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成立全市性或跨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由所在区的区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在登记后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持核准登记证,到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二章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社会团体的章程。
该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和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有五十名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五)有明确的联络地址和联络人;(六)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社会团体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行为,保障其合法运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规范的立法背景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增强社会团体的管理效能,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具体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等。
二、社会团体的基本要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合法合规:社会团体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公益性质:社会团体的宗旨必须符合公益性质,促进社会福利,推动社会进步;(3)自主自治:社会团体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自行制定章程,管理内部事务;(4)透明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舆论监督。
三、社会团体的注册与登记社会团体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社会团体的注册与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准备: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如社团章程、活动计划、成员名单等;(2)材料审核:登记机关对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合法要求;(3)登记注册:审核通过后,社会团体完成登记注册,并颁发相关证明文件;(4)信息公示: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将在登记机关进行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四、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会员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制度,规范会员的加入与退出;(2)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3)组织管理:社会团体应明确管理层次,设立必要的部门和岗位,明确职责分工;(4)活动管理:社会团体应合理组织活动,确保活动的安全和有效性。
五、社会团体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社会团体的规范运作和公信力,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了监督与评估,主要包括:(1)年度报告:社会团体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展示其年度工作成果和财务状况;(2)监督检查:登记机关有权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信用评估:社会团体的信用状况将纳入评估体系,对信用较好的团体予以奖励和支持;(4)违法处理:对于违规违法的社会团体,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甚至取消其登记资格。
社会团体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团体的全体成员,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财务部、项目部、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日常工作、财务管理、项目实施、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和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本团体合法、合规运作。
三、工作制度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
第八条严格执行理事会决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制度,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理事会、监事会、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透明。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挪用、侵占、私分资金。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人事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内部监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理事会、监事会、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设立举报箱,鼓励员工和群众对本团体工作进行监督。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具体措施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3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____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____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____。
国家机关以外的____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____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____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____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____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____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____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____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____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____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____,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____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财务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透明度,确保财务合规性的各项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社会团体,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组织、社团组织等。
二、会计制度1. 社会团体应依法建立健全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旨在确保财务记录准确,财务信息可靠。
2. 社会团体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运作。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并保证独立、公正的执行职责。
三、预算管理1. 社会团体应按照年度编制预算,经理事会、财务委员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执行。
预算要合理、科学,充分考虑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2. 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及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如发现偏差,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向管理层汇报。
四、资金管理1. 社会团体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收支渠道、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所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都应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登记、审批和核实。
2. 社会团体应定期进行资金清查,核对财务记录与实际资金的情况。
如发现资金缺失或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层,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财务报告1. 社会团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财务报表应及时、完整地向管理层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
公开渠道可以通过自媒体、官方网站、报刊等形式进行,但不得随意使用第三方平台。
六、审计监督1. 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年度审计。
审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2. 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构出具,并向社会团体的管理层提供。
管理层应认真对待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社会团体,管理层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责令整改、限期改正等。
2. 对于故意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侵占公款的社会团体,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机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分支机构、财务、人事、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规定,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第八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十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违反制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解释权和适用解释的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公布和宣传方式,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有效期和废止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适时性和动态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会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意识。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内容省略,已在上文中提及)
第七章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员及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成员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条例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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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成立全市性或跨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由所在区的区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在登记后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持核准登记证,到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社会团体的章程。
该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和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有五十名以上发起人。
其中发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五)有明确的联络地址和联络人;(六)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申请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汇)以上的注册资本;但社会团体为基金会的,其基金数额不得少于210万元人民币;(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一)其宗旨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原社会团体被依法撤销不满五年,又重新申请登记的;(三)名称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四)发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十三条社团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发起人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的通知书之后的一百八十日内,筹备召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团体章程,选举领导机构等。
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召开后十日内,应当持有关会议资料到社团管理部门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颁发日期,为社会团体的成立日期。
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登记后,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凭其登记证书及社团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依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制发会员证。
社会团体应当将启用的印章、银行帐户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损毁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的;(二)对章程作重大修改的;(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四)变更办公地址或者联络地址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变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所列事项的,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自行解散的;(二)已完成章程所规定的宗旨或者任务的;(三)与其他社会团体合并或者因分立而不存续的;(四)其他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社会团体有前款情形之一而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社团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清结的有关证明及其他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社团管理部门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被注销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并予以公告。
对于直接注销的,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收回被注销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二)对国家机关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三)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财产权;(四)按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五)取得合法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会员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除外)可以依法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税后利润,应当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法人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双方签定协议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的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法人申请注销或被依法注销时,其投资设立的经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规行约,为企业提供服务等。
第三十条学术性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努力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二)民主决定各项重大事务;(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举行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当分别向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不得为下列行为:(一)强迫公民、单位入会或者限制其退会自由;(二)对会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三)对企业和其他组织摊派;(四)与社团宗旨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社团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社团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社会团体应当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三)理事、会员及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四)财务收支状况及存资证明。
社会团体法人年检时,还应当提供由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在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上播送或刊登广告及宣传业务时,应经社团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各种活动。
第三十九条社团管理部门可以检查社会团体的活动情况和查验社会团体的会计帐簿及有关资料,并要求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但不得干扰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社团管理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交流社团管理经验和社团活动经验,表彰先进社会团体,开展对社团工作人员的培训,为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社团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受到社会团体的妨碍时,可以申请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视情节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不按时参加年检或者在年检中虚报有关情况的;(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及时办理的;(三)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四)一年之内没有开展社团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社团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一)违反本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尚未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社会团体的宗旨或者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
停止活动的处罚期限为半年。
处罚期间,社团管理部门应当责成社会团体进行内部整顿。
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登记;有非法收入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证书的;(二)连续两年拒不参加年检的;(三)连续两年不开展社团活动的;(四)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五)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六)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法人所受罚款处罚的金额由自身承担;非法人社会团体的罚款金额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组织,由社团管理部门责令解散;其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