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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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2.进口各种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1—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2—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的各型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实施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下表所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相应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进行。

—3—

附件4: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名称(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产品配置(见附件)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产品配置不变):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机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4—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5—

附注: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TX ××××-×××-××××××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

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

2.型式试验标记后面的4位“××××”为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代码,具体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3.设备代码后的3位“×××”为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用以表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具体分别为: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03;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注:1.特殊类型电梯或部件的代码,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其《型式试验细则》时另行确定;

2.进口各种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

—1—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2—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的各型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实施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下表所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相应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进行。

—3—

附件4: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名称(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产品配置(见附件)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产品配置不变):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机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4—

附注: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TX ××××-×××-××××××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

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

2.型式试验标记后面的4位“××××”为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代码,具体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3.设备代码后的3位“×××”为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用以表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具体分别为: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一、概述

⒈本文件适用于曳引驱动式或强制驱动式普通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和汽车电梯。

⒉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对GB7588-1995变化较大的内容在项目编号(条款号)的右上角用“△”标出。这些条款从GB7588-2003正式实施日起全部强制执行,在此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与否。

二、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在正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⒈概述

a. 试验委托方(证书和报告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b. 电梯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c. 电梯的安装地址;

d. 电梯类别、型号、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乘客人数、电梯行程、服务层站数;

e. 轿厢及对重(或平衡重)质量;

f. 电梯的拖动调速方式、控制方式和控制器件类型。

⒉井道、机房布置图

内容应包括:进入机房、滑轮间(如果有的话)及底坑的通道,机房和滑轮间的位置和主要尺寸,驱动主机、控制柜、导向轮和限速器的安装布置图和维修空间尺寸示意图,检修门、检修活板门和井道安全门的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图和井道立面图,井道顶层和底坑空间计算及示意图,井道下方存在的任何可进入的空间的布置图。

⒊机房、井道的其它要求

内容应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的专用要求,同一井道内相邻电梯间的防护措施,部分封闭的井道说明,机房的温控要求,井道壁和地面的要求,机房、井道的通风要求,机房、井道的照明要求和示意图。

⒋机房、井道结构的受力计算

内容应包括:机房地板受力计算,底坑地面受力计算,井道壁(特别是层门侧)受力计算,使用膨胀螺栓时对井道壁的要求。

1附件F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1附件F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附件F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F1 型式试验基本规定

F1.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式和强制驱动式、有机房和无机房乘客电梯(含曳引式客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下同)、载货电梯(含曳引式货梯、汽车电梯,下同)。

F1.2样品规定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一台安装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电梯作为型式试验样梯,并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申请单位的自检。样梯安装场地的工作环境应当符合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3.2的要求。

F1.3 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需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下述型式试验技术文件资料:

F1.3.1 基本内容

(1)试验申请单位(证书和报告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2)电梯制造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电梯样梯的详细安装地址;

(4)电梯类别、型号、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乘客人数(如为乘客电梯)、试验样梯的行程、服务层站数;

(5)轿厢及对重(或平衡重)质量;

(6)电梯的拖动调速方式、控制方式和控制装置类型;

(7)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8)安装所在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已受理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9)已受理的制造许可申请书或受理决定书(如是制造许可样梯);

(10)样机安装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安装的书面材料(如是制造许可样梯)。

F1.3.2 机器设备室、井道布置图、部件结构布置说明及图示

机器设备室、滑轮间的位置和主要尺寸,检修门、检修活板门和井道安全门的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图和井道立面图,井道顶层和底坑空间计算示意图,井道下方存在的任何可进入空间的布置图,曳引机的布置位置与安装方式,曳引悬挂系统的布置,控制柜的安装位置,限速器系统的布置等,机器设备区间和维修保养作业空间的位置和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_TSG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_TSG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7-200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Rule for Type Tests of Lift Traction Machi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月日

目录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1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3)

附件2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 (5)

附件3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

附件 4 电梯曳引机产品配置表 (1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传动或无齿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永磁同步电机驱动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本细则不适用于杂物电梯驱动主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开展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同一型号系列的曳引机,按最大适用电机额定功率试验后即可向下覆盖,申请方在申请时应列明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所谓同一型号系列是指:曳引机的整体结构型式相同,减速箱的型式和中心距相同,电动机及制动器结构和型式相同。

如果申请方没有指明曳引悬挂比,所有参数按1:1曳引悬挂方式试验并出具报告。在具体使用时如果变为2:1悬挂,则电梯额定速度和额定载荷分别为1:1悬挂时的二分之一和两倍。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细则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细则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一、概述

⒈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式或强制驱动式普通乘客电梯(含住宅电梯、客货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和汽车电梯。

⒉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对GB7588-1995变化较大的内容,在下面相应条款的前面或者是在表中项目编号的右上角均用“△”标出。这些条款从GB7588-2003强制实施日起全部强制执行,在此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或部分执行;对选择部分执行的,曳引条件、绳槽比压和悬挂绳的安全系数三项必须同时执行同一版标准要求。

二、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在正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⒈概述

a. 试验委托方(证书和报告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b. 电梯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c. 电梯样梯的安装地址;

d. 电梯类别、型号、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乘客人数,试验样梯的行程、服务层站数;

e. 轿厢及对重(或平衡重)质量;

f. 电梯的拖动调速方式、控制方式和控制装置类型。

⒉井道、机房布置图

内容应包括:进入机房、滑轮间(如果有的话)及底坑的通道,机房、滑轮间的位置和主要尺寸,驱动主机、控制柜、导向轮和限速器的安装布置图和维修空间尺寸示意图,检修门、检修活板门和井道安全门的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图和井道立面图,井道顶层和底坑空间计算示意图,井道下方存在的任何可进入空间的布置图。

⒊机房、井道的其它要求

内容应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的专用要求,同一井道内相邻电梯间的防护措施,部分封闭的井道说明,机房的温控要求,机房、井道的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DO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DOC)

附件AE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

AE1 型式试验基本规定

AE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的型式试验。

AE1.2 样品规定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一台安装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完整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作为型式试验样机,并且已经通过申请单位的自检。

AE1.3 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需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下述型式试验技术文件资料:

AE1.3.1 概述

(1)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证书和报告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2) 制造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 型号规格;

(4) 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AE1.3.2 技术资料

(1) 电机的型号、额定转速、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功率和绝缘等级;

(2) 减速箱的型式、减速比、额定功率;

(3) 制动器的型式、工作电压和制动器的绝缘等级;

(4) 允许的空载运行噪声、系统总效率、减速箱油温升和油最高温度的证明文件;

(5) 应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范围(如:提升高度、名义速度、乘客输送能力等)。

AE1.3.3 设计文件

(1) 传动原理图和装配总图;

(2) 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的所有驱动元件静力计算资料;

(3) 对于室外型驱动主机,应提供证明采取了特殊措施的资料。

AE1.3.4 使用说明书

至少应包括:

(1) 制动器的保养、检查和调整方法;

(2) 润滑油(脂)的检查、更换方法及防漏油措施。

- 532 -

AE1.3.5 其它必要资料

(1) 申请单位认为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资料;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校稿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校稿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校稿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前言

2004年以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的有关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关电梯整机、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的起草工作。至2011年,基本形成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草案。根据安全监察工作思路调整以及将规则与细则合并等新要求,2011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接到任务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上海市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之后,起草组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于2014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32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4年11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和典型事故案例,起草组又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11月形成报批稿。2016年6月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总体原则、程序和要求,电梯整机、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为规范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提供了依据。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TSG知识讲解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TSG知识讲解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

细则-T S G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7-200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Rule for Type Tests of Lift Traction Machi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月日

目录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1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3)

附件2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 (5)

附件3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

附件4 电梯曳引机产品配置表 (1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传动或无齿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永磁同步电机驱动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本细则不适用于杂物电梯驱动主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开展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同一型号系列的曳引机,按最大适用电机额定功率试验后即可向下覆盖,申请方在申请时应列明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所谓同一型号系列是指:曳引机的整体结构型式相同,减速箱的型式和中心距相同,电动机及制动器结构和型式相同。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讲座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讲座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周春明
细则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式电梯的驱动主机,包括 有齿或无齿传动、交流或直流、异步或永磁同步电机 驱动的曳引机。本细则不适用于杂物电梯的驱动主机。
1、覆盖原则 2、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要点) 3、型式试验检验内容和要求(要点)
覆盖原则
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如果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 大于400N,曳引机应装设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借用平滑且无辐条的盘车 手轮移动轿厢。(如果盘车力大于400N时必须在机房装设紧急电动运行,这样 也可以没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手动松闸及盘车装置;杠杆式的盘车装置不 符合要求。) 3、可以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所作用的零件上。皮 带不得少于两条。(电机与制动器和曳引轮之间的连接允许使用皮带) 4、被制动部件应以机械方式与曳引轮或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制动器与曳引轮之间的连接不允许使用皮带)
型式试验检验内容与要求
5、制动闸瓦或衬垫的压力应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铊施加。(不允许使用电磁、 液压的方式施加压力,但可以是松开制动器的力)
6、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应该是切断电流制动) 7、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电磁线圈
的衔铁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单个盘式的、单线圈单铁心、或双 机械臂但连接机械臂的轴为可左右窜动的制动器不符合。) 8、温升试验:对曳引机施加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为40%时,在检验平台上做高 速正反方向运转,每个工作周期通电时间为1min,试验时间为2h。也可在使 用现场,电梯轿厢载以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为4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试 验时间为4h。(电阻法测量)

TSG T7007-2016型式试验细则要点介绍资料

TSG T7007-2016型式试验细则要点介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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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一致性核查
2.5 部件一致性核查(新增)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对电梯整机制造许可 单位自制自用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到申请单位进行一 次一致性核查,对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 部件,应当每两年到申请单位进行一次一致 性核查。
附件Z 滚轮型式试验要求 附件ZA 梯级或踏板链型式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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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规则目录变化内容
增加:附件S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要求 修改:附件V 层门、玻璃轿门和玻璃轿壁型式试验要求 (原电梯玻璃门和玻璃轿壁型式试验细则)。
(以上两个项目将会在接下来的GB7588 1号修改单
附件A 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
附件B 超常规电梯参数表 附件C 电梯型式试验申请单(格式) 附件D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抽样要求 附件E 电梯型式试验意见书(格式)
附件F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和特种设备型式试
验报告(电梯) 附件G 乘客和载货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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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含门锁触点),在控制柜或 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应当设置旁路装置。该装置应当为通过永 久安装的可移动的机械装置(如盖、防护罩等)防止意外使用 的开关,或者插头插座组合。

电梯型式试验规定

电梯型式试验规定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曳引机样机技术参数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一、概述

本局部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传动或无齿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永磁同步电极驱动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

二、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在正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参数:

⒈申请方提供的根本信息:

试验委托方〔证书和报告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曳引机制造商的名称、地址;曳引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驱动电机制造商的名称、地址;驱动电机的类型、名称和型号。

⒉申请方应说明的使用范围:

曳引悬挂比为1:1〔或2:1〕时,曳引机的额定速度和最大额定载重量;

曳引绳的型号、规格、构造和根数;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是否复绕;

曳引机整机机械效率;额定输出转矩、手动盘车力的计算;

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电动机的过载保护方式及设定说明。

⒊主要构造参数:

⑴驱动电机参数

额定功率;额定转速;

曳引机额定速度时电机的供电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

额定工作电流;定子极对数;

绝缘等级;外壳防护等级;

电机工作制;每小时允许启动次数。

⑵减速箱参数〔假如有的话〕

减速传动类型;传动比〔减速比〕;

减速装置光滑和冷却方式、光滑油的规格型号。

⑶制动器

电磁线圈供电方式〔交流或直流〕和额定电压;

制动器最低起动电压和最高释放电压以及开启滞后时间的要求;

制动衬的材料,制动器制动才能计算。

⒋申请时还应附有以下文件:

a〕整机构造和安装简图、装配图;b〕制动器和手动开闸装置的构造简图;

c〕曳引轮形状尺寸图及轮槽面硬度;d〕手动盘车装置〔假如有的话〕安装图;

e〕电气接线图; f ) 所适用的变频器的型号和规格、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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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

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要求

X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曳引驱动式和强制驱动式电梯驱动主机、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轮传动或无齿轮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异步或同步电动机驱动的主机型式试验。

X2 引用标准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

GB/T 3768-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计发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X3 名词术语

X3.1 驱动主机额定速度

对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指设计规定的曳引轮、卷筒或链轮节圆直径上的线速度。

X3.2 驱动主机额定转矩

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时,驱动主机输出的转矩。

X3.3 驱动主机额定转速

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时,驱动主机输出的转速。

X3.4 热稳定状态

发热部件的温升在30min内的变化不超过1K的状态。

X3.5 制动直径

制动器制动合力作用点至制动轮轴圆心距离的两倍。

X4 一般要求

X4.1 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装配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驱动主机及其随机附件一套(含运行所需的润滑油、盘车装置、松闸扳手、防护装置)作为型式试验样品,并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申请单位的自检。对变频器有特殊要求的变频驱动主机以及其运行要依靠专用控制器控制的驱动主机,申请单位根据需要还应提供配套的变频器和控制器。

X4.2 型式试验所需技术资料和文件

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需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相应的型式试验技术文件资料,并且进行审查。

X4.2.1 主要结构参数

(1) 驱动主机:整体结构型式、适用工作环境、适用防爆型式、防爆等级、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额定速度、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额定转速、额定输出转矩、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输出轮轴许用径向载荷、所允许的安装方式和位置、额定速度大于8m/s的电梯驱动主机噪声允许值、额定转矩大于3000Nm的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器噪声允许值、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空载运行噪声和减速箱油最高温度允许值;

(2) 电动机: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结构型式、额定功率、额定转速、额定电压、额定频率、额定电流、绝缘等级、外壳防护等级、电机工作制、起(制)动次数、过载保护方式;

(3) 减速装置(如有):结构型式、减速比、减速级数、中心(锥)距、轴交角、蜗轮材质牌号、蜗杆材质牌号、减速装置润滑油的规格、容量;

(4) 制动器: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电磁线圈供电方式(交流或直流)和额定电压、制动器数量和结构型式、制动直径、绝缘等级、作用部位、制动响应时间技术指标;

(5) 曳引轮(如有):绳槽数量、绳槽类型、槽面热处理要求、悬挂绳直径、曳引轮节径、绕绳方式(单绕或复绕)、输出轴中心线高度;

(6) 卷筒(如有):节径、螺旋槽数量、悬挂绳直径;

(7) 链轮(如有):节径、悬挂链数量、悬挂链直径。

X4.2.2 计算资料

(1) 额定输出转矩计算;

(2) 手动盘车力计算;

(3) 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输出轮轴受力(强度、刚度)计算;

(4) 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的所有驱动元件静力计算资料。

X4.2.3 相关技术文件

(1) 驱动主机的出厂合格证明

(2) 整机结构和安装简图、装配图;

(3) 制动器和手动开闸装置的结构简图、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器工作状态监测开关安装简图;

(4) 曳引轮(如有)材质、形状(节径、槽形)尺寸图及轮槽面硬度;

(5) 钢丝绳在卷筒(如有)上的固定结构简图;

(6) 驱动主机的防护设计或装配简图;

(7) 手动盘车装置(如有)安装图;

(8) 电气接线图;

(9) 永磁同步驱动主机所适用的变频器的型号和规格;

(10) 永磁同步驱动主机所要求的速度反馈装置类型;

(11) 编码器(如有)设置的防干扰屏蔽及机械防护措施;

(12) 制动衬的材质证明文件(需包括易燃性说明与是否含有石棉的说明);

(13) 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制动器可靠性试验报告(如有);

(14) 过载保护方式的设定说明;

(15) 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防护措施及风险评价说明材料;

(16) 制动器和电动机的防爆合格证(如有);

(16) 覆盖其它型号规格的申请材料。

X4.3 配置和参数的变化说明

X4.3.1 在以下任一参数发生变化时,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对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1) 电动机额定功率增大;

(2) 驱动主机额定速度增大;

(3) 防爆等级提高。

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

(1) 额定转速增大;

(2) 额定转矩增大。

X4.3.2 在以下任一配置发生变化时,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 驱动方式(曳引式、强制式)改变;

(2) 整体结构型式(指结构外形,含输出轴支撑点数量)改变;

(3) 减速装置的型式、中心(锥)距和轴交角标称值、蜗轮材质牌号、蜗杆材质牌号改变;

(4) 无减速装置的主机输出轴中心线高度标称值改变;

(5) 电动机的结构和型式(指直流或交流、单相或三相、同步或异步、永磁或励磁、内转子或外转子、磁极布置方式和数量、磁场方向、磁钢材质和型号、同步机磁隙等主要配置)改变;

(6) 制动器的数量、结构型式、作用部位、适用的防爆型式改变;

(7) 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X4.4 产品配置表

见表X-1。

表X-1 产品配置表

X5 技术文件审查

X5.1 计算资料审查

(1) 额定输出转矩的计算应正确;

(2) 手动盘车力的计算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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