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11.11
•【字号】合财行[2008]495号
•【施行日期】2008.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合财行〔2008〕49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
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合财教[2012]130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12〕1302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城区公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现将《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城区公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在执行《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8〕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使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政秘〔201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
附件: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敬老院规范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敬老院规范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8.06.24
•【字号】合民〔2008〕171号
•【施行日期】2008.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敬老院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敬老院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立即对乡镇敬老院开展一次全面大检查,对于条件差、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敬老院立即进行整顿,对少数乡镇敬老院院里五保对象实行过渡性安置,或整合入住已建成的“515敬老工程”点,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切实做好主汛期敬老院安全管理,确保五保对象安全渡汛。要认真落实汛期各项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确保敬老院和五保对象在汛期不出问题。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配合乡镇政府对当地农村敬老院的房屋、电线、农药管理以及防火、防食物中毒等工作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特别是有危房的敬老院、要迅速将院民妥善安置;对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居住情况,也要进行认真检查,并坚持乡镇、村干部包干责任制和24小时值班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目前已进入夏季,也是各种传染病易发期,要对农村敬老院环境进行认真清理、消毒,以防各种疾病的传播。
三、在市民政局出台的《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基础
上,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各县区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并加大对敬老院建设投入,加强督查和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08.17
•【字号】合财库[2005]234号
•【施行日期】2005.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5]234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预算外资金支付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合肥市市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在执行《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市发改委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公益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3日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要提供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申报,实行预算公开评审。
第六条市本级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成本类支出。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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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荣院管理办法 [J],
4.光荣院管理办法 [J], 无
5.光荣院里的“老孝子”——记万载县仙源乡光荣院院长张生云 [J], 邹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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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生工程
什么是民生工程?
答:民生即为百姓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问题。民生工程,是安徽为更有力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而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集中精力和财力,促进最突出民生问题的解决。简而言之,就是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民生工程主要解决那些问题?
答:2006年底,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民生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矛盾进行深入分析,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提出实施民生工程。以民生工程为抓手,通过民生工程这一载体,运用工程化的措施、项目化的手段,加快解决部分群众“生活难”、“看病难”和“上学难”等问题,不断提高百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我省已经实施了哪些民生工程?
答:从2007年的12项,2008年的18项,2009年的28项增加到2010年的33项,实施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动态调整项目,继续实施33项民生工程,涵盖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农业和农村基础
设施、文化建设等五大类。生活保障类项目有8个: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光荣院建设。教育培训类项目有6个: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校舍安全工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医疗卫生类项目有7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有8个: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和清洁工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工程。文化建设类项目有4个: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家书屋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5]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
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11.11
•【字号】合财行[2008]495号
•【施行日期】2008.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合财行〔2008〕49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
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04
•【字号】合政[2002]106号
•【施行日期】2002.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2]10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行政机关、党政组织、群众团体以及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占有、使用和
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家对各类企业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二、依法出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取得的收益;
三、依法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四、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
五、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授权经营机构、未纳入授权经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经营机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该授权经营机构负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1
•【字号】合政[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文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
2、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
4、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
5、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
6、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
〔2006〕41号)
7、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
8、转发市供销社关于加快推进新网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4号)
9、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50号)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5.28
•【字号】合民[2014]152号
•【施行日期】2014.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民〔2014〕1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8日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
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20.04.1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
第3号
《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
2020年4月10日
光荣院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
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7.12.04
•【字号】合财库[2007]346号
•【施行日期】200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
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7]346号)
市直有关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联系。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
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以下简称“基建项目集中支付”),是指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供应商及其他收款人。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分为自建项目和代建项目。自建项目,自建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主体,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资金支付等业务办理;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市重点局作为项目预算执行主体;非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预算部门的,市直预算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项目使用单位为非市直预算单位的,代建单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和资金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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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社[2010]33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