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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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4]16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23【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169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新一轮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下列条件实行一年一核。

即: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工作由经信委会同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具体政策(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企业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

(二)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 技师 高级技师 补贴申领流程

安徽 技师 高级技师 补贴申领流程

安徽技师、高级技师补贴申领流程一、申请条件1. 安徽省户口信息或在安徽省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

2. 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在安徽省内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工作,且为“三区三州”、国家级贫困县或深度贫困县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优先。

4. 在职期间未曾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5. 申请人为个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1. 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唯一识别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位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流程1. 登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球信息站,下载《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 准备好申请材料,填写《安徽省技师、高级技师绩效工资、补贴申请表》。

3.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申请。

4.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补贴资格。

四、补贴标准1.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工作绩效工资制度。

2. 技师、高级技师享受补贴标准为省级财政每年不少于2000元。

五、申领周期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提交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核并颁发补贴证书。

2. 持补贴证书,申请人可以在当年领取相应的补贴。

六、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

2.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3.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将被视为放弃资格。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顺利进行安徽技师、高级技师补贴申领流程,若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联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祝您一切顺利!安徽技师、高级技师补贴申领流程续写七、补贴使用1. 获得补贴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可凭证书到指定银行或相关机构领取相应的补贴款项。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2024年安徽省合肥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最全解析版

2024年安徽省合肥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最全解析版

2024年安徽省合肥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最全解析版1、判断题(共280题)1. 职业技能鉴定的经验型命题易造成试卷间差异较大。

答案:(√)2. 泄露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案:(√)3. 地方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只用征求同级行业部门的意见即可。

答案:(×)4. 国家职业标准在整个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答案:(√)5. 鉴定点是考核命题的直接依据。

答案:(√)6. 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分级分层,逐级上报。

答案:(√)7. 考评人员取得考评员资格后不需要培训便可参与考核活动。

答案:(√)8. 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是出国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答案:(√)9. 通过考查一道试题的特征参数,可以为试卷的编制提供了基本的测量学数据。

答案:(√)10. 题库的运行与管理属于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的内容。

答案:(×)11.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三个专家组织机构,分别是职业道德指导委员会、职业技能技能鉴定技术方法委员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

答案:(√)12. 考务管理的公正性,就是使用相同的考核方式和试卷对所有考生进行考核。

答案:(×)13. 国家职业标准经审批通过后,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颁布。

答案:(×)14. 考试现场巡视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遣。

答案:(√)15. 模块化命题技术由职业活动结构化、实践操作可行性和考核内容具体化组成。

答案:(×)16. 从业资格是从事某一职业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起点标准和必备标准。

答案:(√)17. 鉴定点是最小不可分割的独立可鉴定的要素。

答案:(√)18. 提高命题质量是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答案:(√)19. 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使用新编码。

答案:(×)20. 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各种技能竞赛活动,竞赛成绩合格,可按照竞赛标准,认定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属于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之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合政办[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7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合劳社[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劳社[2004]20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现将《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4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两条主线,解决三个重点,完善四个体系,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千亿合肥”的奋斗目标,抓住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两条主线,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三个重点,建立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培训先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为主要内容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执法监察为手段的维权体系,全面做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把加快经济发展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措施,把扩大就业的目标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进一步完善社区公益性组织和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树立全市再就业品牌。

2004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5万个,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7万人,安置“4050”人员4600人,农村新增劳务输出2.3万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要求的通知

精心整理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五日???????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第一章??????企业。

?????????日前???庭。

?????????公有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要交市房改部门,待集资建房竣工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处理。

???第八条按照住房货币分配原则,单身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只能享受其对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并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九条夫妻一方已领取住房补贴,另一方可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比照单身职工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在未婚前单身时,即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另一方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离婚后视同均已享受过房改政策。

???再婚家庭一方在原婚姻期间已享受房改政策,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一方可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比照单身职工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因参加集资建房退出的住房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三章面积和价格???第十二条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集资建房按实际成本计算集资金额,实际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按前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5项因素。

实际成本经市价格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部门备案。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职工告知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

职工预交的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多退少补。

超出应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竣工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十四条参加集资建房职工不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的优惠折扣。

第四章集资建房程序????????????复,???????????????) ?????????二、擅自降低或提高集资建房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处罚;???三、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的,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责令集资建房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含单位在满足职工集资建房情况下多余的集资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合政〔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强化配套联动。

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抓紧细化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发展战略,对照市政策承接建议清单,因地制宜,有效承接,形成联动。

二、要强化宣传引导。

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要强化政策兑现。

市各政策执行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兑现流程,加快兑现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资金的时效性。

2015年11月底,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对不能执行的政策资金,合理调整安排使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皖人社秘〔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6号)要求,现就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

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合劳社秘[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16号)各县、区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管理职责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书;(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 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范文一为贯彻落实刚召开的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务必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春节以前将本地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将《低保证》和低保金按时发放到户。

此前,《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各地不得再以户口为由将他们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二、接到本通知后,凡本省有农垦、森工企业的民政厅,要立即向政府专题汇报,并加紧进行工作部署。

《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已经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或已基本完成农垦、森工企业低保工作的省,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核实,准确掌握本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

三、各地民政厅要将当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包括农垦和森工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家庭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以及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人数,于20**年1月31日前报部救灾救济司。

年月日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范文二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一些企业发不出工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区、行业问题相当突出。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并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人社部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局势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09-2010年联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2009年,各地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目前培训工作中也存在着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培训重点。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4•【字号】合政办〔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合法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财社[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各地确需增加新的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26•【字号】合劳社秘[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84号)各区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的精神,加快完善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增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牌子,为副科级建制,隶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原各区劳动局下属的其他事业机构和事业编制不再保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除外)。

二、主要职责1、指导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做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清理隐性就业;2、组织开展职业介绍并为就业特困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负责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3、负责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做好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4、办理辖区内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农村养老保险登记,核定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负责接收、保管辖区内离退休人员档案,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在15名以内,考虑其承担一定社会公益任务,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由各区财政差额补助,具体编制数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后,报市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所需人员在原区劳动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中择优聘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7日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皖政办〔2017〕25号)及《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人社局牵头成立市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县(市)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目标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60分,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占25分,工伤保险基础工作情况占15分。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

第六条目标考核工作可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七条目标考核分为自评和综合考评两个阶段。

各县(市)人社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税务局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统筹工作自评报告,报市人社局。

市目标考核工作小组于每年5月底前,结合各县(市)自评情况,按照《合肥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采取提取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查看相关文档资料、报表,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等形式,对各县(市)进行综合考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人社部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启动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政策举措(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补发2020年度返还资金。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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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9]31号【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2-18【实施时间】2009-02-18【时 效 性】有效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实施合肥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根据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需求,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和岗位需要,依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转业转岗、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第五条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三)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四)《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2); (五)各培训项目(专业)的教学计划1份; (六)《培训师资安排表》1份(见附件3)及授课教师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培训教学进度表》1份(见附件4); (八)《培训课程表》1份(见附件5); (九)《培训人员花名册》1份(见附件6,表中需提供学员本人正确有效的联系电话);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困难企业在培训计划批准后、培训正式开始前,可增加培训人员,但需重新履行培训计划申报程序。

培训开始后,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培训人员。

第八条困难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其中技能培训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岗位培训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岗位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或其他方面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按培训项目(专业)和批次,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其中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且实际操作的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

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不应擅自压缩培训时间。

学员上课要考勤,出勤率不低于80%。

教师要相对稳定。

第九条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应组织培训学员进行结业考试,根据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困难企业应提前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结业考试时间,并在考前将《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存根(见附件7)和试卷样本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发给学员的准考证上需加盖困难企业负责部门公章。

结业考试要对学员实行签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员,困难企业可另行安排补考。

补考程序同上。

参加补考的学员需在考试签到表上用“△”单独标注。

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十条结业考试结束后,困难企业携带下列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验印手续: (一)困难企业填好待验印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二)《<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式3份(见附件8); (三)《结业考试签到表》1份(见附件9)。

第十一条《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由困难企业依据核定的培训合格人数自行填写。

编号的组成部分为“年度”+“培训类别”+“培训批号”+“顺序号”,其中“年度”为09,“培训类别”为01,“培训批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培训计划申报时确定,“顺序号”从00001开始顺延。

第三章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困难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的50%。

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资金采取先期预拨,培训后核实结算的方式。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培训计划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预拨的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拟补贴资金的50%。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最终培训补贴资金数额。

预拨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将不足的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拨资金多余的,企业将多余资金退回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补贴结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10); (二)《培训明细表》1份(见附件11); (三)《培训考勤表》1份(见附件12); (四)培训起至时间内职工工资发放表单1份; (五)培训补贴预拨资金使用有效证明材料1份; (六)培训人员《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份;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困难企业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应建立健全培训基础台帐备查,具体包括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资金各项申报材料、《培训日志》(见附件13)等。

第十七条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困难企业培训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结业考试实行督考,督考内容包括确定考试人数核实考试人员身份、现场抽查考试人员培训情况等。

在补贴资金结算拨付前进行抽查核实,抽查人数不少于总申报人数的10%。

第十八条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将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挂钩,对培训工作突出、效果好的困难企业给予表扬,可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评选表彰的范围,实行“以奖代补”;对发现培训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据实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困难企业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连同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截止2009年底。

附件: 1、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 2、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 3、培训师资安排表 4、培训教学进度表 5、培训课程表 6、培训人员花名册 7、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略) 8、《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 9、结业考试签到表 10、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11、培训明细表 12、培训考勤表 13、培训日志 附件1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 序号 培训批次 培训项目 培训专业(内容) 培训方式 培训地点 培训起至时间 培训课时 培训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困难企业申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困难企业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营业执照编号 养老保险编号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姓名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08年底在岗 职工人数 08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 08年度提取职工 教育经费数额 08年度使用职工 教育经费数额 开户行 帐号 培训计划概述(批次、项目、专业、内容、方式、地点、人数、时间、课时等): 预算经费数额 申请资金数额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困难企业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师资安排表 培训项目(专业): 序号 授课教师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单位 专职或兼职 理论课教师或实习操作课教师 联系电话 注:此表后附授课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附件4: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教学进度表 项目(专业): 培训起至时间: 序号 授课日期 课程名称 授课学时 面授 自学 实操 考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计 注:授课日期指每一次的具体时间。

附件5: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课程表 培训项目(专业): 第 批 星期 午别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上午 下午 晚上 备注 上午授课时间为时分至时分;下午授课时间为时分至时分;晚上授课时间为时分至时分 附件6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人员花名册 困难企业(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备注 注:“联系电话”栏填培训人员本人正确有效的联系电话。

附件8: 《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 困难企业(公章)负责人签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签字: 序号 姓 名 性别 培训项目 培训专业 身份证号 考试成绩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理论 实操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劳动保障部门留存一份、困难企业留存两份。

附件9: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签到表 企业名称:考试地点: 项目(专业):时间: 年月日 实到人数: 序号 准考证号 姓 名 本人签名 附件10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营业执照编号 养老保险编号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姓名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 在 岗 职工人数 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本年度提取职工 教育经费数额 本年度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数额 开户行 帐号 培训实施情况概述(批次、项目、专业、内容、方式、地点、人数、时间、课时等): 申请资金数额 预拨经费数额 实际开支数额 退、补数额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追加资金数额: □应退资金数额: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追加资金数额: □应退资金数额: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困难企业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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