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工信部《关于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决定》的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一、社会团体是指以协助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民间组织,自愿结成、因事务性质非盈利而产生的法人组织,可以向社会提供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商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二、社会团体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组建,有活动登记证明。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组织,取得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信息系统,并根据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会团体不得依法登记组建,或者变更主体权利形式,或者变更注册地点,及其他项目时,该团体应当主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按照审批程序督办登记。

六、对以社会团体名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一)行业协会商会;(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计划、党团报告、合同协议、策划方案、演讲致辞、规章制度、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plans, party and youth league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octrinal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社团组织就是指公民自行构成,为完成vip会员一同意向,依照其规章举办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内容省略,已在上文中提及)
第七章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员及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成员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条例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十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月%&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管理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一)制定章程;二)选举或者推举理事、监事;三)选举或者推举会长、理事长;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二)组织机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四)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五)社会团体的解散和财产的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执行委员会,由会长或者理事长领导。

理事、监事的选举或者推举应当公开、平等、民主。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会员自愿入会,缴纳会费。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与国家机关、军队、政党、民族团体、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二)有欺骗性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字样。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后30日内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会员名册、财务账目等资料,应当及时更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案。

第四章变更、注销和解散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变更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注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后,应当依法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依照章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解散,应当经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章程、会员名册、财务账目等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维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登记主体和范围社会团体登记主体为民政部门,范围包括各级民政部门分支机构。

登记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授权,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职责。

第三条登记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包括: 1. 法定名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法的名称,并符合命名规范。

2.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并设立有章程。

3.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团体应当明确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会员和会员权益: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会员,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登记程序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包括: 1. 提交申请:社会团体向登记主体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材料核查:登记主体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申请者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审批决定:登记主体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 发放登记证书:登记主体对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发放登记证书,确认其合法地位。

第五条登记税费社会团体登记涉及一定的税费,登记主体按照国家相关税费政策的规定,向申请者收取相应的税费。

第六条登记信息的公开社会团体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登记主体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变更和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在发生组织机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登记主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在解散、注销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是保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3703.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文章来源:/Content-3703.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发布的条例
01 制定历程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征求意见稿 04 征求结束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 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
征求意见稿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 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 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提供 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内容解读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合并了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新条例正式施行后,前述三大条例将同时废止。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8年8月3日,民政部公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 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新条例正式施行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大条例将同时废止。 2019年7月3日,列入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拟提请国务院审议,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管 理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时间:2018-02-26 字号:[ 大中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尔日期:1998.10.25 - 实施日期:1998.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社会团体是指由同一行业、专业、兴趣、志愿等群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和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登记主体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登记条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2.具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目的和活动;3.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4.具备足够的财务保障和财务管理能力。

第四章登记程序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审查材料: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公示: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4.办理登记:经过公示期后,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第五章登记管理社会团体法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1.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变更;2.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和财务报告,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3.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按照规定投入一定比例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开展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活动;4.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章法人注销社会团体法人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注销:1.解散:社会团体法人解散需按照章程规定进行,经过登记机关批准;2.合并或分立: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需经过登记机关批准;3.其他原因:社会团体法人出现其他违法行为或者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注销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据本条例及时进行整改,符合规定的不需重新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2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2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是为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本条例从社会团体注册要求、登记程序、登记机关职责、登记资料保存及管理、登记后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社会团体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正文内容:1. 社会团体注册要求1.1 定义并明确社会团体的范围和分类。

1.2 明确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格条件和限制。

1.3 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1.4 确定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

2. 登记程序2.1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的申请途径和方式。

2.2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所需材料。

2.3 安排社会团体登记的审查和决定程序。

2.4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的时限和相关的申诉机制。

3. 登记机关职责3.1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责任。

3.2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工作流程和决定程序。

3.3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机制。

4. 登记资料保存及管理4.1 要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负责。

4.2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登记资料的保密措施。

4.3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机制。

5. 登记后的法律地位5.1 详细阐述社会团体登记后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5.2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后合法运作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5.3 安排社会团体登记后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总结: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的发展。

同时,落实社会团体登记后的法律地位,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加强了社会团体的自律和规范化建设,为整个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现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休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休,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城;(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休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来、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往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杜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杜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列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审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按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仍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杜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国休法入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休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