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组织的通知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 一、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 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环节,是解决 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 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竣工验收监 督管理,促进各方责任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有 效解决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 程交付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的发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未编制完成。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竣工图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 二、规范竣工验收监督行为
▪ 一)“双随机”确定监督人员和查验部位。竣 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由监督机构统一实施,竣工验 收监督人员在全站范围内随机确定,参与工程项目 过程监督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该工程的竣工验收监 督。
▪ 竣工验收组在竣工验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前, 应用扑克牌随机确定查验部位。住宅工程确定到户, 抽取数量不少于6户;公建工程确定到层,抽取数量 不不少于3层;屋面、底层地下室必查。
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环节,是解 决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 重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竣工验收 监督管理,促进各方责任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有效解决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全面提高房屋建筑 工程交付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的发生。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墙面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图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施工缝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外楼梯栏杆为可攀登构造,斜段栏杆高度不足1.05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合建质安[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包括暂设性的生活区、办公区用房,工地值班室、工地围挡围墙及大门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出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盲区”,为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重点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给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经费,开工前应统一划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过程中确需新重调整区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搭建合格、标准、安全牢固的临时建筑设施;监理单位对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核签字后实施,临时建筑设施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3、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隔离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明确醒目,办公区、生活区不得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内,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建管[2002]259号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2]2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搞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对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请你们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该“报告”由我厅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管理处。
安徽建设厅二○○二年九月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切实增强施工许可意识,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
具体要求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检查方式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市本级管理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管理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2022年8月5日至9月5日。
四、工作要求(一) 提高认识,保证工作质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组织好专项检查。
2022年9月6日将附表1、附表2、附表3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二)严肃处理,保证依法建设。
各级、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严肃查处,建立台账,每个项目都要有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做好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的跟踪工作。
(三) 综合治理,保证优质服务。
治理无证施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同时要按照“一改两为五做到”的要求,排企业忧,解企业难。
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要严守底线,不越红线,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联系人:马超联系电话:62838056联系邮箱:****************附件1:在建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一览表附件2:在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受监项目一览表附件3:在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受监项目一览表2022年8月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1•【字号】合政[1993]209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3〕209号)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
第三条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建立建筑市场;(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五)审定标底;(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报建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合建[2017]2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7〕2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优化;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依据、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变化等改变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二、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
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详见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为了满足你的要求,我将按照一份正式文件的格式,为你撰写一篇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的文章。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肥市建筑工程一直以来都是城市建设的核心领域,质量管理对于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建筑质量至关重要。
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要求,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受益。
**1. 强化监管与执法**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监管部门应确保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对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和严惩。
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以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2. 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在整个工程周期内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包括材料选用、施工技术、工艺流程和验收标准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此外,要注重人员素质的提升,培训工程相关人员,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3. 强化工程验收**合肥市建筑工程验收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每项工程在竣工前都经过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只有通过验收的工程才能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4. 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与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工程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5. 完善建筑质量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的质量信息,包括工程进展、质量检测结果等。
这有助于建立透明的质量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监督的效力。
**6. 建立质量问题投诉和处理机制**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问题投诉和处理机制,对市民的投诉和举报要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并向市民公开处理结果。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五)规划核实合格证;(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八)城建档案合格证;(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合建公[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合建公[2008]3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市政公用管理处。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八年五月八日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为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工作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专业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三)交通设施、供电设施、卫生保洁、绿化管养,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移交内容对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市、区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按规划道路性质等级划分,市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快速路、主干道范围内的道路、桥梁、路灯、排水设施进行接收管理,区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区域内次干道、支路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接收管理。
三、移交条件(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至施工图阶段)、桥梁建设全过程和工程的分类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接管单位进行移交管理前的现场验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完成遗留问题的整改并接受接收管理单位的复验,设施具备运行、养护管理条件。
桥梁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出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机构作出质量检测合格评定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分类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通知 合造价〔201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通知合造价〔201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45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各方职责1、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
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承包人对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应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人员配备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审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未竣工等不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竣工结算要求。
3、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核业务。
不得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的造价咨询业务。
4、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和审核应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二、优化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方式1、实行分阶段结算、分专业结算制度。
对于规模较大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可按照单位工程采用分阶段、分专业(土建、安装、市政、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进度。
2、推行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应参与或委托咨询企业参与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结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中价协[2009]008号)要求,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按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减少结算纠纷。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限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递交时间、审核时限、审核意见反馈时限和结算争议处理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合同中对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递交时间、审核时限、审核意见反馈时限和结算争议处理等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规定:(1)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完成交接手续;未在期限内完成,且经发包方发函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交或无正当理由明确复函的,发包方可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权益。
我委于2016年6月发布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竣工结算周期长和久拖不结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我委依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备案信息系统最新功能设置,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6)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久拖不结而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合质办函[2014]8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12.24【实施日期】2014.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合质办函〔2014〕85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2月24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方案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高层电梯纳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项目。
为保证电梯验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方案:一、验收依据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2.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通知书。
二、验收项目(一)查验资料: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2.电梯检验合格标志3.电梯使用登记证明资料(二)查验电梯轿厢现场抽查电梯轿厢数量,原则上按每栋单体楼抽查电梯2台左右。
查验内容为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是否通畅、电梯轿厢内安全使用标志、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维保单位电话是否张贴。
三、验收方式采取现场查验方式,查验每台电梯的相关资料,抽查部分电梯轿厢。
四、验收结论1.现场查验结束,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电梯项目现场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2.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意见》(见附件2)。
对查验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经复验合格,出具验收意见。
五、验收时限本着提速便民原则,一般情况下,在报验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各个工程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同时要注重监管执法的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统一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和修订合适的建筑工程标准,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各个工程环节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工程施工按照标准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标准的普及和应用,提高各方对标准的认知和理解,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控制。
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施工活动的准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五,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加强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把关,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建立健全材料和设备的进货检验制度,确保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安全。
最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确保验收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的评估机制,对合格的工程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对不合格的工程予以处罚和整改。
综上所述,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从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控制、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等多个方面进行要求,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合政[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明确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竣工验收监督组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监督程序》(见附件1)对竣工验收过程进 行监督,现场核查验收组成员及主要参验人员(身 份证、职业资格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身份、监督 查验部位抽取过程、分组监督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等 竣工验收情况,并形成监督意见,填写《合肥市建 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存档备查(见附件2)。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外楼梯栏杆为可攀登构造,斜段栏杆高度不足1.05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二层北侧栏杆玻璃采用5+5夹胶玻璃,不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阳台护栏竖向杆件间距大于11公分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六、无障碍设施 18、建筑入口无障碍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无障碍电梯内未设 置人扶手、低位按钮、盲文按钮、语音播报系统。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墙面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图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屋面采光井部位栏杆采用可攀登构造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屋面广告牌安装处女儿墙可攀爬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四、地下室 14、防水效果(渗漏情况)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下室底板开裂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底板渗水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渗水
三)统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形式 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 附件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4)应包 括工程概况、竣工验收情况、监督情况,明确竣工 验收监督意见和备案建议。
三、实行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 决”制
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投 诉实际情况,合肥市城乡建委每年发布工程质量突 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对存在工程质 量突出问题的工程竣工验收一票否决,问题整改完 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施工缝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一、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环节,是解决 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 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竣工验收监 督管理,促进各方责任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有 效解决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 程交付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的发生。
室外楼梯栏杆为可攀登构造,斜段栏杆高度不足1.05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阳台护栏竖向杆件间距大于11公分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露台栏杆采用可攀登构造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三、屋面 13、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 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底层主出入口设有台阶,未按设计采用缓坡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扶手及低位控制面板已设置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位面板、扶手设置到位
谢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7】84号
2017年11月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
1
关于进一步加强 合肥市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的
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强 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管 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2
“一票否决清单”
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投 诉实际情况,合肥市城乡建委现发布2017年度工程 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对工程 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竣工验收一票否决,问 题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 “一票否决”清单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 “一票否决”清单
三、屋面 13、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 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地下室 14、防水效果(渗漏情况)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六、无障碍设施 18、建筑入口无障碍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无障碍电梯内未设 置人扶手、低位按钮、盲文按钮、语音播报系统。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分户验收记录表应张贴于户内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标注值不实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标注值不实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偏差过大(推算值2750)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极差过大(33m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 “一票否决”清单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工单位项目经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
二、规范竣工验收监督行为 一)“双随机”确定监督人员和查验部位。竣 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由监督机构统一实施,竣工验 收监督人员在全站范围内随机确定,参与工程项目 过程监督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该工程的竣工验收监 督。 竣工验收组在竣工验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前, 应用扑克牌随机确定查验部位。住宅工程确定到户, 抽取数量不少于6户;公建工程确定到层,抽取数量 不不少于3层;屋面、底层地下室必查。
马桶安装处窗台可攀,未安装护栏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护栏点焊固定,不符合设计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楼梯扶手转向端处休息平台净宽不足1.20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二层北侧栏杆玻璃采用5+5夹胶玻璃,不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凸窗窗台栏杆高度不足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低窗未设护栏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卫生间管板连接处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外墙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卫生间门槛处渗水、防积水外溢措施不到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外墙洞口封堵不到位,造成渗漏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配电线路线径不足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未编制完成。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 “一票否决”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