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问题探究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强制执行公正文章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冯兴吾杨仕田刘金海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这项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一定的误区,影响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本文拟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适用条件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此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下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应运而生,而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更是成为了法律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一)概念及法律基础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务履行的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些条件包括:文书内容真实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等。
(二)效力体现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债权文书的公信力,使债权人能够更加信任和依赖该文书;二是简化了执行程序,减少了执行成本和时间;三是增强了债务人的履行意愿,因为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的后果。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尽管赋予了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困难。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人逃避执行,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二是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执行效果不佳;三是执行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执行成本。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三是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冲突。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司法机关依法将民事债务纠纷纳入法律程序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实践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虽然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操作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改进。
首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程序限制。
特别是在担保物的公证中,由于有关担保物的价值鉴定必须由独立的评估机构完成,因此,存在一定的时间和费用限制。
此外,在证据收集、赋予效力等方面也需要注意相应的程序原则,以达到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其次,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具体实践中,需要更加注重司法精神和人文关怀。
虽然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但因为债权执行牵涉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所以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知情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关系的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风险和利益损失。
最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需要加强配套措施和制度建设。
这不仅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更需要从法制文化、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民众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增强。
只有这样,才能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将其纳入社会治理的体系之中,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尽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只要有关部门及时注意和采取相关的措施和制度改进,就能够有效提高其执行效力和社会功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制度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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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强制执行公证 ; 债权债务 关系: 诉讼 对 于强 制执行公 证制度 问题 ,我们 可以从其 个 阶段来分 别研究 : 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阶段 、 公证处签发执 行证 书阶段 、 法院强制执行 阶段 。
一
履行债务 , 债权人 向公证处 申请签发执行证 书 , 公证处一般采取 的做法 是根据 当时对 债权文 书进行公证 时记录 的电话和地 址 ,
强制执行公证 的 目的只是寻求一种快速 实现债权 的路径 ,法院
不予执行若仍不能提起诉讼 , 无疑对债权人是不利 的. 此时应该 恢复其诉讼的权利 , 给予债权人救济的通道 。 然而若签发执行证 书后 , 公证 债权文书未经过法院受理是不能恢复其诉权 的 , 因为
份证及婚姻状况证 明,仔细核对身份信息及照片 与现场本人是
异议 的情况 , 法 院应 当裁定不予 执行 , 并恢复 当事人诉权 . 通 过
期 限等 ,债权人 即可持执行证 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 。 该做法的问题是 , 公证处向债务人核 实的情况 不一定是
真实 的情况 。由于在核实 中缺乏对 抗性以及送达地址 当事人不
一
理论界对于强制执行公证 的范 围也存在很 大的争议 。例如在北 京一 中院受理 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案中 ,贷款公 司和借款公 司签 订 了三个合 同: 两方公 司之间的《 委 托贷款合 同》 、 有抵押人和两
还是公 证债 权文书本 身。 执行名义即执行 的根据 . 是指 法院依据 什么来 进行 强制执行 。 从法条来看 , 《 公证 法》 和《 民事诉讼法》 都
没有明确规 定执行证 书的条文 , 相反 , 最高院 的《 执行 规定》 将公 证债权 文书和法院判决 、 仲裁 书放 在同一效 力上 。 按照此规定就 是把公 证债权文 书作为执行名义。 从 法理上看 , 当事人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 意味着当事人放弃诉 权 ,公证债权文书 自确立那一刻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
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解决,这一制度将形同虚设。
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内在原因(一)公证人员素质问题目前,我国公证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无论是法律知识面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有的公证人对新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完全凭经验办证,对涉及到实体法律较多的复杂案例很难全面把握。
而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要求公证人必须具备较全面的民商法知识,准确把握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此类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签发执行证书中法律适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证,其结果或者是得不到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公证机关还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保证。
对此,司法部已发出通知,在公证改制中,将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吸纳人才充实公证员队伍,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国家立法和市场经济降大任于公证的需要。
(二)公证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问题公证人作为“法律人”之一,同样需要具有相当的职业道德,每一个公证人都应该敬业爱岗,认识到自己崇高的职业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权力必须正当地行使以保护权利,如错误或不当地行使则可能会侵害权利。
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
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青年与会社21057年月上第9期1第60总1期强制执行证公题研问孔究锐(齐齐哈尔市城鹤公证处,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0)【摘要】社在会经的发济展中,公证制度的现出与行执是有其然必的性,并且在际实应的中用,对于种纠各纷处理的与解决也发挥了出为明较的作用。
显制强行公执的正出现仅可不以有的控效各制种产生营经活动合法性的和安性全同,时对保护群于众利益的是十分也效有。
但是在具体的的行执中强,制执行正公也在存一制约些素因,这对于执行其力的实现在存较大影响的文章就,强执制公行问题证展开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强制执词行正;公问;研题究一、强制执行正的公现状公正起的与发源展比较是漫长的,且并在各个发展阶段中起到的作所用都是各具特的。
当前公点正的有性效是受到各个国认家的,但可是各地区于对这强种执行公制正的关相定规也是不健全,因的此无法免出现一避些颇具争议情况的出现。
强制执公行在正我国分部地区的地方性的法规中都有所提及,但依然存在是定的局一限性,需要不断的行完善,进提供收入状况的证明可,即金额大较情况下则的要需进资行产状况的全面调。
在查借贷合同的拟定中也要注意需种各可能出现歧义的语句的现出,合同对中于些一较比敏感问题的须必进行确明的标注。
并且对于贷可借能现出的险风问题也要对让知方晓这样,是也确其保效性有重的措施要。
对于合同完的整性和容内的法合性也需要行进审核,同合的效时生这样才充分能发挥的出其应有作用。
我的国家关们于公正的关相规定数多是外对的,或者是特别行政区的,其公它正业务办理的都经过几是个部门共协同商办理的主,是要通相过关文件的发放来执,但行各是地区执的方式是不行统一的。
现行关于正公条文虽的然到得制定执和行,但在是公正的范闱、内容上没也进行明确有的解释说明和,但是各地区针对纷纠处中的一理些困扰行了进方性文地的件制定,以此来进有行效的处。
这种理法的不断制全也健明了表我人国民律法意识提的升政和府执法力度的不健断。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 这些问题得了解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这些问题得了解1 问:哪些合同可以通过办理公证取得强制执行效力?答:可以由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还款协议等,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问:当事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答: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单方提出申请。
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对相关的担保合同一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人也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不但应当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而且委托书还应当明确载明授权代理人代为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3问: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注意哪些主要问题?答: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一)合同中应当明确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修改合同文本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优先适用;(二)合同应当就公证机构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
4问:如果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发生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债权人首先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在取得执行证书后,将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一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问:债权人如何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答: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债权实际发生的证据,如转账凭证、借据、借条等;(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实际情况的证据,如偿还借款本息的明细表等;公证机构在收到债权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按照债权文书约定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核实,核实后认为债权债务无疑义则出具执行证书。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存在诸多缺陷,加强防范成为业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论述了何为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法律依据,接着分析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强制执行公证风险,有理有据,可资借鉴。
标签:强制执行;公证;缺陷;防范措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具有对于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较少,为此笔者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开展,谈谈自己的认知。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1.1约束债务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作出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债务人需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顾名思义债务人即自愿以丧失了用诉权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既可以不用通过诉讼程序,依据其申请,债务人自身的财产将被直接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拍卖、变卖。
可以说当债务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对于其自身来说自身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风险很大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约束作用。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从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高效保障债权人权益效率和效益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也是强制执行公证生存之基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不用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对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1.3节约成本,减轻诉累强制执行公证的主要意义在于当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书就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和签发的执行证书可以起着判决书、调解书一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对于法律文书的认可度也日益提高。
特别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愈发重要。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核、认证,并加盖公证章,使其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力。
这一制度的出现,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种保障,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一些必要的思考。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也需要注意一些法律保护的问题。
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法律的滥用和不当限制。
对于一些误解或纠纷可能较大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需要审慎认定,不能随意加盖公证章。
支持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需要充分保护债务人的隐私权,避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公证制度的监管力度,提高公证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审慎性,确保债权文书的公证过程合法、公正和透明。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也需要提高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信任度。
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公证机关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使其意识到公证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公证机关也需要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模式,增进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完善公证制度的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和盲区。
在完善公证制度的还需要加强相关的司法解释、法规制度的制定,以及法院执行程序的改革,构建起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推进这一制度的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度,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律保障与合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效促进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探讨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一)定义与特点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对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确认无误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这种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法律效力的意义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尽管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会遇到诸多困难。
如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此外,执行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公证机关责任问题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存在疏漏等原因,可能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或失实。
这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三)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当前,我国在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如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措施不够完善等,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四、解决策略(一)加强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加强执行力度,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大对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公证机关的审查能力公证机关应提高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点
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点以公证方式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同时,能够避免诉讼高昂的时间、经济成本。
因此,其渐趋成为众多银行、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优先选择的法律路径。
但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规定尚不够成熟、细致,导致实践中,存在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困难或错误难以得到救济,就担保债权文书单独申请执行难,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干扰公证强制执行等等问题。
今天的下午茶与您探讨,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问题。
一、在法院出具不予执行裁定前,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是否存在被法院受理的例外情况?1、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亦不属于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下称"17号批复")中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一规定视为已经排除了当事人在法院出具不予执行裁定前,对内容争议直接提起诉讼的选择权。
但实践中,存在债务人针对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并认为债权文书的"效力争议",不属于"对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故不应适用17号批复,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相应诉讼。
对此,天同律师认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无效事由作为抗辩,仍应由法院执行机构对该事由作出审查。
因为17号批复所保证的是对公证机构赋予相应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前,若受理债务人针对公证债权文书提起相关的诉讼,由于公证不办理涉诉争议事项,公证机构将不会为债权人办理执行证明,这无疑将破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稳定性、无法实现制度设立的初衷。
公证强制调研报告
公证强制调研报告公证强制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近年来,公证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多,公证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
为了解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我们对公证强制进行了调研。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选择了10个城市的公证处和50名公证员作为调研对象,通过与他们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公证强制的执行情况和问题。
同时,我们还发放了一份包含有关公证强制的问卷,对公众的意见进行调查。
三、调研结果1.公证强制执行不力根据我们的调研发现,公证强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公证处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导致信用法庭和行政机关对公证强制的执行监督不足;另一方面,公证处缺乏专业培训和法律法规的最新理解,使得他们在公证强制的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2.公众认识不够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公众对公证强制的理解还不够深入。
有些人甚至不知道公证强制对保护权益的重要性。
这也与公证处的宣传不足和缺乏全面的法律服务有一定的关系。
3.立法和管理层面存在问题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公证强制在立法和管理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公证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和程序缺乏明确的指导;另一方面,公证系统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缺乏全面、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四、调研建议1.加强公证强制的执行力度为了提高公证强制的执行力度,可以加强公证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同时,加强信用法庭和行政机关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监督,确保其落地实施。
2.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识为了提高公众对公证强制的认识,可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强制的重要性和作用。
同时,在公证过程中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让公众对公证工作产生更高的信任和认可。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为了解决公证强制在立法和管理层面的问题,可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证强制的操作规范和程序。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上的不足,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一直争议较大,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斥诉权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务人同意放弃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否也意味着债权人也必需放弃诉权?二00一年十二月二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在此案中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当事人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
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此案的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
对于此案,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董少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理由有三: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
作为债权人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关于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的探讨
关于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国的日常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合同广泛存在,其作为非官方借贷方式,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合同的私人性质,当借贷关系出现纠纷时,常常面临执行的困难。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并探究民间借贷合同的强制执行的条件。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强制公正前言:民间借贷相较于官方借贷更加便捷、融资更快。
因此,该借贷方式迅速兴起。
然而,民间借贷却存在很大的风险,导致出现了很多经济纠纷。
面对经济纠纷,强制执行公证为维权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文旨在客观分析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探究赋予民间借贷合同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一、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首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有助于加强借贷双方的约束力。
通过公证机构的介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过程都将受到监督和记录,这使得双方都有更大的动力遵守合同条款。
公证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信任,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借贷活动的健康发展。
其次,强制执行公证可以有效降低借贷纠纷的成本和时间。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解决合同纠纷可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涉及高额的诉讼费用。
而借助强制执行公证,双方可以较为迅速地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
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和仲裁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有助于在合理时间内解决争议,实现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强制执行公证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借贷活动中,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权益难以维护的问题,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而强制执行公证可以推动借贷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减少不合理的利益冲突。
由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服务,有助于提高借贷双方在法律层面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1]。
此外,强制执行公证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优化。
对于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公证行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公证行业作为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其职能之一就是对一些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从而赋予其法律效力。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究竟意味着什么?有哪些思考值得我们去探讨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公证处公证机关对于说文书进行公证后,依法签发了公证书,该文书所载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其法律效力会大大增强,可以直接用于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提高了其执行和强制性。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对债权的保护和维护。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债权关系日益复杂,债权人的权益也经常受到侵害。
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债务人的风险,增加债权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健全和完备上,更体现在法律执行的力度和效果上。
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于提升法律执行力度和效果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
它可以加强法律约束力,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还意味着公证行业的重要作用和发展前景。
公证行业是法律服务机构的一种形式,其作用就是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各类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力。
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公证行业在推动法治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不仅会带动公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更能够增强公众对公证服务的信任和依赖,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债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一大问题就是债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人提出可以将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加快债权强制执行的速度和效率。
这一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这个想法实施起来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这一想法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思考。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问题。
公证机构在我国是由政府管理的,虽然在法律上公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外部利益的影响,导致公证的真实性和公证效力受到怀疑。
如果将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需要保证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一份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公证监管机制,对公证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公证员的职业培训和监督,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的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执行、受理、执行裁定等程序。
如果要将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需要对这些程序和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确保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的程序合法、合理、便捷。
需要明确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债权人如何申请执行等问题,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
要实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还需要提高公证制度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的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效率低下、操作程序繁琐、服务质量不一等。
如果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要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就需要推进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探析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法律问题
探析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法律问题强制性公证体制的出现使公证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通过建立强制性公证体系使债权的执行具有法律效益,确保相应的工作能够稳定开展。
但是现阶段强制执行公证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制约该体制的合理执行开展。
文章对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分析强制执行公证的特点和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标签:强制;执行;公证;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訴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公证处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公证概述强制执行公证是政府相关的公证性质机构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在债务承担人员的允许下,对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事件债权人愿意执行承诺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起到对债务承担人员的监督作用。
发现债务承担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需要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让其强制执行债权。
强制执行公证在实际的事件解决当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成本的投入。
再者,强制执行公证能够保障合同履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分析1、强制执行公证裁定执行力不足强制执行公证裁定后实际执行力不足是强制执行公证法律当下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实际强制执行公证并未得到法律的全面支持,导致其执行力较低。
法律规定明确指出纠纷当事人在使用强制执行公证后,本身则不能行使先诉权,在发生违约后要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内容没得到落实则可实行先诉权。
这种制度导致法院对一些案件不再享有审判权,虽减少诉讼费用,但强制执行公证裁定执行力下降。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出现错误的,法院不给予执行,需将裁定书送到当事人及公证机构处理。
2、对债权文书的内容缺乏合理规范现有法律中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方向及范围并没给出规范,导致法院可能对公证文书中的错误性内容延伸解释、扩大解释,进而对强制执行公证下的公证裁定结果不予执行。
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资本融资速度加快,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成为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重头,很多有融资经验的人为避免诉讼,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来保护其权益,由于强制执行公证有效的解决了借贷案件的给付问题,成为疏减讼源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于强制执行公证。
而新《民事诉讼法》、最高院法释【2015】10 号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也为办好强制执行公证提供了新的支持。
本文通过对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期望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更有效的从基层实现推动经济发展,达到减缓和疏解诉讼压力的积极作用。
一、目前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显示,西安市近三年公证机构全年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共计8629 件,占全区办证总数21%,出具执行证书126 件,占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总数的1.46%;出具执行证书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案件32件,除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外,其余案件已执行完毕;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类6308件,民间借贷类案件1610 件,其他类711 件。
二、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从近三年公证业务的调研数据来看,全市办理强制执行业务的公证机构有限,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在公证业务中所占比重不大,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开展有限,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受理环节区域性差别比较明显一是是否受理,操作不一。
各公证机构选择性的开展业务的局面使区域化公证模式更为显性。
二是受理哪些,范围不一。
公证机构对于赋强公证的受理范围各有侧重。
三是特殊类型,鲜有涉及。
从总体来看,借款合同成为赋强公证的主要文书,其他《联合通知》中列明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的债权文书鲜有涉及。
(二)公证员主观不愿办理此项业务由于公证文书不能和法院执行很好的衔接,公证机构逐渐习惯于不再受理强制执行公证,虽然适法环境近年来不断改善,公证人员主观仍存在不愿办理的心态: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办证过程中实际问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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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问题探究
作者:李海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
摘要强制执行公证历史来源悠久,从古到今,强制执行公证对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纠纷、债权人快速获得债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被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范围决定着依赖此法律获得债权的事物的范围,两者成正相关,客体范围越大,诉讼、仲裁等争议中出现的纠纷越多。
经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来拓宽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及救济渠道,但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之间的衔接还没引起人们注意,业界对此的专业研究也不足。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
作者简介:李海平,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206
一、强制执行公证起源考略
在世界上,公证法律制度按照不同的演变特质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法系公证制度,一种是大陆法系公证制度。
强制执行公证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而普通法系中是没有这个内容的。
大陆法系明确规定担当公证人的须均是法律专业的国家公务员,公证不具有营利目的,对公证人的资格证书要求也是相当严格。
同时他们的权限也较大,有权制作及出具认证书、公证书、事实证明、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除此之外,大陆法系的公证人还可以接受委托人保管财物的请求,监督拍卖会,处理遗产分配等等众多事项。
普通法系的公证人并非一定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从业资格证专业限制条件少。
这类公证人他们只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不管所被审查对象来源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公证在我国的当代价值
综合多个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将强制执行公证在我国的当代价值总结为如下四个:
(一)减少当事人获得债权的成本
当事人之间因为欠款、借贷、租赁、借用、费用支付等民事行为形成的债权纠纷,相关权利义务、数额、时间、关系明确,法律允许当事人没有按照之前双方的约定来履行相关返还义务时,只需有双方之前的约定及承诺就可以直接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由公证人出具公证书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
出具公证书所需费用为所被公证债权标的额的3‰,比诉讼所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低很多。
(二)减少法院讼源、节约司法资源
现阶段我国诉讼案件数量大增,积压案件数量大,人力资源有限,强制执行公证对讼源起到了分流的效果,使一些非必要的案件走其他途径而非直接进入法院。
(三)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公证不需经过仲裁或是诉讼等过程,若是公证书中的义务人没有积极主动的履行其该尽义务,其财产随时可能被法院采区保全措施,在这样的压力下,义务人不得不选择主动履行其义务。
(四)发挥公证制度的法律作业
公证制度其作用就是预防、化简纠纷,证明事实真相,和其他诉讼、仲裁制度相辅相成,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三、强制执行公证客体
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是指拥有法律意义,义务人承诺过但是没有按时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公证人出具公证书的事项。
(一)强制执行公证客体在我国的演变
建国后,我国便开始了公证业务,我国中央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51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券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在订立契约时要加入并标明强制执行条款,当事人如有一方违约,对方便可请求法院按照合约强制执行。
司法部在1953年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中提出了《关于建立并加强公证的意见》,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指明了方向,给予了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经济合同履行的公证方式的法律保护,其中包含了强制执行公证。
司法部于1956年发布了《若干公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于1982年颁发了公证暂行条例,条例中给出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为“物品、债款”。
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共同发布了《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答复》、由于我国证券、股票市场的发展,司法部于1990年针对我国的证券、股票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把证券、股票加入到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中。
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强制执行公证给出了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债权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
”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强制执行公证客体现状
国外强制执行公证客体的强度、范围差别较大,绝大部分国家对法律作了概要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概括式立法,比如意大利、德国。
一少部分国家对法律作了具体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列举式立法,比如奥地利的公证法律。
极少数国家其它法律、部门规章中采用的是列举式,而在公证法中采用的是概括式,比如俄罗斯,我国的台湾地区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
(三)强制执行公证客体范围扩展或缩小争论
强制执行是专为快捷有效的解决欠款、借贷、租赁、物品等债务纠纷开通的一条不同于诉讼、仲裁途径的通道。
义务返还者没有履行事先约定好的返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出具公证书并采取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为债权人节省了很多时间、精力、金钱,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显著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但是强制执行公证滥用的话可能会引致债务人提出异议之诉,导致强制执行义务是否执行合理合法的争议,强制执行随着诉讼的开始而中止,使纠纷变得复杂,解决纠纷的效果适得其反。
四、强制执行公证事项之诉权与既判力
由于相关法律中相关规定不周全,曾引起了实践中的冲突,由此带来了强制执行公证事项是否可诉的争论。
第一,这样的行为可看成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程序选择权的一种行为,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的口头承诺、当事人之间私下达成的借贷关系、债务关系、租赁关系还有返还义务等都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这是当事人自愿放弃诉权的行为。
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约定没有被履行或者是只有部分约定被履行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强制执行解决。
第二,当事人放弃诉权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真正价值所在。
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只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不再有诉权。
假如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又保留诉权的话,先行公证制度下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价值及力度就大打折扣。
这样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义务人可能会滥用异议权而导致纠纷陷入僵局,民事诉讼法又没有对滥用异议权给出明确的惩罚。
第三,国外往往将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与当事人调节达成和解,并由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形成的和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便是遭强制执行。
故诉讼和解、和解并申请法院确认后形成的强制执行效力就是当事人经放弃了诉权的表现。
五、强制执行公证救济
执行救济指的是第三方、当事人、或是厉害关系人,因为强制执行公证而导致其利益受到了损失而出现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执行救济可按照产生救济的原因来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实体上的救济,第二种是程序上的救济。
(一)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不执行裁定的法律救助途径即当事人之间的异议进行了重新公证,或是提出了诉讼、仲裁。
(二)债务人对执行行为不当、违法、消极者,可提出执行异议,行使自己的执行异议权
此项权利行使范围有局限性,确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救济权利。
考量利弊,笔者觉得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债务人依旧能够应用此救济,经过提出异议请求而不执行法院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实体性的救济还是程序性的救济仍需要去研究。
假如是程序性救济,是无法解决债务人异议的,假如不仅是实体性救济,同时也是程序性救济,是违背先行法律的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原则的。
(三)债务人异议之诉
从其他施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来看,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强制执行公证债务人的实体性救济之路,考虑到债务人可能滥用强制执行公证权利,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没有提到这个制度,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应当尽快加入这个制度以便实现“执审分离”原则,对债务人赋予实体性救济权利的同时对其权利进行规范、限制,建立诉权滥用的惩罚机制。
六、总结
强制执行公证是一个强有力的预防纠纷的机制,同时也是一个快捷解决纠纷的机制。
相关资料显示,80%以上的义务人在法院还没有签发执行证书的之前就已经积极主动的履行了全部该履行的义务;有5%左右是由于义务人持有确凿的证据并提出了异议申请,而延迟了执行证书的签发,然后进入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途径;只有10%的案件是最后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才得以解决的。
强制执行公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义务人申请提出异议的情况是不常见的,在增加强制执行客体范围,丰富解决民事纠纷的之时,仍需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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