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中药材标准化文件248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举办全省农民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举办全省农民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甘经技[2009]3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农牧厅【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09.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农牧厅关于举办全省农民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的通知(甘经技〔2009〕33号)有关市(州)、县(市、区)农牧(农业、农林)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甘政办发[2009]49号)文件精神,促进全省中药材产业全面发展,大力推进中药材知识和技术普及,提升药农生产管理水平,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经我站研究,决定举办全省农民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活动,竞赛规则及竞赛题已在《甘肃农民报》和甘肃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并在12316三农服务热线发布消息。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这次活动,充分利用冬季农闲季节,针对当地主产中药材,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营造学习气氛,严格按照竞赛规则(见附件)要求,积极组织动员当地农民参与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抓好这项活动的落实,把组织参赛过程变成学习宣传中药材生产知识、提高农民中药材生产水平的过程,为提高广大药农的科技素质、进一步推动全省中药材产业再上台阶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甘肃省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规则甘肃省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及答题卡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甘肃省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规则一、竞赛宗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全面促进全省中药材产业快速发展,迅速提升药农生产管理水平,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特举办此次全省中药材生产知识竞赛活动。
二、竞赛组织主办单位:甘肃省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协办单位:甘肃农业大学农学院、甘肃农民报社、甘肃农业信息网、甘肃省12316三农服务热线、各有关市县农技(经作、园艺)站。
三、参赛范围甘肃省农民。
为示公允,本次活动主办、协办单位职工直系亲属一律不得参赛。
四、参赛办法本次竞赛采用书面答题卡方式,参赛者可从《甘肃农民报》上剪裁或复印,也可从甘肃农业信息网上下载答题卡,打印后用钢笔或圆柱笔作答。
甘肃省地方中药民族药对照药材研制技术要求【模板】
甘肃省地方中药民族药对照药材研制技术要求1、目的对照药材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成方制剂标准中薄层鉴别用的对照物质,其基本要求应是具有代表性的合格药材,即不仅要满足标准检验合格,而且必须要有代表性。
原料收集、挑拣、出去杂质和非药用部位、以及初检是保证对照药材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常,基原明确并经过生药学和理化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未经炮制加工的药材样品才可以作为对照药材原料用。
原料的收集、挑选、鉴定、检验等工作需做好详实的记录,并按“对照药材原料标定标准”出具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最后汇总成对照药材研制报告。
为保证对照药材研制的科学和规范,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2、范围适用于甘肃省地方中药材标准使用的对照药材研制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控。
3、职责3.1检验和标化人员3.1.1按照对照药材研制技术要求进行研制;3.1.2按照对照药材研制原始记录格式做好检验记录;3.1.3按照对照药材研制报告书格式撰写研制报告;3.2 对照药材原料管理人员3.2.1负责协作标定所需样品、参考样品、对照样品的管理;3.2.2按照对照药材研制要求做好以上样品的记录,并归入研制报告原始记录;3.3 对照药材档案管理人员3.3.1负责对照药材研制相关信息的核对和确认;3.3.2按照对对照药材研制技术要求,做好协作标定报告归档和档案管理;3.4 对照药材项目负责人员3.4.1负责对照药材研制全面的质量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各类人员的工作;3.4.2负责标定(协作标定)报告的技术审核;4、工作程序4.1一般要求4.1.1对照药材研制(协作标定)应按计划开展。
4.1.2对照药材研制(协作标定)工作按专业、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通常应分为以下岗位:项目负责人、原料管理人、生药鉴定人、理化标定人、价格核算人、报告汇总人、报告复核人、报告审核人。
4.1.2对照药材研制(协作标定)相关人员应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4.2对照药材研制的主要工作内容4.2.1样品收集和遴选了解品种情况并收集代表性的样品,记录样品收集有关信息,如样品编号、产地、收集地、样品提供单位名称、样品中的杂质和非药用部位挑拣、样品数量等情况。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推进中药材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推进中药材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甘农牧发[2015]13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农牧厅【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农牧厅关于推进中药材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意见(甘农牧发〔2015〕131号)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为了贯彻2015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着力实施“十百千万”工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1号)精神,落实《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方案》重点任务,提高中药材标准化生产水平,推进陇药产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药材产业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性中药材产业是省委、省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经过近几年的扶持发展,产业规模和发展水平实现了快速增长。
2014年,全省中药材面积384万亩,产量99万吨,已建成标准化生产基地80万亩,创历史新高。
同时,中药材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产品加工初具规模。
已通过GMP认证的中药材加工龙头企业有119家,通过GSP认证的中药材标准化营销企业有470家。
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5个县(区)建立了中药材质量检测中心(站),产品知名度、市场影响力逐步扩大,我省已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道地药材生产供应基地、仓储物流及信息中心。
中药材产业对于带动主产区群众脱贫致富,培植地方财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中药材产业在规范化发展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种子种苗繁育滞后。
大部分都是农民自繁自育,规模化、集约化繁育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是标准化生产水平较低。
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普及率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三是中药材新品系选育及推广进程缓慢。
当归、党参、黄芪等大宗药材,选育出的新品系在大田生产中示范推广的较少,品种混杂。
四是质量监管能力弱,初加工水平低。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甘食药监安[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0〕4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省局稽查局、审评认证中心:《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经省局2月8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九日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一年左右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准入标准,严格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质量控制,实现质量溯源;实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杜绝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促进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一)针对地产中药材种植品种存在的假冒、混杂等现象,开展辖区中药材种植品种基原鉴定和质量评价。
省药品检验所、各市州药品检验所重点对辖区地产种植药材品种的基原进行全面整理和鉴定,开展相应评价,支持相关部门推广基原明确、品质优良地产道地药材品种的种植。
在保证种植药材基原明确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监测,从源头上保证中药材的质量。
(二)对近年来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监督、抽样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率高的品种进行一次清理,正本清源。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要对近年来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中多次发现的混用、错用重点品种进行调查和抽样鉴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鉴别水平;通过对辖区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监督检查,对同物异名,同名异物、一药多源、品种变异等造成的混乱问题进行清理,澄清混乱,正本清源;对非药典品种冒充药典品种进行严厉查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编纂颁布《甘肃省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编纂颁布《甘肃省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0.30•【字号】甘药监注[2003]254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编纂颁布《甘肃省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甘药监注[2003]254号)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省药学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指受地域的局限,只在一部分地区有生产、使用习惯,而在其他地区没有使用习惯的药材品种。
我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各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特有的医药理论、术语、用法,因而形成了种类繁多、具有区域特点的民间习用药材;同时,我省又有极其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为民间习用药材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民间习用药材的质量标准十分不完善,致使采集、收购、加工、销售、使用等均缺少法律依据,严重制约了省内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利用,使这类药材品种应有的效益和价值未能得到发挥。
虽然甘肃省卫生厅曾于1991年至1996年期间,颁布过4期101个品种的《甘肃省中药材质量标准(试行)》,但随着中药质量标准现代化的发展,随着中药诊断、检验技术的发展,该标准已不适于现行法规和目前我省药材采购、加工、使用要求,急需修订、补充、完善。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发掘、整理、总结、提高省内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决定组织编纂并颁布《甘肃省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质量标准》。
《甘肃省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质量标准》编纂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纂范围1、甘肃省卫生厅曾颁布的4期《甘肃省中药材质量标准(试行)》收载品种2、国家药品标准、《甘肃省中药材质量标准(试行)》未收载,而在我省有多年生产、经营、使用习惯的中药材及藏药材品种。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甘农牧发[2015]13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农牧发〔2015〕135号)各市州农牧(农业、畜牧、农林)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2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56号)要求,根据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调整后,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认证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认证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甘食药监安[2007]482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认证监督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7〕48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14号)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前通过GMP认证。
鉴于我省是中药材的主产地之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数量较多、多数企业生产规模小、GMP认证进度不一。
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的态度,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推进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 认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州局要深入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分类指导。
对已完成GMP认证改造的企业,要积极推动企业尽快落实GMP认证申请;对正在进行GMP认证改造的企业,要将改造的状态、完成的时限、申请认证的时间予以登记;对至今仍未进行GMP认证改造、观望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在2008年1月1日起监督停产;对放弃改造、退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企业要及时将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予以缴销。
二、对已完成改造拟申请GMP认证和正在进行GMP改造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3月30日前提出认证申请。
三、要加强对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停产企业的监管,若发现有利用原有厂房、设备继续从事药品生产活动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四、请务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情况按附表要求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甘卫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15]19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农牧局、食药监局: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号),促进我省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扩大甘肃道地药材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岷当归道地药材标准(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9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地药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质量稳定,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第三条道地药材认定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生产道地药材的基地、从事道地药材生产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甘林改函〔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甘林改函〔2022〕115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白龙江、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省治沙研究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动全国林草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林草局编制印发了《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指南》(以下简称《发展指南》),现将《发展指南》转发你们,请各地(单位)结合《甘肃省“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全省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推动全省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林地、草地是绝大多数药用植物的自然繁衍地,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发展中药材产业潜力巨大、优势明显,不仅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林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草中药材产业,通过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等生态培育方式,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绿色、有机的优质药材,满足社会对高品质中药材的需求。
二、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工作,加大对本地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力度,严格遵守《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保护野生药用生物资源,根据资源种类和分布情况,保护种质资源及药材产区生态环境。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种植养殖中药材基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种植养殖中药材基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甘食药监安[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种植养殖中药材基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1〕17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甘肃省种植养殖中药材基原调查实施方案》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六月九日甘肃省种植养殖中药材基原调查实施方案随着中药产业发展,我省中药材资源的蕴藏量及主产区发生了一些变化,为掌握甘肃种植养殖中药材资源的基本状况,收集详实的中药材资源本底数据,建立全省中药材资源数据库,保障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切实从源头上保证中药材的质量,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按照《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和《甘肃省2010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中药资源学、中药鉴定学、植物分类学等相关学科内容,对甘肃各地种植养殖中药材品种进行基原调查,建立全省中药材标本库和数据库系统,完成各市州药品检验所标本室的建立。
二、组织分工(一)省局负责种植养殖中药材基原调查(以下简称基原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并对此项工作实施进展进行督查、指导,完成总结报告。
(二)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基原调查具体实施,按照省局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对各市州药品检验所提供的标本进行复核鉴定,完成全省各地调查材料汇总,编写技术报告,提交省局。
(三)各市州药品检验所负责种植养殖中药材的调查、采集和标本制作工作,负责原始数据、资料整理,标本分类鉴定、建档等工作,完成辖区内标本室的建立及基原调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的编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甘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完成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工作范围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
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不断强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力保障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制度间的协同配套。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甘食药监市[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04]79号)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市、州药监局要在巩固去年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使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1、加大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法规的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的规定。
2、巩固对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要按照“监、帮、促”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兰州黄河中药批发有限公司(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好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向企业转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帮助企业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经营体制的转化,促进兰州黄河中药批发有限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周边区域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违法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严防出现各类变相或地下中药材市场。
3、继续加强对文峰、首阳等季节性地产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在季节性地产中药材集贸市场销售中药饮片、非地产中药材以及化学药品、中成药等。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九批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定师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九批甘肃省中
药材中药饮片鉴定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4.16
•【字号】甘食药监办[2013]106号
•【施行日期】2013.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九批甘肃省中药材中
药饮片鉴定师的通知
(甘食药监办〔2013〕10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及培训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0〕205号)精神,省食品药品协会于2012年 11月至2013 3月,在兰州举办了五期全省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定技术培训班,省内250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
通过培训、考试,根据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定炮制专家评审会规定标准,认定张自强等69位同志为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定师。
对持有原国家医药局1985年12月颁发“老药工荣誉证书” 的兰州安泰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职工赵宝成同志,认定为“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定师”。
附件:第九批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定师名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6日附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甘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为加强全省中药材质量安全管理,保护和发展道地中药材,促进中医药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现就建设全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整合全省现有各类中药材溯源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道地中药材从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可追溯链条,进一步强化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实现甘肃道地中药材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提高道地中药材流通环节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中药材消费环境,形成优质优价体系,促进道地中药材产业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门制定的《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产业的总体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全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规划,针对不同阶段具体情况分步推进实施。
(二)标准一致,平台统一。
以商务部建立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平台为基础,统一技术标准和平台搭建,向前延伸到基础生产,向后扩展到终末销售,实现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和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查询。
(三)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
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集成管理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和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充分发挥项目承办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追溯体系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制。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甘卫中函[2015]1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1.13【实施日期】2015.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甘卫中函[2015]18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药检所::为进一步推动院内中药制剂在全省调剂使用,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拟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进行了论证,确定了74个院内制剂在全省调剂使用推荐目录(第四批),现予公布。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推荐目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选择适合的品种,提出申请,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调剂使用相关手续后使用。
要把推广使用院内中药制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院内制剂的推广使用,充分发挥中药制剂在临床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生产院内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保证提供安全可靠、质量稳定、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院内中药制剂。
附件: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四批)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13日附件: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四批)批准文号剂型功能与主治单位1胃必泰胶囊甘药制字z04061114胶囊剂制酸敛溃,解痉止痛。
用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炎,胃酸过多,胃脘胀痛。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中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中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中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省级中药标准是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中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积极参与甘肃省中药标准研究和提高工作,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甘肃省中药标准为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发布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等(含民族药),其制修订应坚持传承中医药理论与经验,以科学严谨、实用规范为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目标,采用现代研究技术科学设置甘肃省中药标准中的质量控制方法、项目和指标,确保中药质量的稳定可控,同时兼顾中药标准的适用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禁止下列情形载入甘肃省中药标准:(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七)饮片炮制规范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对于饮片打粉,除确有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之外,不应作为规格收载。
除另有规定外,炮制规范所用的原药材应是国家药品标准或甘肃省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
(八)其他不适宜载入甘肃省中药标准的品种。
二、标准形成机制(一)课题征集方式。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标本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发[2015]15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14【实施日期】2015.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标本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5〕15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各中药生产企业:为充分发挥中药材实物标本在生产、科研、检验等领域中的参照与借鉴作用,解决常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真伪优劣质量问题,提高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人员的中药材检验能力,认真贯彻落实新版GMP及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面提高我省中药生产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风险,我局依托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发挥技术优势,协助全省中药生产企业建立与其生产规模、质量控制相适应的中药材标本室。
现将《甘肃省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标本室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标本室建设实施方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14日甘肃省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标本室建设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全省中药生产质量控制实验室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分析和检验的综合能力,提高技术人员对疑难中药材的鉴别水平,强化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意识,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中药生产企业监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标本室建设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甘肃省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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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六日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为了发挥中药材产业链条长,增值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优势,加快规范化生产和加工体系的建设,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优势区域和市场营销体系的形成,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一)发展目标。
从2009年开始,到2012年,通过扶持发展,全省道地药材的质量有明显提高,加工能力和产品档次明显提升,仓贮和流通能力明显增强,科技支撑能力适应产业发展要求。
全省中药材产值提高50%,带动主产区农民收入增加30%,力争使甘肃跻身为全国一流的药材生产基地、加工、物流中心。
(二)扶持原则。
1.支持优势产区和优势品种。
重点支持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和优势品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保护认证的品种)做大做强。
2.支持产业关键环节。
从解决影响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入手,重点扶持种子种苗、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扩能、区域中心市场、仓贮、物流等关键环节。
3.资金统筹集中使用。
统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集中扶持建设一批能够推动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4.实施绩效考评。
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奖惩办法。
二、扶持重点在稳定道地药材主栽品种种植面积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品种提纯复壮与认定,普及优良品种,种子种苗繁育、规范化种植,提升产品品质,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产业科技水平,扩大规范化加工,增加产业效能,加快产地市场和大型物流中心建设,稳定道地药材价格,确保药农收益。
三、扶持方式(一)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以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甘食药监注[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甘食药监注[2004]94号)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生产企业: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药品质量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药品标准如果不能有效的控制药品质量,就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的药品,也就不能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也就不能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这就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的根本宗旨。
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启动“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
为了积极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该计划的实施工作,掌握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第一手资料,指导和监督我省企业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省局决定对中药品种质量标准执行情况采取普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监督检查方式:省局药品注册处负责本次工作的牵头组织,对全盘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各市(州)药监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检查组组成人员:以各市(州)药监局为主,省药检所、各市(州)药检所、部分企业技术人员参与组成。
检查要求:对企业生产品种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跟踪检查。
人员要求:检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工作能力并相对固定。
二、监督检查范围(一)省局计划品种(详见附件),主要有以下三类品种;1、涉及生产企业比较多的品种,如六味地黄丸,共有19家企业生产;2、同处方,不同剂型的品种,如板蓝根系列,剂型有颗粒剂、片剂、注射剂,共有25家企业生产;3、中西药复方制剂,如维C银翘片,共有14家企业生产。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申报指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甘卫中发[2015]31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甘卫中发〔2015〕31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规范甘肃道地药材的申报与认定,指导基层业务部门和申报人熟悉工作流程,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申报指南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申报指南为规范、高效指导甘肃省道地药材申报认定工作,根据《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申报人)可在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的《甘肃省道地药材标准》目录内,申报甘肃道地药材认定。
二、受理与审核(一)申报人持申报材料向县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二)县级政府中药材产业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的,将初审意见表(附件2)及认定资料转报甘肃省政务大厅省卫生计生委受理窗口;(三)省卫生计生委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甘肃省中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四)甘肃省中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
评审合格者经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后,正式授予《甘肃省道地药材证书》,发放甘肃道地药材标识。
(五)《甘肃省道地药材证书》由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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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农牧发〔2011〕248号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申报
甘肃省省级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的通知
有关市(州)农牧(农业)局、财政局,有关省直管县农牧(农业)局、财政局:为了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迅速提升我省中药材生产管理水平,省农、财两厅于6月底印发了《甘肃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甘农牧发〔2011〕196号)。
请有关市州、县区积极行动起来,规范管理,集中连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将相对规模较大(500亩以上)、建设措施落实的基地,以县(区)农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组织推荐省级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一式五份,报送至省农牧厅产业化处。
省农牧厅和省财政厅将组成联合考核小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择期进行现场考核。
省农牧厅联系人:马宝斌。
联系电话:(0931)8179203;
邮政编码:730000;
通信地址:兰州市平凉路106号20楼;
省财政厅联系人:唐新
联系电话:(0931)8891324
邮政编码:730000
附件:甘肃省省级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申报书.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农业中药材项目通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经作站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印发
共印7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