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建设(管)局、开发区建发局、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建安明电[2008]35号)精神,合肥市建委制定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36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建安明电[2008]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专项行动目的通过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反复督查的方式,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落实,逐步建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控制度,努力实现省厅年初制定的“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双下降10%”的工作目标,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领导市建委成立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张长淮副组长:纪开学、孔德发成员:沈龙泉、宋冀明、孙业飞、王荣村、罗伟民以及各县区、开发区建管(设、发)局局长。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合建质安[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5号)在肥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省建设厅有关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新的通知精神,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条件,方便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考核事项再通知如下:一、新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注意事项1、合肥市建筑施工企业(不含中央在皖备案企业、外地进皖注册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对象,应由本人所在企业统一到合肥市建委指定的考核地点进行报考。
2、建筑施工企业在统一报考时,请出具本企业《建筑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报考“三类人员”的《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登记核准表》(表格见附后),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彩色照片,并在表格中企业申报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公章。
3、“三类人员”A证:系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报考时需带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带法人工商登记证书及公司任命书复印件和相关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带单位的聘书或红头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三类人员”B证:系指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
报名时需带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项目经理报名请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造师报名需带建造师注册证及复印件;以及相关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合建建管[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00九年五月八日附件、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合肥市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精品文档
合肥市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精品文档一、申报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建设厅资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我市及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外地非国有建筑经济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或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称设置:非国有建筑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设计、科研、监理、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申报非国有建筑企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支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工作积极,努力为建筑企业的发展作贡献,较好地遵守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近三年来没有发生生产和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申报人员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今年仍不作要求。
(一)技术员必须具有能完成本岗位一般技术业务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和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初中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八年,高中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中专毕业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能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业务的实际能力和系统的的专业技术知识,高中毕业并担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中专毕业并担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大专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三)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业务问题,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成果,中专毕业并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大专毕业并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1、获国家、省、部级、地市等级以上优秀设计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2、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略)附件1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建委、人事局,各驻外建筑管理处,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2008年度全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1、申报的标准条件。
2008年度全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皖人发〔2006〕79号和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建人〔2006〕381号)执行。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
2、破格申报人员须按照评审权限报相应人事部门核准,没有核准的不予受理。
3、面试答辩。
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转岗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考核。
凡参加面试答辩者,请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面试地点报到、集中,到指定的考场进行面试答辩,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4]19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4〕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勘察市场监管,杜绝恶性无序竞争,确保工程勘察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工程勘察市场(一)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勘察项目招标时应认真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
(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三)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规范,对勘察质量负责;必须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业务。
(四)省外工程勘察单位在合肥市承接勘察业务,应按照原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建设〔2008〕179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备案证明。
二、落实工程勘察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的勘察依据和资料。
同时,要加强勘察单位的勘察行为监督,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为确保勘察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对勘察作业进行监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在执行《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市发改委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公益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配合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在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额内,对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
(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环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消防许可等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1•【字号】合政[1993]209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3〕209号)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
第三条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建立建筑市场;(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五)审定标底;(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报建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册
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册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册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审专家、同仁们:首先,感谢大家参与到本次评审工作中来,衷心祝贺各位通过了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本次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册如下:1. 张三,合肥市A公司,建筑师,初级职称;2. 李四,合肥市B公司,土建工程师,中级职称;3. 王五,合肥市C公司,建筑设计师,高级职称;4. 赵六,合肥市D公司,建筑规划师,高级职称;5. 小明,合肥市E公司,建筑施工管理师,高级职称;6. 小红,合肥市F公司,工程监理师,初级职称;7. 小李,合肥市G公司,结构工程师,中级职称;8. 小王,合肥市H公司,土木工程师,高级职称;9. 小张,合肥市I公司,防护工程师,初级职称;10. 小孙,合肥市J公司,建筑咨询师,中级职称。
在本次评审过程中,我们经过了严密的审查和评定,从众多申请者中选拔出了切实具备专业素质和能力,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才。
这是对他们多年来勤奋学习、精益求精的努力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的认可和推崇。
近年来,非国有建筑企业在合肥市的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致力于提高建筑质量,在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带动了合肥市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的通过人员的名单尤为重要。
对于这些通过人员,我们衷心祝贺他们,并希望他们能够继续保持对建筑行业的热情和责任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合肥市的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其他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者不要灰心,继续努力,相信只要持之以恒,你们一定会获得属于自己的机会和成功。
评审只是一时的结果,并不代表你们的能力和价值。
请大家相互支持和鼓励,共同推动我们的建筑行业的发展。
最后,再次衷心祝贺通过了2009年3月合肥市非国有建筑专业职称资格评审的全体人员,希望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秉持专业精神,恪尽职守,努力为建设更美好的合肥城市而奋斗!感谢大家!。
2014年申报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男
工程师
26
马鞍山市马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董麦路
男
工程师
27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王丹丹
女
工程师
28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开磊丽
女
工程师
29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钟海燕
女
工程师
30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明
男
工程师
31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刘广辉
男
工程师
32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尹冲
男
工程师
33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梦宜
女
工程师
34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冬
男
工程师
35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军
男
工程师
36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群
男
工程师
37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韩伟
男
工程师
38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陆浩
男
工程师
39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晋
男
工程师
男
技术员
131
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田乐
男
技术员
132
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李明虎
男
技术员
133
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车路平
男
技术员
134
安徽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颜坤
男
技术员
135
六安市一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合建设[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合建设[2008]22号)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开始,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依法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业人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建立完善勘察设计、审图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审图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主要是2008年以来新开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项目;市外来肥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2007年以来新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检查安排(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5月8日)各勘察设计单位(含在肥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并在5月8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报送市建委设计科技处。
对逾期不报送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随机检查阶段(5月8日-6月30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建委有关处室将会同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监察大队等单位(部门),组织专家对2008以来新开工项目的勘察设计图纸进行调审;在开展图纸调审同时,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和市场行为进行随机检查。
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违反标准、规范和规定,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施工图审查文件出现错审、漏审情况;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和设计违反强条备案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无证、越级或凭借失效证书开展勘察设计业务行为;转包、违法分包业务以及挂靠、卖图签、私下设计行为;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肥承接业务时,私拉本地在职勘察设计人员从事设计行为;施工图审查机构与原设计单位脱钩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之间建立互审联盟行为以及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审查机构从事审图的行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8年,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明显变化,面对复杂的环境和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严竣挑战,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政企同心,积极应对,加快结构调整、共同克服困难,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和县域经济发展,着力化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全市经济实力再跨新台阶,经济发展速度在省会城市领先,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各项改革全面深化,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
一、综合初步核算,全市实现生产总值(GDP)1664.84亿元,比上年增长17.2%。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05.2亿元,增长7.3%;第二产业增加值834.92亿元,增长21.7%,其中工业增加值654.92亿元,增长22.7%;第三产业增加值724.72亿元,增长13.3%。
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达34482元,比上年增加6348元。
经济结构继续保持“二三一”格局,三次产业结构为6.3:50.2:43.5。
与上年相比,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比重分别提高0.5和1.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下降1.7个百分点。
2008年生产总值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6.4%。
八大类消费及服务价格中,食品类、烟酒及用品类、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居住类、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的价格分别上涨14.9%、6.8%、3.7%、3.6%、1.6%;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交通与通信类、衣着类的价格分别下降0.3%、1.1%和3.4%。
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4.3%,涨幅比上年上升3.4个百分点;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10.8%,涨幅高于上年7.5个百分点。
2008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全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口8.9万人,超额完成1.9万人。
年末城市登记失业率4.1%。
二、农业、工业和建筑业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80.0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7.5%。
粮食、油料、棉花、蔬菜和瓜果播种面积分别为27.66、12.03、2.03、4.51和1.54万公顷,其中油料、棉花和瓜果比上年扩大10.2%、14.3%与5.1%。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权益。
我委于2016年6月发布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竣工结算周期长和久拖不结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我委依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备案信息系统最新功能设置,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6)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久拖不结而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地区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贯彻建设部(74号)令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2000年6月20日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74号令及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编制及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及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四)负责协调、仲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合建质安[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皖建管[2007]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质量保修期内或在建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的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指导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在保修期以内或在建的质量投诉,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由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监督处理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由本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处理工作;肥东、肥西、长丰县的由本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处理工作。
合建设【2008】34号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3)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5)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10)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11)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13)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15)第八章附则 (18)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合政[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合人社秘[2014]225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225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瑶海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我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报批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申报评审安徽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2014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1。
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2014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今年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省统一布署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合人发〔2008〕223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
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系列评委会,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
1、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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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略)
附件1
关于开展2008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委、人事局,各驻外建筑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2008年度全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的标准条件。
2008年度全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皖人发〔2006〕79号和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建人〔2006〕381号)执行。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
2、破格申报人员须按照评审权限报相应人事部门核准,没有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