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
加强光荣院建设和管理的对策
荣院 ,
切 实抓 好优 抚 对 象的集 中供 养 ,
努力提
高优抚对象的入 住率 .
入 住率不能低于 80 % 。
不 断改进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 尤其是要
.
,
加 强 培 养一 支业 务精通 爱 岗敬 业 的 管理 人 、
员 队伍 . 经 常组 织各种形 式 的业 务培训 . 鼓励
大家积极钻研 业 务 狠抓职 业 道德教育 帮助
般 不 低 于 i :6 不 .
高于 I :4 ( 卧床 老 人 较 多 时 可 适 当增 加 临 时 .
性护理 员 ) 。 光荣院的管理 机构设置 可 根据 当
地具体情况定 .
不论大小 .
都应遵守三 条原
则:
l 、
机构精简 、
人 多岗的原 则 ; 2 、 业 务
分 工 明确 ,
工 作效率 高 的原 则 ; 3 、
四是 有条件的光荣院
要 积 极探 索开 放 搞活 ,
面 向社会 .
走 多功能一
体化发展 道路 , 扩大对外收养和利用 院 内的土
地 、 场地开展 对外承 包等经 营活动 , 增加收入 .
补充经济来源 ,
解决职工 、
院 民 的福 利等 。
(六 )
提倡推广
合 两 院 “ 一
” 的做法 。 从
民政工 作角度考虑 .
因事设人
的原则 。
要 有必 要 的人 员 编制 .
合理 配 备工
作
人员 .
县 办光荣院一
般 不 低 于 3 0 张床位 床 ,
位使用率应经 常保持在 8 0 % 以上 。
( 四 ) 要切 实抓好 光荣院的管理 。 要 按照
民政部关于光荣院管理 有关规定 制定和完 .
市民政局下属光荣院管理经验交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非常高兴有一个和大家沟通交流的的机会,我是来自市光荣院的某某,希望藉此机会能够开拓视野,学习到同行更多的先进管理经验。
市光荣院成立于1989年,其主要功能是接收供养本市辖区内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使曾经在部队做过贡献的有功之臣,做到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同时光荣院的创立对于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力量,构建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目前光荣院占地4266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余平方米,在编人员24人,供养老人56人,其中红军失散人员1人,革命残疾军人4人,红属1人,老复员军人50人,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优抚事业单位。
自建院以来,在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关心下,在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院以人为本,坚持服务创新,把维护和保障在乡孤老优抚对象的生活权益放在首位,坚持把老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环境、护理、安葬等8件事作为工作重点来抓,有效地提升了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创造了良好社会效益;坚持管理创新,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取得了令人欣慰的佳绩,曾被国家民政部评为“文明光荣院”、“全国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等称号,多次获得省市各类荣誉,2019年5月被省委、政府命名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下面,结合我院的实际做法就如何提升光荣院和优抚医院管理管理水平粗浅地谈几点体会认识,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围绕队伍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光荣院和民政优抚医院属于特殊的服务行业,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团结战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服务意识强的干部职工队伍,是做好供养服务工作的关键。
一要健全学习培训机制,重点培养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形式进行,外派人员到高校、先进单位学习,聘请专家进院授课等。
二要健全岗位责任制,把职工岗位责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做到了管理工作规范化,服务工作人性化;三要建立和完善了干部职工考核监督机制,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奖惩斗硬;四要建立激励机制,树榜样、抓典型,用身边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实行比、学、赶、帮、超,进而调动每个干部职工的服务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经2015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该《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2.在原《办法》第三章征收补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
”3.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4.删除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5.将原《办法》第三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其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和项目方案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6日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第四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合财社[2010]33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0〕336号)各相关单位: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三条资金来源渠道:1、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省、市级发改委预算安排的资金;3、省、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4、市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5、其他用于光荣院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补助及我市配套标准根据《规划》,我市2009-2011年期间建设市级光荣院1所,总投资297万元,由省级补助我市资金118.8万元,市级承担178.2万元。
光荣院床均基本建设投资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床均设备配置费用控制在0.7万元以内,床均合计投资费用控制在2.7万元以内。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政(1997)25号)、《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皖人防办字(199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收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单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文件到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用,然后由市规划部门汇总,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大配套费一次交清。
民政财务工作总结
民政财务工作总结《民政财务工作总结》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篇一:局财务科财务工作总结汇报民政局财务科财务工作总结汇报转眼之间半年又将要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本人在市政府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科室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与本科室人员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本单位财务工作了优质的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个人去年一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自己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以新为依据,遵纪守法,遵守财经纪律。
认真履行会计岗位职责,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工作,工作上踏实肯干,服从组织安排,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尽管平时工作繁忙,不管怎样都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岗位任务,主动利用会计的优势和特长,给领导当好参谋,合理合法处理好一切财会业务,对办公室所有需要报销的单据进行认真审核,为领导审批把好第一关,对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手续齐全、装订整洁符合要求,科目设置准确、帐目清楚,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完整,定期向领导汇报财会业务执行情况,并能协调好会计中心与各单位之间的关系,除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还能完成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
本人深知作为财务工作人员,肩负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百度为了不辜负领导的重托和大家的信任,更好的履行好职责,必须不断刻苦学习。
本人一年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同时不忘钻研业务知识,无论是在政治思想上,还是业务水平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
工作中,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节约、勤俭办社;处处率先垂范,廉洁勤政,务实开拓。
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12年6月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扶助。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其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
市、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光荣院是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集中收养其他老年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收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收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收养需求。
集中供养、收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社会资本,盘活现有资源,提升建设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积极探索光荣院集中建设和管理的模式。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收养对象第七条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抚恤优待对象,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其他孤老、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为集中收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收养待遇。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收养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和社会开展收养服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7•【文号】民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民政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达到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民政部党组统一领导、各司局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社〔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2014年11月25日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含设备更新),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民政、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建设与发展实际,以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报专项补助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民优字[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民优字[2013]12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物价局、残疾人联合会:全国第十三次民政会议和安徽省第十九次民政会议均提出了优抚对象应享受“普惠加优待”政策。
为积极贯彻会议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爱,充分发挥多部门服务和保障作用,确保优抚对象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特制定《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7月30日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切实享受普惠加优待政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我省相关政策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第三条重点优抚对象均可依照本规定享受普惠政策。
第四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除享受本规定第二章的普惠待遇之外,还享受本规定第三章的优待政策。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现将《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2月12日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及时得到(民优字〔2013〕《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资助,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12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合肥市市区公办、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儿童:(一)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二)低保家庭儿童;(三)孤儿;(四)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五)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六)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二、资助标准市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各区按照不低于3∶7的比例对市级资助资金进行配套落实。
三、资助程序(一)申请每年2月、9月,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合肥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据实填写。
应当提供的材料分别如下:1.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扶贫手册》(已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儿童不需提供);2.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重点优抚对象子女: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4.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同时符合上列多项条件的,提供其中一项的材料即可。
低保、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关系在合肥市外的,应附当地相关单位的材料及联系电话。
每名儿童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金。
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2021)
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2021)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加强和规范全省光荣院建设,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我们对《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作了修订。
现将《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6日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地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光荣院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保障服务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优惠、优待等服务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兴办光荣院,加强光荣院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光荣院的建设和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光荣院是社会养老服务和老龄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当地养老、老龄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同步、协调、融合、共享发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通用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光荣院的正常运营,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光荣院的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光荣院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服务对象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解释如下:1. 光荣院:指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的机构。
2. 管理人员:指光荣院管理层的负责人员。
3. 服务对象:指到光荣院休养、观察、康复或者生活的老年人。
4. 工作人员:指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员。
5. 聘用人员:指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和光荣院暂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四条【服务对象入养管理】1. 光荣院接受老年人入养前,应当了解老年人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医疗护理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签订入养合同。
2. 服务对象应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光荣院,如有延期需与光荣院商议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条【服务对象生活管理】1.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医疗、文化娱乐、康复、保健和安全监护等基本服务。
2. 光荣院应定期考核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需求,根据考核情况密切配合服务对象和家属合作,制定调整个性化服务计划。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人员管理原则】1. 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格考核和筛选,实行文件管理。
2. 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工作人员】1.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护理经验和医疗护理技能。
2. 工作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工作时应当尽职尽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第八条【聘用人员】1. 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如厨师、清洁工等,应由光荣院负责聘用,并需严格考核和筛选。
2. 光荣院聘用的员工应该通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达到岗位要求。
第四章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九条【设施和设备建设】1. 光荣院要优先考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建设标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安徽省彩票公益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安徽省彩票公益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体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财综[2008]916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安徽省彩票公益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公告(财综〔2008〕91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要求,现将经安徽皖资会计师事务所、华审会计师事务所、安瑞会计师事务所、财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2007年度全省彩票公益金提取、分配及2008年省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公告如下:一、全省彩票公益金提取和分配情况2007年,全省销售彩票303948万元,其中,福利彩票机构销售188383万元,体育彩票机构销售115565万元,分别占销售总量的62%和38%。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共提取彩票公益金101376万元,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63164万元,体育彩票公益金38212万元。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财综函〔2006〕7号)要求,上缴中央财政彩票公益金50688万元。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35号),上缴中央财政后,省留成彩票公益金50688万元,按规定比例在省、市、县之间分配。
1、省本级留用19475万元,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7460万元,体育彩票公益金12015万元。
2、下拨市级18656万元,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14541万元,体育彩票公益金4115万元。
3、下拨县级12557万元,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9581万元,体育彩票公益金2976万元。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光荣院建设,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促进光荣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光荣院运行和高效管理,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重点优抚对象入院休养规定一、集中供养对象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个人向乡民政办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等情况);(2)、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情况);(3)、填写入市光荣院孤老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其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优待证(复印件)等;(4)、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推荐,审查意见(盖章); (5)、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查意见(盖章),市民政局审定签订集中供养协议;(6)、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光荣院与主管部门签订集中休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二、集中供养生活标准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补充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7.05.25
•【字号】合民〔2007〕79号
•【施行日期】200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高新区、新站试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事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字[1994]39号)精神,依据市统计局提供2006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1659元的标准,经测算,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市区一至四级(原特、一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年护理费标准为10830元,月标准为903元;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员年护理费标准为8664元,月标准为722元;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年护理费标准为6498元,月标准为542元。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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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社[2010]33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