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业培训补贴审核业务流程及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
职业培训补贴审核业务流程及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就业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科责任主体:刘林杭防控员:高宇、科室负责人:刘林杭单位负责人:杨俊杰分管领导:谭红兵
审核环节A级风险点防控措施:1.严格执行《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市财社〔2011〕143号)和《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德人社办〔2011〕1313号)规定;
2.防控员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防控员:罗欣,李建英
复核环节A级风险点防控措施:1.严格执行《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市财社〔2011〕143号)和《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德人社办〔2011〕1313号)规定;
2.防控员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防控员:罗欣,李建英
鉴定补贴审核业务流程及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就业局职业技能鉴定站责任主体:黄晓蓉防控员:高宇科室负责人:刘林杭单位负责人:杨俊杰分管领导:谭红兵
审核环节A级风险点防控措施:1.严格执行《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市财社〔2011〕143号)规定;2.防控员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防控员:高宇
复核环节A级风险点防控措施:1.严格执行《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市财社〔2011〕143号)和《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德人社办〔2011〕1313号)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政秘〔201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
附件: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精选(6篇)
2024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精选
____年以来,我们财务审计科在上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和经信委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坚持团结协作,任劳任怨,努力工作,尽力完成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具体表此刻以下各方面:
1、认真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2、认真审核汇总报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能认真细致、及时地做好近____家企业的财务报表汇总和上报工作,为了确保报表的全面、准确、及时、清晰,对所有的基层报表一一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联系,指出差错,耐心指导,对个别报送不及时的单位,总是不厌其烦的催报,力求资料的完整性,为领导和上级决策供给了依据。
3、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及时报送财务收支信息。
4、进取筹措资金,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5、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做好科内日常工作。
6、配合做好融资担保科的工作。
按照省开行的要求,每个季度提前筹集资金,认真细致地做好几千万资金的结息、付息工作,每个季度按时做好财务核算及年终的审计工作,及时供给季度会计信息。今年上半年配合融资中心办-理了省行几千万资金的贷款手续,并将资金委放到相关企业,最近又协助担保公司准备了省里要求上报的多种整顿资料以及减资、验资等材料。
7、抓好困难企业的内审工作。
8、做好会计培训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今年三季度我们配合财政局做好“财务管理促进年”活动的宣传发动,对列统企业进行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抽查,并针对抽查情景提出了提议和要求。今年我们还配合财政局会计科举办了多期培训班,上岗培训达____人次,继续教育达____人次,扬州财政专题讲座达____人次。我们还利用年报会等时间让企业财务科长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学习内部管理经验,使企业财会人员既增长了业务知识,也为做好财务工作起到了促进提高作用。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1.13
•【字号】合办[2003]32号
•【施行日期】2003.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
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3]32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的实施意见》(合办[2002]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
二、统筹范围
本市企业离休干部。采取分级统筹、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的办法,分步实施。
三、统筹费标准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2003年标准暂定为:每位离休干部1.2万元/年征缴。
四、筹资办法
(一)参加统筹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再按确定标准缴纳统筹费。
(二)特困企业按标准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减交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企业资产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范围内的,由控股公司补助;资产不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范围内的,经财政局审批后,对减交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合肥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申请补贴流程及条件
合肥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申请补贴流程及条件
一、申请条件
1.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需持有由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证明已完成相关培训课程。
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人需具备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 社保满一年: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需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确保申请人的社保记录符合要求。
4. 身份证正反面: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用于核实身份信息。
5. 银行卡正反面: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用于接收补贴款项。
6. 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包括个人信息、职业信息、培训及证书信息等。
7. 劳动合同:申请人需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事实。
二、补贴标准
1. 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补贴标准为1500元。
2. 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补贴标准为2000元。
三、申请流程
1. 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并登录。
2. 在首页搜索框输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并进入。
3. 选择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或人社局,点击在线办理。
4. 查看办事指南并点击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资料。
5. 提交成功后等待审核结果。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取消申请资格。
2.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通知。
3.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按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补贴款项,或等待款项直接汇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医保先进事迹
浏览
当前位置:详细内容
剑磨六载铸基业创新求变构和谐
——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先进事迹
合肥市医保中心自2000年底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外强业务、内抓管理,不断强化服务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医保政策体系,重点关注困难群体,为政府排难、企业减负、群众解忧。医保参保人数由初期的10万人发展到目前的59.2万人,覆盖了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患者达到30.2万人次,医疗保险为职工筑起了一道牢固的“生命防护堤”,成为合肥经济跨越发展的稳定器、安全阀。
强力扩面、完善政策,全方位做好医保服务
努力扩大医保覆盖面。医改启动之初,扩面就被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医保中心成立了多个扩面工作小组,主动上门宣传政策,督促各类单位参保。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医保覆盖面。先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式启动;然后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逐步纳入,最后向各类单位推进。为强力推进医保扩面工作,市医保中心积极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协调地税部门实行强制征缴;对退休人员多的企业,采取对超全市平均赡养比(20%)以上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在职人员缴纳医保费用的办法纳入;对医改初期确定的市公交集团等五家医保内部运作企业,从2003年起陆续全部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对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采取了一次性缴费纳入医保;2003年在全省率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医保。2004年8月起,合肥市实行了“五险合一”的征缴模式,原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职能转移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但医保中心仍积极配合征缴中心做好扩面工作。日前,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59.2万人。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社秘[2009]11号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
通知
正文:
----------------------------------------------------------------------------------------------------------------------------------------------------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劳社秘〔2009〕1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困难企业职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受金融危机影响,我省部分企业出现了暂时的生产经营困难。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运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旨在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稳定职工队伍。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化危为机的积极对策,是减轻企业负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特殊需要,是提高职工素质、实现产业转型的现实需求,也是政府对企业关心和支持,增强企业信心的关爱行动。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快速启动,扎实抓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使特别职业培训取得预期效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合肥市困难企业特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9]3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2.18
【实施日期】2009.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
通知
(合劳社秘【2009】30号)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社秘[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运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对在职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应对国际、国内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是减轻企业负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特殊需要,是提高职工素质、实现产业转型的现实需求,也是党和政府关爱和支持企业的切实体现。
各有关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
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5.29
•【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4〕18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9日
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
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4.02.16
•【字号】合劳社[2004]20号
•【施行日期】2004.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劳社[2004]20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4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两条主线,解决三个重点,完善四个体系,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千亿合肥”的奋斗目标,抓住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两条主线,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三个重点,建立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培训先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为主要内容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
管理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执法监察为手段的维权体系,全面做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把加快经济发展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措施,把扩大就业的目标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社区公益性组织和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树立全市再就业品牌。2004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5万个,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7万人,安置“4050”人员4600人,农村新增劳务输出2.3万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困难企业认定及减负政策落实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困难企业认定及减负
政策落实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19
•【字号】皖政办明电[2009]38号
•【施行日期】2009.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困难企业认定及减负政策落
实情况的通报
(皖政办明电〔2009〕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应对金融危机,今年1月4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主要内容有:允许困难企业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各统筹地区2009年内可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期限不超过1年;对困难企业可给予岗位和培训补贴以稳定就业岗位。这些政策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保企业、保增长、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5月6-10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困难企业认定及减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
一、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一)截至4月底,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政策的市、县(区)有:宿州、黄山、蚌埠、池州、铜陵、芜湖、六安、滁州、淮北、亳州、阜阳市及所属各县(区),合肥、安庆、马鞍山市本级,宣城市本级及宣州区、广德县、宁国市。
未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政策的市、县(区)有:淮南市本级及凤台县、潘集区,巢湖市本级及居巢区、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合肥市的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安庆市的桐城市、枞阳县、怀宁县、望江县、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马鞍山市的当涂县,宣城市的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合肥市市区批困难企业名单(前三批名单)
4 合肥汇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件制造 中小
5 合肥爱心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制造
小型
6 安徽徽王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
小型
7 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
装备制造
小型
8 安徽安铝铝业有限公司
制造
小型
9 安徽长龙电气有限公司 10 合肥川杰机械有限公司 11 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开关电器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纸
小型
56
99 合肥兴东纸业有限公司
造纸
小型
160
100 合肥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混凝土
小型
68
101 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
小型
59
102 合肥清雅建材有限公司
建材
小型
113
108 安徽蓝天巾被有限公司
纺织业
中小型 152
109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印刷厂
印刷
中
110
110 安徽恒正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制造
小型
32 合肥瑞林模具有限公司
制造
小型
33 合肥和荣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
小型
35 合肥中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软件开发 重型
36 华润纺织(合肥)有限公司
纺织业
中型
37 合肥永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4.28
•【字号】皖人社秘〔2022〕112号
•【施行日期】202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2〕1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6号)要求,现就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
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
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6.13
•【文号】人社部发[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6月13日人社部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妥善解决并轨遗留问题,各级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底。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内容,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促进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并轨遗留问题扫尾工作。并轨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地区,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继续给予适当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规定,严格确定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期限,不得随意扩大人员对象范围和补助项目。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政策和工作平稳衔接,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稳妥彻底地解决并轨遗留问题。并轨遗留问题已经解决的地区,不再实行上述政策。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3.12.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3.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2月20日附件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9]31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2-18
【实施时间】2009-02-18
【时 效 性】有效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实施合肥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根据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需求,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和岗位需要,依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转业转岗、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第五条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三)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四)《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2);
(五)各培训项目(专业)的教学计划1份;
(六)《培训师资安排表》1份(见附件3)及授课教师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培训教学进度表》1份(见附件4);
(八)《培训课程表》1份(见附件5);
(九)《培训人员花名册》1份(见附件6,表中需提供学员本人正确有效的联系电话);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困难企业在培训计划批准后、培训正式开始前,可增加培训人员,但需重新履行培训计划申报程序。培训开始后,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培训人员。
第八条困难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其中技能培训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岗位培训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岗位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或其他方面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按培训项目(专业)和批次,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其中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且实际操作的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应擅自压缩培训时间。学员上课要考勤,出勤率不低于80%。教师要相对稳定。
第九条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应组织培训学员进行结业考试,根据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困难企业应提前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结业考试时间,并在考前将《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存根(见附件7)和试卷样本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给学员的准考证上需加盖困难企业负责部门公章。结业考试要对学员实行签到。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员,困难企业可另行安排补考。补考程序同上。参加补考的学员需在考试签到表上用“△”单独标注。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十条结业考试结束后,困难企业携带下列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验印手续:
(一)困难企业填好待验印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二)《<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式3份(见附件8);
(三)《结业考试签到表》1份(见附件9)。
第十一条《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由困难企业依据核定的培训合格人数自行填写。编号的组成部分为“年度”+“培训类别”+“培训批号
”+“顺序号”,其中“年度”为09,“培训类别”为01,“培训批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培训计划申报时确定,“顺序号”从00001开始顺延。
第三章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困难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的50%。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资金采取先期预拨,培训后核实结算的方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培训计划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预拨的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拟补贴资金的50%。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最终培训补贴资金数额。预拨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将不足的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拨资金多余的,企业将多余资金退回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补贴结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10);
(二)《培训明细表》1份(见附件11);
(三)《培训考勤表》1份(见附件12);
(四)培训起至时间内职工工资发放表单1份;
(五)培训补贴预拨资金使用有效证明材料1份;
(六)培训人员《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份;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困难企业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应建立健全培训基础台帐备查,具体包括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资金各项申报材料、《培训日志》(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