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925-关于修改《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企业标准化管理【发文字号】粤质监[2006]5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质监[2006]59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质量,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标准化处反映。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食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以下简称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工作。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的执行登记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四条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产品标准,并按本办法备案。
第五条食品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产品标准的规定,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粤办函〔2016〕529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5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市场监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吸收了我省在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及开展“两建”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于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解决部门职能交叉问题、强化商改后续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组织学习活动和业务培训工作,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深入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监管水平。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专家解读、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本系统内部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确保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熟练掌握《条例》有关规定。
要充分发动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意义、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省有关部门要对《条例》有关监管职责划分、执法重心下移、综合执法、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大数据监管、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实名制等规定进行认真研究和细化落实,对于尚未制订相关制度的要抓紧制订,已经制订相关制度的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制度要及时修订调整。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质检机构)的管理,提高质检机构设置布局的合理性,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中心、检验站(以下分别简称为质检所、质检中心、抽检站)。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或认可)和发证;监督检查质检机构的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省质检机构。
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为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抽检机构的设置;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县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市、县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质检机构的建设。
县(含县级市、以上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质检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各有侧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鼓励质检机构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先进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高水平的检验项目,争取达到国内外认证实验室和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水平。
第二章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审批第六条质检机构以国家标准(GB/T15481)"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ISO/IEC导则25)作为基本条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粤质监[2003]29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3.08.08【实施日期】2003.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粤质监〔2003〕29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于2003年7月30日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监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罚款幅度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以下作出处罚;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依法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予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依法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质监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集体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粤质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2月30日以粤质监〔2014〕95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1997)-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1997)正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下列三条:“第三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二)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四)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的;第三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3月25日前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传真:************,邮箱:*************。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章准入监管第四章后续监管第一节一般监管第二节协同监管第三节信用监管第四节风险监管第五章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社会共治】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_条据书信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我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形式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结合各种监督形式开展实施情况,发现,我国辅助器具监督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下文是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1/ 10第四条各级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五条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六条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或受企业委托代行出厂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
第七条产品的监制者应对被监制产品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销售单位的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产品,销售单位必须在进货时检查验收。
第九条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字样,方可出厂或销售。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信息月报表(略)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管理信息年报表(略)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开展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办法》六项制度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各类信息的采集、分析、汇总统计和建档工作,及时维护更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档案,并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监管资源,制定本地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分类规则及其动态维护办法,提出分类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措施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系统地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集中普查食品企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继续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日常普查工作。
(一)要随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日常开展食品企业普查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普查建档资料动态更新。
在开展食品企业普查工作中,要充分依托当地政府,加强与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及辖区基层政府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提高普查工作的有效性。
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
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三条投放我省市场销售的商品,特别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商品,应按规定实行质量监督检验。
各个时期的重点受检商品目录,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市场销售的商品,应持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
凡有省或市(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可免予市场抽检。
第五条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我省生产、销售的商品,要达到产品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混等混级,以次充好,粗制滥造。
第六条各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承担商品抽样的工作人员,必须凭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给的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员证和抽样联单,才可到市场、商店、摊档、仓库抽样,受检单位应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受检商品抽样后,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分送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十天内,向上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复检。
第八条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凡危及人民健康的,要就地封存查处,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出售。
尚有使用价值的,在标准计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九条样品费和检验费的交付规定:(一)无省或市(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发给检验合格证的市场商品,不论抽检合格或不合格,其样品费和检验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工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
为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粤质监监函[2015]22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质监监函〔2015〕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质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区域内开展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其以下各级监督抽查工作,现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拒检行为认定的条件
企业拒检行为是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国家监督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的行为。
企业拒检行为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认定。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企业拒绝监督抽查应当被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得被认定为企
业拒检行为:
(一)承检机构在实施监督抽查时,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承检机构在实施抽样时,未。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5•【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5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驻局纪检监察组、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信用记分第一节记分规则第二节失信扣分及修复第三节奖励加分第四节记分实施第五节异议处理和纠错第三章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第四章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信用(以下简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及其经营者质量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县(区)局)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为促进我省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经济效益,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技术开发是指应用研究成果和经过消化吸收的引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达到实用化、工业化所必需的开发工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
二、新产品是指:1.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2.对老产品的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路线、技术特征有重大改革,达到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3.消化国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而试制成功的产品。
采用代用的原材料生产,对产品的外型、规格、色泽、装潢等进行改进,但结构、性能、工艺方法没有超过原有产品,性能与老产品差别不大的产品,视为新花色品种。
三、凡列入国家各部、委(局、总公司)的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省经委或省科委核实确认的新产品(糖、烟、酒、手表仍需报财政部审批),从试销之日起,两年内给予免征工产税,免征手续由省经委或省科委统一向省税务局办理。
照顾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由企业按税收管理规定报税务部门审批后经予定期减免的照顾。
新产品实现的利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投产后两年内给予免交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的照顾。
免交的税收和利润,由企业提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为奖励新产品试制有关人员的特别奖金(不列入企业奖金总额),其余部分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作为企业新产品试制基金。
四、新产品试销价格,可按试制期间成本加上应纳税金和适量利润,由企业自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公安,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82.07.10【实施日期】1982.07.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二年七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保障国家经济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实行“管理、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机构和任务第三条省标准局和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是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检测网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市(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同级标准局领导,是受各级政府委托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法定机构。
第五条省、市(地)标准局可根据需要,选择技术力量比较强,检测手段比较齐全的科研单位,行业检测中心,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委托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分别承担全省、行业或地区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受委托的检验站,经标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发给监督检验证书和印章,即为法定的监督检验机构。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抓好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要认真贯彻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和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积极支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凡是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危及人身安全和人民健康的产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
否则造成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后果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各有关生产企业:为了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精神,我局决定自今年10月份开始,在我市正式实施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从明年8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上述5类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无证产品进行查处。
各有关生产企业必须对照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纠。
具备条件的企业,请立即组织人员认真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书面资料(有关事项详见附件),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质监分局。
我局收到有关资料后,将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并分期分批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在审查中,我局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审查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本次审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附件:1、广州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2、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流程图(略)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附件:广州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一、办理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处二、工作职责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4.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第四条各级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五条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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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二、对下列十三项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十六)《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删除第一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产品质量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二十七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