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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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2022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3)

2022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3)

2022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3)·1、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A.7日B.30日C.20日D.60日答案:C·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做到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

这所诠释的是职业道德原则中的()A.客户至上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勤勉尽责原则D.专业胜任原则答案:A·4、救助基金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D.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答案:A·5、代理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活动下列行为合法的是()A.挪用保费B.侵占保费C.代收保费D.截留保费答案:C·6、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的载体是()A.指定媒体和文件B.指定媒体和网站C.内部简报和文件D.内部简报和网站答案:B ·7、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的定义可以表述为()A.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B.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必然性C.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偶然性D.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意外性·8、某外贸公司专门从事大批量重复性初级产品的出口贸易,且贸易合同的信用期一般都在180天以内,该出口公司应投保的险种是()A.超短期出口信用保险B.短期出口信用保险C.中期出口信用保险D.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答案:B·9、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通常为()A.短于一年的极短期保险B.一年期的短期保险C.五年期的中期保险D.五年以上的长期保险答案:B·10、在各种合同形态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叫做()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幸合同D.附合合同答案:B ·11、于某以45万元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贷款合同为10年,每月偿还款额为3500元,银行就该抵押房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2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经济基础)考试试题及考试题库

2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经济基础)考试试题及考试题库

2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经济基础)考试试题及考试题库1.企业采购流程是指有制造需求的厂家选择和购买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物料的全过程,下列属于企业采购流程的是()。

A. 提出采购申请B. 选择供应商C. 控制采购物料质量D. 跟踪订单E. 收发货物【答案】: A|B|D【解析】:企业采购管理的业务流程有:①提出采购申请;②选择供应商;③进行采购谈判;④签发采购订单;⑤跟踪订单;⑥物料验收;⑦付款及评价。

2.下列企业组织中,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B. 合伙企业C. 上市公司D. 股份有限公司【答案】: C【解析】: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在进行重点调查时,应选择的调查单位是()。

A. 有典型意义的单位B. 就调查标志值来说在总体中占绝大比重的单位C. 主动参与调查的单位D. 随机抽取的单位【答案】: B【解析】: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所要调查的总体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的调查。

所选择的重点单位虽然只是全部单位中的一部分,但就调查的标志值来说在总体中占绝大比重,调查这一部分单位的情况,能够反映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只有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可以作为求偿权主体B. 消费者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既包括生命健康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C. 非消费者的第三人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不能享有依法求偿权D. 消费者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但只包括直接损失【答案】: B【解析】:依法求偿权适用于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情况。

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求偿的主体包括:①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②服务的接受者;③第三人,即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套标法律规定(3篇)

套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套标,又称串标、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共同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套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套标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套标法律规定的背景1. 套标现象的普遍性套标现象在我国招投标市场中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套标导致的招投标项目损失高达数百亿元。

2.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仍然存在,导致套标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 法律法规的完善需求为了更好地打击套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必要对套标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

三、套标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属于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属于串通投标。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一)串通投标、围标、围标、围标、围标;(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招投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招投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浅谈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完善
赵瑞 秀
( 东北财经大学 1 1 6 0 2 5 )
【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 市场经济体 系的 日 趋 完善 , 但 也 带 了激 烈的 市场竞 争 。其 中, 不正 当竞争愈 演愈 烈 。在 这种 背景之 下 , 我 国于 1 9 9 3年 1 2月 1日 起 推 出并 实行《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虽然, 出台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赢得 了“ 经济宪法” 的荣誉称号, 但自 身的一 些缺 陷也 随着 市场体 系的 完善逐 渐暴 漏 出来。 【 关键词】 反不正" 3竞争; - 建立; 完善
未免 过于 单一 , 已经 不能 适应 现存 的复 杂多 变 的经济 体 系 和实 际 的不正 当竞 争 的损失情 况 。 因此 , 是否 可 以采 取多 种 处罚 方
式, 以达预期 目的 。 ( 三) 现存反 不正 当竞争法列举行 为范畴过窄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对一些 不正 当行 为的处罚 不彻底 , 只以 经济处罚为主 。例如 : 某些 不正 当竞 争者利 用非法 手段赢 得暴利 后, 被 司法机关查 明, 但司法机关 只是 责令其停 止违法 行为 , 并进 行1 0 万或者 2 0万元的经济处罚 , 对非法手段获取 的暴利或者 非法 财物等并没 有做 出相应 的没收措施 , 也没有 对不正 当竞争 人进行 其它形式的处罚 , 更没 指出非法 所得款项 的处理 方法 。很 多奸商 采取不正 当行 为来获取 暴利 , 一旦被查处也 只是 向司法机关上交 罚款 , 而后 , 重操旧业。因为 , 不正 当竞 争人非 法所得 的钱 财和 物 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交 的罚 款数额 , 在他 们看来 , 虽然 铤而 走险 , 但获利颇丰 , 交完罚款后还存在较大 的利益空 间。因此建议 , 相 关 部门将处罚种类明确 , 健全法律制度 。 ( 三) 提 高操作 性能 在实际情况中 , 违法人触犯《 反不正 当竞 争法》的原 因有很 多 种, 也有很多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于无 奈并非存 心触犯 法律 。例 如确实 因经 营不 善、 为逃 避打击不 得不低价销 售或尽快 回收或者 由于种种原 因急 用资金 , 因而在盈利甚微 、 甚 至亏损 的情况下 销售 ; 还有些 案件 在 调查时 ,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调查 人员未 能取 得相关证 据或违 法行 为人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的 ( 例 如发票 、 实 际价格 清单 、 成本核算 表等 ) , 致使商行政 管理 机关 不能准 确核实 、 难 以计算违 法行 为人 的违法所得 , 对违法行为人 的行政处罚较轻 。因此 , 建议 由规定 的 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倍标准 或多 倍 标准计算进 行成本处 罚 , 这样 既增加 了以违法经 营额对不 正当 竞 争违法行 为人的罚款 数额 , 又提高 了追究 违法行 为人法律 责任 的可操作性 ; 不但可 以加重追究不正 当竞争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 而且也 比较简便、 易操作 。 ( 四) 明确概念 标准 为达到及时、 准确 、 有效地惩 罚违法行 为人 的 目的 , 发 挥反 不 正当竞争法维 护市场公 平竞争 、 保护市 场主体和 消费者合法权 益 的作用 , 应进一步划清不正 当行为 中罪与非罪 的界 限 , 在法律 制裁 体系中 , 加入刑事处罚 , 加重追究 不正 当竞争 行为人 的法律 责任 , 增 强追究法律 责任 的明确性和指 向性 , 增 加查处不 正当竞争 违法

法律发条案例(3篇)

法律发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如因乙公司原因导致延迟交付,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的5%,即5万元。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货物,实际交付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同意赔偿甲公司损失,但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且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而乙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

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使用货物导致的经营损失、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维修费用等。

综合考虑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四、法律分析(一)合同违约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货物,且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受侵害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受侵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其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非法获取,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发现侵权行为:2018年5月,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新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被竞争对手公司(以下简称“竞对公司”)公开。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确认竞对公司非法获取了其商业秘密。

2. 收集证据:科技公司立即组织内部调查,收集了竞对公司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包括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电子邮件、网络通信记录等。

3. 法律咨询:科技公司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提起诉讼:2018年6月,科技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竞对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提起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焦点:- 竞对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侵权成立,竞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 法院判决竞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3. 加强市场监控: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

官方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官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

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二、法院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受理张某的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张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开发商则辩称,由于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交付,并非其故意违约。

2. 证据审查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以下事实:(1)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

(2)张某已支付了房款,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3)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原因并非其故意违约,而是由于政策调控等原因。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认为,开发商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张某的损失情况,判决开发商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中,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中,继续履行是指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赔偿损失是指开发商应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谈判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谈判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谈判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谈判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商业谈判案例的分析,探讨谈判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就一款新型智能手机的销售达成合作意向。

双方经过多次谈判,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智能手机销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负责生产并提供智能手机,乙公司负责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台1000元,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提供1000台智能手机;协议有效期为1年。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降低售价,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协议效力问题本案中,《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协议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2. 乙公司擅自降低售价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降低售价,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在商业谈判过程中,甲公司可能涉及商业秘密。

根据《商业秘密法》第2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智能手机技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降低售价,可能涉嫌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完善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完善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完善宋 敏(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确立了法律制度。

该法虽施行多年,但行政执法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一定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86-03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宋敏(6),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讲师。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制定的一部较成功的法律,毋庸置疑,在引导和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活跃和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较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不能有力地发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其完善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表现出多层面的不适应性。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浅谈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

浅谈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
个 方 面 , 强 商 业秘 密 的保 护 还 是 需要 我 们 从 综 合 治 理 的 角 度 出发 , 制 定 相 关的 法律 予 以规 制 。借 鉴 国外发 达 国 家 的 经 济发 展 经 加 并 验 , 可 以 由企 业之 间相 互 合 作 成 立 一 个有 关于 保 护 商 业秘 密的 协 会 进行 管理 和 规 范。 我 们在 讨 论 保 密协 议 与 竞 业 禁 止 的 时候 必 须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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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密协议与竞址鬃i的珐律 问题 j :
口刘 原 浙 江工 商大 学

要 : 今 年 为 止 , 国加 入 W T 已经 整整 十年 。 这 十年 3 中 , 国 的 商业 主 体 逐 渐趋 于 多样 化 , 到 我 O 在 - ' 我 商业 领 域 的竞 争 也 有 增 无
减 。 于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 问题 , 直 以来 都 是 学界 探 讨 的 问题 , 是 现 实生 活 中亟 待 解 决 和 重视 的 问题 。我 国立 法 有 关 于 商业 秘 密 的 对 一 也 保 护 仍 然 存 在 着 一 些 问题 , 立法 层 面 较低 , 证较 为 困难 等 方 面 。 保 密协 议 与 竞 业 禁止 两个 角 度 来谈 商业 秘 密 的保 护 问题 只 是 一 如 举 从
清 楚 保 密协 议 与 竞 业 禁 止 各 自的概 念 以 及 保 密协 议 和 竞 业 禁 止 与 商业 秘 密之 间 的 关 系, 同时还 有 保 密协 议 与 竞 业 禁 止 之 间 的 关 系以
及 我 国立 法 对此 的可 能 性 完善 。该 文 也 将 着 重从 这 几 个 方 面 进行 论 述 。 关 键词 : 密 协议 ; 业 禁止 ; 业秘 密 保 竞 商 到 今 年 为 止 , 国加 入 WT 已经 整 整 十 年 。 这 十年 当 中 , 我 O 在 我 国 的 商业 主体 逐 渐 趋 于 多 样 化 , 业 领 域 的竞 争 也 有 增 无 减 。 商 对 于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 问题 , 直 以来 都 是 学 界 探 讨 的 问题 , 一 也是 现 实 生 活 中亟 待 解 决 和 重 视 的 问 题 。我 国 立 法有 关 于 商业 秘密 的 保 护仍 然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 立 法 层 面较 低 , 证 较 为 困难 等 如 举 方 面 。从 保 密 协 议 与 竞 业 禁 止 两 个 角 度 来谈 商业 秘 密 的保 护 问 题 只是 一 个 方 面 ,加 强 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还 是 需 要 我 们 从 综 合 治 理 的角 度 出发 , 制 定 相 关 的法 律 予 以规 制 。 鉴 国外 发达 国家 并 借 的经 济 发 展 经 验 ,还 可 以 由企 业 之 间相 互 合 作 成 立 一 个 有 关 于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协会 进 行 管 理 和 规 范 。 我们 在讨 论 保 密协 议与 竞业 禁 止的 时候 必 须清 楚保 密 协议 与 竟 业禁 止 各 自的概念 以及 保密 协议 和 竞业 禁 止 与商 业秘 密 之 间 的 关 系 ,同时还 有保 密协 议 与竞 业禁 止之 间的关 系以及 我 国立 法 对 此 的可 能性 完善 。本 文也 将着 重从这 几个 方 面进行 论述 。 商 业秘 密 的相关 内容 ( ) 一 商业秘 密 的定 义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以 及 国家 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 于禁 止 侵犯 商业 秘 密 行为 的若干 固定 》 关 已经给 商业 秘 密下 了一 个 明确 的定 义 , 即为 不公 众 所 知悉 、 为 权 能 利人 带 来 经济 利益 、具 有 实用 性并 经权 利 人采 取保 密措 施 的技 术 信息 和经 营信 息 。 之 所 以要 在本 文 开篇 提及 和题 目 似 没有 关 系 的商 业秘 密 的 貌 定义 ,笔者 主要 是 想要 清楚 定 位保 密协 议 与竞 业禁 止 在 整个 法 律 架构 体 系 中的位 置 ,因此 简单论 述 商业 秘 密 的相关 内容 也就 成 了 必 要 。正 是 基 于对商 业秘 密 的保 护才 可 以推 导 出保 密 协议 和 竞业 禁 止 的 内容 , 密协议 和 竞业 禁止 是保护 商业 秘密 的 主要方 面 。 保 ( ) 二 保护 商业 秘 密的 意义 商 业 秘 密 作 为 一 种 技 术 性 的 形 态 存 在 ,是 一种 抽 象 的不 可 摸 的价 值 。 于这 样 一 种 价 值 的保 护不 同于 有 形 物体 , 不 能恢 对 既 复原 状 又 不 能 进 行 实 体 的 损 害赔 偿 。 作 为 知识 产 权 领域 内 的 一 个 智 力 成 果 的 显 现 ,对 于 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必 须 具 有 其 独 特 的保 护 方 法 。英 国 18 年 的《 护 秘 密权 利 法 草案 》 美 国 17 91 保 和 9 8年 的《 一商 业 秘 密 法 》 样 两 个 不 成文 法 国 家都 已经 对 商 业 秘 密 统 这 做 了特 定 的 立 法 保 护 规 定 ,对 于 中 国 这样 一 个 经 济 发 展 正 处 于 转 型 时 期 同 时 经 济 活 动 形 态 多样 化 的 一个 发 展 现 实 ,更 需 要 切 实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以 保 护 企业 更 好 地进 行 发 展 ,只 有 这 样 才 可 以 保 证 经 济 生 活 中 的正 常 运 行 。 ( ) 护 商业秘 密 止规 定 。处 于对 于本 企 业最 大 利益 的保 护 以及 我 国 现 实经 济生 活 中对 于竞 业禁 止 理解 的偏 差 , 践 生 活 中 , 多人 容 实 很 易 将竞业 禁 止和保 密协 议混 为一 谈 , 在任 意扩 大竞 业禁 止使 用范 存 围或者 是用 保 密津 贴代 替竟 业禁 止 补偿 金 的 做法 。笔者 将 在下 文 都 会一 一讨 论 这样 的 问题 。本 文对 于 商业 秘 密 的保 护也 是从 保 密 协议 和 竞业禁 止这 两个 类 型来讨 论 。 二、 与保 密协 议适 用有 关的 法律 问题 ( ) 密协议 的 定义 一 保 所 谓 保 密 协 议 , 据学 界通 说 , 指 劳 动 关 系 双 方关 于 保 守 根 是 用 人单 位商 业 秘 密 的 约定 。既然 是 约 定 , 说 明保 密协 议 是 用 人 就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的 可 以就 保 密 的范 围或 时 间等 因素 签 订 的 一 个 协议 ,它 的 签 订基 础是 基 于 劳 动 者 需 要 对 公 司 所 负 有 的 诚 信 原 则 与 忠实 义 务 。 民法 中所 说 的诚 信 原 则 , 谓 是 “ 王条 款 ” 可 帝 , 这 就要 求 双 方 当事 人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时 需 要 根 据 对方 角 色 的转 变来 规 定 各 自的权 利 义 务 , 得 作 出损 害 国家 、 体 或 者第 三人 不 集 利 益 的行 为 。 动 者 与用 人 单 位 签订 了劳 动 合 同 , 人 单 位会 为 劳 用 了 劳 动 者 提 供 其 就 业 的机 会 , 者 说 是 生 存 的条 件 , 时 , 会 或 同 还 为其 提 供 提 升 自己能 力 的机 会 。那 么 劳 动 者 基 于 这样 的利 益交 换 ,对 于 其 就 职 的用 人 单 位 就 应 该 做 到 为其 单位 的发 展 利 益 考 虑 , 有 为 了单 位 利 益 的 考 虑 , 长 远 来 讲 , 可 以保 证 自 己 的 只 从 才 利 益 同时 也 是 稳 定 且 不 受 侵 害 的 。 这 种 暗示 义务 的产 生 是 基 于 个 劳 动 合 同 而 引起 的职 业依 附性 。 于 忠 实 义务 , 却员 工 应 对 抛 该 在 工 作 中努 力 工 作 的 不 说 , 关 键 的就 是 应 当尽 到 保 密 义 务 , 最 从 而 保 证 本 公 司 的商 业 秘 密 不 会 泄 漏 出 去 。 我们 前 文 所 提 到 的 这 种 暗 示 义 务 也 就 意 味着 无 论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有 明确 提 到 ,劳 动 者 基 于 其 自身 位 置 的 一个 要 求 也 应 当尽 到保 守 公 司商 业 秘 密 的 义 务 。 对 于 劳 动 合 同 中有 明确 提 到 的保 密 义 务 只是 为 了明 确 这 样 的法 定义 务 , 而并 非 可 以 由劳 动 者或 用 人 单 位 任 意规 定 的 。 保 密协 议 一般 适用 的是用 人必 签 这样 一 个准 则 , 就是 说 , 也 保 密义 务 的适 用 范围 基本 上是 涵盖 所 有劳 动 者 的 。而这 样 的 范 围事 实上 是 由用人 单位 来 自由酌定 的 , 凡是 用人单 位认 为该 劳 动者所 属 岗位 涉及 到单 位 的商业 秘密 , 以要求 与 之签订 保密 协议 。而保 都可 密协 议根 据 前文 所说 , 一种 法 定义 务 , 动者 必 须遵 守 。与 此 同 是 劳 时 , 人单 位还 可 以根据本 单 位 的经营 范 围和经 营事项 确定 不 同劳 用 动者 的保 密 内容 。一般 而言 , 所保 护的 主要就 是商 业秘 密 以及与 之 相关 的其 他保 密 内容。如 上文 所述 , 秘密 就是 一种无 形 的知识 商业 产 权 , 不 为公众 所知 悉 的 , 实用 性 , 是 具有 能为权 利人 带来 经济 利益

企业法律问题_案例(3篇)

企业法律问题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30%。

经过几年的发展,XX科技逐渐壮大,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股东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2016年,甲、乙、丙三位股东因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矛盾,甲和乙决定退出公司。

在退出过程中,由于对股权比例、资产评估等问题的认识不一致,甲、乙与丙之间的纠纷日益加剧。

最终,双方矛盾激化,甲、乙将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权比例,并要求分割公司资产。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位股东的股权比例是否合法有效?2. 公司的资产评估是否公正合理?3. 甲、乙的股权如何退出,退出价格如何确定?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1. 股权比例确认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股权比例,且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法院确认甲、乙、丙三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

2. 资产评估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XX科技进行了资产评估。

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全面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XX科技的总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200万元,净资产为800万元。

3. 股权退出及价格确定关于甲、乙的股权退出问题,法院认为,甲、乙作为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要求退出公司。

但甲、乙退出股权时,应按照公司净资产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退出价格,法院认为,应参照公司净资产价值进行确定。

根据评估结果,XX科技净资产为800万元,甲、乙各占公司40%的股权,因此,甲、乙的股权退出价格为32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甲、乙、丙三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

2. XX科技的总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200万元,净资产为800万元。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

第一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学)

第一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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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 3.从行为角度界定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2)无照经营的 (3)不是经营关系(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 )不是经营关系(合同关系) 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 务的承担者,但实施了妨害竞争的行为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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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营者认识的两个误区 4.对经营者认识的两个误区 (1)将经营者等同于企业 (2)将非法组织归入“其他经济组织”。 将非法组织归入“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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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他人手机获取交易机会是违法 行为吗? 行为吗?
刘某与王某均经营高档服装,刘某的服装生意很 好,每月盈利十几万元,而王某每月盈利仅万元。 刘某经营的红福牌服装很畅销,每次进一批货不 到几天就转手销售一空,王某也想经销该服装, 但该服装往哪里销就摸不到门路,王某很想从刘 某处打听销路,但刘某看出了其意图而守口如瓶。 一天,王某与刘某一块吃饭,王某谎称自己没有 带手机,借用刘某的手机打一个电话,王某从刘 某手机上查找到红福服装销售的具体地址是福州 一家客商,并迅速将此商业信息转接到自己的手 机上。王竞争法》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如果某人所从事的一 系列活动本身,或者和其他有联系的人所 从事的一系列活动结合在一起,具有或意 图具有限制、歪曲或妨碍货物的生产、供 应或获得有关的竞争效果,或者限制、歪 曲或妨碍与服务的提供或获得有关的竞争 效果,其行为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效果,其行为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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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任何违反工商业中良好和诚实习惯的 任何违反工商业中 良好和诚实习惯的 竞争 良好和诚实习惯的竞争 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别禁止以下行为:能够引起竞争者的营 特别禁止以下行为: 能够引起竞争者的营 业机构、 业机构 、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发生混乱的任 何行为;在营业过程中任何使竞争者的营 业机构、 业机构 、 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失去信誉的虚 伪主张;在经营活动中使得公众对商品的 性质、 制造方法 、 特征 、 性质 、 制造方法、 特征、 用途及质量产生 误解的标记和主张。 误解的标记和主张。

商业秘密范围如何确定——兼谈“秘密点”之理解

商业秘密范围如何确定——兼谈“秘密点”之理解

商业秘密范围如何确定——兼谈“秘密点”之理解作者:彭文胜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开庭之前会要求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又称之为“明确秘密点”,这是此类案件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只有原告明确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才可以与被控侵权的信息进行比对,否则根本无法比对,案件不可能顺利审理。

明确商业秘密范围问题看似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却让许多原告吃尽苦头,要么无从下手,要么胡乱确定范围,这也是导致商业秘密案件胜诉率不到20%的主要原因。

(一)“信息”一词在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中均是“information”,日文中为“情报”,台湾称之为“资讯”,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

信息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无形性。

信息显然不是有形的物体,只能依附于载体之上。

2、可传播性。

信息是可以传播的。

3、内容性。

信息承载了一定的内容,就某项信息而言,其内容可能是单个信息,也可能是多个信息的组合。

如某个企业名称,就是一个单个企业名称信息,而一个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则由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录与出资额、企业地址等多个信息共同组成。

(二)信息依附于信息载体,但信息与载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信息通过载体体现,它可以打印或写在纸上、以电子方式存储、在固态物体上表现、用邮寄或电子手段传送、呈现在胶片上或用语言表达。

信息与载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无形的,后者一般是有形的,信息通过载体而表现,但不能将信息与载体混为一谈。

以某设计方案为例,该设计方案作为信息可以记载于纸质载体上,成为纸质设计文件,也可以记载于电子载体上(硬盘、U盘),成为电子设计文件,但信息的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只是载体不同。

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实际上就是确定需要保护的信息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对“信息”进行明确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确定信息范围时会非常困惑。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上述条款只是规定了商业秘密必须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但没有对“信息”做出进一步的定义,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官会要求原告明确“秘密点”,所以许多原告会将“信息”误解为仅指单个信息或信息的某个点,对于组合性信息不知如何操作。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试题(四)及答案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试题(四)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四)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 .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项权能是【】A、复制权B、发行权C、出租权D、信息网络传播权2 .狭义邻接权最初仅仅包含【】A、出版者权B、表演者权C、录音录像制作者权D、广播组织权3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A、5 年B、8 年C、10 年D、20 年4 .目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A、美术作品B、音乐作品C、电影作品D、计算机软件5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1A、制片人B、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C、由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约定D、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6 .下列属于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权成果权的是【】A、产地标记权B、商标权C、商号权D、专利权7 .下列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A、某甲发明的一种速算器B、某乙发明的一种高血压病的治疗方法C、某丙发明的一种新型水稻杂交栽培方法D、某丁发明的一种可视电话8 .“三性”判断的顺序是【】A、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B、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C、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D、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9 .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A、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有权许可他人实施B、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无权许可他人实施C、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有权许可他人实施D、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10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哪个机关作出【】A、专利局B、专利复审委员会C、仲裁机构D、法院11 .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A、18 月B、1 年C、2 年D、3 年12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A、5 年B、8 年C、10 年D、15 年13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必须经谁批准【】A、国务院B、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专利主管机关14 .在我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是【】A、字母B、颜色组合C、三维标志D、气味15 .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A、标明生产时间和厂家B、标明未注册商标标记C、标明商品类别D、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16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A、显著性B、独创性C、新颖性D、美观性17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A、10 年B、15 年C、20 年D、25 年18 .我国加入最早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A、《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 .软件著作权的的保护期为【】A、20 年B、25 年C、50 年D、70 年20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条款"属于【】A、合理使用B、法定许可使用C、强制许可使用D、计划许可使用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 .下列作者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B、事实上的作者只有是自然人C、著作权人只能是作者D、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E、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可能是不完整的2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同之处在于【】A、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B、使用他人的作品都必须是发表的C、使用他人作品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须支付报酬D、都受作者声明权的限制E、都无主体范围的限制3 .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C、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D、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E、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4 .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受理后,即可享有哪些权利【】A、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B、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C、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D、转让其专利申请权E、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申请权、陈述意见权、实质请求权以及放弃权5 .商业秘密可能保护的信息内容包括【】A、技术诀窍B、专利技术C、货源情报D、制作工艺E、客户名单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同一项智力成果,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回扣、折扣和佣金等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上基于商品价格、质量等的正常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

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非故意的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

(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既不向有关人员的雇主或其他人员报告,又要通过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形式进行掩盖,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

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

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

(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

案例分析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分析题2 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

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

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

因佳美罐头厂过去是县苹果最大的买家,现罐头厂不购买本县苹果作原料,对于本来就打不开销路的果农,更是雪上加霜,大量的苹果无人采,大批的苹果烂掉,果农纷纷找到政府想办法,1997年8月底,县政府一位副县长找到佳美厂厂长,要求该厂不要到外地购买苹果,用本地苹果做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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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函待修改。

一、适用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有限制的,其业务被定位在了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这两项服务都体现了经营者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

商品经营是指从事工商业生产制造、销售等活动,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动、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则不适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仅仅使用经营者根本不能概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主体,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限制与其后面的一些规定相冲突。

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这些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既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这些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法律域外适用规定。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情况。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对那些发生在域外,但对我国(包括我国、国内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相关规定,这便造成了我国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受到损失,无法可依。

增设域外条款,不仅顺应了当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趋同趋势,有利于同国际接轨,还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秩序和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也是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总则条款
该部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根本不可能涵盖全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为了能及时阻止目前不能预见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上应当有一个总则性的条款。

这样,即使出现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仍可有法可循来治理这些行为。

总则性条款既可起到兜底的作用,弥补其他条款的不足之处,又具有和其他条款竞合的作用,具有补充性,即它们和规定具体行为的条款互不排斥。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规定模糊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没有明确的界定。

如何为季节性降价,何为有效期将至商品,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既增加了执法难度,又为不法经营者提供了非法经营的空间。

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提到了知名商品这个词,但什么样的商品才算作知名商品,也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虽对知名商品一词做出解释,但仍不够具体明确,且给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与《反垄断法》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反垄断的内容,如该法第6条使用的是公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而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使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其已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这就出现了矛盾。

而且,在执法中也出现多头执法的想象,造成执法效率低。

五、法律责任规定存在问题
一方面,片面以行政责任为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规定的责任多是行政责任,具有明显的行政主导性特征。

用行政责任制裁,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利益保护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为了让市场主体自觉遵循市场规则,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了现有的损害赔偿条款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变片面以行政责任为主为以民事责任为主。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法律责任不匹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共禁止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低毁商誉、串通投标等。

但对低价倾销、搭销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和低毁商誉的法律责任,第四章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虽然法律进行了抵制,
但是只停留在表面,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

六、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反不当竞争法》规定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即第21条规定的假胃混淆行为和第22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其他没有涉及刑事责任。

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责任制度和罚款金额上的力度都不具震慑力。

首先,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处罚过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只有行政处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低,达不到震慑作用。

这样便会促使行政部门干涉市场正常竞争。

其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罚款金额过低。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对违法经营者的罚款金额,一般可处以1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此低的罚款,不能起到威慑违法经营者的作用。

诸如上述问题,阻碍了市场公平交易,影响了市场秩序。

适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我国立法机构目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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