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情形
一、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情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情形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86号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环境行政复议是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行政复议是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
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许多矛盾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
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能将相当一部分环境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环保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三)环境行政复议是对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环境行政复议是环保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是环保部门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
通过行政复议这种简便、高效、专业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环保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四)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本身也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从严治罪,保持一致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程序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普通应该采取听证等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辩、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和应用第八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九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警示意义较大或者违法事实严重的,应当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对于有严重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细化第十一条环境违法行为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1. 污染排放行为: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违法排放污水:指排放水质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行为。
3.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进行固体废物排放的行为。
4.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达到环境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污染排放行为,依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处罚情节等进行量化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伤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于依据及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 立案阶段
步骤:
1. 当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监管部门会通过巡查、投诉等方式获得信息。
2. 监管部门会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确定违法事实及证据是否充分。
3. 如果证据充分,监管部门会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
步骤:
1. 立案后,监管部门会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2. 执法人员会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等。
3. 监管部门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认定。
3. 处罚决定阶段
步骤:
1. 监管部门在完成调查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2. 监管部门会制定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4. 行政复议阶段
步骤:
1. 当事人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3.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进行确认、修改或撤销的裁决。
5. 行政诉讼阶段
步骤:
1.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6. 执行阶段
步骤:
1. 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环境保护部门会根据判决结果执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2. 当事人需要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义务。
以上是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流程图,包括立案阶段、调查阶段、处罚决定阶段、行政复议阶段、行政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详细的步骤说明,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执法机构。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发布环境违法行为公告等。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做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2. 违法事实属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严重;
4. 经过听证程序或者听证被豁免的情况下,有执法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处罚决定。
第八条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致使环境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致使居民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3. 有职务侵占、贪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透明,受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知道具体的处罚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答辩书格式
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答辩书格式尊敬的环境保护局领导:您好!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务代表,代表公司对于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并在此向您提交复议答辩书。
首先,我想就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说明。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出复议请求,并陈述事实、理由。
因此,我在此向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将在下文中详细陈述我方的事实和理由。
针对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方提出以下几点复议意见:一、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不准确根据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我公司被指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在该决定书中并未详细说明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作为当事人,我方无法对所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充分的辩护和答辩。
因此,要求环境保护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指出我方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充分根据我方了解,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我方要求环境保护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说明该依据与我方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
三、处罚幅度不合理根据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我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关闭生产设施。
然而,我方认为处罚幅度过重,不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方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并在近期进行了设备升级和改造,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我方也积极配合环境保护局的调查工作,并主动采取了整改措施。
因此,要求环境保护局重新评估处罚幅度,并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
四、程序违法在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我方认为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首先,我方未收到环境保护局的调查通知书,也未参与调查过程,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其危害不仅仅限于人类健康,还损害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加强了行政执法措施。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探讨。
一、案件调查与取证阶段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程序首先需要进行案件调查与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会收集相关信息,包括现场勘查、取样分析等,以确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
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行政执法人员通常会与专业机构合作,例如环境监测站。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阶段在确认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后,行政执法人员会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该通知书会明确指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以及要求整改的期限。
被通知单位或个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听证程序阶段如果违法单位或个人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他们有权进行听证申请。
在听证程序中,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辩论,并且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听证过程公正透明,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听证程序结束后,政府将根据调查取证及听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有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使违法单位或个人为环境污染行为负责。
五、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如果违法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他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程序,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行政复议失败或者不满意复议结果,违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六、执行阶段一旦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违法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处罚决定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会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违法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案件调查与取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或诉讼以及执行等阶段。
这些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8号令(2010.3.1)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 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平正义,我国设立了环境保护部门,并确立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然而,有时候行政执法可能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一、行政复议程序1. 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受理后30日内完成复议审查工作。
3.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复议审查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当事人。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程序1. 起诉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3. 庭前准备在庭前,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进入庭前准备阶段,进行证据交换、举证、质证等活动。
4. 法庭审理法庭审理是案件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
5. 判决法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
三、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特点和作用1. 方便快捷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相对便利,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 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约束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基于法律法规,确保了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依据合法、透明和公正。
总之,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环保行政复议成功率高吗?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保行政复议成功率高吗?导读:环保行政复议成功率是否高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就要看这个复议是否有合法的证明材料,这样复议的成功机会才会大一些;在行政复议之前就需要先写申请书才能得到部门的认可。
一、环保行政复议成功率高吗?环保行政复议成功率只要有证有据成功的机会就会比较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内容有哪些?1.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书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4.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行政复议程序是怎么样的?(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的要求;(二)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综合上面所说的,环保行政复议是针对于行政的决定不服气而所要实施的行为,对于此行为只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任何案件的判决都是会由证据来进行判决的处理的,从而才能保障案件的结果公平、公正。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或撤销该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设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四条行政复议活动必须遵循公正、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复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行政复议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碍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
第七条行政复议活动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支付。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是继续行政程序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是终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收到回执,并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复议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形成案件,并依法组织调查、核实事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五)责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7月1日起实施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合理、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处罚的事实及依据、法律的适合、处罚的方式、期限、地点等内容。
第七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机关和方式。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八条违法行为:(详细各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非法排放污水、非法倾倒废物等)第九条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收回排污权、划定限制区域等。
第十条处罚的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第十一条罚款数额的计算方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判定。
第十二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详细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第三章处罚程序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处罚程序:(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现、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议决定、处罚决定、执行等环节的详细流程)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当处罚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发布追究结果。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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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已经年月日环境保护部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月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复议令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人的,推选至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至名代理人参加环境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