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PPT课件
合建质安【2017】84号
2017年11月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
1
关于进一步加强 合肥市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的
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强 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管 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施工缝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分户验收记录表应张贴于户内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标注值不实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标注值不实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偏差过大(推算值2750)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内净高极差过大(33m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墙面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合建质安[2008]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建质安[2008]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不断深入,全市工程建设总量急剧增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大推进工程质量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自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颁发施行以来,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全市已取得工程检测资质31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一定市场基础。
但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这种片面追求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连锁效应;二是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即“假检测、假报告”)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检测机构的扩张、业务的增加,检测专业人员严重不足,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试验知识,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检测内容表格设置不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随意涂改,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分析当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两假”(即“假检测、假报告”)行为,市建委质量安全及有关部门,要把整治工程质量检测作为今年下半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分阶段开展专项、综合检查,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率、准确率和可靠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建管[2002]259号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2]2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搞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对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请你们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该“报告”由我厅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管理处。
安徽建设厅二○○二年九月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合建[2017]2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7〕2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优化;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依据、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变化等改变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二、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
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详见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权益。
我委于2016年6月发布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竣工结算周期长和久拖不结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我委依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备案信息系统最新功能设置,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6)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久拖不结而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综合表版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综合表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制关于新版质量验收综合表的使用说明为配合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统一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2】259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编制本综合表。
本综合表涵盖了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建设过程中重要专业分项、主要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记录及结论,是工程质量归档资料的主干。
本表一式五份,由施工单位提供并保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本综合表适用于合肥地区(含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原综合验收表同时废止。
本表与有关专业规范质量验收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等配套使用。
本综合表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使用。
本综合表具体内容由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目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说明: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分部分项工程分包情况一览表说明:建设单位严禁支解发包。
计量、测量仪器的检定情况说明:本表可根据现场实际使用仪器情况填写,填写内容为仪器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测单位、检测报告编号和使用有效期等。
主要施工方案目录相应的施工方案。
设计方案专家论证记录2、专家与工程责任单位有相关利益着应回避。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记录2、专家与工程责任单位有相关利益着应回避。
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记录专业分包单位应盖公章。
基槽(坑)验收记录说明: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
建设单位应盖章。
桩基工程验收记录说明: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五)规划核实合格证;(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八)城建档案合格证;(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合质办函[2014]8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12.24【实施日期】2014.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合质办函〔2014〕85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2月24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方案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高层电梯纳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项目。
为保证电梯验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方案:一、验收依据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2.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通知书。
二、验收项目(一)查验资料: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2.电梯检验合格标志3.电梯使用登记证明资料(二)查验电梯轿厢现场抽查电梯轿厢数量,原则上按每栋单体楼抽查电梯2台左右。
查验内容为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是否通畅、电梯轿厢内安全使用标志、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维保单位电话是否张贴。
三、验收方式采取现场查验方式,查验每台电梯的相关资料,抽查部分电梯轿厢。
四、验收结论1.现场查验结束,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电梯项目现场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2.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电梯项目验收意见》(见附件2)。
对查验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经复验合格,出具验收意见。
五、验收时限本着提速便民原则,一般情况下,在报验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
关于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2013年11月底, 我个人工作的第一个项目开始了竣工验收, 本人就这次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 对合肥市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一些流程, 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个人收获对本次竣工验收和备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 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五大责任主体对已施工完成的单体工程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的过程, 有许多与相关部门协调的事宜及资料的整理, 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互配合, 相互支持, 方能使事情顺利的推进。
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大致流程如下图:现就以上程序图, 逐步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是完成联合验收, 即请规划, 国土, 消防, 环保, 人防, 燃气, 供水, 供电等各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 具体需要的验收项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联合验收通过后, 各部门会出具相关的验收结论意见, 各项验收通过后, 市规划局会出具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二步, 就是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整理归档, 报送合肥市城建档案馆进行资料预验收,预验合格后档案馆出具资料预验收意见, 同意申报竣工验收。
同时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 综合验收表等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也交由施工单位填写。
表中填写信息一定要准确, 项目名称要和联合验收中各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上的一致, 单体建筑面积要和规划核实证上的一致。
第三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资料及现场单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 各方在竣工报告及综合大表上签章。
为了节省时间, 我们一般会提前与参建各方沟通协调, 提前将填写有验收结论的资料(竣工报告, 竣工备案表, 综合验收表)交由参建各方签字盖章。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_通知_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实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备案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二大改革,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范文一各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
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各个工程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同时要注重监管执法的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统一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和修订合适的建筑工程标准,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各个工程环节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工程施工按照标准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标准的普及和应用,提高各方对标准的认知和理解,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控制。
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施工活动的准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五,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加强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把关,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建立健全材料和设备的进货检验制度,确保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安全。
最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确保验收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的评估机制,对合格的工程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对不合格的工程予以处罚和整改。
综上所述,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从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控制、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等多个方面进行要求,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合政[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合建公[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合建公[2008]3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市政公用管理处。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八年五月八日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为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工作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专业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三)交通设施、供电设施、卫生保洁、绿化管养,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移交内容对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市、区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按规划道路性质等级划分,市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快速路、主干道范围内的道路、桥梁、路灯、排水设施进行接收管理,区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区域内次干道、支路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接收管理。
三、移交条件(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至施工图阶段)、桥梁建设全过程和工程的分类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接管单位进行移交管理前的现场验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完成遗留问题的整改并接受接收管理单位的复验,设施具备运行、养护管理条件。
桥梁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出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机构作出质量检测合格评定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分类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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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 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环节,是解决 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 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竣工验收监 督管理,促进各方责任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有 效解决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 程交付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的发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未编制完成。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竣工图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 二、规范竣工验收监督行为
▪ 一)“双随机”确定监督人员和查验部位。竣 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由监督机构统一实施,竣工验 收监督人员在全站范围内随机确定,参与工程项目 过程监督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该工程的竣工验收监 督。
▪ 竣工验收组在竣工验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前, 应用扑克牌随机确定查验部位。住宅工程确定到户, 抽取数量不少于6户;公建工程确定到层,抽取数量 不不少于3层;屋面、底层地下室必查。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墙面 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
二)明确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 竣工验收监督组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监督程序》(见附件1)对竣工验收过程进
行监督,现场核查验收组成员及主要参验人员(身
份证、职业资格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身份、监督
查验部位抽取过程、分组监督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等
竣工验收情况,并形成监督意见,填写《合肥市建
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存档备查(见附件2)。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2
▪“一票否决清 单”
▪ 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投 诉实际情况,合肥市城乡建委现发布2017年度工程 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对工程 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竣工验收一票否决,问 题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三)统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形式
▪ 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 附件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4)应包 括工程概况、竣工验收情况、监督情况,明确竣工 验收监督意见和备案建议。
▪ 三、实行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 决”制
▪ 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投 诉实际情况,合肥市城乡建委每年发布工程质量突 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对存在工程质 量突出问题的工程竣工验收一票否决,问题整改完 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未编制完成。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7】84号
▪2017年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 知
▪2 ▪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1
▪关于进一步加 强合肥市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管理
的通知
▪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强 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管 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2017年度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出问题证竣券投工资技验术分析 收“一票否决”清单
▪三、屋面 ▪13、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 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地下室 ▪14、防水效果(渗漏情况)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六、无障碍设施 ▪18、建筑入口无障碍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无障碍电梯内未设 置人扶手、低位按钮、盲文按钮、语音播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