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2017―2019年度市直单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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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集中统一保险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集中统一保险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集中统一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合财购[2004]33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集中统一保险的通知(合财购[2004]336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开招标结果,现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2005-2006年车辆统一保险(以下简称统保)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保的范围: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必须实行统一保险。

二、承保单位:本次承保单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公司,下同)作为统保的承办单位。

三、统保的险种: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参加统保的,限保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三个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座)为2万元;使用其他资金参保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保险种。

人保公司给予的优惠率为50%,并承担盗抢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四、统保的时间: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

统保期内各单位分年度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五、统保方式: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原保险到期后,一律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携带车辆行使证、机动车辆花名册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的专柜办理投保事宜;或预约保险公司上门办理(联系电话:************)。

人保公司的各项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附后。

六、保费结算:按照“统一收取,集中支付”的原则,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与保险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其中属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保费的,由市财政将保费直接拨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市财政未直接安排的,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先将保费缴存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户名:合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开户行:市商行城支;账号:23212100067747),保险公司凭单位的缴费单出具保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合肥市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各县(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完善财政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运行质量,根据《安徽省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财政运行质量考核以县(区)为单位。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乡镇(街道)的考核办法。

二、考核条件各县(区)必须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保证工资发放。

凡出现赤字或发生财政工资欠账的县(区),取消参加财政运行质量考核的资格。

三、考核指标体系财政运行质量指标从财政执法、财政与经济协调发展、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支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设置,并以此为依据对各县(区)财政运行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计分方式,标准分100分,根据各项指标对财政运行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分值,具体为:(一)财政执法指标(7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理财治税,不违规减免缓应收收入,如实列报各项财政收支,不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该项指标主要依据各县(区)有关资料进行定性考核。

(二)财政与经济协调发展指标(26分)1、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6分)。

财政收入增长率等于或高于GDP增长率的,按满分计算,低的不得分。

2、可用财力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5)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合政办[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6〕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肥各金融机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等部门提出的《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二○○六年十月)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增强政府资金统筹能力,根据市预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撤销,单位所有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账户的范围(一)这次清理账户的范围为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单位(不含医院)。

凡经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进行帐户清理的,须经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同意。

(二)上述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存款户、专项存款户、基建专户、临时存款户、工会账户等各类账户;挂靠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及各类学会、协会等开设的账户,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各类账户均属清理范围。

清理后,各单位现有的所有账户一律撤销。

(三)各单位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其基本账户(零余额性质不变)。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第四届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4]72号【发布部门】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4.23【实施日期】2014.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第四届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72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为营造我市高技能人才开发与引进的良好氛围,激励高技能人才立足本职、钻研技术、多做贡献,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推进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根据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7〕1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在全市组织开展第四届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名额及推荐名额(一)评选表彰名额。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表彰15名“合肥市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市技能大奖)和20名“合肥市技术能手”(以下简称市技术能手)。

(二)候选人推荐名额。

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为本届评选活动的推荐单位。

其中,各县(市)、区可推荐1-4名市技能大奖和2-6名市技术能手候选人,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可推荐1-2名市技能大奖和2-4名市技术能手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和范围(一)申报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本市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业内认可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生产一线技术岗位职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合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38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66件市政府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或者现行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5.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6.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7.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8.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0.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1.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13.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14.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16.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17.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1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19.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0.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1.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22.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25.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26.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27.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2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3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31.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32.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3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36.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7.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3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39.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40.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4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45.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47.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4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49.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50.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52.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5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5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5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56.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57.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58.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59.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60.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61.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6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6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66.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67.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68.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71.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72.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21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7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75.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76.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7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80.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8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82.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83.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84.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85.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86.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88.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89.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90.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92.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5.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7.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8.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0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01.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02.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03.关于加强县区开发区人民防空和应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8〕25号)104.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05.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06.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07.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08.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09.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10.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3.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15.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6.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1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18.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0.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1.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2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有效期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12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25.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26.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28.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29.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30.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3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4.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13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3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39.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40.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1.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142.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143.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144.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5.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146.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147.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149.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150.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151.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55.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158.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15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160.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161.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9号)162.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16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5.关于印发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9号)166.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4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9.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0.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171.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172.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31号)173.转发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3号)174.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1〕36号)175.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37号)176.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7.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9.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3号)180.关于加快推进巢湖市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44号)181.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45号)182.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18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9号)184.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85.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186.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1号)187.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4号)188.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190.关于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88号)191.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251号)19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194.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195.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196.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合政办〔2012〕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合政办〔2012〕15号)200.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合政办〔2012〕17号)201.关于做好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18号)202.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24号)203.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30号)205.关于印发合肥市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2〕35号)20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207.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1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1号)2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2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2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2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2〕6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2〕63号)2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2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2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2013〕13号)22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22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2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22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合政〔2013〕166号)227.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3〕181号)。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合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合办〔2006〕57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未实施前,机关车辆编制内聘用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编制、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所需费用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

凡未签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一律辞退。

二、有经营性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界定,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控制数,并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

在控制数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纳入单位预算,所需费用仍由单位自行解决。

凡未纳入控制数内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三、实行财政包干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的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合同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主要从事对机关行政活动起辅助、保障作用的工作。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文件合财行〔2008〕4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会议费△办法通知合肥市财政局2008年11月11日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第六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8%以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订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及参保对象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3、经市、区、县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含参公、依公,下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4、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勤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编制内合同制工人。

5、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6、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1月份政府网站月度考核情况的通报-合政办秘〔2018〕3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1月份政府网站月度考核情况的通报-合政办秘〔2018〕3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1月份政府网站月度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1月份政府网站月度考核情况的通报合政办秘〔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月份,市政府办公厅、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月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确定的考核指标,对全市75家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进行了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国办、省办通报情况1月份我市政府网站未被国办、省办通报。

(二)全市政府网站月度监测情况1.信息内容监测情况:72家单位的政府网站达到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标准,3家单位的政府网站被认定为不合格政府网站,全市政府网站合格率为96%。

2.网站安全监测情况:73家单位的政府网站未发现安全问题,2家单位的政府网站发现安全问题,合格率为97%。

(三)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情况42家单位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共计采用267条信息,33家单位没有报送信息。

(四)政府网站日常管理情况1.12项日常管理工作中,除自查报告报送存在问题外,其它11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

2.自查报告报送情况:55家单位按时报送本单位政府网站信息内容自查报告,10家单位逾期报送,10家单位没有报送。

二、存在问题(一)信息内容更新不及时。

庐江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统计局的政府网站因超过5个栏目更新不及时被认定为不合格政府网站。

(二)网站安全工作仍存在隐患。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的政府网站出现独立域名被劫持现象。

(三)部门信息报送不及时。

庐江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民委(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畜水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重点局、市地方志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务员局、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市政府驻沪联络处、省巢湖管理局、市国税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合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行政学院等33家单位未报送本单位新闻、互动类信息。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秘[2017]12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2【实施日期】201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合政秘〔2017〕1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本届政府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确定了140项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单位。

各牵头负责领导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调度;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抓落实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按季度分解进度,建立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的重点工作台账,于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将所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各协同单位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报各牵头责任单位。

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调度,按季度督查、通报落实情况,并将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现将《2017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017年1月22日2017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2017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大力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合财购[2005]41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合财购[2005]419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已确定,现将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定点维修车辆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业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维修。

因公出差时期发生的故障车辆、专业工程车、大型客车不在此范围。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维修的组织实施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根据本单位的车辆情况及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分布、优惠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中标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车辆维修服务供应商,并与选定的维修企业签订维修服务合同。

2、车辆进行一般性维修时,送修单位填制维修单,注明要维修或保养的内容和要求,由车辆管理单位按其车辆管理程序送修;车辆维修后,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验收签字后方可出厂。

3、车辆如需大修,实行事前鉴定制度。

对需要进行大修的公务用车,单位须事先填制《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书》,由我局批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鉴定,鉴定意见书作为财政执行预算和单位支付维修费的依据。

维修前,单位应对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比较,可通过竞争性方式在综合类定点维修企业中确定一家并签订车辆大修合同。

4、单位可以与定点维修企业就维修价格进行谈判,谈判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在工时(人工)优惠率和材料管理费率中,工时(人工)优惠率只能提高,材料管理费率只能降低。

5、资金支付:维修费用由各单位根据维修合同、验收资料、维修企业的发票进行结算,维修资金按国库支付的规定实行直接支付。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合财会[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合财会[2007]106号)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申报,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培训单位,将在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市财政局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内容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会计培训资格的申报备案第四条培训单位申报的基本条件(一)自愿接受和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二)严格遵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一定规模及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四)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和管理人员;(五)有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六)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实体,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有会计类培训内容;(七)培训收费标准已报物价部门备案,且向学员的收费能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申办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一)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已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复印件;(五)办公、教学场地产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六)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教学管理制度;(七)专职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八)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合政办秘〔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2017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按计划推进和落实项目的责任单位,要积极会同市重点局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确保每个项目有专人负责;要根据计划安排的年度投资、建设内容按月倒排工作计划表,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投资。

每个项目的联合工作组名单和工作计划表于2017年2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备案,并于每月3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市发改委、市目标和督查办将按月进行通报、督查。

二、新开工备选项目要加大前期工作力度,争取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施工招标,具备开工条件,纳入明年新开工项目计划。

对前期工作进展较快、今年能够提前开工建设并确需支付资金的项目,由市公益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今年的切块预留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项目单位根据《合肥市公益性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15号)明确的工作流程,加快办理项目前期工作各项手续,对确需协调审批以及联合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请审批。

市直各项目审批单位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理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对项目审批的督办力度。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要加强列入计划内项目开展选址、用地计划的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属地内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的保障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实施。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购[2006]284号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购[2006]284号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购[2006]284号)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合肥市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档案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原始的文件材料,包括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正本。

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的副本一般不作为档案保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作为资料保存,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的,应当予以保密。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方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聘用人职工作积极性,根据《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是指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用人总量内,不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且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

岗位工资主要表达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技能类,每一类岗位设置高、中、低三个工资档次。

绩效工资主要表达工作人员的实绩和奉献,实行总量调控、考核分配发放。

所有岗位原月佣金标准30%部分纳入单位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按年人均9000元标准拨付。

具体各档次对应及增资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建立聘用人员正常调整工资机制。

〔一〕调整岗位工资。

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按最低工资标准浮动额的20%实施。

〔二〕调整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时,其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将根据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增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增加工资档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聘用人员仍在低档次的调整至各岗位中档次;满二十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调整至各岗位高档次。

专业技术类、管理类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职称的仍在低档次的人员调整至中档次;取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调整至高档次。

第五条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作人员实绩和奉献,合理拉开差距。

对于在用人单位承担部门主要工作、各岗位高档次的人员可适当倾斜,具体分配方法由用人单位制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单位聘用人员档次归并、调整待遇及因工作年限、学位、职称提高档次的,应提供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局依据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聘用人员可聘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资标准,安排聘用人员经费。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合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的通报(合办〔2009〕16号2009年3月30日)2008年,是我市改革发展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全市上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全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取得了新的成绩。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及时准确地向市委报送了大量有份量、有质量的信息,为市委掌握情况、进行决策和指导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作创新加强党委系统信息工作的意见》(合办〔2008〕13号)文件要求,经考核评比,决定对在2008年度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36个单位和48名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进步。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和广大信息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先进典型的好经验、好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为各级党委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以信息工作的新成绩新水平为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08年度信息工作优胜单位附件2:2008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附件3:2008年度优秀信息工作者附件12008年度信息工作优胜单位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附件22008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一类单位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委组织部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纪委市国家安全局市审计局二类单位市驻京联络处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驻沪联络处马钢(合肥)公司江汽集团市创新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附件32008年度优秀信息工作者董娜(长丰县)张定青(肥西县)余正宁(肥东县)袁伟(庐阳区)程业琳(瑶海区)居本仓(蜀山区)叶重青(市公安局)张锐(市公安局)刘晓明(市统计局)朱纪忠(市财政局)李明(市交通局)饶东平(市农委)张力(市经委)郭华(市发改委)何新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彭鹏(市物价局)王立群(市委宣传部)苏孙铭(市国资委)徐萍(市商务局)刘正保(市地税局)刘佳(市委组织部)宋燕(市建委)李利(市民政局)马家松(市教育局)王良明(市纪委)张磊(市国家安全局)徐俊军(市审计局)吕庆江(市驻京联络处)孙铃(市供电公司)魏文华(市气象局)龚琼(市驻沪联络处)潘少杰(马钢(合肥)公司)史业锋(江汽集团)杨咪咪(市创新办)魏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王德桡(市委政研室)汪伟(市直机关工委)党衍军(包河区)童晓平(高新区)杜勤(经开区)姚文彬(新站试验区)杜莉(滨湖新区)董邦义(市安全生产局)张旭梅(市总工会)易述远(市畜牧水产局)朱广德(市国税局)程国胜(合肥调查队)胡浩(市旅游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合财库[2007]113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7]113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现将《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联系。

附件:《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合财预〔2018〕70号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合财预〔2018〕70号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合财预〔2018〕70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安徽省财政厅《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和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1月26日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预算公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细化预算公开内容,拓展预算公开范围,完善预算公开方式,严格预算公开责任,强化预算公开监督,着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一)坚持依法依规、主动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预算,各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部门预算,全面提升预算透明度。

(二)坚持统筹推进、全面规范。

统一预算公开政策、公开要求、公开口径,市和各县(市)区按照预算公开制度规定,对照预算公开专项检查要求,同步做好各项预算公开工作。

(三)坚持压实责任、分工落实。

严格落实预算公开责任,明确预算公开政策指导、跟踪督促、依法公开以及监督检查的牵头责任、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合政办秘[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准确掌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份开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2008年6月30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的单位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列入本次核查范围。

上述单位2008年6月30日实际拥有和控制的国有资产以及承担和履行的债务、债务均需逐一甄别、核实,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二、主要方法(一)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各单位先行组织自查,全面清理、核实单位资产和债务、债务情况,按时、准确填报各项资产核查报表。

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单位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确定。

对有群众举报,瞒报、漏报资产的,将进行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固定资产出租和出借情况。

(二)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本次资产核查结果,在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前,应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内部公示。

纪检、审计、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单位、个人监督。

举报电话:************(市财政局)。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三)资产核查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

结合此次资产核查工作,积极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初始数据全面、准确,建立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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