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指导、监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登记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名称。
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5]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向行政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为配合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房产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要按《实施办法》规定,“按单位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列面积填列。
”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要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将所辖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清查一遍,集中力量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中尚未登记发证的遗案,尚未
登记的,要促其尽快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确权的,要尽快确权登记。
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
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颁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6]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由市财政局直接承担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委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园林、广播电视等公益性国有资产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主体与委托程序第四条市政府是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体,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拟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制定《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二)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济政发[2006]5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1.22【实施日期】2006.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企业改革改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转让交易、清算退出等利益调整行为。
产权改革的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关闭清算、破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移交县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承认现实”的原则处理,一次性予以办理资产确权手续,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房产,因资产确权涉及的规划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因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确权评估或直接收储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有特殊情况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
(二)企业用地所在区域整体规划意见尚不明确,或虽有整体规划而短期内无法出具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按照用地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2001年6月18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必须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尚未纳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主体)。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让主体。
第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具体包括:(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三)行政机关执法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四)依法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形资产。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招标协议转让;(二)竞价拍卖;(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二章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
(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济教财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教财字〔2018〕3号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处置细则(一)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市教育局。
(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细则,并报市教育局。
二、明晰管理职责,调整审批权限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5]29号)中“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通知》中第十条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以下审批权限:(一)对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由市教育局审批,大于200 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由市财政局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由市教育局审批。
三、规范处置程序防止资产流失(一)《通知》及上述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各单位参照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资[2013]95号)及《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资[2012]77号)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结合本单位资产使用状况,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范的处置手续自行处置。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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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19-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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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doc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济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七日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我市机关事务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三)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监督评价考核工作。
(五)依法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六)负责市直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
(七)负责市级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调配使用;负责市直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市级机关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伙食和会务保障以及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九)指导市级机关和县(市)区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开展,负责市级机关、县(市)区后勤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等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管理;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立由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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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二)批准分立、合并或改制的文件;
(三)资产清查或评估的报告及确认书;
(四)资产移交协议书;
(五)其他。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撤销或被合并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检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产权登记证》;
(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资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资产移交书;
(八)其他。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年度检查内容是: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0618(颁布时间)
20010618(实施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文号)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2001年6月7日济南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单位负责人;
(四)单位性质
(五)主管部门;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五)其他。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出现分立、合并、改制或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变动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办理时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原《产权登记证》;
(五)其他。
第十一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为:
(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填写《产权登记证》的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发、换发、撤销或年度检查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资产总额;
(七)负债总额;
(八)国有资产总额;
(九)补充资料。
第七条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产权登记证》中的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一)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证(表)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