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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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定编原则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

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第三章定编标准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一)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并相应安排单位车辆编制。

(二)地厅级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含越野车)。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核定标准为:(一)一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不含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数,下同)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

(二)二类、三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每7人核定1辆,不足7人的可核定1辆。

(三)其他类别机关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按人员编制数每10人核定1辆,不足10人的可核定1辆。

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其编制。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

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

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和经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使用的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以规范、高效、清廉为原则,注重资源合理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四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车辆需求申请,并按照预算计划合理安排车辆购置。

第五条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选择品牌应以经济实用、安全可靠为原则。

第六条购置车辆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所购车辆应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包括行驶证、车辆合格证等,并进行保险购买。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务用车的利用应以服务工作为目标,禁止私人开车、搭载家属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应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时间。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各项交通法规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用车费用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将用车费用纳入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核和执行。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保险费用、油料费用、维修费用等应由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使用期间的加油费用应按规定的标准报销,不得存在乱报、浪费、挪用等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应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各事业单位发布。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司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公务差旅以及公务接待等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业务相关的外出活动。

第五条公务差旅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因公外出,进行工作调研、考察、培训、会议、论坛、展览、参观等活动。

第六条公务接待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陪同、指导、考察、观摩等工作。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组织使用公务用车应当制定配备和使用方案,并明确配备和使用的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情况进行科学配置,综合考虑公务差旅、公务活动频率以及公务接待等需求。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以公务活动和公务差旅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公务接待的需要。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规模、职能、业务特点以及车辆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并上报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当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性能等特点来要求,以满足公务需要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车改革的方向,推行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加强对公车的配备与进出库、折旧等操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用车申请、审批、派遣、用车、归还”等程序进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安全和文明行车,本办法依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X〕X号)和市委《关于开展"六整治四清理"行动的决定》(X发〔201X〕X号)制定。

第一章车辆调配和使用第一条市管干部公务用车使用。

市管领导干部不配备专用车辆,相对固定车辆和驾驶员。

当委领导不用车时,办公室应优先保障其公务用车,并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实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

各处室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处室负责人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预约单》。

办公室应按照预约先后、优先一线、公平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统一调派用车,并出具《车辆派遣单》。

驾驶员应凭车辆派遣单出车。

在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人员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但需在事后由处室补办用车预约单,办公室补发派遣单。

统一在机关乘车,完成任务后,返回机关停车。

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市南区、市北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派车。

与委领导一起外出执行公务,3人以内的,原则上乘坐领导用车。

与委属事业单位一起到其它区市执行公务,原则上乘坐事业单位车辆。

到青岛市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确需带车的,使用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车。

第四条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度。

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委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安排用车。

租赁时,用车处室应提出申请意见,办公室应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驾驶员应填写《派车登记单》,并如实填写用车单位、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以及过路过桥费等内容。

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应在登记单上签字确认。

每周一,前一周的登记单第三联应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应留存备案。

第六条实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定点停放制度。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

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

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甘肃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doc

甘肃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doc

2019年甘肃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甘肃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甘肃:今年基本完成党政机关公车制度改革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并转发全省实施。

《意见》提出,我省将修订颁布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积极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实现存量天然气和增量天然气价格并轨,在今年年底前,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继续推进水价改革,在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都应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此外,我省还将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基本完成党政机关公车制度改革。

建立职工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制度《意见》提出,今年我省将制定深化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制定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合理确定并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推动建立企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

鼓励非公经济参与省属企业改制重组《意见》提出,我省将按照中央部署,制定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省属企业改制重组,制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同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消费维权制度改革,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提高医事服务费《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提高医事服务费。

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增加贫困地区高招招生专项名额《意见》提出,制定贯彻落实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

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进一步增加贫困地区高招招生专项名额。

探索建立普通高校学分转换认定机制。

制定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意见》明确,按照国家部署,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最新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最新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最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最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正不断完善和更新。

这些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规范行驶,并且防止滥用、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一、制度背景和目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公务用车直接影响着公务行为的公正性、廉洁性和效率性。

对公务用车进行规范管理可以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公务行为执行的效果。

其次,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与国家财政的支出密切相关。

通过建立完善的用车管理制度,可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防止车辆运营成本的过度增加。

最后,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公务机关的形象和公众对机关工作的认可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用车审批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审批流程和要求,规范公务用车的申请和使用;二是加强用车监管机制,通过配备专职人员对公务用车进行监督,确保公车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三是建立公共监督机制,通过媒体、公众等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将不规范使用行为曝光并予以惩处;四是完善用车报销制度,对公务用车费用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报、超标使用等情况的发生。

二、制度内容和要求1. 用车审批制度:公务用车的申请和使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者需提供明确的使用理由和时间,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同时,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2. 用车登记制度:公务用车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包括车辆信息、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等。

同时,车辆信息要与公务用途相符,并定期进行核实和更新。

3. 用车申请制度:公务用车的申请应提前一定时间提交,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需详细说明使用事由、目的地、时间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频繁申请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人员,应加强审批力度和频次。

4. 用车配额制度:公务用车的配置需按照实际需要和工作职责进行分配。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2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2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是指对事业单位车辆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控的相关规定。

合理规范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可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同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下面是关于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的一个2000字的详细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车辆的管理,维护车辆正常运行,确保人员、设备和货物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全部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税后总价购置、专业化运营、细化专管”原则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车辆”是指全部注册在事业单位名下,用于办公、生产、运输等用途的汽车、摩托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和报废第六条事业单位车辆的购置应符合规划和经费预算的要求,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事业单位车辆的购置方式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委托代理等途径,确保合理竞争和公开透明。

第八条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时间、型号、配置、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条事业单位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车辆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务需求,严禁私自借用、调拨或转让。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使用事由、时间、目的和责任。

第十三条使用事业单位车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驾驶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车辆的加油、保养和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滥用公款。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车辆保险制度,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车辆检测和维护,并及时整修和更新设备。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使用情况登记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车辆使用和维护情况。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8月28日,厅办公会研究通过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规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程》、《省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审批规程》、《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规程》、《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规程》、《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规程》2、《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程》3、《省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审批规程》4、《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规程》5、《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规程》6、《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7、《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规程》二00六年九月四日附件1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规程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1、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含临时追加预算)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并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人为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将《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采购人将《申报表》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审核,确认资金性质及用途,并注明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3、采购人将《申报表》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对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务用车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公务用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辆等,包括机关固定编制的车辆和机关经费或专门预算购置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适应性和经济性综合考虑,不得以豪华品牌和型号为主。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取。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采购资金应当经批准后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调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考虑到使用与维护的成本,避免造成浪费和资源的过度使用。

第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原则,服务于政府工作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或转让、转包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进行及时办理,并保持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当按规定报销或直接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或挪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

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

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纠正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省行政经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一、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按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

(一)正县(处)职领导干部每人定编1辆工作用车,其他副职按工作实际需要与工作量定编,原则上每2人定编1辆公务用车。

市委、市政府副职领导可根据需要适当增配。

(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配置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由所在单位调用。

(三)其他市直单位业务工作用车编制根据单位人员编制数确定。

副科级以上独立核算单位,机关人数在20人以内的定编1辆,20人以上50人以下定编2辆,50人以上的定编3辆。

编制属主管部门,办事机构分布在乡镇、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增编1辆。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财力情况,逐步改善用车条件,原则上定编2辆,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计算车辆编制时,已定编领导工作用车的领导干部,在定编业务工作用车时,不重复计算机关人员编制数。

(六)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等执法执纪部门办案业务工作用车的定编,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装备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原则上,公安、法院、检察院可按编制人数每8人1辆定编。

(七)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定编车辆;兼职领导车辆编制计算在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被减少的领导职数和被撤消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收回;合并的单位,其车辆编制要重新送审核定。

(八)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或上级单位划拨、配备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超编车辆交政府统一调配。

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其他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配备的特种车辆,在单位编制数以内的,允许配备;超过编制数的,需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增加编制数后才能配备。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全县税务系统机关公务及执法用车制度改革,满足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需要,根据《XXX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全局公务及执法用车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做到高效运转、保障有力、安全行驶、节约费用新型公务及执法用车服务保障体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用车,是指我局用于税收执法、税收管理、税收服务、其他涉税及票证运输等执法公务车辆。

第三条县XXX办公室是县局公务及执法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调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四条我局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管理遵循的原则:保障公务、厉行节约。

保障全县税务系统各项执法工作的开展,体现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加强公务及执法车辆集中管理,坚持“集中调配、有序保障、从严管理”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和登记备案等制度。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执法用车:(一)税收执法事项(主要包括税收检查、行政许可、欠税清缴、涉税协查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和送达执行,以及其他税收执法等事项的)。

(二)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涉税基础信息、税源情况、大企业管理、税务约谈、税收清算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和文书送达,协税护税部门协作,以及重要案卷资料、征管档案的运送等)。

(三)税收服务事项(指集中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活动)。

(四)其它涉税事项(主要涉及税收执法和管理类的事项)。

第七条执法用车应主要用于征管一线执法。

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一律不得使用执法用车。

第八条所有公务及执法用车均实行派车单制度,由用车单位或个人填写《XXXXXX派车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

(一)各派出机构在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各类征管工作,原则上不派车辆,确因县局安排的紧急重点工作需要车辆的,由用车单位提前两天向县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汇报主管领导后,根据当前车辆调度情况酌情安排。

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不当使用、滥用公务用车的现象。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提高公务用车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我国机关单位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公务用车是机关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具,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公车滥用,保证公车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同时,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机关单位的形象和信誉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公务用车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务用车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理性、经济、高效。

公平、公正、公开是指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权和使用方式的公开透明。

理性、经济、高效是指机关单位在使用公务用车时应注重合理规划,科学配备,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益。

三、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1. 公车配备制度:机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预算,确定公务用车的种类、数量和配备标准。

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车的采购和配置。

2. 公车使用制度: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制定明确的使用计划和路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使用目的和地点。

3. 公车维护制度:机关单位应建立公车维护保养的制度,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同时,还应开展定期的技术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

4. 公车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账,明确记录公车的使用情况,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公车的监管,严格执行公车的使用管理制度,对违规使用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5. 公车报废制度:对于超过使用寿命的公务用车,及时进行报废并出售,合理利用资金,节约资源。

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1. 加强组织领导: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任务,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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