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4日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支付体系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
支付体系管理规定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支付系统管理、支付机构业务管理、清算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财务公司、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清算组织以及参与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提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属于行业性自律组织,但其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中支协票据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中支协票据发[2014]1号) 各成员单位:为加强自律,促进我国票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票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票据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公约》已经票据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票据行业自律公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2014年4月3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业务经营行为,维护票据市场秩序,保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票据工作委员会”)是票据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票据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四条成员单位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票据业务。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保护行业整体利益,遵守行业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票据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七条成员单位开办票据业务,应符合监管机构设立的相关条件及资质,并经审批后开展业务。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制度开展票据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报告
要点一
第三方支付服务概述
第三方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机构提供 的支付清算服务,包括互联网支付、 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等。
要点二
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 情况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 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在中国 得到了广泛应用。据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统计,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持 续扩大,已经成为中国支付清算市场 的重要力量。
行业挑战分析
监管政策变化
随 着 金 融 监 管 政 策 的 调 整 , 支 付 清 算 行 业 需 不 断 调整业 务模式以适应监管要求。
信息安全问题
保障用户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是支付清算行业面临 的重要挑战。
ABCD
跨境支付发展
随着跨境贸易的增加,跨境支付清算成为行业的重要挑战。
创新与技术应用
加强行业自律和合规管理
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加强合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 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支付清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 技术,提升中国支付清算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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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 规范支付清算行为,维护支付清算市 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0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办法》
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进行了规 范,明确了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监 督与管理等事项。
市场集中度分析
整体市场集中度较高,主要被几家大型支付机构占据。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占据主导地位,其他中小型支付机构面临较大的竞争压
力。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市场格局将不断变化,中小型支付机构也有机 会通过创新和技术升级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2016.4---2019.6)常务理事会长赵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副会长丁向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副会长分管领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会长刘秋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副会长谢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副会长李浩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副会长杨文杰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主任副会长时文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会长兰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副会长彭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副会长王吉绯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常务理事唐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经理常务理事曲家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常务理事卢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常务理事林云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常务理事徐海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常务理事分管领导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务理事余文熙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CIO常务理事沈根伟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常务理事赖智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务理事李晓峰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常务理事熊文森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理事王静颖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常务理事穆海洁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总裁常务理事茅蔚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理事陈生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务理事李贲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理事钟毅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务理事陈亮得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常务理事康玲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理事唐垚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理事王雁铭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理事理事黄良波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理事殷久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理事符盛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孙雄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林德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理事赵志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理事分管领导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事胡德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张旭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理事胡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理事李保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王宝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理事裴奕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王兵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晏红武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理事蔡惠然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理事李南青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理事高中元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理事黄文强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张伟国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理事长理事范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理事尹素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理事李瑞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赵瑞安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理事唐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总裁理事韩东海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刘鹏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郭光兴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穆荣均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郑俊豪裕福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孙陶然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吴桐新生支付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李鲁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张振东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理事孟立新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杨帆北京雅酷时空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总裁理事梅岭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理事张旭阳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黄师田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吴妍冰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黎会敏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CEO理事李怡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理事张春霞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运营中心总监理事陈怡邦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葛乐中信恒达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理事朱烨东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胡云霞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宋强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王启峰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王振平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负责人理事宋汉光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陈兵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理事郑炳煌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CEO理事李罗根易联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上官步燕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裁理事詹李昂广西恒大万通支付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总经理理事唐少芬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理事熊辉辉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南炳天下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理事王巍成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监事会 (2016.4---2019.6)监事长章更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柳柏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监事方合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吴建伟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慈亚平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杨天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经理监事刘恩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事罗维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池晓彬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张健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刘刚先锋支付有限公司CEO。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2016年8月18日附件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审单基本原则第四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公布日期】2023.09.14
•【文号】中支协发〔2023〕139号
•【施行日期】2023.09.1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的通知
中支协发〔2023〕139号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合规程度,现将修订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非银行支付机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暂行)》(中支协发〔2023〕8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根据《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中支协发〔2023〕81号)精神及行业发展情况,新增条款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修订条款为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协会,联系电话:************、010-
66066196。
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3年9月14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行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应高于推荐性标准。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支付清算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安全与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专委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专委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第七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PCAC组成。
T/PCAC xxxx-xxxx其中PCAC对应团体代号,T对应团体标准代号, xxxx 分别对应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
第八条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
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九条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PCAC xxxx.1—xxxx”。
第十条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PCAC xxxx—xxxx”。
第十一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PCAC xxxx—xxxx/ISOxxxx:xxxx”。
支付清算工作心得体会
自从进入支付清算行业以来,我深感这份工作的责任重大,意义非凡。
在过去的岁月里,我经历了无数次的挑战和成长,以下是我对支付清算工作的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严谨细致是支付清算工作的基石。
支付清算业务涉及到大量资金流转,一旦出现差错,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态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每笔业务的准确无误。
同时,我也注重培养团队协作精神,与同事们共同面对问题,共同解决难题。
其次,持续学习是支付清算工作的重要保障。
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支付清算行业也在不断变革。
为了适应新形势,我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通过参加培训、阅读专业书籍、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支付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风险防范是支付清算工作的重中之重。
支付清算业务涉及到众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风险。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业务流程、系统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风险可控。
同时,我还积极参与风险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服务意识是支付清算工作的灵魂。
支付清算业务服务于广大客户,客户的需求就是我们工作的方向。
在工作中,我始终以客户为中心,关注客户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加强沟通协调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
第五,创新驱动是支付清算工作的发展动力。
面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支付清算行业需要不断创新,以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在创新过程中,我积极参与研发新业务、新系统,推动支付清算业务的转型升级。
同时,我还关注行业动态,借鉴先进经验,为支付清算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总之,在支付清算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责任、担当、学习、创新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支付清算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下是我对支付清算工作的几点建议:1.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支付清算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中支协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6号) 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协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支付清算行业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践行市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发展提供调查研究、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信息支持等专业服务;增进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对外开放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发起与设立第六条针对支付清算市场某专业领域的自律管理需要,在需求迫切、成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协会秘书处、三分之一的理事单位或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单位可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发起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3章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体系-第3节我国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体系
中级经济师-金融-基础练习题-新版-第3章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体系-第3节我国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体系[单选题]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具体职能是()A.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B.参与(江南博哥)企业并购、兼并C.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D.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具体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具体职能是: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
[单选题]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其一个重要的职责是()A.对政府贷款B.再贷款C.经理国库D.再贴现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管理人民币流通,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单选题]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
A.中国人民银行B.证监会C.银保监会D.国务院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经国务院、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单选题]5.在特定时期,我国政府为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专门收购和集中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是()。
A.银保监会B.证监会C.金融租赁公司D.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付清算⾏业的⾃律管理,规范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为,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协会制定了《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于2013年2⽉28⽇经第⼀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中国⽀付清算协会2013年3⽉11⽇附件:中国⽀付清算协会⾃律监督检查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付清算⾏业的⾃律管理,规范中国⽀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律监督检查⾏为,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付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付清算协会章程》、中国⼈民银⾏相关要求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协会对会员单位进⾏⾏业⾃律监督检查,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律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中国⽀付清算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业⾃律管理的需要,协会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有关情况,进⾏⾮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业⾃律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根据会员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协会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情况进⾏监测、分析、评估,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的⾏业⾃律管理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根据检查⽅案,协会组成现场检查⼯作组进⼊会员单位管理或经营场所,通过现场查阅复制⽂件资料、查看业务设施等⽅式,对会员单位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遵守⾏业⾃律约定的情况进⾏监督检查,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的⾏业⾃律管理活动。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以促进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提⾼⽀付清算服务⽔平为宗旨,遵循合法、公开、合理、⾼效的原则。
第五条检查⼈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中悉知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的通知⽂号:中⽀协发[2012]3号颁布⽇期:2012-02-29执⾏⽇期:2012-02-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律约定第三章公约执⾏第四章附则各会员单位:为规范⽀付清算⾏为,更好地促进我国⽀付清算市场的⾃律性建设,根据⼯作需要,协会起草了《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泛征求了会员单位的意见。
《公约》已经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中国⽀付清算协会⼆零⼀⼆年⼆⽉⼆⼗九⽇附件: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付清算⾏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付清算风险,保障中国⽀付清算协会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付清算⾏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业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条公约倡导⽀付清算⾏业全体从业机构和从业⼈员⾃觉遵守公约,加强⾏业⾃律,推动⽀付清算⾏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付清算业务。
第四条中国⽀付清算协会负责对公约执⾏情况进⾏监督管理。
第⼆章⾃律约定第五条严格遵守和执⾏国家有关⽀付清算⾏业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业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业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业主体共同⽣存、发展的基础。
第七条认真履⾏反洗钱义务。
严格执⾏客户⾝份识别、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第⼋条严格执⾏账户、票据和现⾦管理规定,规范账户的开⽴和使⽤,加强对票据结算、现⾦收⽀的管理。
第九条保证客户信息安全,防⽌客户信息的灭失、毁损和泄露;不得利⽤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做出的承诺⽆关的活动;不利⽤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1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含会员和准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章程》的以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二)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五条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本办法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三章会籍第六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本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按本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会在收到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30内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决定。
申请入会的机构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入会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通知其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30日内领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证书》,办理会费缴纳等手续。
本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2.02.11•【文号】中支协移动支付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中支协移动支付发〔2012〕5号) 各成员单位:为加强自律,促进我国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公约》已经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移动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移动支付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秩序,保护成员单位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协会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支付委员会”)是移动支付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移动支付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移动支付业务是指成员单位依托移动互联网或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通过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近场支付和远程支付业务。
第四条移动支付行业自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安全效率、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鼓励成员单位间开展业务合作,倡导有序竞争。
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成员利益、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各成员单位及其移动支付业务从业人员。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保障支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付清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资金划拨、结算和结算信息交换等一系列与支付相关的业务活动。
支付清算业务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支付终端等。
第三条支付清算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原则是风险控制、效率提升、服务优质、规范有序。
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流程管理,保障用户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相关主体。
第二章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是指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的机构。
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是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管理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保护用户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八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协调支付清算业务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支付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第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监管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主体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和惩处。
第三章支付清算业务业务流程管理第十一条支付清算业务业务流程包括支付订单的生成、验证和结算,以及与支付相关的信息交换等环节。
第十二条支付订单的生成和验证应当符合支付行业标准,确保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支付清算业务的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完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四条支付清算业务涉及的信息交换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保护用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1.培训日程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11月16日周一
上午:金融体系的建立和特点
下午:欧盟金融体系的结构和决策制定流程
11月17日周二
上午:金融技术创新的发展
下午:支付清算运营体系发展(案例)
11月18日周三
上午:欧盟的货币政策以及欧元支付系统
下午:英镑支付清算运营系统
11月19日周四
11月26日周四
上午:金融服务产业投资模式
下午:参观WorldPay,与公司高管座谈交流
11月27日周五
伦敦到北京
11月24日周二
上午:比特币和加密货币的新生金融产品
下午:概述政府对金融技术领域的支持,如:激励和培育鼓励以及发展战略伙伴关系,邀请金融技术协会的主要政策顾问和高级领导层参加的研讨会
11月25日周三
上午:走访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学习了解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和清结算体系
下午:参观加速孵化器,并与包括和来自汇丰和巴克莱金融机构在内的高管交流
上午:支付系统风险管理
下午:参观金融城企业
11月20日周五
上午:英国的金融技术领域
下午:不同金融模式的简况—个案研究
11月21日周六
市场调研
11月22日周日
市场调研
11月23日周一
全天:走访英国支付管理局,学习了解其管理和运营的支付系统(银行间自动清算系统、支票和贷记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快速支付系统)建设及运营情况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China Payment and Clearing Association,简称CPCA)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中国支付系统领域的自律组织,致力于维护支付清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支付安全。
为了选拔出优秀的人才,CPCA会定期组织笔试,考察报考者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
本文将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进行详细介绍。
一、笔试内容及形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支付清算相关知识和综合能力。
笔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业务知识:涵盖支付系统的基本知识,如支付结算规则、支付渠道、支付安全等。
考察报考者对支付系统的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
2.支付法律法规:考察报考者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如《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办法》等。
3.支付安全技术:考察报考者对支付安全技术的了解程度,如数字证书、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
4.综合能力:考察报考者的分析判断、问题解决、沟通协调等综合能力。
笔试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采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等形式。
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总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一般为60分。
二、备考方法和建议1.系统学习:首先,报考者应系统学习支付清算相关知识,包括支付业务、支付法律法规、支付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内容。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班、阅读相关教材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学习。
2.刷题练习:在备考过程中,刷题练习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可以通过找一些历年的笔试试题进行练习,熟悉笔试的题型和难度,增加答题的熟练度和速度。
3.总结归纳:备考过程中,及时总结归纳所学知识,整理思绪,使知识更为系统化、有条理化,便于记忆和理解。
4.沟通与合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笔试注重考察报考者的综合能力,包括沟通协调能力。
因此,建议备考过程中与其他报考者进行交流与讨论,互相学习、互相提问,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三、考试通过与否考试结束后,CPCA会对考试答卷进行评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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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建立行业良好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责任及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支付清算服务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所在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职业声誉,不从事有损所服务机构利益和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所服务机构和交易对手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和回扣行为。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本单位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对所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所服务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服务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所服务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不得擅自代表所服务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尊重同事,树立团队合作精神,不得不当引用、剽窃他人的工作成果。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离职时,应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服务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十八条 所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遵守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将从业人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作为评先和业绩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提供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等。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与客户串通通过造假的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如客户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或其他利害关系,应主动向所在从业机构及委托方申明,必要时须进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客户相关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五章 对同业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互相尊重,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公平竞争,规范操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一)以贬低、毁损同行声誉的方式招揽业务;
(二)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材料;
(四)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不当方式招揽业务;
(五)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公关以获得有关资源或招揽业务;
(六)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身份开展业务;
(七)进行恶意价格竞争;
(八)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从业人员的从业活动违反了本规范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有关政府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查证确实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从业人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警告;
(三)公开通报;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处罚。
有违反有关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行为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会纳入所服务机构的会员分类管理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应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内部从业人员规范从业,以保证本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