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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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号文及国十条

83号文及国十条

一、《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网贷平台转型小贷公司政策出台(附83号文全文)2019-12-04 15:51:38经济日报网贷之家日前,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备受多方关注的转型小贷方案终于落地。

“从转型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来看,‘83号文’对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分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区域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要求首期实缴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络机构借贷余额十分之一的要求。

”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说。

此外,“83号文”对转型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也作出了基本要求,除了要求网贷机构满足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无严重违规处理和违法犯罪记录等合规条件外,还对股东消化处置存量业务风险的能力、转型方案可行性、金融科技实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应条件,如原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83号文”还特别强调了退出平台不得申请转型小贷公司。

“根据这一文件,目前转型小贷试点工作是由各地具体组织开展,‘83号文’也提及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这意味着可能会存在地区差异,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鼓励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动力可能不足。

”王海梅表示。

附件:《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四条红线十条原则

互联网金融四条红线十条原则

四条红线是: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十条原则是: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引来业界热议。

纵观10点原则,既有意料之中也有诸多新的提法,资深金融分析师对10条监管监管原则的解读如下: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解读:首先明确了P2P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具备金融机构具有的功能。

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P2P,实际上P2P业务的本质就是定位于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机构完全不同,无论从现有法律框架还是牌照角度思考,业务流程、资金流转都应避免和持牌金融机构趋同。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解读:关键在于实名制,不允许有虚假信息登记。

这说明监管考虑问题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

P2P两端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晰,为了避免洗钱的嫌疑。

最近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要求实名制登记,最明显的就是支付宝公司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否则支付会有麻烦。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解读:这一条分为两个方面解读。

解读一,P2P公司只能是信息中介,否定了信用中介和交易平台。

而目前实际上,大多数P2P公司都把自身定义为平台,有交易的功能,如果完全是信息的中介,不掌握资金流,则P2P公司的账户体系和应用场景将会失效。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账户为王,对于P2P公司来说,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

解读二,P2P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这里指的小额界限是什么?如果在100万元以下,就沦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

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2014年P2P十大事件盘点

2014年P2P十大事件盘点

天牧人才网,中国唯一的生猪交易平台畜牧人才网。

/自2013年以来,p2p网贷行业以一种势不可挡的速度发展,他们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创新模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快捷融资途径,也为理财人提供了一条理财渠道。

在岁末,P2P监管大潮来袭之际,笔者为你来一场岁末P2P十大事件大盘点。

大事件一:P2P跑路狂潮,屡创最快纪录近年来,2014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一方面光彩照人,而另一方面也出现很多问题。

由于网贷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法律政策等也相对匮乏,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

截至2014年12月,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

甚至有P2P平台出现了半天“秒跑”案例,简直惊心动魄。

这一年来,最短时间跑路的十大P2P网贷平台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南部沿海地区。

其中最短寿命为半天,最长寿命也不过2个多月。

没有最快,只有更快,纪录被一次次刷新,投资人的心被虐不断,让我们盘点下今年的纪录保持者们。

排名第一的平台是台州的恒金贷,它注册资金5000万,上午上线,下午就跑路了。

6月27日恒金贷P2P平台开业,并发布公告称将举行连续三天的优惠活动,但当天下午,网站就打不开了。

业内人士表示,开业第一天就跑路,该平台创下了P2P的一个短命历史纪录。

排名第二的平台是深圳的元一创投,上线运营仅1天,平台老板就携投资人30万元潜逃,全国各地受害者约30人,累计损失30余万元,其中损失最大的约有10万元。

紧跟其后的是上线两天就跑路的银银贷、龙华贷与上线3天就跑路的福翔创投。

银银贷,推出的产品最高收益率达22%,被骗的投资者有几十个人。

就此来看,P2P行业面临的问题还不少。

包括上述跑路、失联事件在内,至少有183家P2P平台出现问题。

其中,“诈骗,跑路”类问题平台最多,占总问题平台的57%,其次为“提现困难”问题平台,占比32%。

这两者加起来,就占到问题平台的近九成。

“跑跑”已经成列甲午年P2P行业的“魔咒”,在监管未明,行业门槛低的情况下,投资者和从业者都无法从根本上突破这个“魔咒”。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

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

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

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

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二)重点内容。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83号文及国十条

83号文及国十条

一、《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网贷平台转型小贷公司政策出台(附83号文全文)2019-12-04 15:51:38经济日报网贷之家日前,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备受多方关注的转型小贷方案终于落地。

“从转型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来看,‘83号文’对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分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区域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要求首期实缴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络机构借贷余额十分之一的要求。

”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说。

此外,“83号文”对转型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也作出了基本要求,除了要求网贷机构满足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无严重违规处理和违法犯罪记录等合规条件外,还对股东消化处置存量业务风险的能力、转型方案可行性、金融科技实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应条件,如原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83号文”还特别强调了退出平台不得申请转型小贷公司。

“根据这一文件,目前转型小贷试点工作是由各地具体组织开展,‘83号文’也提及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这意味着可能会存在地区差异,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鼓励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动力可能不足。

”王海梅表示。

附件:《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网贷违规案例揭开行业的法律漏洞

网贷违规案例揭开行业的法律漏洞

网贷违规案例揭开行业的法律漏洞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贷行业在我国迅猛崛起。

然而,伴随着网贷平台的迅猛增长,一系列的违规案例也浮出水面,揭示了行业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本文将通过揭开一些典型网贷违规案例,探讨网贷行业的法律漏洞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1. P2P网贷平台的合规问题P2P网贷平台作为网贷行业的主要形式,为投资者与借款者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部分平台存在合规问题。

一些平台未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和信用状况,导致违约率居高不下;还有少数平台进行庞氏骗局、资金卷款等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准入机制,确保平台的合法经营。

同时,加强对借贷双方信息的核实,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减少违约风险。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监管问题与P2P网贷平台类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也是网贷行业的重要一环。

这些平台通过提供信息撮合和服务等方式,连接投资者与借款人。

然而,同样存在一些平台存在监管问题,例如提供虚假信息、传播不实宣传、违规收取高额费用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监管,加大对平台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同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平台运营过程的监督,规范行业发展。

3. 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

由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并未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问题凸显。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边界,防范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风险。

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律,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4. 债权转让的法律漏洞网贷行业中,债权转让是投资者实现资金流动性的重要途径。

然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些平台未能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手续,导致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P2P网贷平台现状及监管

P2P网贷平台现状及监管

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监管-电子商务论文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监管文/沈凤池摘要:我国P2P网贷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整个行业显现出收益率降低,不同地域的利率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

资产实力雄厚的知名企业或银行系开始推出P2P平台进行入网贷行业,中介模式的私营P2P网贷平台则通过较早进行该行业的优势努力扩大市场份额,使得该行业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同时,行业监管的力度逐步加大,管理细则即将推出,一直以来发展不够规范的P2P网贷行业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收益率;强化监管;风险控制;引言据统计,我国P2P网贷平台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交易市场。

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加速增长,截止2014年7月,全国已有近20起投资案例。

另一方面,所谓的“跑路”事件频繁发生,自去年以来,全国倒闭的P2P网贷平台累计超过120多家,逾20亿元资金被套牢,投资人损失惨重。

无序的格局使得投资者加强监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业界对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也加快了步伐。

因此,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的制度急需出台,人们期望强化监管,市场利率理性回归。

1、P2P网贷平台行业的现状1.1 网贷平台收益率普遍下降2014年,我国P2P网贷平台新增数量继续大幅增长,发标规模也随之扩大,导致投资人抢标现象大幅减少,供需矛盾趋缓,其直接后果是借贷利率下降。

事实上,P2P网贷平台行业的整体收益率已经出现了拐点。

目前,盛世汇海P2P 网贷平台产品最高收益率为13%,卡趣网在线投资服务产品的年化收益更是在7.2%至12.6%之间,而国内最早进入P2P网贷平台行业的宜信早在前些年就将收益率降低到了10%左右。

因此,可以预见,市场上动辄20%年收益的平台将快速消失,行业平均利率水平将逐渐降至10%左右。

在市场博弈因素决定下,随着投资者数量增加,利率下降是一种自然趋势,整个行业利率将回归理性。

其实,全世界信贷金融业发展100年以来的历史,在任何一个阶段、任何一个区域,都不曾有三年年化收益率超过15%的产品。

网络贷款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网络贷款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5]李洁,杨木生.“互联网+” 下的网络空间治理研究[J].出版广角, 2016,(23):60-62.
等。总而言之,无论是收入还是年均收 入都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和分类范畴, 况且一般网贷公司没有权限和资质去调 查自然人的收入的具体数额,在实际操 作上具有很大困难,还可能会出现某些 自然人为获取更多贷款虚构夸大收入的 造假问题。
(二)借贷利率模糊不清
2020年8月份最高法公布了新的 民 间 借 贷 利 率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4 倍 L P R,按照最新1年期L P R3.85%的4 倍计算即为15.4%。但是,此次《征求 意见稿》中并未涉及借款利率的有关内 容,而此前规定又存在诸多争议。
不断优化,确保该体系的监管能够有效 防范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主动引入外部 监督,接受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整改,促使职能得 到有效发挥。
总之,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是 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十分突出的 问题。本文浅谈了公积金在流动过程中 发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 措施。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 职工对公积金需求的不断变化,如何确
上述都是目前有关借款利率方面 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本次《征求意见 稿》中并未对其提出有关的指导意见和 建议。
(三)网贷需求与供给不匹配
尽管存在由于参加网络赌博或者去 做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而借贷的人群, 但是生活中难免也存在由于重大疾病、 灾害等突发情况需要贷款的普通老百姓 群体。现如今,网贷机构已从高峰时期 的5000家到实现完全清零,然而,这 其中成功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截至 目前仅有6家,其中只有两家为全国经 营的网络小贷公司,转型之路实际操作 起来困难重重,加之网络小贷从业门槛
骤然提升,审批程序 精细化,短期内无法 快速形成新一批成熟 的网络小贷群体。那 么,此时真正资金紧 缺但又没有其他融资 或借款渠道的群体就 会面临不小的麻烦, 同时数百家互联网小贷,一夜归零,将 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与损失,也不利于普 惠金融的补缺。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到金融行业、互联网行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分析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法规还相对落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对这个行业进行监管。

目前唯一的法律文件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这个办法只是暂行办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缺乏依据,难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制止。

第二,监管机构不明确。

虽然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历来就是一个争议的焦点,但是目前我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机构并不明确。

当前主要负责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网信办等多个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导致了监管的分散和效果的不明确。

监管手段不够有效。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手段还相对单一,主要以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为主。

但是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给予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大,对于一些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止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第一,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迅速发展,急需加强对其的规范和监管。

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业的定位和监管要求。

第二,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网络借贷行业具有金融属性和互联网属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监管要求。

建议设立专门的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机构,以提高监管效果,避免监管分散和职责不明的问题。

加强监管手段。

除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之外,还需要引入更多的监管手段,例如建立征信体系、推动自律机制建设等,以形成多元化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机构和加强监管手段等措施,才能实现对网络借贷行业的有效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问题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问题分析

Journal of Changchun FinanceCollege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问题分析魏庆凯(悉尼大学商学院,澳大利亚悉尼2138)[摘要]近年来,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我国P2P 网贷平台迅猛发展,在解决资金供需矛盾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负面问题,如跑路、提现困难,甚至诈骗等现象。

因此,如何对P2P 网贷平台进行风险防范和监管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引发的风险;投资人引发的风险;担保人引发的风险;平台引发的风险。

对P2P 网络借贷进行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措施应包括: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地位;完善网络借贷行业规则和监管标准;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机制;加强网贷平台的行为监管;加强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风险教育。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8-11-25[文章编号]1671-6671(2019)01-0042-05[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7CFX024)、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7-ZZJH -021)、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资助项目(2016-YXXZ -18)[作者简介]魏庆凯(1993-),男,河南郑州人,悉尼大学商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在“金融压抑”几十年的背景下,经过若干年的经济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爆发式发展,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井喷式发展与粗放型发展并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1]P2P 网贷行业是我国发展最快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之一,但由于准入门槛低,没有成熟的监管经验,P2P 网贷平台在不断增多、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圈钱跑路、提现困难、融资诈骗、非法传销等问题频繁出现,既隐藏着不小的投资与法律风险,也严重威胁P2P 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P2P网络贷款犯罪是指以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渠道,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活动。

这种犯罪行为给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以下将介绍P2P网络贷款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透明度不足。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运作方式复杂,缺乏真实可信的信息披露,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和借款人带来困惑和风险。

对策一: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监管机制。

要求P2P网络贷款平台实行实名制和准入制,并在平台运营过程中进行监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平台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平台运营情况、风险提示和借款人信息。

问题二:高利率虚假宣传。

一些不法分子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和借款人参与,并以高额利率诱使投资者大量放款,形成资金链条,最终达到诈骗目的。

对策二:加大对虚假宣传和高利率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审核和监管,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P2P网络贷款的风险认知能力,增强警惕。

问题三:资金安全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P2P网络贷款平台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资金池乱用、挪用和运作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对策三: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

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加强对平台的审计和监控。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平台的运作行为,明确资金使用规则,建立多层次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问题四:法律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增加,打击力度不足,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策四:建立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行业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的经营行为和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2016年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炉

2016年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炉

2016年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炉今后,P2P(即点对点网络借款)行业将会在监管部门的约束下规范发展——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业务监管银监会对网贷进行制度监管《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等。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红线划定P2P监管,划定12条“红线”《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

资金安全要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办法》同时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资质要求所有网贷机构要备案登记《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为减少对行业的影响,《办法》作出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行业自查自纠、整顿等净化市场。

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的12种行为(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12)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

一、金融创新与P2PP2P 是互联网顺应了金融发展的大趋势,而不是乱颠覆金融。

P2P 网贷行业自诞生之日起,就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

P2P行业不仅是对互联网发展的创新,也是对金融行业发展的创新。

P2P 行业在中国发展已有几年之久,也在广大投资者心中产生了或轻或重的影响,以其收益高、风险可控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P2P 平台目前面临着各种成长中的烦恼,诸如市场竞争白热化、虚假融资信息、坏账率高企、平台卷款跑路等问题频频曝光。

自2013年以来,累计已有60多家P2P 平台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倒闭、跑路的现象,行业遭到外界质疑,呼吁完善监管的声音不断。

二、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在P2P 平台的发展初期,由于缺乏对投资者的安全性保障,吸引到的都是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国外如LendingClub,国内以人人贷为代表的平台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交易过程中去,通过提供诸如担保等服务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

目前,国内的P2P 平台已经演化为三种主要经营模式:一是纯中介型,平台本身仅作为借贷信息的提供者,不介入交易,也不提供担保。

在借贷双方之间处于居间地位,以佣金为收入,“拍拍贷”是这一模式的代表。

二是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线上担保模式,这类平台提供线上借贷信息,并对贷款者的本金提供担保。

三是线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以“宜信”为典型代表。

这类平台既负责审核借款人信息,又对贷款人的本金提供担保,在借贷双方间扮演了代理角色。

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也是目前业界争议较大的。

P2P 平台介入交易本身,有了担保之实后,违约风险并没有分担或消失,只是转移到P2P 借贷平台。

目前投资者对于P2P 平台本身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P2P 风险监管与控制随着我国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民间借贷所依靠的非正式契约的执行缺乏一个外在的权威保证,容易导致民间借贷的运行脱离原有轨道,风险频发。

因此,制定政策适时地将P2P 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形式纳入法制和监管的轨道,是当前金融管理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新P2P网贷存在五方面问题待解

最新P2P网贷存在五方面问题待解

P2P网贷存在五方面问题待解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11日表示,P2P网络信贷作为网络金融的代表,对于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目标的实现都非常重要。

作为新事物,它涉及到新的运行机制和新的风险,必须认真研究并给予其适当、更好的监管,目前P2P网络信贷存在五方面主要问题待解。

李扬是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和中国证券报·金牛理财网联合主办的2014首届中国网贷论坛暨P2P网贷评价体系发布会上做出以上表述的。

李扬表示,需要给P2P网络信贷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

“更强的监管意味着什么都要管起来,但这是管不住的,因为它基于互联网,而且符合金融是每个公民天赋人权这样一个基本的定义。

”李扬说。

李扬称,中国P2P的网贷公司数量已接近1500家,贷款规模超过1250亿元人民币,发展非常迅速,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

由于尚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各网贷平台借贷信息无法互通,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影响贷款质量,甚至导致一人多贷、注册多账号来骗取贷款情况的发生。

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小贷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其完善征信系统的监管对象中。

但是,P2P网络借贷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畴。

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网络信贷纯中介平台模式而言,由于规则缺失,国内迅速发展起来的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无原则无底线地对投资者承诺资金安全,且不论网贷平台自身是否具有担保的资格。

即便网贷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也可能出现因杠杆过高和相互关联导致风险暴露和损失。

二是组织机构存在缺陷,交易机制也有漏洞。

网贷平台风险理念不同,会导致平台风险意识的差异。

这使风险意识较弱的平台公司组织机构不够完善,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者法律合规部门,对投资人造成巨大的风险。

网贷平台的创设者职业素质的良莠不齐,是当前P2P平台存在组织缺陷的主要原因。

交易机制是P2P网贷业务的核心,良好的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出现或减少很多风险点。

网贷违规案例呼唤监管的警钟

网贷违规案例呼唤监管的警钟

网贷违规案例呼唤监管的警钟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网贷平台在我国迅速兴起。

然而,伴随着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出现了一些网贷违规案例,引发了社会对监管的关注和呼唤。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探讨这些违规行为的危害以及对监管机制的要求。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P2P平台跑路近年来,不少P2P(peer-to-peer)平台以高息诱惑、低门槛吸引投资人,吸收大量资金后却无故跑路,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并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中的P2P平台通过虚构标的、隐瞒风险等手法进行欺诈,最终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2. 案例二:违规抵押贷款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背后,一些企业借机行骗也屡禁不止。

某网贷平台未核实借款企业的真实性,接受旗下企业提供的虚假抵押物,对外发布虚假信息,伪造审批文件。

这一系列违规行为让借款人和投资人蒙受了巨大损失,也令整个行业的声誉受损。

二、网贷违规行为的危害这些网贷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首先,网贷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

一些不诚信的平台通过不负责任的运营和欺诈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其次,网贷违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参与网贷时通常是对收益率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权衡的,但若平台存在违规行为,投资者的资金很可能遭到损失,甚至无法追回。

再次,网贷违规行为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了风险。

一些平台为了追求高收益,将债务风险与自身承受能力严重不匹配,这将产生连锁效应,导致金融系统风险扩大。

三、呼唤监管的警钟上述案例反映出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仍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贷平台的审查,严格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制定标准化的业务规定,确保平台运营符合合法合规要求。

其次,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网贷平台,相关监管机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问题和对策

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问题和对策

一、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P2P 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平台的中介作用,实现个人对个人或个人对企业的借贷活动。

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05年3月英国Zopa 网站的成立。

随后,美国在2006年也出现了第一家P2P 平台Prosper,同年我国成立第一家P2P 网络借贷公司宜信,2007年LendingClub 平台成立,同年我国第一家P2P 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

2011年开始,我国P2P 行业增长迅速,平均年增长率为500%。

成交额方面,2013年更是达到了2000亿元。

2015年6月末,我国已经成立2000多家P2P 平台。

但目前我国的P2P 网络借贷依然处于监管真空之中。

2014年4月,国务院表态将P2P 监管问题归属到银监会;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给出了P2P 平台中介性质的“四条红线”;2014年8月,银监会又提出了P2P 监管的“五方面内容”。

自从P2P 网络借贷行业得到政府层的重视之后,社会学者,商界都对该行业进行了激烈的分析论证。

尽管如此,P2P 行业的监管与其发展速度相比,仍显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近年来,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不断爆出平台诈骗,跑路等问题。

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新出现的问题平台为152家,相当于2014年9月末平台总数的10.57%。

这种现象背后是我国监管制度的缺失,本文认为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P2P 网络借贷从本质上说,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但是对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目前尚存在法律缺失的问题。

一方面,涉及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只零星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法律条文中。

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建议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建议

现代经济信息276我国P2P 网贷平台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建议曹丽娜 河北地质大学摘要:近年来,P2P 网贷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贷投资高收益和网贷平台跑路、停业、提现困难一同进入人们视线,引发热议。

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现状分析,得出现阶段网贷平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现状;监管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8-0276-01P2P 借贷即为点对点借贷或个人对个人借贷。

以P2P 借贷方式借力互联网的大数据搜索、云计算等先进科技,发展衍生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P2P 网络借贷。

一、我国现阶段P2P 网络借贷发展现状(一)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状况2014年网贷平台增长率为268.64%。

2015年互联网金融竞争过于激烈,政府开始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监管,增长率有所下降仅达到48.33%。

2016年持续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模式,增长76.64%。

从增长规律中可以得出,我国P2P 网贷平台呈增长趋势,但从增长率的比较中发现,我国P2P 已渡过爆发式增长,现整体增长率趋于稳定状态。

民营背景网贷平台在我国P2P 网贷市场中占据44%。

相对应风投所占比重为20%,上市公司16%和银行系占比为14%,国资占比略少,仅为6%。

(二)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现状目前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纯中介网贷平台模式是指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与撮合交易相关的功能,如信息发布、信用审核、供需匹配等,仅仅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交易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平台保证模式是指 P2P 网贷平台网站通过自有资金垫付、风险备用金账户或者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投资人投入资金的安全。

理财转让模式是指P2P 网络借贷平台提前达成借贷或担保协议,之后把借贷获得的债券或担保的产品拆分打包成理财产品,再通过P2P 网络平台销售给资金投资人的平台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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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军规”
互联网金融P2P政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互联网金融如何在监管可控情况下有序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10月,新上线的P2P平台为71家。

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74家,环比增速2.5%。

预计到今年底,运营平台数将达到1550家。

但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异军突起之时,“跑路”、“倒闭潮”等字眼也频频出现在P2P行业的发展中。

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问题平台的单月最高纪录。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

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监管缺失已经成为P2P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年底前明确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监管细则的传言一直成为悬在P2P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

监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

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十条军规”,这十条,期望能如“三大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般成为P2P行业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从胜利走向胜利!
军规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的钱都在被网贷平台挪用。

发布虚假标用来融资,是问题平台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资人汇入了平台管理者的账户,明显违规违法操作,平台直接控制资金,构筑资金池,成为多数跑路平台问题的根源,虽然不能说这些平台最终都会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风险却是毋庸置疑的。

更有很多平台,通过打“插边球”,利用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来构建“异形”资金池,一如“桃花潭水”般深不可测。

对此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强调过:”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要规避资金池业务,就必然需要资金第三方托管,具体如何来实施,这一切都还是不确定,很多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银行监管,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一风险。

而且非法集资类罪这个“霹雳手段”,成为随时会让平台及其管理者“断魂的屠龙刀”。

要从根本解决还涉及到系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尤其是刑法非法集资类罪名的修订,虽然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
定问题、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

对比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意见》已经有了巨大进步,但其立法同现实P2P发展有明显的滞后性,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兼顾行业的发展,满足民间融资、中小企业、个人创业资金的需求,将是考验立法者的立法艺术,执法者的执法技术的“大考”。

军规二、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据了解,一直以来,P2P平台在公开项目信息时,均会隐去借款企业的地址、电话等,工商税务等文件中出现借款企业名称的也会用马赛克进行处理。

这客观上加大了投资人判断风险的难度,也给很多跑路的P2P平台提供了可乘之机。

但也应考虑借款人对于隐私权的合理诉求,因此,实名制并不是防止P2P平台自融跑路的真正出路:很多中小微企业,哪怕公布真实名字,可供检索的可靠信息也很少;除非专业的投资人,实地考察的可能性并不大。

如何权衡投资人知情权与借款人隐私权,投资人要求公开性与借款人商业秘密性的关系,是监管尺度的难题。

而资金流向要清楚,是世界各国的监管趋势,及保护投资人利益,更是反洗钱的“铁律”,这条红线不可逾越,在当前反腐、反贪、反商业犯罪的狂潮下,也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诉求,唯有公开才能公平,唯有公开才能公正,虽然实际中会有利用规则规避的情况,落实实名制、资金流清晰从基本的原则上将保障行业的良性发展。

军规三、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

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对其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

军规四、P2P要有行业门槛。

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所说的“门槛”,首当其冲的是要有资本金约束。

资本金代表着一家企业运行的实力,尤其是从事类金融业务,更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门槛”还包括风控能力、能否进行托管、管理团队素质,以及对金融从业和IT从业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这点上,对于P2P 的监管框架,跟银行其实是有点类似的。

军规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

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军规六、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

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军规七、明确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P2P行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

“大单”虽有高收益,但也伴随更大的风险,出于平台稳健运营和对投资人负责的两方面考虑,反其道行之,只做小标,以求聚沙成塔。

军规八、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第一次都要去物理网点进行风险评估,如果不对风险进行评估,把不合适的资产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P2P也要进行充分的投资者保护,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军规九、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风险分散是平台承担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保持严谨的金融属性,走稳健之路,不盲目扩张。

监管制度的设计应该鼓励P2P做小额的借款以支持实体经济。

一些高大上的、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借款标,蕴含着很大的风险,也不符合P2P支持小微、发挥互联网长尾效应的初衷。

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是普惠金融的宗旨,也是P2P平台长久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

军规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行业自律,一直是业内专家和从业者所倡导的。

目前P2P平台良莠不齐,浑水摸鱼的伪P2P平台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提倡软法治理,柔性监管,平台要利用完善的、可行的、合规的企业规则倒逼整个行业监管制度的落实。

这十条“军规”,是现今针对P2P行业现状,提出的意见,真是的监管规定,也许会大不同,但是很多核心的问题,应该会得到重视,春华秋实,冬季来临,岁末年初,2015年,P2P监管会给我们一个清晰的蓝图,期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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