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资料协定重点知识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个国家对于某一所得项目的征税权由该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居民国有权征税,非居民国有权放弃对该所得项目的征税权。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
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采取抵免、抵扣和税收豁免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项目而被重复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协定还规定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各国应当相互交换涉及税
收的信息,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
最后,国际税收协定还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确保各国之间的税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总的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税收不公平,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围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围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围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1.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国际税收协定,在很⼤程度上受《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
从各国所签订的⼀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协定适应的范围1.⼈的适⽤。
⼀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于缔约国双⽅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
各类税收协定⼀般将所得税和⼀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
⼀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的全部领⼟和⽔域。
4.时间的适应。
⼀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件后⽴即⽣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协定基本⽤语的定义1.⼀般⽤语的定义解释。
⼀般⽤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缔约国”、“缔约国另⼀⽅”、“缔约国⼀⽅企业”等。
2.特定⽤语的定义解释。
特定⽤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具有直接的制约作⽤,必须对特定⽤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
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语的定义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些只涉及专门条⽂的⽤语解释,⼀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项主要内容。
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项:⼀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
对缔约国⼀⽅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般规定适⽤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
⼆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般适⽤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的原则。
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
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
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
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
如对各项所得由哪⽅先⾏使税收管辖权,先⾏使税收管辖权的⼀⽅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法。
第十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及其与国 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立法保证
税收协定的法律效力,是由缔约各方完成各自
的法律程序确立起来的,它对缔约国必然会有很 大的自我约束力。 2.外力保证 税收协定的签订,标志着缔约国作出了郑重的
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居住国征税 。
《联合国范本》对国际海运所得,规定居住
国和来源税收分享。
(二)投资所得
对于股息和利息:两个范本规定,由居住国 和来源国双方分享税权。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发组织范本》建
议由受益人的缔约国独占征税权;《联合国范
本》规定,来源国和居住国分享税权。
(三)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经合发组织范本》建议:(1)居住国征税 ; (2)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时来源国征税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 费用扣除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
(二)相互协商程序
1.相互协商程序内涵
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任何一方对其的课税
活动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时,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根据该纳税人提出的申诉进行适当的 协商处理,并规定了这种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2.相互协商的内容
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 (二)签字 (三)批准 (四)交换批准书
1968年,联合国提出《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间关于税收协定的指南》。 1977年将指南修改成协定范本,即《联 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 1979年 通过该范本,简称为《联合国范 本》或《UN范本》 。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国际税收复习资料.
第一篇导论第一章导言判断题1.国际税收有其自身法定的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
2.涉外税收只反映国家与涉外纳税人的征纳关系,而不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为避免国际商品流通的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各国自愿实行单一目的国原则。
简答题1.简述国际税收分配与国家税收分配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
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4.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范围。
第二章主体与客体判断题1.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属地兼公民管辖权。
2.一般说来,一个国家国内法对居民个人条件规定的居住时间标准,与它的居(公)民管辖权行使范围是成反比关系。
简答题1.简述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2.简述原产国原则和目的国原则。
第二篇国际重复征税判断题1.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都属于关税。
2.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应该是对等的相互减让。
3.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发生,与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制有关。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避免电子商务的国际重复征税作了如下阐述:网址本身不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网址主机经营业务,不构成常设机构。
5.国际重复征税按其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法律性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6.虽然甲国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但乙国仅采用地域管辖权,所以在甲国和乙国之间不会产生重复征税。
7.常设机构就是其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8.我国是按照劳务提供地标准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9.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只能是各国实行统一的消费地原则。
10.从有利于鼓励投资的角度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将会给本国居民(公民)跨国纳税人带来更多的优惠照顾。
11.跨国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12.跨国的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所在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13.在国际上,关于税收饶让抵免,一般都是通过有关国家各自的税法来加以规定和执行的。
国际税收知识点
第一章导论1.1国际税收的含义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一、税收的基本概念1.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一种分配2.税收是一国政府同它的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二、国际税收的概念1.具备税收的基本特征2.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国际税收是各国课征税收的国际影响和各国间的税收协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各国对其管辖权下跨国流动的人员、资本和货物的征税关系。
(朱青)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它体现了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程永昌)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朱青)⏹国际税收活动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程永昌)⏹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税收协定(2)非合作性协调---税收的国际竞争1.1.3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国际税收协定重点知识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考情预测■本章重点与难点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本章内容精讲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
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二)抵免法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国际避税地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1)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五、国际税收协定■考题与典型例题一、单项选择题1.(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
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国内所得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B.33万元C.34.5万元D.49.5万元[答疑编号34714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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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国家(征税主体)对()进行的重复征税。
A.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B.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税源C.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D.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税源【您的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重复征税的关键是对同一税源的重复课征,因此选项B、D都不符合这个关键性判断依据。
对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2.国际更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C.跨国纳税人的存在D.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至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至叠是国际至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3.某集团公司,其母公司设在中国境内,在境外A国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2009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已知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子公司在A国缴纳所得税300万元,并从税后利润1200万中分给中国母公司股息200 万元。
则该母公司应就分回的税后利润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0B.50C.12. 5D.62. 5【您的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1)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为:200 + 300X[200《(1500 —300)] =250(万元);(2)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为:300X [2004-(1500-300)] =50 (万元);(3)间接抵免限额=250X25%=62.5 (万元),分同的利润在国外实际缴纳所得税50万元,山于小于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部抵免,所以母公司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2.5-50 = 12. 5 (万元)。
4.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8万元, 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
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和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A国应征税额为()万元。
税收协定解读之一国际税收协定的适...
税收协定解读之一: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梁若莲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谴恿礁鑫 燃右远ㄒ宓模阂皇侨说姆段В 撬爸值姆段В 簿褪撬笆招 ㄊ视糜谀男┤撕湍男┧爸帧4送猓 舶 ㄊ奔浞段Ш涂占浞段А?一、人的范围早期的税收协定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公民,也就是以国籍原则来确定协定的适用范围。
然而,随着跨国投资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完全按照国籍原则来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越来越脱离现实,难度颇大。
因此,各国逐渐放弃了国籍原则,转而采用居民原则,一般都在所签订的协定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换言之,除了纳税无差别待遇、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等个别条款之外,不是缔约国的居民,不得享受协定的待遇。
之所以将协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缔约国的居民,是因为只有一国的居民才对本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向该国纳税。
也只有这样的人,在其所得来自缔约国双方国家时才存在被双重征税的可能,也才有权利要求其居民国为其在对方国家取得的所得采取措施取消除双重征税。
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在缔约国双方国家之间不存在居住地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因而也就不存在缔约国之间双重征税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居民的人,应该是在缔约国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各国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不同,引发了合伙企业是否构成缔约国居民,从而是否适用协定并享受相关待遇的问题。
一些国家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甚至公司实体)进行课税;其他国家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上的透明实体,也就是认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而对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所得的各自份额进行征税。
在前一种情况下,合伙企业被视为公司或者按照与公司相同的方式课税,符合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定义,可以适用协定并享受协定待遇。
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作为一个透明实体,在缔约国并不承担纳税义务,因此不能构成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可拒绝给予其享受协定待遇。
税法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主要考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 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 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 税的措施。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 述
一、国际税收 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 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 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和地区之间 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1)联 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 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2)区别: 两者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 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 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的各 种协议和各种规范。 3、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涉外税收本质上 是国家税收的延伸,是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征收的 各种税收的统称。
间接抵免 1、定义:是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 住国纳税义务。 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包括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 (1)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国税收抵免。 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相应利润(即还原出来的那部分国外 子公司所得),就是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因而也就可以并入母公 司总所得进行征税。 其计算步骤如下: ①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回的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②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税前所得=母公司分得的股息(税后)+母公司股 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③抵免限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税前所得×母公司所得税税率 ④比较: 当①母公司已承担税额<③抵免限额时,允许抵免税额=实缴税额,差额应 补税; 当①母公司已承担税额≥③抵免限额时,允许抵免税额=抵免限额 思路:先将从子公司分回的股息,由税后还原为税前所得。然后计算该税前 所得已经在子公司承担的所得税和抵免限额。最后取小者为实际允许抵免的 税额。
国际税收重点及参考答案
一、导论1.什么叫国际税收?其本质是什么?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及其有关法律规范3.什么叫常设机构?确定常设机构利润的方法有哪些?常设机构: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营业场所,没有规模上的范围限制;相对的固定或永久性;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场所。
确定常设机构利润的方法:①归属法(实际所得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课税,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国内的营业利润。
②引力法(比照或类似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课税范围以外,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同,其取得的所得,也要纳入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
③分配法: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办法分配给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为课税范围,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
④核定法: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营业收入核定利润和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课税范围。
4.跨国自然人居所的判定①法律标准:有关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
②户籍标准:具体划分为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③住所或居所标准: (1)住所:指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一般是配偶、家庭和财产的所在地,日、德采用。
(2)居所:指人的习惯性居住场所,纳税人不定期居住的场所,即为经商、求学、谋生等目的而作非长期居住的场所。
又称“财政住所”(fiscal domicile)(英、加、澳)。
居住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间,即为本国居民纳税人。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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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页,共33页。
(四)国际税收(shuìshōu)协定滥用 的防范措施
对第三国居民 (未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guójiā)或地区) 适用税收协定要有相关规定并严格审查。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shuìshōu)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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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页,共33页。
(五)限制(xiànzhì)资本弱化 法规
=(子公司所得(suǒ dé)税+①)×母公司股息/子 公司税后所得(suǒ dé)
◆③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条件下,可准予抵免应缴税额; 否则,应按限额抵免应缴税额。
④◆母接公下司来来的自抵子免、计孙算公同司前的所得(suǒ dé)额=母公司股
息+③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shuìshōu) 协定)
税法(shuì fǎ)(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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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页,共33页。
五、国际重复(chóngf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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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指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duìxiàng)皆课 税形成的重叠征税。(狭义)
•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还包括对不同纳 税主体、课税客体以及因确定标准和计 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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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guójì)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指利用税法的漏洞(lòudòng)、特例和
缺陷, 规避、减轻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 ﹡行为人不违法,
逃税:指采立取法虚不报倡、导隐并瞒应、制伪定造反等避非税法法手律段,。
逃避或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法(shuì fǎ)(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只能给予间接抵免。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shuìshōu)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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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 (2)
d. if he is a national of both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m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means a fixed place of business through which the business of an enterprise is wholly or partly carried on. 2. The term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cludes especially: a. a place of management; b. a branch; c. an office; d. a factory; e. a workshop, and f. a mine, an oil or gas well, a quarry or any other place of extra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对其 实施税收管辖权和给予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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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预测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本章内容精讲
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
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二)抵免法
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
(1)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五、国际税收协定
■考题与典型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
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国内所得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答疑编号34714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跨国纳税人的存在
D.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答疑编号3471401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根本原因。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主要目的在于既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A.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B.维护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C.兼顾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国际组织在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作用
[答疑编号347140103]
『答案解析』较为注重维护居民税收管辖权是《经合组织范本》的特点。
《联合国范本》并未强调兼顾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更没有强调国际组织在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作用。
4.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称为()。
A.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B.政治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D.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答疑编号347140104]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5.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手段是()。
A.利用避税地
B.利用资本弱化法规
C.利用转让定价
D.利用公司组织形式改变
[答疑编号34714010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
1.(2009年)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的有()。
A.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的重叠
C.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答疑编号347140106]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的种类。
国际重复征税根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按照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包括()。
A.地域管辖权
B.公民管辖权
C.国籍管辖权
D.居民管辖权
[答疑编号347140107]
『答案解析』按照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有2种: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国籍管辖权说法不存在。
3.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被各国普遍采用的有()
A.免税法
B.扣除法
C.抵税法
D.抵免法
[答疑编号347140108]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4.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如下所得()。
A.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
B.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
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D.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
[答疑编号347140109]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法律实体,因此子公司在国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不得直接从母公司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只能给予间接抵免。
5.在应对避税地避税的对策中,常用的对策有()。
A.反延期纳税
B.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
C.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D.正确处理本国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实体所取得并积累起来的所得
[答疑编号347140110]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BC属于限制避税性移居的反避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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