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成立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成立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8.02.28
•【字号】锡科办[2008]26号
•【施行日期】2008.02.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成立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锡科办〔2008〕26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科技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成立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金光弼副局长
副组长:侍锋纪检组长
黄晓珊办公室主任
成员:吴伟新办公室副主任
季永权组织人事处处长
沈永庆计财处副处长
濮和平农社处处长
叶利群成果处副处长
李清事业处副处长
李国华国际处处长
张专知识产权综合处处长
何齐凤知识产权法规处处长
王静芬信息处副处长
张晓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刘雅梅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内。
吴伟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静芬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郑政办[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2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郑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郑州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内容政府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其他服务事项。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津科院所〔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19〕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扶持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政务公开制度
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决定调整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现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毕增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成员:张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初永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宁永发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进县机关党委书记吴桂良县民政局局长李作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于景泉县财政局局长宁永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郭凤林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刘雪颖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邢义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政府政务大厅。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县本级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县政务大厅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全县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政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全县政务大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机关党委:负责组织推动全县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县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政务公开考核组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县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将适宜进厅的县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县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组织推动全县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确定工作;负责县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通知——————————————————————————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保护区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安政办〔2017〕56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7日安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22号)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着眼于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编码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编码表龙井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分类编码由行政区划码、机构码、信息类别码、信息属性码、年代码、序号码等六部分构成。
各部分赋码如下:一、行政区划码行政区划码共三级6位。
龙井:222405二、机构码机构码共四位。
(一)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01001、法制办:01012、外事办:01023、应急办:0103(二)市政府组成部门:02001、市发展和改革局:02012、市价格监督检查局:02023、市扶贫办:02034、市经济局:0204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2056、市商务局:02067、市旅游局:02078、市审计局:02089、市统计局:020910、市公安局:021011、市监察局:021112、市司法局:021213、市财政局:021314、市人事局:0214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21516、市交通局:021617、市建设局:021718、市房产局:021819、市环境保护局:021920、市民政局:022021、市老龄委:022122、民族宗教局:022223、市教育局:022324、市科技局:022425、市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022526、市卫生局:022627、市计划生育局:022728、市农业局:022829、市水利局:022930、市林业局:023031、市粮食局:023132、市牧业管理局:023233、市扶贫办:023334、市人防办:023435、市国土资源局:023536、市信访局:023637、市政府采购中心023738、朝阳川镇人民政府:023839、老头沟镇人民政府:023940、东盛涌镇人民政府:024041、开山屯镇人民政府:024142、智新镇人民政府:024243、三合镇人民政府:024344、德新乡人民政府:024445、白金乡人民政府:024546、安民街道办事处:024647、龙门街道办事处:0247(三)市政府直属单位:03001、广播电视管理局:03012、档案局:03023、热力煤气总公司:03034、自来水公司:0304三、信息类别码信息类别码共两级四位。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8.08.1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8.1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提高科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市科技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逯雁春副局长
成员:
池建宁办公室主任
高继平计划财务处处长
刘敏胜社会发展与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宏斌科技产业处处长
郑刚高新技术处处长
周新民农村科技处处长
张春莹科技成果处处长
胡宗健科技交流处处长
李现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曹晓萍监察室主任
罗小岩信息所所长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
办公室主任由池建宁兼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各处室和信息所相关人员组成。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沪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精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9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沪科〔2016〕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1月10日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管理服务的需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结合科技创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
市科委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市科委所属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甬科资〔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资〔2022〕36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3月22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三章支持对象、方式及申请条件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新政办(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1日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的职责。
(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职责。
(二)取消因公临时出国(境)科技类团体申报职责。
(三)取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职责。
(四)取消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审批职责。
(五)取消河南省科技企业认定申报职责。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新乡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组织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负责归口统一管理科技经费的预决算。
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指标(市政府部门)
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降低要素成本(考核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教育信息
招生信息、财务信息、“全面改薄”信息、教育督导信息、中小学信息公开情况、考试与录取、录取与违规处理、营养改善计划信息(考核单位:市教育局)。
科技管理和项目、五大发展行动
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考核单位:市科技局)。
五大发展行动、降低要素成本、消费市场运行分析(考核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
制造强市建设、化解过剩产能、降低要素成本
制造强市建设、化解过剩产能、降低要素成本(考核单位:市经信委)。
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进情况、政策文件(考核单位:市信息局)。
降低要素成本
降低要素成本(考核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河长制”工作落实
计划安排、发布会实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
公开制度、工作动态、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
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精准扶贫情况()
本部门帮扶政策措施、推进情况。
脱贫攻坚
扶贫政策、推进情况、贫困退出及资金安排、扶贫捐赠、民生工程(考核单位:市扶贫局)。
社会救助、社会组织、五大发展行动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减灾救灾;管理制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考核单位:市民政局)。
户籍服务
户籍服务(考核单位:市公安局)。
环境保护、五大发展行动、“河长制”工作落实
附件—:
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指标(市政府部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评内容
本年度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关单位责任分工方案
政务公开工作机关单位责任分工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政府信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各部门、单位职责(一)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县编办。
牵头负责或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按照《X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X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清单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根据《X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按照《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X编办〔X〕X号)有关要求做好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信息公开。
(三)县扶贫办。
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负责根据《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进扶贫信息公开。
(四)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做好有关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五)县发改局。
负责牵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推进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牵头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会同县财政、物价部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调查报告
表一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网站基本设置
表二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栏目设置情况调查表
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一级类别情况调查表
表二
从表三山西省的十一个城市中可以看出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一级类别情况还有待加强。
但与此同时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除朔州市以外,其余的地级市基本都设置了信息公开的的栏目。
只是个地级市在
设置之间存在着偏差。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都设置了信息公开栏目。
但成熟度和公开情况却不
尽相同。
有的地级市公开的信息情况就比较多比如大、晋城、阳泉等公开的一级类别情况就
比较多。
而有的地级市公开的信息情况就比较少比如太原、吕梁、临汾等,只公开了极少数
的信息一级类别情况。
在热门办事信息方面,^一个地级市都没有公开相关方面的信息。
表四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情况调查表(1)
表五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情况调查表(2)
表六山西省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情况调查表(3)。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0)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了《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沧州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5月15日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沧州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安排的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自筹资金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市财政科技资金项目是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旨在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提升其科技创新能力。
市财政科技资金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三大类。
市自筹资金项目是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全部科研经费,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要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
专家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审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三)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五)统筹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六)组织项目验收、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发布;(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上水平, 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扎实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 针对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关于政务公开标准有待细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不少领域的公开要求过于原则化, 缺少规范性指引或标准。
如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查处结果的公开欠缺规范指引。
各级财政预决算表格的数量、名称没有统一标准, 导致各单位在实践中掌握尺度不一, 公开内容各不相同等。
履职信息公开不到位, 一些部门以新闻类信息代替履职信息公开。
整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抓紧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 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等。
XX 年底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应公开内容, 先行开展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2018年底前, 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编制完成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并建立健全该“目录”动态更新机制, 适时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努力实现“应公开, 尽公开;应上, 尽上”。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各乡镇、各部门须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立完善公文公开属性源头审查、界定机制, 凡标注为“此件公开发布”和“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 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切实加大行政机关履职信息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完成时限:XX年底前二、关于政策公开还需加大力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决策预公开程度需提高。
普遍未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到的意见及反馈情况、意见未采纳的理由等信息。
2024年政务服务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政务服务工作总结范文2024年政务服务工作总结范文(精选7篇)2024年政务服务工作总结范文篇120XX年,我局切实做好政务工作,政务服务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目前,区档案局承接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以来,没有超时办件,评议率和满意度都达到100%一、基本情况1、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办事八公开,即服务项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公开、承诺时间公开、审批依据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编制本局规范的《服务指南》,并把相关资料放在办事窗口。
2、积极推进两集中改革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成立审批办公室,并篆刻了行政审批专用章,真正做到一站式办结、一次服务。
3、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群众满意政务服务严格遵循办事程序,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办件效率。
窗口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进驻窗口两年来群众投诉0件。
4、接受中心管理和纪检部门监督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工作中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政务中心管理和纪检监督。
窗口自觉使用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使行政审批从咨询到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和取件等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系统管理,接受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和服务行为视频监控双重监察体系。
5、精简提速,高效便民坚决贯彻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热情、礼貌接待办事群众,耐心解答群众提问以及电话咨询。
二、20XX年政务服务工作计划1、加强政务服务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2、加快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工作;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2024年政务服务工作总结范文篇2XX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精神,坚持规范、便民、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现将我局20XX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郴政办函[2009]309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郴政办函[2009]3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化办、市政务公开办等单位,于2009年10月26日至30日对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情况进行了督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贯彻实施《规定》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一)加强了组织领导,推动了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了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绝大多数市直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加强了推进行政程序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为及时研究解决《规定》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1个县市区政府均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相应确定了69个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加强了对示范单位的指导,通过建好样板,示范带动,全面推进《规定》深入贯彻实施。
苏仙区、临武县等4个县市区将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纳入对部门、乡镇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提高了广大公务员的行政程序意识各地各部门通过专题讲座、报刊、电视、墙报、横幅、标语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组织各层次的《规定》学习培训近1.6万人次。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滁政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的通知(滁政办〔2009〕3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做好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滁州市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滁州市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根据《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目标绩效考评办法》(滁〔200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9〕8号),结合市直各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依据市直机关目标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参加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单位共83个,根据单位职能、性质和范围,分五个类别确定每月发布信息数量。
第一类(23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局)、市招标采购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人事局、市经委(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工商局。
第二类(12个):滁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
第三类(22个):市行政学院、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房产局、市粮食局、市农机局、市金融办、市人防办、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档案局、市琅管处、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体育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行、滁州银监分局、市海事局、市烟草专卖局。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开公示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条公开公示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某项重要决策或行政行为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公示是现代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开公示旨在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透明度、开放性和监督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所有公开公示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开公示工作要做到更加全面、更加高效,更加规范,更加便民。
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公示期限合理。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开公示工作,加强对公开公示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八条所有公示信息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同时可以适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二章公开公示的内容第九条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法定目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条件、程序。
(三)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结果,以及相关材料。
(四)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年度报告、月度工作报告。
(五)规划、决策、管理措施公示:相关规划、决策、管理措施的公示。
(六)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
(七)政府采购信息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公示等。
(八)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公开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事实。
第三章公开公示的程序第十一条公开公示分为自愿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自愿公开: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主动公开一些政府自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法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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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促进市科技局局所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施范围和主体是本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各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为目标,紧紧围绕拓展内容、规范程序、完善载体、深入基层、有效监督,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有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拓展公开内容,重点围绕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公开:
(一)单位介绍类。
包括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
(二)政策规章类。
包括中央和省、市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
(三)服务指南类。
包括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四)监督投诉类。
包括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五)突发应急类。
包括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如突发事件、服务事项临时变更及处理措施等。
(六)涉民决策类。
包括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收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资助政策的调整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加快推进公开载体建设。
要完善各级服务载体建设,按照流程规范公开、时限标准明确、监督电话畅通、便民形式丰富等要求,充分利用政务公开载体体系,科学打造、切实建设服务网点等办事公开职能平台。
第五条全面推进办事公开进基层工作。
要整体推进办事公开进基层工作,特别要注重将居民集中居住的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作为重要的公开载体,建立上下联动机制,让公共服务深入到群众身边,惠及广大百姓,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
全面梳理服务事项,围绕办事过程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
难点问题和办事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改革创新,科学制定程序,明确标准时限,分解责任到人。
大力推进公共事业服务领域电子政务工作,要用网络固化流程,网络公开运行过程。
第八条加强组织领导。
各直属单位是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或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注重点面结合。
要立足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抓点带面。
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引导促进单位内部规范性建设的重要作用,坚持抓内部规范服务和外部有效公开齐头并进的原则,稳步实施。
第十条切实深入基层。
各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立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上下联动、资源整合、方便群众的基层服务模式。
第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
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程序规范、机制创新、载体建设、形式多样、深入基层、内部监督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各直属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监督电话,受理社会投诉,及时处理投诉,实现监督、考核、奖惩一体的长效机制。
对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对推行办事公开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局各所属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其范围内办事公开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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