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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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或审、裁审分立、各自终局——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的探讨

或裁或审、裁审分立、各自终局——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的探讨

或裁或审、裁审分立、各自终局——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的探讨吴亚平【摘要】现行的普通劳动争议的仲裁存在处理程序步骤多、周期长,一般要经过一裁二审等程序才能走到执行程序.而工伤案件处理程序更多,时间更长.这种程序上的繁琐和拖沓,直接影响到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与公正,影响到社会劳动和谐.实现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简化,可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行或裁或审、裁审分立、各自终局制度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它为劳动争议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多元化的程序选择,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地运行.【期刊名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29)004【总页数】4页(P18-21)【关键词】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或裁或审【作者】吴亚平【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北京10004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46劳动争议大多涉及到劳动者的饭碗和生存,涉及到其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理应要高于其他争议处理的效率。

而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比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更复杂、步骤更繁琐,周期更长。

因此,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着力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缩短周期,提高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即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程序来解决。

其中协商程序和调解程序的启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双方当事人选择则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则无,协商和调解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因而是可有可无的。

而劳动争议仲裁却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是通向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的必经程序。

姑且暂不计算仲裁前的协商调解程序,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要经过一裁二审三个程序才能走到执行程序,如果是涉及到工伤的劳动争议案那就更为复杂,要享受工伤待遇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一件工伤案子确认劳动关系要经过一裁二审三个程序;对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异议提起行政争议,要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三个程序;要享受工伤待遇,要再走一遍一裁二审三个程序。

【法律常识】劳动仲裁必须终局裁决吗

【法律常识】劳动仲裁必须终局裁决吗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1、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不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非法院审理的对象。

劳动争议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后,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仍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

也就是说,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事实上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拦截、过滤的作用,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但从制度层面看,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存在,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故而法律界和实务部门一般均将之称为“前置程序”。

3、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被视作普通民事案件。

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模式,是二审终审制;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也是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尽管最高法院曾经就劳动争议的审判颁布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上述属性。

4、在管辖级别上,按照最高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有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而在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上款规定,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中合同类案件管辖的规则,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院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上口径不一,还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不处理的部分案件因不属法院主管范围而不被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处理而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予受理或作为普通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和一裁终局制。

所谓仲裁前置,是指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劳动纠纷,但劳动者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先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果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的程序设置;所谓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只经过一次裁决程序,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再行申请仲裁,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设置。

对于仲裁裁决,什么情况下为生效裁决?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为此,笔者就该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解析:《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作出的裁决才是终局性裁决。

但《调节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又赋予了劳动者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似乎否定了第四十七条终局性裁决的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本法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本法第四十八条并未否定第四十七条的终局性裁决,而只是赋予劳动者一种救济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劳动仲裁裁决确属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终局性裁决,只能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定并非是对仲裁裁决的确认,因此,笔者认为本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并非是对本法第四十七条终局性裁决的否定。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问: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答: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裁决书在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该裁决的执行;终局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并且,收到终局裁决书后,劳动者起诉的,法院将不受理企业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只有劳动者起诉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企业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未起诉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书中部分事项起诉的,仲裁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对多个劳动者的,对未起诉的劳动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9条、第50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21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

例:李娜与北京某民营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岗位是财务会计,月工资4,000元。

工作2年后,李娜在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其间发现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工资标准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李娜多次打电话跟公司人事部及公司经理交涉,要求补足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果。

无奈之下,李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调查审理后终局裁决支持了李娜的要求。

由于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裁决,李娜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2天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律常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

【法律常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

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为了能够公平的才裁决这些问题,法律对此制定了详尽的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见下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在劳动关系中,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而司法救济途径则是指当劳动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和司法救济途径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了解双方争议情况后做出的调解或者裁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

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调解和妥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妥协。

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2. 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仲裁委员会将进行裁决。

裁决是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做出的公正裁决,一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3. 终局裁决:在一些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做出终局裁决,即裁决书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二、司法救济途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劳动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寻求裁决。

司法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公正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2. 上诉申诉:在劳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诉请求重新审理。

3. 执行裁决: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当事人应当遵守判决结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申请执行裁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的关系劳动仲裁的仲裁结果与司法救济途径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和互补关系。

首先,劳动仲裁是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寻求法院裁决,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范围很多时候如果和公司产⽣了劳动争议,就需要去劳动局投诉,那么产⽣什么纠纷的时候才可以进⾏仲裁?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范围⼀、终局裁决适⽤范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本市⽉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计时(件)⼯资(含病假⼯资、停⼯留薪期⼯资、基本⽣活费等特殊情况下⽀付的⼯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2)奖⾦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4)加班⼯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宿费、交通费或者与⼯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等。

3、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解除/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未提前三⼗⽇书⾯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个⽉⼯资;(3)未休带薪年休假⼯资报酬差额;(4)竞业限制补偿⾦。

4、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分项:(1)违法解除/终⽌劳动合同的赔偿⾦;(2)未提前三⼗⽇书⾯通知终⽌劳动合同的赔偿⾦;(3)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倍⼯资差额;(4)违法约定试⽤期的赔偿⾦。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第(⼆)项的规定,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终局裁决适⽤原则(⼀)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第(⼀)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最低⼯资标准⼗⼆个⽉⾦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第(⼀)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仲裁 业务 术语

劳动仲裁 业务 术语

劳动仲裁业务术语
劳动仲裁是指在劳动纠纷发生时,雇主和雇员之间无法通过协
商解决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对纠
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程序。

在劳动仲裁业务中,有一些术语是
比较常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提出的申请,申请中应当包括纠纷的事实、理由、证据等。

2. 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会进行调解工作,即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仲裁裁决,如果调解不成,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裁决。

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4. 证据质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支
持自己的主张,仲裁庭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

5. 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会出具仲裁裁决书,上面
详细说明了仲裁庭对纠纷的裁决结果和理由。

6. 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通过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仲裁裁决。

以上是劳动仲裁业务中常见的一些术语,这些术语在劳动仲裁
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帮助双方当事人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需求。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模式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整个周期冗长。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规定了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终局裁决,其中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相关内容。

主要特点是: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仅适用于部分案件;二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附有金额限制;三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否一裁终局的决定权在劳动者;四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双方当事人救济方式不同: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的救济方式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项制度设计缩短了部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维权周期,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避免了用人单位恶意通过诉讼拉长劳动者维权过程,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讼累。

但该项制度的三个条款规定非常笼统,各地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与实践大相径庭。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细化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便于实践操作。

首先,统一了终局裁决限制金额的认定标准,限制金额以仲裁最终裁决数额为标准。

其次,同一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三,不服仲裁终局裁决,劳动者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两种异议程序同时启动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第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中级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为终审裁定。

第五,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应先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解释(三)》对仲裁终局裁决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解释,结束了各地仲裁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混乱情形,但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在适用上依然存在可进一步改善之处。

一、仲裁终局裁决范围中“赔偿金”概念不明赔偿金争议是仲裁终局裁决范围之一,但赔偿金的概念却有不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典型条款可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中第一种是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指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第二种是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指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50%-100%赔偿金。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when he is in adversity with others, others lose confidence, but he is determined to achieve his goa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我国对于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首先在15内仲裁结果出示之后如果双方对于仲裁结果有争议的话可以提出上诉。

如果15内之内未提起相关的上诉,那么申请人即可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执行。

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也就是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在15日内,双方不服,可以上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如果15日内双方未上诉,裁决书生效,申请人可以拿着裁决书去单位执行,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裁决书上支持的请求,可以当当地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去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时间大概6个月。

劳动仲裁基本程序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6.调解不成,裁决。

申请仲裁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解释二(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解释二(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解释二劳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案件正在排期的;移送管辖的;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十六条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

第十七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劳动仲裁终局裁定与司法审查

劳动仲裁终局裁定与司法审查

劳动仲裁终局裁定与司法审查劳动仲裁终局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作出了终局裁定,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性质的裁决决定。

与之对应的是司法审查,即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终局裁定进行审查的程序,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正确性。

劳动仲裁终局裁定与司法审查的相互关系不仅关系到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威性和效力,也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它有着相对简便和迅速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劳动仲裁更加灵活,且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提起仲裁。

仲裁机构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听证和裁决,最终做出终局裁定。

劳动仲裁终局裁定具有具体争议的解决,操作简单,周期较短等特点。

然而,劳动仲裁终局裁定并不是最后的裁决,其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程序才能最终生效。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裁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误判、漏判等情况的出现。

司法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合法性的审查和对仲裁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对于终局裁定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判断仲裁机构是否按照法定权限作出了裁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同时也要判断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等。

对于仲裁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检查仲裁机构是否履行了双方当事人的应有权利和义务,是否进行了合法的调解和听证程序等。

在劳动仲裁终局裁定与司法审查之间,劳动仲裁终局裁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效力,但并不是绝对的。

司法审查的存在,确保了仲裁裁决在法律和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避免了裁定的滥用和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司法审查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备的保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劳动仲裁终局裁定与司法审查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司法审查程序复杂,耗时长,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他们认为劳动仲裁终局裁定应该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执行性,避免司法审查过程中的拖延和阻碍。

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什么意思

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什么意思

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什么意思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去申请劳动仲裁了。

那么,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什么意思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中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但是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仲裁裁决的种类1、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4、合意裁决。

合意裁决。

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

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

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作出进行的审理,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仲裁法第53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三、仲裁裁决的补正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指的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上诉,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可撤销。

"一裁终局"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仲裁的效力和公信力,提高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感,同时也为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提供了保障。

首先,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可以保证仲裁的高效进行。

由于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一般是希望能够迅速解决争议,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如果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无法再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就必须接受仲裁庭的裁决结果,这将迫使双方更加积极地参与仲裁程序,提供证据材料,申请调查取证等,从而能够更快地完成仲裁程序,减少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

其次,"一裁终局"制度可以增加仲裁裁决的公信力。

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期待通过仲裁得到公正、客观的裁决结果。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可以避免由于上诉导致裁决结果被推翻或修改的情况发生,使仲裁裁决具备更高的可执行性和公信力,从而提高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和接受度。

第三,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有助于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将会导致争议的解决陷入无限的循环之中,延长争议解决的时间,给当事人和仲裁庭增加了额外的成本负担。

"一裁终局"制度的实行,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仲裁结束后不再延续争议,达到争议解决的最终性,从而节省了时间和资源,提高了仲裁的效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并不意味着仲裁裁决无法得到纠正。

虽然当事人不可向法院上诉,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司法认定仲裁裁决无效。

此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也是能够受到法院的监督和支持的,当事人在对裁决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监督仲裁裁决的履行。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做出的认定是终局的,不再接受任何上诉或请求进行复议。

本文就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即该判决不再接受任何上诉或请求进行复议。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判决,双方应当遵守该判决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虽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决有其约束力,但是在民事诉讼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的审判中,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作出的判决可以作为参考。

引用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具有终局性。

具体而言,该条款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

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表明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则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案件的终局性劳动仲裁法第49条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认定具有终局性,即不再接受上诉或请求进行复议。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权威,确保仲裁案件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

同时,这样的规定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

法院审判的参考劳动仲裁法第49条还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对法院审判的参考作用。

虽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决有终局性,但在劳动争议被移送到民事诉讼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时,法院可以参考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进行判断。

这意味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对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利益保障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结论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确立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终局性,强化了仲裁机构在劳动纠纷解决中的权威地位。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应当予以尊重并履行相关义务。

同时,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可以参考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进行判断。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七条【终局裁决】劳动者与⽤⼈单位发⽣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各都有相应劳动仲裁机构。

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七条【终局裁决】是什么,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第四⼗七条 下列劳作争议,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裁定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作出之⽇起发作法令效⼒:(⼀)追索劳作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不超越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个⽉⾦额的争议;(⼆)因实⾏国家的劳作规范在作业时刻、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等⽅⾯发作的争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裁结局的规则。

本法规则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的根本模式是:(1)⼀调⼀裁两审制。

本法第五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不肯洽谈、洽谈不成或许达到宽和协议后不实⾏的,能够向调停组织请求调停;不肯调停、调停不成或许达到调停协议后不实⾏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能够向⼈民法院提申述讼。

(2)⼀裁结局制。

本法第五条规则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的景象指的就是本条有关⼀裁结局的规则。

曩昔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要问题之⼀是劳作争议处理周期长,功率低,劳作者维权本钱⾼。

许多劳作者,往往因拖不起时刻、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维护。

这个问题在社会上体现得⽐较突出。

为了使劳作争议裁定完成快捷⾼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准则设计:⼀裁结局。

⼀裁结局能让⼤量的劳作争议案⼦在裁定阶段就得到处理,不必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地缩短劳作争议案⼦的处理时刻,进步劳作争议裁定功率,维护当事⼈两边的合法权益。

(⼀)⼀裁结局的概念和意义⼀裁结局准则是劳作争议经裁定庭判决后即⾏完结的准则。

包含五层意义:⼀是本条中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是指本法第四⼗⼋条的规则,劳作者对本条规则的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是⼀裁结局有规模约束。

⼀裁结局仅限于⼩额和规范清晰的裁定案⼦;三是判决书⾃作出之⽇起发作法令效⼒;四是裁定判决发作法令效⼒后,当事⼈不得就同⼀争议事项再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或向法院申述;五是裁定判决发作法令效⼒后,当事⼈应当依照规则的期限实⾏。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与解读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与解读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与解读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纠纷仲裁在下列情况会采取一裁终局:(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指的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具体的情形包括: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作出裁决的;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决的。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要几天可以开庭: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制,对仲裁结果不服到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一般不会。

基层法院的判决如果不服,双方均可向中院上诉,至此才终审。

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上会对裁决类型做明确记载。

对于应当属于终局裁决而未记载终局裁决的情况,容易因程序原因被执行法院驳回或者被要求补正等。

为防范程序瑕疵导致劳动者发生无畏的程序拖累,建议在仲裁庭审中提示涉案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是多久1.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

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
周 玉 蓉
摘 要 司法解释 细化 了劳动 争议 仲 裁一 裁终 局 制度 ,但 该 制度 在适 用上 依 然存 在 可完善 之 处 本文 在此 就 劳动争 议 仲
劳 动争议 仲 裁 终局 裁 决 司 法解释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I)30 50 l 0 —5 22 10 —4 —2 劳动 行政 部 门责令 I 期 支付 劳动报 酬 、 ; 艮 加班 费、 经济 补偿 等 , 劳动
议案件 适用 法律 若- 地解 释 ( ) ( I 一 三 》 下称 《 司法 解释 ( ) ) 化 三 》 细】 了《 劳动 争议 调I 了仲 裁 与 诉讼的 午 互 衔接 机制 , 于实 践操 作 。首 先 , 一 了终局 裁 决 u 便 统 限制金 额 的 认定标 准 , 限制 金额 以仲裁 最终 裁 决数 额 为标准 。 其
议 l 裁 终局裁 决 的双方 当事人 救 济方 式不 同: f f I J 用人 单 位的 救济 方
式 足 向中级人 民法 院 巾请撤销 裁 决 , 动 哲的救 济方 式为 向基 层 劳
管其 对赔 偿 金 的诠释 远 超过 上 述 两科 啬 金 的含 义 ,但在 实 践 坝 偿 中, 多数 劳动 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仪 受理 第一 利 赔 偿 金 的仲裁 申请 , 而对 第 二种 赔 偿金 的仲裁 申请 不予 受理 , 山是 该赔 偿金 争议 不 理 属于 劳 动争 议仲 裁 范 围 ,而 应 由劳动 行政 部 门责 令用 人单 位 支 付, 是劳 动 行政 部 门的行 政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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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最为普遍,一旦劳动争议出现,双方自行协商不了,就必须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法庭审理来解决。

凡是一个审理,最终都会有一个判定裁决的。

那么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又有哪些规定?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劳动争议最为普遍,一旦劳动争议出现,双方自行协商不了,就必须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法庭审理来解决。

凡是一个审理,最终都会有一个判定裁决的。

那么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又有哪些规定?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对于劳动仲裁庭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如果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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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终局裁决,也称“一裁终局”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指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指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四是终局裁决有范围的限制,具体包括两类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简称为小额争议案件;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简称为劳动基准争议案件。

五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六是企业可以对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需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违法情形;
七是企业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在劳动者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已起诉的,该起诉被法院驳回或劳动者撤诉后,企业才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5条。

例:
吴冰是深圳市某外企公司网络技术员工,2008年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期满1年时,该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向吴冰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要求吴冰5天内交接工作,并同意5天内向吴冰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

5天期满,公司未向吴冰支付经济补偿金,吴冰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审理,全面支持了吴冰的请求,终局裁决公司支付吴冰1万元经济补偿金。

公司经调查发现,仲裁庭的一位仲裁员刘某是吴冰的大学同学,且有证据证明刘某与吴冰最近有联系。

该公司认为刘某应该依法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遂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受理调查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吴冰收到撤销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终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
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程序违法的仲裁裁决,企业有权申请撤销;
●劳动者有事实依据的合法权益,最终仍然会得到法院支持,企业不能逃避应承担的
责任。

本案中,吴冰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低于深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2万元),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内,但由于仲裁员没有依法回避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但是吴冰合法的实体权利最终通过合法程序得到了法律保护。

操作提示:
1)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义务,企业最节省成本的方式是遵循法律规定,无谓的缠讼只会让企业徒增解决争议的成本。

2)在终局裁决中,既包括经过所有仲裁程序而最终做出的两类事项(小额争议和劳动标准争议)的终局裁决,也包括属于该两类事项的先行裁决,都是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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