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要求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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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

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要求

X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曳引驱动式和强制驱动式电梯驱动主机、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轮传动或无齿轮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异步或同步电动机驱动的主机型式试验。

X2 引用标准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

GB/T 3768-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计发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X3 名词术语

X3.1 驱动主机额定速度

对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指设计规定的曳引轮、卷筒或链轮节圆直径上的线速度。

X3.2 驱动主机额定转矩

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时,驱动主机输出的转矩。

X3.3 驱动主机额定转速

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时,驱动主机输出的转速。

X3.4 热稳定状态

发热部件的温升在30min内的变化不超过1K的状态。

X3.5 制动直径

制动器制动合力作用点至制动轮轴圆心距离的两倍。

X4 一般要求

X4.1 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装配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驱动主机及其随机附件一套(含运行所需的润滑油、盘车装置、松闸扳手、防护装置)作为型式试验样品,并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申请单位的自检。对变频器有特殊要求的变频驱动主机以及其运行要依靠专用控制器控制的驱动主机,申请单位根据需要还应提供配套的变频器和控制器。

X4.2 型式试验所需技术资料和文件

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需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相应的型式试验技术文件资料,并且进行审查。

X4.2.1 主要结构参数

(1) 驱动主机:整体结构型式、适用工作环境、适用防爆型式、防爆等级、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额定速度、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额定转速、额定输出转矩、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输出轮轴许用径向载荷、所允许的安装方式和位置、额定速度大于8m/s的电梯驱动主机噪声允许值、额定转矩大于3000Nm的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器噪声允许值、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空载运行噪声和减速箱油最高温度允许值;

(2) 电动机: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结构型式、额定功率、额定转速、额定电压、额定频率、额定电流、绝缘等级、外壳防护等级、电机工作制、起(制)动次数、过载保护方式;

(3) 减速装置(如有):结构型式、减速比、减速级数、中心(锥)距、轴交角、蜗轮材质牌号、蜗杆材质牌号、减速装置润滑油的规格、容量;

(4) 制动器: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电磁线圈供电方式(交流或直流)和额定电压、制动器数量和结构型式、制动直径、绝缘等级、作用部位、制动响应时间技术指标;

(5) 曳引轮(如有):绳槽数量、绳槽类型、槽面热处理要求、悬挂绳直径、曳引轮节径、绕绳方式(单绕或复绕)、输出轴中心线高度;

(6) 卷筒(如有):节径、螺旋槽数量、悬挂绳直径;

(7) 链轮(如有):节径、悬挂链数量、悬挂链直径。

X4.2.2 计算资料

(1) 额定输出转矩计算;

(2) 手动盘车力计算;

(3) 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输出轮轴受力(强度、刚度)计算;

(4) 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的所有驱动元件静力计算资料。

X4.2.3 相关技术文件

(1) 驱动主机的出厂合格证明

(2) 整机结构和安装简图、装配图;

(3) 制动器和手动开闸装置的结构简图、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器工作状态监测开关安装简图;

(4) 曳引轮(如有)材质、形状(节径、槽形)尺寸图及轮槽面硬度;

(5) 钢丝绳在卷筒(如有)上的固定结构简图;

(6) 驱动主机的防护设计或装配简图;

(7) 手动盘车装置(如有)安装图;

(8) 电气接线图;

(9) 永磁同步驱动主机所适用的变频器的型号和规格;

(10) 永磁同步驱动主机所要求的速度反馈装置类型;

(11) 编码器(如有)设置的防干扰屏蔽及机械防护措施;

(12) 制动衬的材质证明文件(需包括易燃性说明与是否含有石棉的说明);

(13) 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制动器可靠性试验报告(如有);

(14) 过载保护方式的设定说明;

(15) 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防护措施及风险评价说明材料;

(16) 制动器和电动机的防爆合格证(如有);

(16) 覆盖其它型号规格的申请材料。

X4.3 配置和参数的变化说明

X4.3.1 在以下任一参数发生变化时,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对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1) 电动机额定功率增大;

(2) 驱动主机额定速度增大;

(3) 防爆等级提高。

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

(1) 额定转速增大;

(2) 额定转矩增大。

X4.3.2 在以下任一配置发生变化时,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 驱动方式(曳引式、强制式)改变;

(2) 整体结构型式(指结构外形,含输出轴支撑点数量)改变;

(3) 减速装置的型式、中心(锥)距和轴交角标称值、蜗轮材质牌号、蜗杆材质牌号改变;

(4) 无减速装置的主机输出轴中心线高度标称值改变;

(5) 电动机的结构和型式(指直流或交流、单相或三相、同步或异步、永磁或励磁、内转子或外转子、磁极布置方式和数量、磁场方向、磁钢材质和型号、同步机磁隙等主要配置)改变;

(6) 制动器的数量、结构型式、作用部位、适用的防爆型式改变;

(7) 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X4.4 产品配置表

见表X-1。

表X-1 产品配置表

X5 技术文件审查

X5.1 计算资料审查

(1) 额定输出转矩的计算应正确;

(2) 手动盘车力的计算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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