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平电厂张红军浅谈贪污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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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心得体会_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心得体会_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心得体会_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心得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其在提高经济质量、稳定就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纷纷被曝出涉嫌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深感痛心和失望。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仅需要深刻反思,更需要通过归纳总结,寻找解决之道。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行为的根源和影响,并从个人、组织、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

首先,我想谈谈我对这些腐败行为的真实感受。

我深感由于这些领导人员的无耻行为,国有企业的形象不断下降,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尤其是他们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一些行为,直接将企业的利益、员工的福利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放在了危险的边缘,这种行为是十分危害的。

他们的行为使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和领导人的信任降低,对企业经营和发展产生怀疑,对国度的安全产生危害。

在这个大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不仅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正,这就需要我们重视起来认真的去对待。

其次,我认为集中力量解决领导人员腐败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个人层面上,我们需要强化以人为本,以廉为先的理念,仪表堂堂,廉洁自守。

在此基础上,可以加强领导能力的培养,坚持学习、坚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保持对企业的忠诚和责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严格自律,做到公私分明、廉洁自律,做到人民信赖。

组织层面上,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密切关注领导人员的言行举止,避免陷入偏差。

此外,还要加强监察、查处等机制,做到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坚决惩处那些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行为,依法惩处领导人员和所有违法者,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正。

制度层面上,我们需要不断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制度,在细节方面实现透明化、公开化,以实现民主管理、全面监督。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两者都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非法占有或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主观界限,其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是最为突出和重要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先决条件,才能说公职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以不当的手段获取公共财物,并借机占为己有或滥用。

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包括了以个人私利为主要目标,但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案例非常之多,且时有发生。

下面列举三个不同的案例来说明这些罪名的主观界限和非法占有目的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个案例是央视名嘴贾玲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报道,贾玲从央视公共经费中挪用了约90万元购买了一辆豪车,并进行了私人使用,造成公款浪费。

在这个案例中,贾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排除管制,明显侵占了国家财产,但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炫耀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最后法院将其定罪。

第二个案例是湖南益阳市副市长汤跃涉嫌贪污罪。

据报道,汤跃在担任市长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涉及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汤跃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获取财物和权力。

汤跃被法院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案例则是赵忠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报道,赵忠祥是中国电视演唱会的主持人,其任职期间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已返还100万元,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在这个案例中,赵忠祥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自己的商业项目,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终,法院判处赵忠祥两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因为只有当公职人员有了个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能够说他/她犯罪。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材料

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材料

以下是一个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的示例:
案例:某公司员工小张因涉嫌贪污被公司举报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经过调查,发现小张确实存在贪污行为,且贪污金额较大。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剖析: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公司带来了损失,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司举报小张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是正确的做法。

在法律程序中,司法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判决小张犯贪污罪并予以处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公司来说,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过这个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醒,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活动案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活动案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活动案案例: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活动事件背景:在2010年之前,某公司“红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金融部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财务中贪污巨额资金。

本案涉及时间为2005年至2010年期间。

具体案情:2005年,张某进入红星公司担任金融部经理一职,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他迅速熟悉了公司财务体系并掌握了财务资金流转的关键环节。

张某发现公司存在一些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开始有意识地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

2006年至2008年期间,张某通过虚构公司内部交易以及与供应商串通,制造了一系列虚假的采购合同,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伪造了相应的支出记录。

他将存在合理理由的支出款项以个人名义支取,然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供应商,从中非法获利。

2009年,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了大量虚假支出记录以及与供应商的不正当关系。

经过深入调查,审计人员发现了张某的犯罪行为。

红星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介入后,对张某展开了全面侦查。

调查发现,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了公司资金800万元人民币。

这部分资金被他用于购买豪宅、名车以及其他奢侈品,一部分存放在私人银行账户上。

经过搜查,公安机关成功追回了大部分被贪污的资金,并冻结了张某的个人资产。

2010年,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交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过全面的审查,以“贪污罪”为由,对张某提起公诉,并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此案时,张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

法院根据其自供、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财务文件等证据,最终认定张某犯有贪污罪。

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返还部分贪污款项,并能如实供述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以巨额罚金。

法院还决定追缴张某违法所得,并将追回的资金全部返还给红星公司。

此外,法院还决定将张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毛某宁案件的法律感悟(3篇)

毛某宁案件的法律感悟(3篇)

第1篇摘要:毛某宁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法律感悟等方面对毛某宁案件进行深入探讨,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一、案件背景毛某宁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省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被告人毛某宁,原系某公司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判处毛某宁有期徒刑多年,并处罚金。

二、法律分析1. 毛某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贪污罪:毛某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涉嫌贪污罪。

(2)受贿罪:毛某宁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3)挪用资金罪:毛某宁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涉嫌挪用资金罪。

2. 毛某宁案件的法律适用(1)刑法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毛某宁进行定罪量刑。

(2)司法解释:针对案件中的具体问题,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法律感悟1. 法治观念的重要性毛某宁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部分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

通过此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 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毛某宁案件反映了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危害。

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这警示我们,党员干部要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腐败,做到廉洁自律。

3. 法律监督的作用毛某宁案件的成功侦破,离不开法律监督机关的严格监督。

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4. 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毛某宁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律责任的严肃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警示我们,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提高犯罪成本遏制公务腐败

提高犯罪成本遏制公务腐败

提高犯罪成本遏制公务腐败
姚建国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对职务犯罪仅靠打击是不够的,因为打击只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措施.很大程度上,打击犯罪的效果不仅仅取决于打击的力度,还取决于导致犯罪的社会条件是否同时得到改善.因此,从维护公务活动廉洁性的角度出发,重视消除职务犯罪发生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加强反腐立法和制度建设来提高犯罪成本,应该成为反腐败的基本策略.本文结合近年来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通过对腐败成因的剖析,就如何提高职务犯罪成本作一粗浅的探讨.【总页数】4页(P76-79)
【作者】姚建国
【作者单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
【相关文献】
1.遏制和预防公务员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J], 颜红卫;范秀兰
2.论公务人员腐败的成因及遏制对策 [J], 梁霄
3.遏制腐败必须提高"腐败成本" [J], 赵福恩
4.提高腐败成本是遏制腐败的关键 [J], 耿改智;贺晓霞
5.遏制腐败的良方:提高腐败成本 [J], 蔡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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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军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曹红军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曹红军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贪污、受贿等多项罪名。

本文将深入分析曹红军案件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后果、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旨在揭示职务犯罪的法律制裁及其警示作用。

一、引言曹红军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

案件涉及曹红军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曹红军案件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刑事后果1. 刑事罪名曹红军在案件中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刑事处罚根据曹红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曹红军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

三、行政处罚1. 行政撤职曹红军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撤职。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撤职。

这一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2. 行政处分曹红军在任职期间,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赔偿曹红军在犯罪过程中,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曹红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 民事责任追究曹红军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五、社会影响1. 法律震慑作用曹红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其他潜在的职务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1]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1]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群体事件缘何而起发布: 2013-7-22 10:33 | 编辑: xufanghui | 来源: 北晚新视觉网2013年7月22日讯,最近发生的湖南临武瓜农邓正加死亡事件引发“围观”,三次上访的冀中星在机场航站楼引爆自制炸药等事件,都在提示我们,走群众路线不应是口头语,不能走过场。

“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这是近日由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出版的《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中,引述的邓小平同志的话。

书中精选了25个损害群众利益典型的案例,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有关省区市纪委分别对案件实事进行了核实。

今天,本报摘登其中的部分案例和剖析,希望能引起各方的启示与思考。

瓮安县公安局大楼前停放的被烧毁警车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

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死亡的结论。

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

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

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

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 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讨说法”。

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

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

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

公司内部贪污案件分析

公司内部贪污案件分析

公司内部贪污案件分析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贪污案件已经成为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本文旨在对公司内部贪污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原因和解决办法,以期提出有效的对策,预防和应对公司内部贪污问题。

二、案例分析1.案例描述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制造业企业,多年来一直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

然而,最近公司高层发现了一起内部贪污案件。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一位高级经理存在虚报成本、私自挪用公款等违规行为,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案例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该高级经理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敬畏之心,忽视了对财务风险的认知和管理。

(2)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缺陷,缺乏有效的审计机制和监督机制,导致贪污行为长期存在但未被发现。

(3)腐化环境影响:公司内部存在一定的腐败风气,部分员工心态不正,存在以权谋私、牟利思维,从而被高层员工模仿和跟风。

三、解决办法1.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员工对财务风险及贪污行为的认知,提高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财务流程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审计机制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防止贪污行为。

3.倡导廉洁文化:公司应树立廉洁文化,根据公司价值观倡导员工的廉洁、诚信行为,加强道德教育和规范引导,共同营造廉洁的工作环境。

4.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贪污行为的恐惧感和违规成本。

四、案例启示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 公司必须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强化对财务流程的管理和审计机制的建立,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2. 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 公司管理层要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增强员工对贪污行为的恐惧感和违规成本。

贪污罪主体特征的探讨

贪污罪主体特征的探讨

作者: 丁光忠;高平
出版物刊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32-35页
主题词: 贪污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事业单位 受委托 公共财物 集体经济组织 依照法律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摘要: <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立法中有如下四处解释涉及此问题:(一)刑法第83条指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刑法第115条第三款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2款规定:“国。

【推荐下载】简论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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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参考)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简论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继续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并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一、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近几年国有电力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有的供电公司总经理接受贿赂,为私营企业主挪用巨额公款,有的营业岗位工作人员制作假账,大肆贪污营业款项。

从国电东北电力公司的情况来看,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

在国有电力企业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有极少数意志薄弱者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掌握的一些人、财、物方面的权力,大搞以权谋私,损害了被称为光明使者的国有电力企业员工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危害了国家和企业的根本利益,通常我们把盗窃电能的人叫做电耗子,其实这些职务犯罪的人也是在电力企业队伍内部的损公肥私的电耗子。

同时对于这些曾为国有电力企业发展建设做过一定贡献的当事人而言,也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败露后无不痛心疾首、追悔莫及。

因此,在当前开展的反腐倡廉活动中,要加强对国有电力企业人员,特别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不仅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理论课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有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掉以轻心的大事。

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张彦华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此后,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对该罪的规定又几经变化,由于立法对客观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明确,司法解释又没有准确解释出立法之内涵,使得人们对这一危害行为在认识和处理上存在一定分歧。

要准确认定该罪,有必要对其客观方面进行理论探讨。

本文拟就挪用公款罪客观表现中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

以求教于同仁。

【总页数】1页(P53)
【作者】张彦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讨 [J], 马长生;辜志珍
2.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述评 [J], 李刚
3.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 [J], 张天虹;李慧群
4.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探讨 [J], 曹绍锐;王万胜
5.挪用公款罪构成的修正思路--修改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可行性研究 [J], 郑厚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职务犯罪指导案例

职务犯罪指导案例

职务犯罪指导案例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种职务期间,利用职务的权力和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下面是一个职务犯罪指导案例:
案例:贪污公款案
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在管理公司财务的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虚报报销、冒领公司公款,并将这部分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在经过调查后,公司查明了他的违法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在担任该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报公款支出,涉及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他冒用多个同事的名义,伪造报销单,并将报销款项转账至自己的账户。

同时,他还私自修改公司发票记录,使公司无法准确核算财务收支。

在职务犯罪案发后,公司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这个案例中,张某利用自己的财务主管职务虚报公款、冒领公司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违背了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职务的宗旨和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对职务犯罪行为应该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浅谈贪污案件的侦查

浅谈贪污案件的侦查

浅谈贪污案件的侦查作者:陈昊哲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10期摘要:贪污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达到立案标准的犯罪案件。

贪污犯罪破坏国家吏治,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来为人民群众所不齿。

本文将从贪污案件的侦查入手,从贪污案件侦查的程序、对策、措施等几个方面论述,对贪污案件做初步的研究。

关键词:贪污案件;侦查;对策;程序;措施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32-02贪污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它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集体以及公民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削弱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败坏社会风气,扭曲社会价值。

所以,为指导实践中的反贪工作,研究贪污案件的侦查理论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贪污案件侦查的概述(一)贪污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其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贪污罪的主体特征。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概括的说,就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贪污犯罪的主要特点1、贪污犯罪手段方法上的特点。

贪污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有侵吞、骗取、窃取以及其他手段。

所谓侵吞,是指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窃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的将由其本人合法保管的财务据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资金挪用或者侵吞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挪用公款罪。

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部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赌博。

在一次巡查中,财务人员发现了账目的异常,经过调查发现了张某的行为。

张某被依法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首先,我们来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案例中的描述,张某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数额较大且用于赌博,符合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件。

其次,我们来分析张某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信任。

挪用公款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也会引起社会不公平现象,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来分析案件的处理结果。

张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给予了严惩,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利益的决心和态度。

同时,也提醒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要触犯法律底线,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依法行事。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惩,以维护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此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关注,共同维护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概述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完全控股的企业,其员工作为国家的代表,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责任。

然而,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探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应对之策。

案例一:贪污受贿案例描述某国有石油公司的高级经理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虚报销售额、内外勾结等手段,将公司巨额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收受供应商的贿赂。

表现形式1.虚报销售额:通过虚构销售记录,使公司账目看起来正常,实际上资金已被转移至个人账户。

2.内外勾结:与供应商勾结,通过虚构采购需求和价格等手段,获取巨额回扣和贿赂。

危害1.经济损失:公司资金被挪用和转移,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损害国家利益:国有公司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3.扭曲市场秩序:滥用职权的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应对之策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公司财务和采购等环节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公司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3.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建立举报和监督机制,对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和践行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二:滥用权力垄断市场案例描述某国有电力公司的高级经理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滥用权力,垄断市场,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表现形式1.扭曲市场规则:通过制定不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2.滥用行政权力: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打压竞争力强的企业,保护自身的垄断地位。

浅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及对策

浅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及对策

浅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及对策
韩玉淼
【期刊名称】《航天工业管理》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发生了新的变化,生产经营活动向更宽的领域逐步扩展,但同时出现的企业监督力量减弱,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也给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新困难,致使领导干部站到了高风险的前沿.rn近年来,企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接连发生,大肆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违规投资、拆资等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总页数】3页(P77-79)
【作者】韩玉淼
【作者单位】贵州凯星液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纪委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文雪;
2.浅析粮食企业违法违纪案件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J], 黄大欣;邹节清
3.浅析我国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问题及对策 [J], 马菊菊;张晶
4.浅析银行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根源与防治对策 [J], 陈华庆
5.浅析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J], 张亚强;刘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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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心得

分公司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心得

分公司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心得分公司长期注重员工对廉洁自律教育,将廉洁自律、安全生产、材料供应作为实现分公司发展的三架马车,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作为一名基层我通过学习邓少军书记的《在金川集团公司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讲座上的讲话》精神。

从省纪委张主任深刻剖析了窑街煤电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和其妻子解亚玲受贿、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案,省委党校张教授给我们做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报告,使我受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不但增强了我们的廉洁自律意识,而且增强了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

我作为一名库管员,在工作中,我要严格按组织原则和规章制度办事,坚决做到“十不准”。

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防范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手脚。

认真学习关于分公司各项廉政建设性文件,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ERP正确的操作程序进行系统维护。

对在材料收发存过程中发生的有质量、数量异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业务科室进行处理解决。

进一步加强政治和业务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

加强自身思想改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强化为基层服务的理念,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体现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中。

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充分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忠于职守,诚信服务,严守法纪。

在工作中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全车间、同全供应分公司集体利益联系起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为集团公司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公司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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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瑞平电厂张红军严禁“内外勾结”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瑞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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