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兼与董学立先生商榷
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2 .关于结 果要件
“
… …
的认 定 不是对 公 司法人 制度 的否 定 ,而 是一种 维护 和 加注册 资本 ,则可在事前控制滥用情况 的出现 。事前预
第一,公司资本显着不足。股东有意低估公司经营风
有限责任和股东独立地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 的债权人 。
公共管理 匝
股 东的有 限责任和公 司法人人格 的否定
谢 辉
摘要 :股 东 的有 限 责任在 社会 发展 中暴露 出 自身
第 二,利 用公 司逃 避合 同义 务 。利 用成 立新 公 司
的缺 陷,其 易造成 股东 滥用 公 司法律 人格 而损 害其他 来逃避个人 或原公司的有 关竞业 条款 、保密条款等 的合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的特点
第 一 ,公 司人格 否认 的适用 以公司独 立 人格 的合 法有效成立 为前提 。
第二 ,法 人 人格 否认 仅适 用于 具体个 案 中 的特 定 于公 司人格 否认 的规定可 操作性 差,可通过 司法解释 的
事实 ,不具有普遍 性 。在一个法 律关系 中法 人人格被 形式进一步明确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
其 易造 成股 东滥用 公 司法律 人格 而损 害其他 股东和 债 人制度 的有效补充 ,但法条规定本身仍有 改进 的空 间。 首先,我国公司人格 否认制度 的适用 范围应适 当扩
司独 立人 格 的前 提下 ,对 就具 体法 律关 系 中的特 定事 大 。按 《 公 司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 ,公 司人格否认仅适
等 具体措施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
际问题相联系
要引导好职工的价值趋 向,制定并执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
浅析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浅析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摘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这种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但是股东有限责任极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和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各国都采取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来弥补这种漏洞。
本文重在讨论二者的关系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关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这种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它为公司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极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和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因此,为了实现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目前,许多国家在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采取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来弥补有限责任的缺陷,而且实践也证明,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滥用其权利,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有限责任的缺陷。
一、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的“有限”是指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股东只以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来主张权利而不能向股东来主张权利。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确立公司独立责任或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是否独立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关于法人和公司人格的最基本的识别标准,有限责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关于法人和公司本质的最基本概括。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人格否定,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国家又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 关于公司法⼈⼈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公司法⼈⼈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内容提要:⼀般认为,公司法⼈⼈格否认理论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和有益补充。
本⽂认为,公司法⼈⼈格否认理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根本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柱,其价值远远⾼于公司法⼈⼈格否认理论。
公司⼈格的滥⽤问题应通过强化董事责任的⽅式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加以解决。
关键词:法⼈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董事责任公司法⼈⼈格否认理论(下简称法⼈格否认[1]理论)⾃美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创⽴以来,风靡⼀时。
英国甚⾄通过⽴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中国许多学者也⾮常认同,有的还主张中国应予⽴法[2].鉴于法⼈格否认理论在中国已相当流⾏[3],有可能对中国的公司法产⽣实质性影响,我们不得不试图揭开这个理论的⾯纱。
法⼈格否认理论的要害是否定股东有限责任⼀般认为,法⼈格否认理论,是为“阻⽌公司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设置的⼀项法律措施。
”[4]学者们⼀再强调,该理论的适⽤不仅不会否定和削弱股东的有限责任,反⽽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维护和补充。
但对此缺乏进⼀步论证,我们难以了解法⼈格否认理论如何“维护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但就其基本内容与作⽤⽽⾔,法⼈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是根本对⽴的。
⾸先,法⼈格否认理论所要否认的其实不是公司法⼈⼈格,⽽是借否认公司法⼈⼈格之名,求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之实。
公司⼈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两个虽有牵连但性质不同的问题。
公司⼈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律拟制⽽成的⼀个实在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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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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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平衡利益的法理依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制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实际上两个制度你强我弱的发展趋势反映的就是立法者对于上述三者利益平衡的动态记录,要么限制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利益,要么限制债权人利益,保护股东权利,而公司利益则是在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博弈中各有侧重。
(一)实现《公司法》立法宗旨的需要《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宗旨是前提和结果的逻辑推理过程:只有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在经济行为中按照自觉接受《公司法》的规制,才能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各方主体才会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入社会扩大再生产,才会自觉遵守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以法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追逐利润的本性如果不受规制将会无限膨胀,最终必将以无限自由损害有限利益,导致秩序混乱。
具体到股东有限责任来说,股东为了一己之私,可能会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混同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等,这些行为不仅对公司自身
1。
公司法人格否认相关案例的综合性法理检讨
有一篇是程序方面的——《公司诉讼研究》 ,其他的都是公司制度的实体研究) , 硕士论文 203 篇,其中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研究,只有 8 篇,分别是: 《论 公司人格否认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 ,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 司法认定》 (西南政法大学) , 《对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华南理工大学) , 《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贵州大学) , 《执行程序中纵横公司人格否认案评析》 (湖南大学) ,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司法适用》 (南昌大学) , 《对 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探讨》 (复旦大学) 。 2. 以“法人人格否认”为主题关键词检索,可以检索到相关论文及学术期 刊共计 999 条,其中期刊 644 篇 ,博士论文 8 篇(其中有关股东责任的 3 篇, 公司犯罪的 2 篇,关联交易 1 篇,执行当事人研究 1 篇,控股股东占资行为救济 研究 1 篇) 确切的说没有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研究,只有 1 篇相近的执行当 事人方面的研究。硕士论文 347 篇,其中有关法人格否认的诉讼研究,只有 3 篇,分别是:公司法法人否认诉讼程序研究(湘潭大学) ,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诉 讼保护机制(青岛大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中国 政法大学) 。 当然, 上述的数据统计是笔者近期通过在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案例库上面根 据关键词检索而收集的,虽然可能存在收录的不完备和检索的不穷尽,如更多院 校的硕士论文是没有上知网的。 但是总体上应该说可以反映目前我国关于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在研究方向与诉讼领域的大体走向。 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现阶 段的现状进行学理和案件统计的数据分析, 有助于下一步对该制度司法实践的现 状窥视和深入认识,在此笔者希望,借助于这些统计数据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 我国的现状给出一个初步的认识,为下一步的深入分析奠定基础。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浅论
第五, 人格 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 。 因为。 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 债权人因其利益 已能获得保障, 故无 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 除上述要件外 , 理论上还存在一种 “ 主观滥用论” 的观点, 认为滥 用行为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过错 , 才能适用公司法 人人格否定。 由于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是不 易证 明的事实, 但 这无疑加 重 了人格否认主张人 的举证责任 。我国《 公司法》 2 第 0条规定的“ 逃
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其沿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又称 “ 揭开公司的面纱” “ 、 刺破公司面
一
、
纱” “ 、 直索责任” , 等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 , 就具体法律关系 公司债权人或 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 它具有 以下特征: 1适用人格否认 的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2 只对特定个案 中 . .
我国《 公司法》 修改 , 才正式 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 否认制 度, 在鼓励投 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 了有效保障。
二 、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 的 适用 要 件 公 公 司法 人 人格 否 认 制度 若 适 用 不当 , 必将 危 害公 司 法 人 制度 和 社 会 经 济稳 定 , 阻碍 甚 至 破 坏 公 司 发展 。因 此 , 须严 格 把 握 该 制 度 的 必 适 用 条件 , 绝 滥 用 。结 合 我 国 《 司法 》 2 杜 公 第 0条 的原 则 性 规 定 和 一
避 债 务 ”就 文 义而 言 , , 既可 理 解 为股 东 以逃 避债 务 为 目的而 滥 用法 人
人格 , 也可理解为滥用行为实际造成了逃避债务的结采, 基于人格否 认制度 而非主观
简论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简论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作者:李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6期摘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这种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但是股东有限责任极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和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各国都采取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来弥补这种漏洞。
本文重在讨论二者的关系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一、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的“有限”是指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股东只以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来主张权利而不能向股东来主张权利。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确立公司独立责任或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是否独立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关于法人和公司人格的最基本的识别标准,有限责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关于法人和公司本质的最基本概括。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人格否定,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国家又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现从狭义的角度阐述公司人格否定,即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摘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可以鼓励投资,使投资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被合理分摊,而如果对此制度施行不当,又会导致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为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限定继承;股东有限责任一、由国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想到的西方的公司法理论中,关于股东有限责任里外适用的学说主要体现于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的“揭穿公司面纱”理论及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的“直索责任”理论之中,也有人干脆将此两者称为“公司人格否认”之理论[1]。
《日本民法典》第71条规定:[取消设立许可]法人进行其设立目的以外的事业,或者违反取得设立许可的条件,进行损害其他公益的行为时,主管官厅得取消其许可。
”《德国民法典》第43条多款之规定:“如因社员大会的违法决议,或理事会的违法行为而危及公益时,得剥夺社团的权利能力;社团依章程无政治的、社会的或宗教的目的者,如进行此等目的时,得剥夺其权利能力;社团的权利能力由于许可而取得者,如进行章程规定以外的目的,得剥夺其权利能力。
美国多数的法庭接受这样的格言“公司主体的独立性通常应当受到尊重,但是,当公司的形式被适用于逃避已经发生的责任、规避特定的法律、犯罪、或产生不公正时,公司的面纱将应被刺穿①。
”德国所发生的一宗案例。
被告成立了一歌剧公司,公司业务由被告亲自经营,剧院也属于被告所有,但被告以租恁契约形式将剧院租给歌剧公司,其后歌剧公司经营不善,其债权人取得对歌剧公司的强制执行权。
被告知悉以后,解除了与歌剧公司的租恁合同,将歌剧院收回,并以被告个人名义继续经营,但也因此导致歌剧公司丧失了重要资产和营利工具,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落空。
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公司逃避债务,故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有人认为,这属于公司人格否认之典型案例之一②。
分析此案,被告事实上是利用自身享有经营权的剧院与自己设立的歌剧公司,人为地促使两者签订合同,而所谓合同是主体双方因合意而达成的,被告依自身的盈利的动机促使两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即非双方法律行为,而是依自己的意思单独所为的单方法律行为,此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依合意发生在两个经营实体之间,而是由其自身单独设定,故由其自身来享有因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同时由其自身对债权人负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才是合理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孟勤国张素华内容提要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有益补充。
本文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根本否定,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支柱,其价值远远高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公司人格的滥用问题应通过强化董事责任的方式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加以解决。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董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下简称法人格否认①理论)自美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创立以来,风靡一时。
英国甚至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中国许多学者也非常认同,有的还主张中国应予立法②。
鉴于法人格否认理论在中国已相当流行③,有可能对中国的公司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不得不试图揭开这个理论的面纱。
一、法人格否认理论的要害是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一般认为,法人格否认理论,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
”④学者们一再强调,该理论的适用不仅不会否定和削弱股东的有限责任,反而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维护和补充。
但对此缺乏进一步论证,我们难以了解法人格否认理论如何“维护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但就其基本内容与作用而言,法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是根本对立的。
首先,法人格否认理论所要否认的其实不是公司法人人格,而是借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名,求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之实⑤。
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两个虽有牵连但性质不同的问题。
公司人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律拟制而成的一个实在的民事主体。
有人认为,赋予公司人格是为了法律关系单纯化而采用的一项法律技术⑥,以使公司在各种场合中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而股东①日本通常将公司人格否认称为法人格否认。
参见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简论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简论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摘要: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石的。
它是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出来的,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需求。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有益补充,弥补了法律漏洞,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1、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概念正如哈佛大学前校长伊罗特(Charles·W·Eliot)所言:“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的目的而产生的最有效的法律上的发明。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前校长巴特尔(N·N·Butler)也赞誉过它:“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乃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亦无法与其媲美”。
作为公司法上的重要概念,股东有限责任被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读。
有的学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就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即公司已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了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公司的创立人或其成员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在责任”。
i也有学者主张“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它又分为直接责任说和间接责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公司才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后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债权人有间接责任”。
ii 还有学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
”iii笔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2、股东有限责任的优势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伟大创造,而不是学者在书斋中的精心设计”,iv股东有限责任是商人在商品交易中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约定风险承担,逐步形成的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作者:龚伟叶东杭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9期摘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都源自于国外,但都在中国公司法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政策对创新创业活动的鼓励与推动,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困难的情形。
本文将结合我国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基于当下上述制度的适用困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公司;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在2013年的修订中,放宽了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极大的推进了民间投资创业的行为。
法律虽然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允许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来降低风险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但绝不容忍他们滥用这种优势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防止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则成为了一直以来学者们广泛研究的对象。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概念是指股东以其对有限公司的投资份额为限对其所投资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这一制度被认为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一方面而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对企业债务有限化,从而令公司责任真正走向独立,从而成为真正的商事活动主体。
另一方面而言,股东有限责任的诞生从制度上隔断了公司与股东的财务混同的情形,减弱了股东担心因亏损而带来的利益损失的心理负担,使得更多的投资者愿意进行企业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之一,也是现代公司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中,也出现了部分股东假借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恶意损害商事交易中的债权人利益,并期望借助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形。
这种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商事交易公平,增加了商事交易的不稳定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作者:谢辉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10期摘要:股东的有限责任在社会发展中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其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因此我国采取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
本文在讨论法人人格否定的特点和适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完善现有制度和规定的意见。
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定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现代投资者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获得了经济社会和投资者的普遍认同,使其成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
但受自身局限性的限制,其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逐渐受到普遍关注。
于是,在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债权人和社会利益负责的制度应运而生①。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第一,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有效成立为前提。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仅适用于具体个案中的特定事实,不具有普遍性②。
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法人人格被否认,不影响其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法人人格。
第三,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已存在的、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的救济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用来追究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和公正原则。
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补充。
在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其实已经被破坏,失去了法律规定的独立性,否认其人格是对既成事实的认定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是一种维护和完善,是对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补救。
二、我国法律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况③第一,公司资本显着不足。
股东有意低估公司经营风险,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支撑日常经营,意欲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股东独立地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的债权人。
第二,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
利用成立新公司来逃避个人或原公司的有关竞业条款、保密条款等的合同义务;通过转移公司资产到新公司的做法,逃避个人或原公司债务,甚至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浅议
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01
法律制度不完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实践中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条件和操作标准。
02
司法实践经验不足
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时,往往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需要加强司法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法律后果之三: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 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他们也可能被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VS
其他相关人员
如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相关者或第三方等 ,也可能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受到一 定的影响。
CHAPTER 04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实践及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的浅议
2023-11-09
目录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及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分析
CHAPTER 01
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实际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进行规范和指导,弥补立法的不足。
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相关法律法规应不断更新和 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监督
01
02
03
提高法官素质
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理 论学习,提高法官对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 和适用能力。
法律后果:法院可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 连带责任。
浅析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三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和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定 的关 系
虽 然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定 制度 的诞 生 , 目的 就在 于 限 定 公 司股
用其 权利 ,从 而能 在一 定程 度 上克 服 有 限责任 的 缺 陷。
经 营 管 理
浅析股 东 的有 限责任 和公司法人人格 的否定
_ 杜立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
[ 要 ] 股 东有 限责 任 制度 的产 生与公 司的发展 密不可 分 ,这种 制度 有利 于减 少风 险 、鼓励 投 资 ,但 是 股 东有 限责任极 易造成 股 东 摘 滥 用公 司法律 人格 和对 债权人 利 益 的损 害 ,因此各 国都 采A- 7法人人 格 否认理 论 来 弥补这 种 漏洞 。本 文重在 讨论 二 者的 关 系以及我 国司法
及 公 司债 权 人 利 益之 间的 平 衡 , 目前 ,许 多 国家 在 公 司 立法 和 司
六 十 四 条规 定 : “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股 东 不 能 证 明公 司财 产 独 一 立于 股 东 自 己的财 产 的 ,应 当对 公 司债务 承 担连 带 责任 。”
法 实践 中纷 纷 采取 公 司人 格 否 认 的理 论 来 弥 补 有 限 责任 的缺 陷 ;
见 ,有 限 责任 的 “ 限 ” 是指 股 东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 即股 东 只 以其 有
公 司股 东 有 限 责 任 与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绝 非一 体 之 关 系 。 公 司法
出 资额 的 多 少对 公 司 承 担 责任 ,公 司 以其 全部 资产 对 其 债 权 人 承 人 人 格 与 公 司 股 东 有 限 责任 ,是 具 有 不 同法 律 目的 , 因而 在 不 同
论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论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摘要:股东的有限责任在社会发展中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其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因此我国采取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
本文在讨论法人人格否定的特点和适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完善现有制度和规定的意见。
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定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现代投资者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获得了经济社会和投资者的普遍认同,使其成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
但受自身局限性的限制,其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逐渐受到普遍关注。
于是,在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债权人和社会利益负责,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必然性正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着以上种种不足,西方国家为防止股东滥用这种有限责任,通过判例逐渐建立了一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来弥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局限性。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范围内,有限责任不是针对公司而言的,而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应该说是一种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着独立于股东的人格,也正是由于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对外承担责任,才使得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也就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也就是股东此时不再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负责。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第一,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有效成立为前提。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仅适用于具体个案中的特定事实,不具有普遍性。
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法人人格被否认,不影响其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法人人格。
第三,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已存在的、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的救济措施。
试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
试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广大朋友们,关于“试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平衡利益的法理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有限责任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制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实际上两个制度你强我弱的发展趋势反映的就是立法者对于上述三者利益平衡的动态记录,要么限制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利益,要么限制债权人利益,保护股东权利,而公司利益则是在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博弈中各有侧重。
(一)实现《公司法》立法宗旨的需要《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宗旨是前提和结果的逻辑推理过程:只有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在经济行为中按照自觉接受《公司法》的规制,才能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各方主体才会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入社会扩大再生产,才会自觉遵守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以法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追逐利润的本性如果不受规制将会无限膨胀,最终必将以无限自由损害有限利益,导致秩序混乱。
具体到股东有限责任来说,股东为了一己之私,可能会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混同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等,这些行为不仅对公司自身发展不利,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符,债权人实际得到财产保证将小于他所预期的数额,如果股东恶意欠债,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以实现。
债权人行使救济权能的时候,股东如以有限责任抗辩,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1905年,美国著名法官桑伯恩在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的判决书中写到:“以目前的权利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理由出现。
浅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格否认只是一种例外,只有当公司人格被滥用而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才可以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否定,直接追索股东责任。
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关键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滥用自1994年7月我国《公司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公司法》的历次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实施,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也在逐步走向完善。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重要方面,在公司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价值,现围绕该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一简要分析与探讨。
一、设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公司法人制度的创设使公司获得了独立人格,并赋予股东以有限责任,从而极大的激发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使得公司法人制度在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为各种各样滥用公司法人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皮包公司和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交易秩序,使公司法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伦理价值无法实现,导致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背离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初衷。
由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受到广泛关注,需要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0条分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反思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反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指将公司与其法人身份分开看待,即将公司视为独立于其股东和管理人员之外的主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出现,为法律界和学术界带来了许多争议。
本文将从理论的基本概念、优点和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进行反思和分析。
1. 理论的基本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在公司法领域中引入的一种理论观念,它的出现追溯到19世纪晚期的美国。
根据这一理论,公司被认为是由其股东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实体,而不是独立于其股东和管理人员之外的个体。
换句话说,公司并非拥有独立的意识和意愿,而是由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意愿来主导。
2. 理论的优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具有一定的优点。
首先,它能够更好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在现实中,公司的运营往往是由股东和管理人员来决策和实施的,他们可以影响公司的业务决策、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
其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公司的责任承担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由于公司被视为与其股东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实体,因此公司的损失和债务责任可以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会对股东和管理人员个人造成过多的损失。
3. 理论的缺点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该理论忽视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能力和权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倾向于把公司看作是其股东和管理人员的延伸,而忽略了公司作为一个实体所拥有的权力和资源。
这可能导致个别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意愿过于主导公司的运营,忽视了整体利益的追求。
其次,该理论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内部治理带来一定的挑战。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影响,股东和管理人员可能更加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关注。
4. 未来发展趋势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可能会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首先,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存在差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可能会有不同的适用性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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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5—1 2 20 2— 5
作者简介 : 徐琼 (9 7一) 女 , 17 , 湖北萸 …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 鲁业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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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实质观点与 自己相 同的论文 , 恐怕有失妥 当。 其二 , 董先生认为 , 盂文没有区分公司人格否认 与公 司人格消灭 , 以盂文得 出“ 所 法人格否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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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
20 06年第3 总第9 期) 期( 6
评《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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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与董学立先生商榷
徐 琼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07 ) 30 2 摘 要 :股 东有限责任与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兼与盂勤国、 《 张素华先 生商榷》 一文 既建基 于没 有读懂其批驳的原文 , 在推理过程、 出的论点、 提 论据方面也存在不足。股 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无 因 果关 系, 公司独立责任也不是股 东有 限责任的前提和条件。 关键词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东有限责任 ; 司独立责任 股 公 中图分 类号 :9 22 19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08—65 (06 0 0 3 O D 2 .9 . 1 A 10 9 1 20 )3— 17一 6
论正是借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来否认股东有限责任 , 正是这种推理过程 , 使该理论名不副实。董先生认
为, 公司具有独立责任能力 , 是公 司股东对公司债权 人承担间接 、 有限责任的前提。所以, 否认公司人格 所 否认 的决 非是 公 司 的 法人 格 , 而是 公 司股 东 的 有 限责任。可见 , 董先生实际上赞 同孟文的观点 , 均认 为不 能通过 否认 公 司法人 人格 来 达到否 认股 东有 限 责任的 目的。 至于董先生认 为, 孟文“ 公 司股东有 限责任 对 的本质属性及获得这一属性的法原理等基础问题的 含糊不清 , 使得孟文的论述及结论 , 在我们看来出了 严重 的问题 ” 只 不 过 是 因 为 董 先 生 认 为 孟 文 没 有 , 详细 阐述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 限责任的关系。但 是这 二者之 间 的关 系 , 已经有 学者 阐述得很 清 早 楚… , 是否有必要在每一篇 文章 中详 细论述 , 只与
所说 , 学术 的发展正是在不断地争鸣和试错 中实现
的。
董 先 生 对 孟 文 的批 驳 之漏 洞 可 以总 结 为 五 方
面: 第一 , 董先生没有读懂原文 ; 第二 , 董先生与盂文 持相 同的观点却得 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 第三, 董先生 提出论点却没有正面提出论据 ; 第四, 董先生提 出的 批驳论点存在 问题 ; 第五 , 本文补充了董先生还不知
道 的事 实 。
批驳的前提是读懂原文 学术讨论 的一个重要前提是 正确理解对方 的原
一
、
意, 否则各说各话 , 争来 争去, 却发现原来大家的观 点是一致的。董先生将盂文本来已经承认 的一般原 理树立为批判孟文 的靶子 , 但其实两人 的基本观点 没有分歧 。这反映在两点上 :
每个人的写作风格 、 取舍标准和文章篇幅有关 , 以此
地表 明法人格 否 认理 论是 个案 否认 公 司人格 而不 包
任的国家 , 二者存在的形态重合而已。因此 , 即使是
在美国, 要否定股东有限责任 , 也不得借由否认公司 法人人 格 的形式 。用美 国大法 官 Sno 于 10 abm 95 年在 U i dSae .Mi a k eR fgrt rn i nt t sV e t t u e e ie o Ta s w r nr t c.案的判决 中的话说 , 否认公 司人格后 , o “ 法律上 应将公 司视 为无权 利能力 的数个 自然人的联合组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 报) o 5年第 4 ) o 2 期发表 了董学立先生的文章——《 股东有限责任 与 公 司 法人人 格 否认 理 论 —— 兼 与孟 勤 国 、 素华 先 张 生商榷》 针对孟勤国和张素华两位在《 , 中国法学》 20 04年第 3 期发表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 东有限责任》 简称为盂文 ) 文 , 出了反驳 。本 ( 一 提 人读后深有所感 , 特就董先生的文章提出几处值得 商榷的地方, 作为一种学术上的讨论。正如董先生
限责任 的美国, 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真的就等于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吗?董先生 自己曾说过, 股东有 限责 任与公司法人人格 , 不论是就法制史而言 , 还是就制 度 的价值层面、 制度 的适用 、 制度 的依赖性而言 , 法 人人格与有 限责任 是两 个完全相互 独立 的法律制 度 - 。这不管是对法人 制度与股东有 限责任分离 2 J 的国家还是对二者未分离 的国家而言, 应该都是如
其一, 文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借否 孟 认公 司法人人格之名求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之实。即 “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 限责任是两个虽有牵连但 性质不同的问题” “ 、法人人格与股东对公司承担什
么样 的责任毫无关 系” 本来 无法借否认公 司法人 ,
人格来否认股东的有 限责任 , 而公 司人格否认理 然
此 吧 。只 是在公 司 皆为 法人 并公 司 皆为股东 有 限责
在承认公司人格存续 的同时又谈公司人格否认 , 在
文义和逻辑上不很清晰” 的结论是荒谬 的。这恐怕 又是董先生的误解 。孟 文认 为:“ 法人格否认 理论 从来不要求消灭公 司的法人人格 , 而仅仅在某些特
定 的场合将公司与有关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 , 判 令有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在这个过
程中, 公司法人人格没有被 消灭 , 没有 中止 或 中 也 断, 即使最后导致公司破产 , 公司人格也是因破产而 消灭 , 而非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 。 依照公司法 , ”“ 只 有进入清算程序 , 才能消灭公司人格 , 从而才有真正 意义 上的人 格否 认 。 可 见 , 文 非 常清 楚 地 区分 了 ” 孟 公司人格否认与公司人格消灭 , 而且其注释 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