 为 、 至 个 人 行 为 而 部 甚
国办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doc
国办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管理采取收支两
条线-
按照国务院最新下发的文件,从明年开始,土地出让收支将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在土地收益新分配中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的同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100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100号文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这就是说,明年开始土地出让金不再成为第二财政或小金库。”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李全博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收益分配明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表示,2004年之前,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即“取之于农,用之于城”。
此后2004年,国务院出台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至少要拿出“土地出让收益”的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此次100号文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除了之前规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等之外,增加了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农支出等新范围。
其中,文件规定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但100号文并未规定各自比例。
一位财政系统人士表示:“此次土地出让金分配方案中没有具体比例,主要是涉及到几个部门之间有些不同看法,需要在落实中适当调整。”
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管
5
年第5期总第期
&信息决策(下半月刊
)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管
□
刘
湘
摘要如何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保全国有土地
资产,是国土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
课题。关键词
土地出让金
收支
管理
土地收益基金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识:A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随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出让总量及其土地供应中所占比重不断扩大,国有土地出让金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然而,由于管理薄弱等原因,减免、低价出让土地和挤占、截留、挪用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现象较为普遍,大量应由政府取得的土地收益趋于流失。长期以来,国有土地出让金以非税收收入的形式游离于预算之外,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据测算,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超过100亿元。因此,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保全国有土地资产,是国土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范围界定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时,被出让人承担的一种费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涉及到宏观经济发展、土地资源配置、财政收支平衡等重大问题。本文将探讨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问题,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
土地出让金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和其他形式的土地转让活动。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管理、土地开发补偿和建设费用、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问题
1. 收入来源不明确
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来源较为复杂,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转让等多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土地出让金收入来历不清晰、流向不明确的情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法收入。
2. 支出使用不透明
有些地方在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上存在着不透明、不规范的情况。部分地方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填补财政支出缺口,而非用于土地管理和公共设施建设。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使用的监管机制,确保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三、解决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法收入和使用。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规定和使用范围,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
资产流失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
失的通知
(2001年5月29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出让土地、大量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等现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管理,严禁非法出让国有土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依法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规划部门提供具体地块的用地指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提供地块(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者以上竞标的均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
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总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管理。确定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招标拍卖底价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研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价格应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和市场地价水平评估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的,按评估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但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差额部分的40%。申报特殊情况用地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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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土地出让收入有地方“第二财政”之称,因而这一管理体制变化引起各方极大关注。
“土地收入的自收自支是刺激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的关键诱因,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将有利于从体制深处遏制地方用地冲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王雍君这样告诉《瞭望》新闻周刊。
曾有过将土地收入纳入预算的想法
“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表明中央要规范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王小映指出,其实此前曾提出过将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且也有过一些规范土地出让金分配使用的专门规定,但地方政府执行的积极性并不高。
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例,为了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抑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国家很早就出台政策,规定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从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收取相当于平均土地纯收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开发整理。但地方政府缴纳并不积极,甚至拖欠或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予以规避。又如2004年文件规定,土地出让纯收入中15%应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后来又规定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失地农民生活社会保障支出和生活补贴,地方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也不大。
地方不积极的原因,有分析人士认为主要有二:一是上交到中央进入专户的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运转的速度较慢,缺乏效率;二是一旦纳入预算管理,就意味着每笔用度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地方政府支配起来就不那么顺手了。
1993年底实行分税制后,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所得税为中央、地方所共享,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则全部划归地方所有,由此,不进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土地出让金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在一些地方其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国土”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思维定式。
遏制用地冲动发挥土地出让最大效益
土地出让金“体外循环”,成为地方用地冲动日益强烈的重要原因。
据统计,全国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收入多年来呈现增长趋势,财政部有关人员表示,这些收入由于没有纳入预算,有的被挪作他用,甚至被拿去抵押贷款。2005年的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土地出让价款共5505.15亿元。但扣除各种费用和成本之后的土地收入纯收益,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将资金分配和安排,却并未见到详细清单。
刘文甲在国土系统素有“老规划”之称,据这位土地专家估算,当前土地交易的利润率接近250%。正因如此,地方政府才如此地热衷于经营土地,不履行监管职责、乃至顶风作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部分城市分片执法检查情况统计显示,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61%和5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
“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员表示,滥占耕地现象凸现,一些地方“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造成工业用地过度扩张、重复建设。
长期关注农村征地问题的王小映透露,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根据他们在全国范围内调查显示,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款占“招拍挂”所得款项的比例平均值是5%左右,也就是说,当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能得到100万元时,失地农民仅能得到5万元左右”。而据调查,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入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意味着市、县政府不能再随意支配和使用土地出让收入,而必须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在王雍君看来,这将“有效遏制土地出让收入体外循环,遏制非法违规用地,同时也使征地补偿支出的足额到位有了政府预算的保证,有利于各项规定的支出得到落实”。
比如《通知》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等,如果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地方预算,执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
各地落实仍是难题
“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能否有效实施,采访中专家认为确实难度不小,需要精心的政策和制度设计。
谈及实施难度,王小映认为有四:
首先,土地收入受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及土地市场需求等影响,收入并不稳定,因而要事先做准确预算并不容易。
其次,那些作为公共投资使用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是土地出让总价款核减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之后的收入,需要进行专门的核算,因而从时间上看其进入当期财政预算很困难,但可以考虑纳入下期财政预算。
第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使用存在规范问题。针对此,王小映具体进行了三条解释:一是要对地方政府的投资方向进行严格界定,尤其对地方政府不愿意花钱的地方,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农业土地整理开发、廉租房建设等,必须以严格的政策规定保证优先投入;二是投入使用方向的比例怎么划,全国“一刀切”不一定符合各地实际;三是如何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差别。我国东、中、西部情况迥异,城市地区和农业地区情况也不同,因而需要认真考虑。如东部地区土地出让价格高,因此土地收益中土地出让纯收益比例高而税费占比小,客观上支持城市建设的资金也多;而西部则相反,这就需要通过科学安排土地税费体系和税费标准,通过中央和省级政府适当集中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来调节和平衡地区之间的这种差别。
第四,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土地税费的政策功能。比如,目前耕地占用税税额很低,并且与基本农田等耕地的保护级别相脱节,大大削弱了其约束耕地占用、保护耕地的政策功能。耕地开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在全国范围和一些省(区、市)内缺乏系统规范的执行标准体系,其使用、转移、管理和监督等缺少统一的严格规范,限制了其在耕地占补平衡方面的地区调节作用。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土地保有税其征收的范围太窄,并且从量而非从价征收,征收标准太低,不能发挥保有税的调节作用。
在王小映看来,要解决上述问题,最基本的是要界定清楚“土地出让金”的概念,是土地出让的总价款收入,还是总价款收入减去成本即征地补偿、拆迁、规划、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