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pp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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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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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古语云:“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句话告诉我们(A)①不良行为是一定会走向违法犯罪的 ②要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③要懂得避免沾染不良习气,改正错误 ④不良行为不加以改正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A.②③④ B.②④C.③④ D.①②③
9.2017年1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疫苗案开庭审判,认定被告人庞红卫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材料得到的启示是( B )A.违法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B.他们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处罚 C.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 D.是行政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制裁
4.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其包括( A )①管制、拘役 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③死刑 ④剥夺政治权利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5.下列有关犯罪的认识,正确的是( A )A.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B.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C.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D.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才可能犯罪
6.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7.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8.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9.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10.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
1.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是( C )A.民法 B.治安管理处罚法C.刑法 D.宪法2.《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违法运输危化物品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这些行为都( D )①具有严重社会危害 ②触犯刑法 ③应受刑罚处罚 ④具有因果相关性A.②③④ B.①②④C.①③④ D.①②③
3.2017年3月28日,陶某因锯断共享单车车锁以方便自己使用,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陶某被处罚,是因为( C )A.他的行为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 B.他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 C.他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D.他的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

中职教育-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2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中职教育-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2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 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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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二)
(二)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 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2. 本罪的未遂问题 3. 盗窃信用卡的使用问题 (三)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竞合问题 3. 本罪的共犯问题 4. 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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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三)
(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 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情形。根据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 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个人犯本罪认定标准的3倍 认定犯罪和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八、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九、 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十一、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十二、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十四、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五、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六、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二)票据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14
信用卡诈骗罪(一)
(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经营罪课件

非法经营罪课件
A 不构成犯罪
B 非法经营罪
C 走私罪
D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赵某在香港以60万元购买10斤金条,从香港 坐飞机飞到内地,为了逃避关税,未经报关随 身携带10斤黄金从免检的绿色通道闯关入境, 被当场抓获。如何对赵某的行为定性( )
A 走私罪
B 走私贵重金属罪
C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 非法经营罪的含义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市场管理秩序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由国家管理市场活
动而形成的一种正常的市场运行状态。
2、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 重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以及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构成非法经 营罪的前提条件。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专营专卖物品:烟草、食盐、金银及其制品、 贵重金属等
A 抢劫罪未遂与信用卡诈骗罪
B 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
C 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
D 抢劫罪既遂与盗窃罪
下列关于洗钱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和乙长期进行毒品买卖,赚取5000万元,为了 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甲将该钱转移到自己在国外设 立的账户上,甲构成洗钱罪。
B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长期的非法集资获得 500万元,陈某害怕公安机关调查,找王某帮忙。王 某知道情况后,将该笔钱存到自己的账户上。王某构 成洗钱罪。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பைடு நூலகம்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 要,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的宏观调控措施。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获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危害性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件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首先,非法经营是指没有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件、许可证书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这些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虚开发票、假冒伪劣商品等。

其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一定的破坏。

例如,以低价恶性竞争排挤合法经营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最后,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是指非法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和损失。

这种危害和损失可能表现在经济利益、社会安定、公共健康等方面。

二、非法经营罪的危害性非法经营罪具有较高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手段对合法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合法品牌的知名度,以低价恶性竞争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等,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正常厂商的利益。

2. 损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者常常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到伪劣产品不仅浪费了钱财,还对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3. 影响经济发展:非法经营活动阻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发展,使健康的市场边际效应减弱,创造就业机会减少,经济规模减小,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以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为主题,探讨其定义、特点、危害以及法律对其的打击方式。

一、非法经营的定义与特点非法经营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有效的经营资质和手续。

2. 营利性:非法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往往存在各种违法行为。

3. 隐匿性:非法经营往往选择在地下、黑市等隐蔽场所开展,并采取隐瞒真实身份、偷逃税款、变相违法等手段。

二、非法经营的危害非法经营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危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产品质量通常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3. 腐蚀社会道德:非法经营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容易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道德。

4. 损失国家财税收入:非法经营往往通过偷逃税款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税利益。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为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制裁。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无违法经营行为、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等方面。

根据具体情况,非法经营罪可分为一般非法经营罪和严重非法经营罪。

1. 一般非法经营罪:主要指违法不严重、危害较小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在一定周期内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形下,可认定为一般非法经营罪。

2. 严重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指违法性较严重、危害较大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从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销售的案情下,或涉及走私、贩毒、制售假药等情形,可认定为严重非法经营罪。

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ppt课件

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ppt课件

流通环节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 号)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 餐饮服务环节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 4、省政府规章1部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305号)
二、食品生产经营为什么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 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 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等六大 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2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 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 、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3、部门规章11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 进出口管理全过程。 生产环节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试行 )(质检总局第79号令) (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8号令)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3号令) (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7号 令)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3号令 )。
1.食品生产、销售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申请办理行政许
可从事生产经营的;
2.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自己生产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自己制作加
工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酒水除外) ;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行为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 定处罚。
➢ 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 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的
➢ 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 关,蒙混过关的
➢ 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逃过邮检和海 关的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 (边)境的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 弹药的
➢ 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 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 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 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4、与过失投放危险
物质罪的区别
关键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本罪是故意在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 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
行为人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 入食品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 质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 入食品中,且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应认定为本罪。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 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是修订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对于严格规范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行为,健全公司、企业的管理体制,保障国有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中须明确的问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法律特征。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是指公司、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经理包括由董事会聘任的企业、公司的经理以及根据经理提名所聘请的副经理。

由于董事会的成立要履行特定法律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董事”身份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歧义。

但是,对“经理”的理解却会产生分歧。

一方面在于日常生活中,“项目经理”、“业务部经理”、“区域经理”等称呼经常可见,另一方面在于还存在掌握着企业重大权利的“总裁”等职务。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经理”身份,笔者认为应当考察立法意图及其行为人身份所具有的权能,即能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体掌握所任职公司、企业产、供、销、人事等某一环节的职权,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或者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拥有从事竞业行为能力的人。

同时,笔者认为对“董事、经理”不能做狭义理解,我国目前一些国有企业未实行公司改制,不存在董事、经理的建制,但是其中厂长、主席的地位和职权范围,与“董事、经理”类似,其也应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上述两案中的被告人王惟扬、陆群力均系国有公司的经理,其中陆群力系青海海山轴承厂上海经营部经理,该营业部规模很小,员工只有3人,但由于陆在该公司具有领导、管理的地位和职权,对国有资产负有增值、保值的的责任,因而能够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最新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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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 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
一、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 位犯罪。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案例:联谊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罪
(四)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 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 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 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 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 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常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 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 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 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 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

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非法经营罪研究

非法经营罪研究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同点: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关系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共同点:都是经济犯罪,都涉及非法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区别:非法经营罪主要涉及非法经营活动本身,洗钱罪则主要涉及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洗钱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关联:非法经营活动所得可能被用于洗钱,洗钱行为也可能涉及非法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章节副标题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都属于经济犯罪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在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不同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关系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关联:非法经营罪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也可能涉及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非法经营罪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培训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非法经营罪方面的培训交流,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法律援助: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非法经营罪方面的法律援助,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信息共享:建立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非法经营罪的最新动态和情报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过程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过程
1979年刑法中首次出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将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01
02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进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

刑法分论课件第10讲(第四章第八节、第五章第1次)

刑法分论课件第10讲(第四章第八节、第五章第1次)

3.主体特征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为主体包括一般主体 和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的特征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观方面大部分是故意,但也 有过失(本节只有出据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为过失犯 罪),有的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合同诈骗罪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
(三)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行为和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不同,扰乱市场 秩序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 2.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 3.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 4.扰乱有价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 5.扰乱土地管理秩序的犯罪; 6.扰乱中介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 7.扰乱进出商品检验管理秩序的犯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种类
刑法分则第四章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 了3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6.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的犯罪。 7.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8.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0.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非法经营罪是法定犯,以违反相应的各种市场经营法律制 度为犯罪成立的前提,那么法律的认识错误能否影响故意的成 立?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
1.非法经营罪和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
(1)数额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重要标准。 (2)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所以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 准而非唯一标准。
2.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具体认定
3.相关的司法解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个人犯本罪追诉 的最低数额是5000—20000;单位犯本罪追诉的最低 数额是50000—200000)

非法经营罪765278875

非法经营罪765278875

以XX首例非法经营药品案论非法经营罪内容提要非法经营罪由1979年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投机倒把罪规定过于笼统导致随意性大的立法缺陷,但因该罪名的法条表述过于笼统、司法解释乃至相关行政法规的构罪条款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非法经营罪逐渐成为新的“小口袋罪”,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适用。

本文通过XX首例非法经营药品案应引出非法经营罪,然后对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探究,以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经营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立法市场秩序完善一案例(一)基本案情邓某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获得相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以XX某医药公司名义,向仙居县各大药房销售药品共计13万余元,2008年5月被药监部门查获。

经调查,邓某并非该医药公司业务员,该医药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授权邓某销售公司药品。

后经检测,其所售药品虽为合格产品,但行为已属XX。

邓某原为药品销售促销人员,对药品销售流程很熟悉,药品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也知情,属于知法犯法。

经过法庭审判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30000元。

(二)焦点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1.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对于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现在学理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主观为故意,而且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笔者也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非法经营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故意实施。

虽然刑法条文对本罪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以牟利为目的,但是本罪是典型的经济类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自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

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指经济营业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

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

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电话的民间经营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间经营IP电话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 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 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 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 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 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 治。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 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 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 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在国家 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的民间经营行为做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间经营IP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 行为。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 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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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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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 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客体: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 场秩序,且情节较重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一、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全国人民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 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经营活动的 的规定。


【案情】 2008年4月初,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被告 人彭某、熊某到江西省新余市与谢某(侦查机关另案处 理)联系好购买软白沙烟。4月19日晚,被告人彭某、 熊某、卞某从湖南省望城县驾车窜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 区胜利北路101号谢某个体烟店,以每条36.5元的价格 购买了3912条软白沙香烟,共付给谢某烟款142788元。 次日凌晨1时许,彭某、熊某、卞某驾驶车辆载香烟返 回湖南省时,在沪昆高速公路江西萍乡收费站被抓获, 当场缴获软白沙烟3912条。经物价部门认定,3912条软 白沙烟价值共142788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3912条软白沙烟均是真品 卷烟。


三、行为的情节严重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 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三、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可以考虑其非法经营的卷烟 属真品卷烟且在运输途中即被抓获的情节考虑酌情 从轻处罚,而罚金刑的确定可以其预期利益为标准 来确定罚金刑数额。
法经营行为无论实施购买、运输、销售的任何一个环 节的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罪的犯罪 客体造成了侵害

二、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首先,三被告人的主观方面 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烟草是国家法律规定属于专营、 专卖的物品仍到异地购买至本地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 的目的。第二,客观方面,三被告人已实施了无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到异地收购卷烟和无准运证将卷烟从甲地 运输至乙地的行为,即使是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 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卷烟。第三,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 主体,三被告人也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求。第四,非 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市场秩序, 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中任何一环节的行为:购买、运输、 销售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该一罪名涉嫌的犯罪 是行为犯,即只要被告人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中的任何 一个环节(包括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等)的 犯罪活动,就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犯罪既遂。

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 犯罪既遂。理由是: 一、在刑法理论上,将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既遂形态划分为结果 犯、危险犯、侵害犯、举动犯、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等。所谓举 动犯,即一着手实行便成立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而言,只有发 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 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对于侵害犯 而言,只有当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时,才构成 既遂;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只要发生加重结果就是既遂,没有 未遂可言;所谓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 标志的犯罪。经分析非法经营罪即属于举动犯,因为非
二、行为人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 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 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的情 节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 二、行为是否属于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 行为:1)经营行为 2)法律规定明确禁止 (2)犯罪的竞合:按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如:销售伪劣产品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非法经营外汇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 场秩序的非法出版: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 重扰乱市场秩序: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 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购进卷烟,在运输过程中被查 获,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理由是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的四种情形,分析了该罪客观 方面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存在既遂、未遂情节的结论;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具有购买、运输、 销售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如果尚未销售构成既遂, 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也不能根据刑法规定来判 处被告人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 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规定,到异地购买卷烟至本地销售, 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 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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