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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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终局裁决,也称“一裁终局”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指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指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四是终局裁决有范围的限制,具体包括两类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简称为小额争议案件;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简称为劳动基准争议案件。

五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六是企业可以对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需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违法情形;

七是企业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在劳动者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已起诉的,该起诉被法院驳回或劳动者撤诉后,企业才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5条。

例:

吴冰是深圳市某外企公司网络技术员工,2008年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期满1年时,该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向吴冰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要求吴冰5天内交接工作,并同意5天内向吴冰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

5天期满,公司未向吴冰支付经济补偿金,吴冰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审理,全面支持了吴冰的请求,终局裁决公司支付吴冰1万元经济补偿金。

公司经调查发现,仲裁庭的一位仲裁员刘某是吴冰的大学同学,且有证据证明刘某与吴冰最近有联系。该公司认为刘某应该依法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遂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受理调查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吴冰收到撤销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终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

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程序违法的仲裁裁决,企业有权申请撤销;

●劳动者有事实依据的合法权益,最终仍然会得到法院支持,企业不能逃避应承担的

责任。

本案中,吴冰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低于深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2万元),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内,但由于仲裁员没有依法回避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但是吴冰合法的实体权利最终通过合法程序得到了法律保护。

操作提示:

1)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义务,企业最节省成本的方式是遵循法律规定,无谓的缠讼只会让企业徒增解决争议的成本。

2)在终局裁决中,既包括经过所有仲裁程序而最终做出的两类事项(小额争议和劳动标准争议)的终局裁决,也包括属于该两类事项的先行裁决,都是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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