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黑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利用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工商数据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等方式丰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要加强跨部门、跨机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协查共享,积极主动掌握新模式新业态行业用工情况和不稳定就业劳动者情况,主动利用共享信息完成就业登记,不断提高登记覆盖率。
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劳动者个人承诺作为主要登记依据,将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作为辅助,建立健全个人承诺诚信档案,为逐步纳入信用系统提供依据。
二、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证具体程序,精简登记信息,对系统中已有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各地可参照附件1、2制定登记表格,为有需求人员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功能作用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致,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有存量的地区可继续发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改必须经过中心全体成员决定,制度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监督实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必须履行与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架构第三章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本中心档案主要分为两类:社会组织文件档案与社会组织电子档案,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二条社会组织文件档案包括:中心行政文档、工作月报等以及社会组织备案、培育材料(备案资料、培育孵化计划书、社会组织评估报告等);每类文件分别用文件盒存放,盒外贴文件标签说明;每个文件盒附一份文件清单(每月更新)。
第三条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工作人员及时更新中心行政文件及备案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并按照四大类社会组织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第四条归档流程:中央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对,搜检其是否吻合归档的要求(是否缺页,文件名是否精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完成签署);中央工作人员应熟识档案的类别、内容、每类归档文件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应及时归档,并在归档清单上补登材料称号及有关内容。
第五条重要纸质档案存档需上锁,钥匙由中心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中心场地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社会组织集体活动、社会组织研究培训和社会组织办公。
第二条凡在本中央备案、孵化的社会组织,都可无偿利用本场地。
第三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场地,须和中心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中央场地利用工夫普通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利用场地须提前申请。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利用本场地,需负责利用时代场内设施装备的管理。
如有破坏,需按原价赔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民社发[1989]59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正式发布,为了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团的分类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
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这类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二、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含义《条例》中所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而制定并明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各种法规等。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一、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1.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
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
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
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2.明确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团体归并重组。
3.健全社会团体选举制度。
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
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营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023年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预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 ( )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A.儿童B.未成年人C.老年人D.国家免疫规划项目E.传染病人2.第17题下列哪项不是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3.下列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B.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C.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D.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时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合法的劳务派遣协议4.低保户小李夫妇,2002年育有一男,2006年又超生一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小李夫妇应当()。
A.依法缴纳罚款B.丧失低保资格C.受到行政处分D.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5.第19 题下列选项中不是居民委员会的责任的是()。
6.老张和儿子之间有矛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立即得到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登记是进行调解的第一道程序,是决定受理的文字记载。
对于老张和儿子的纠纷,应该如何登记()A.老张和儿子的纠纷得到了立即的调解,不需再登记B.虽然老张和儿子的纠纷得到了立即的调解,但仍需要补办登记C.登记是为了后续解决纠纷,既然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不需再登记D.不需再登记,因为太麻烦7.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下列现役军人死亡的情形中,不属于因公牺牲的是()。
A.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B.因患职业病死亡的C.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D.探亲途中失踪的8.第6题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为未成年人提供发展所需求的生活条件,这主要是在保障未成年人的()。
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A.A.2000B.2002C.2004D.1998.10.某公司在希望工程活动中出资建立了多所学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及分析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及分析我国民法中出现的“社团法人”与国际上通行的理解并不太一致。
社团法人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包括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非营利社团法人,前者如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非营利社团。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归入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则专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
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指)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国社团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
在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上,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了几个非常严格的条件,并且社会团体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申请程序上,必须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筹备,经批准后向民政机关申请筹备,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始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确定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等,完成筹备工作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经批准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正式的成立登记,最后经批准才能够正式成立。
申请文件准备一、申请筹备成立申请筹备成立应首先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社团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一)5名以上发起人(或3个以上发起单位)共同签署的筹备成立社团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三)章程草案;(四)社团发起人(含个人和单位)、拟任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五)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六)已联络的会员名册(单独装订)。
二、申请成立登记其次需要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三)大会通过的章程、会费收取标准等各项决议;(四)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的,还须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2.29
【实施日期】2012.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全市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市)民政局将对全市各社会团体进行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市、区、县(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均属年检范围。
2011年6月30日以后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参加2011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分级登记分级年检的方式进行。
即:在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到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在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到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四、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与要求
具备合法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
•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发展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 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负责人
• 有足够的财产支持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
有固定的住所和活动场所
• 有合法的住所和活动场所
• 能满足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需要
⌛️
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与审批流程
• 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
• 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
• 参与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审查
• 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协调社会团体与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 促进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合作与沟通
• 提高社会团体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与自律
02
规定了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和管理制度
• 设立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 明确了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03
规定了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加强了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和评估
• 明确了个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0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
主体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01
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制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
• 确保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加强内部监督和自律
•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违法行为
• 提高社会团体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 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发展
• 提高社会团体的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民社发[199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可由民政部委托该社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进行管理。
二、如所委托管理的社团办公地点与民政部委托的社团管理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逐级再行委托,并报民政部备案。
三、凡属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的30日内,由民政部向所委托的管理机关(下称委托管理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下称“委托书”),并发送社团档案材料。
委托管理机关从接到“委托书”和档案材料之日起,即应对所委托管理的社团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机关应将“委托书”及档案材料回执,及时返送民政部。
四、委托管理机关要将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纳入当地社团日常管理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五、委托管理机关负责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年度检查,并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民政部。
对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社团,委托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民政部处理。
六、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印章,由民政部负责制发;或由民政部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由社团到当地公安部门刻制,并到民政部和委托管理机关备案。
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5•【字号】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登记与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村农民组织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青年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二)黑龙江省文联、黑龙江省作家协会。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强化自律机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其中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手续。
所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性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3.11.30•【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56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公告第556号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公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国际介科学组织51100000MJ0001010A杨宁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街1号过程大厦A座361房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智能制造联盟51100000MJ00010372梁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1层110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51100000MJ0001045W崔丹丹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6层东侧办公区(包括611-613、615-619房间)生态环境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债协会51100000500002133P孙晓霞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507A室财政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名称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中国蹦床与技巧协会法定代表人黄玉斌袁守龙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法定代表人王玉杰张志强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定代表人杨一凡张生中国门球协会法定代表人周卫中方旭东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宝娟王进健合作组织中国丁玲研究会法定代表人鲁太光何吉贤中国菲律宾商会法定代表人林国良林礼密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法定代表人陈重贾建中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法定代表人赵笠钧李其林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法定代表人解敏杨云理研究会中国经济史学会法定代表人魏明孔隋福民全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法定代表人张杰庭翟志海会中国社会保险学会法定代表人赵宏王俊舫中国药学会法定代表人丁丽霞王爱国中国化学会法定代表人姚建年范青华全联房地产商会法定代表人张力付胜龙中国赵树理研究会法定代表人赵魁元阎秋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法定代表人解常晴谭剑上海财经大学校友会法定代表人蒋传海刘元春中国地方志学会法定代表人冀祥德崔唯航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法定代表人李永全孙壮志中国蒙古语文学会法定代表人白音门德布日古德中国香港(地区)商会法定代表人萧惠君杨莉珊中国毽球协会法定代表人魏勇周卫中中国群众文化学会法定代表人郭沫勤严先机中国茶叶学会法定代表人江用文姜仁华中国科技新闻学会法定代表人许英陈锐中国空手道协会法定代表人袁永清李向东中国石油教育学会法定代表人黄革侯占宁中国兵工学会法定代表人于小虎赵刚中国日本商会法定代表人IKEZOE·YOICHI(池添洋一)HOMMA·TETSURO (本间哲朗)中国石油学会法定代表人于明祥徐凤银中国粮油学会法定代表人王莉蓉张成志中国比较经济学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杨春学朱恒鹏中国教育电视协会法定代表人袁小平吕学武中国农村金融学会法定代表人曾学文刘永强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法定代表人陈晔光高绍荣中国地球物理学会法定代表人陈晓非郭建中国网球协会法定代表人刘文斌白喜林中国蚕学会法定代表人李龙李木旺中国审计学会法定代表人姜江华刘力云中国戏曲现代戏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刘孝华孔培培中国比利时商会法定代表人戴麟Tom Hoogendijk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定代表人许宁生金力中国解剖学会法定代表人赵春华张宏权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法定代表人乙先秦鸣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陈钧赵焕军中国会计学会法定代表人吴祥云刘光忠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法定代表人徐建新刘健研究会中国大坝工程学会法定代表人贾金生汪小刚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法定代表人张俊豪陈首会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法定代表人张仁杰孙晶辉工作研究会中国摔跤协会法定代表人周进强李杉全国科技振兴城市经济法定代表人刘峰吕文妙研究会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法定代表人薛彦青刘立新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法定代表人李小林张振兴会全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法定代表人孙纲刘英姿中国烟草学会法定代表人刘融王红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法定代表人鲁芳校丛山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法定代表人司毅兵李先明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法定代表人沈连元孙兴泉中国毒理学会法定代表人廖明阳马璟台湾少数民族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刘勇杨筑慧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仇保兴杨焕明中国犯罪学学会法定代表人张凌周洪波中国电子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17号院1号楼3层中国航空教育学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14号中航发展大厦B座1005室中国跆拳道协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法华南里17号楼1层中国船东协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170号3幢、4幢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18号31幢12楼中国航海学会地址北京市建内大街11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1号楼4层401-413房间中国经济传媒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1409室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9区685楼7层701室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5号楼14层01、05室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水路73号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9号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5层D-618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4层D-503中国少年儿童造型艺术学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囯中商业大厦917单元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31楼8层2座0823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亚运豪庭B座1L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海文大厦4层407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7层号楼10层1101室802室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1219室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大厦A座9层927-929室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1幢第2116号北京市丰台区阅园一区7号楼7层806国际山地旅游联盟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与安云路交汇处贵旅大厦21层(01室、02室、03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腾路西侧国际山地旅游联盟总部大楼南三楼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7层802室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10层1102中国妇幼健康研究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行政楼204号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4033、64042、64043房间中国精算师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5号鑫茂大厦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北京国际金融中心20层2002室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楼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A座701室(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701)中国港口协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308号耀江国际广场4楼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98号4楼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狮子山街1号华中农业大学行政楼406、408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道1号华中农业大学人防楼201、203、206、207中国信息通信体育协会名称变更中国通信体育协会中国信息通信体育协会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名称变更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注册资金10万元50万元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注册资金40万元1500万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章程修改,现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In addition to being grateful, i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put your hands together and lead your employees with adevout heart like Buddha.(页眉可删)《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
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说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由,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说明,希望对⼤家有帮助。
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
⾃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以来,社会团体不断发展,截⾄2015年底,全国已登记社会团体共32.9万个,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对外交往等发⾯发挥了积极作⽤,但同时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社会团体发展现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进⼀步加强和完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9章63条。
现就《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团体 《征求意见稿》降低准⼊门槛,⽀持⿎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发展。
⼀是成⽴为满⾜城乡社区居民⽣活需要,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进⾏登记(第三条)。
⼆是明确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同意成⽴,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本条例登记范围(第三条)。
三是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明确直接登记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对于成⽴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业协会商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条)。
三、明确发起⼈、拟任负责⼈条件,强化责任和审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发起⼈、拟任负责⼈的条件,加强了资格审查,强化了发起⼈、拟任负责⼈的责任。
⼀是要求发起⼈需要对登记材料和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3703.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文章来源:/Content-3703.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了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我们得先知道何为“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呢?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总则”可知,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应有的权利,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建设,而制定的。
在读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以下几点为我的浅认识。
其一,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
在湖南省公关协会的案子中,公关协会将秘书处以签协议的方式承包给谢建军,每年有固定的保底收入2万元,最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条例,该协会被撤销。
湖南省公关协会被撤销的案件引起我们的思考,我国的社会团体是否都是非营利的?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我们可知,由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不能以自己团体的名义从事营利的经营性活动。
但是,它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经过工商批准后以经济实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必须按章纳税。
据了解,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有四种,即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的捐赠、政府资助和有偿服务活动。
但是社会团体的有偿服务活动不同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有偿服务可以是社会团体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等等。
它与营利性活动的区别在于,是一次性的服务收费,不是社团靠经营的固定收入来源。
其二,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
由条例可知,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但事实上却是,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
针对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民政部自2011年便提出“一手托两家”的方案,即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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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黑龙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提要】黑龙江法律知识社会: 黑龙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登记与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村农民组织的自我业务、自我管理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青年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二)黑龙江省文联、黑龙江省作家协会。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强化自律机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其中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手续。
所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性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全省各类社会团体依照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不同分别称全省性社会团体、市(行署)性社会团体、县(市、区)性社会团体、乡镇(街道)性社会团体、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全省性、市(行署)性和县(市、区)性社会团体,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乡镇(街道)性社会团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其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十一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经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社会团体印章、银行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批准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登记,依法确认国家所有权。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根据其性质和任务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
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命名;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名称;不得冠以上一级行政区的名称。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职务)应当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一般应当为专职。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时在章程中予以注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下列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一)为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学科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二)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从事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的名称一般为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三)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四)主要负责人情况;(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批复文件到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者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意向书;(三)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四)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五)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六)机构负责人简历;(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由省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有下列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七)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表;(三)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下列内容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材料:(一)变更名称,提交章程修改草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证明;(二)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五)变更活动资金,提交验资报告;(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该社会团体的新业务主管单位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的同意文件;(七)变更分支(代表)机构,提交变更后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原业务主管单位仍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变更事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变更名称的,还应当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印章、银行帐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报告书;(四)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有国有资产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章程规定不明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者挪作它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上缴印章。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银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的,注销前还应当到税务、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其业务主管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税务和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二)研究制定有关>策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四)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五)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所属社会团体,并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负责社会团体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