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2)
新《公司法》《证券法》:资本市场大发展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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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的 公 司法 》和 证 券 法》修
2 将保荐 制度法 定化 , 定发 行 织机 构” . 规 。
2 具有持 续盈利能 力 , . 财务 状况
订 完 成并 在 2 0 0 6年 年 初正 式 实施 。 人 申请 公开发 行证 券的 , 当按 照规 应
本 次 修 改进 一 步 完善 了公 司 法律 和 定聘请 证券 公司担任保 荐机 构 。
1 取 消 了股 份公 司 的设立 、合 .
露 制度 1对公开发行进行了界定, . 即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 业发行、 上市的最低条件, 取消了两 设立 门槛 ,拓宽股 东出资形式
定对象销 售证券 {向 2 0 以上的特 次 发行需 间隔一年 、 0人 要求连 续三年 盈 定对象销售证券 ; 他涉及社 会公众 利 、预期 利润率 有要 求 等硬性 规 定 , 并 、 其 分立需 要 国务 院授权 的部门和 省 利 益的发 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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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公司具 备健全 且运行 良好的组 级人 民政府批 准的规 定 , 有利 于缩短
维普资讯
资
本
市
场
企业改制 时 间。
3 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股 份 。 . 4 取消 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 .
四 .鼓励建立股权激励制度
允 许 公 司 收 购 不 超 过 5 的 股 份 %
但股 份有限 公司的首次 出资 用于奖励本 公 司职工 , 有利于企业建 于 注册资本 的3 % , 有限责 任公司 可成 立 。 0 原
0 在缴 立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 留住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出资中技 术出资和 资金 出资的限制 比 数额 不得 低于 注册资本 的 2 %, 例 被取消 了。
会计相关法规
会计相关法规
会计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规,其中包含了公司会计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的会计制度、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证了公司会计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2. 证券法: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披露其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的财务信息。
3. 会计法:会计法是我国财务会计的基础性法规,其中包含了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内容。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以及会计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4. 税收法:税收法是我国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会计核算和报税进行了规范。
税收法规定了企业应遵循的税法法规、税务处理流程和税金计算方法等,同时对虚假会计和逃税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5. 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是对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和行业规范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职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相关的监督和指导。
以上是一些与会计相关的法规,这些法规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020东奥注会经济法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押题(2)
第二单元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案例3】甲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股本总额为8亿元。
2018年9月16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0%的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
风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顺科技”)是一家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司,其控股股东A公司持有风顺科技70%的股权。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甲公司与风顺科技的全体股东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1)甲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价10亿元)与风顺科技全体股东持有的100%股权(作价430亿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二者的差额部分(420亿元),由甲公司向风顺科技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购买。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甲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票发行价格为10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5%;甲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42亿股;(3)A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甲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可以转让。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甲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单位:亿元甲公司风顺科技交易金额计算依据指标占比资产总额8.85347.17430430430÷8.85=4893%资产净额7.08136.96430430430÷7.08=6073%营业收入 6.68481.01-481.01481.01÷6.68=7201%已知,风顺科技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3亿元和4亿元。
经查,甲公司原控股股东乙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发生于2018年2月),甲公司现控股股东丙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违法赔偿
上市公司违法赔偿1. 引言上市公司作为经济体系中的主要参与者,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一旦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被查实,不仅会受到市场的惩罚,还可能面临法律追究,包括违法赔偿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的违法赔偿问题,分析其违法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方式以及影响因素。
2. 上市公司的违法赔偿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的违法赔偿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旦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其可能面临违法赔偿的责任。
2.2 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如果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股东、投资者等利益受损,受损方可以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3 民法根据我国的民法,一旦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被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民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原则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而为上市公司违法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上市公司的违法赔偿方式上市公司的违法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
3.1 民事赔偿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往往会给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受损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民事赔偿方式一般由法院判决,包括赔偿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
同时,上市公司还可能面临其他民事诉讼责任,如股东之间的追偿等。
3.2 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资格、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数额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3.3 刑事追究上市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2_
◎ 内幕人员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交易所及其职能
证券交易所: 是设有固定场地、各种服务设施,配备
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集中进行证券买 卖交易的场所。
◎ 证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核心
3.交易方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新证券法增加
(1)现货交易 (2)禁止信用交易
现货交易方式?
◎ 指买卖双方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商品交易方式 ◎ 现货交易按交割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现货交易
(4)终止上市(摘牌)
◎ 终止上市的原因 ◎ 终止上市的后续问题
终止上市
◎ 原由: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 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的
◎ 由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 市的日期;
证券法2
第三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 二、证券上市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内容 : 证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交易场所 竟价交易原则 交易方式
1.证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七条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 依法发行 ”
“ 依法发行”
◎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
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
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
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浅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1)从资本组织过程来看:形式上,公司法规制的是私募,证券法规制的是公募;阶段上,公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内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内部议决,证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外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对外实施,前者旨在维护既存股东的权益,后者旨在维护潜在股东的权益。
(2)从资本运行过程来看: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安排,在资本市场形成之后,其导向就是让实体市场和资本市场两个市场并行不悖。
公司的资本资金由公司占有支配,在实体市场上运行,证券发行后,证券上所代表的权利由持券人占有支配,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特定公司的资本资金的运行与资本权利的运行是相分离的,公司法规制资本资金的运行,证券法则规制资本权利的运行,前者强调证券价值归属的公正,后者则强调证券价格形成的公正。
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化,并不影响股东依据公司法行使和实现股东权。
(3)从法律关系的处理来看,公司法与证券法均要调整自身与股东的关系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在公司法上,股东是作为“特定人”来看待,这种关系往往被视为一种内部关系,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发行股票,这履行的是公司的内部程序;而证券法上,股东是作为“不特定人”来看待的,证券法调整的可视为公司的外部关系,如二级市场上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和公司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4)从法律的实现机制(治理机制)来看,公司法主要是通过公司及其成员的自治活动(主要依靠公司章程)来实现治理,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实施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作为公司的登记机关而非全面监管机关,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本质上要靠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而对于证券法,一般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对其进行全面实施,全面监管证券市场活动(如中国证监会),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拥有一个最广泛的行政处罚权。
证券从业资格必知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必知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合法合规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证券从业资格必知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与转让等活动的法律框架。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熟悉该法律法规的内容,理解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与运行机制。
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机制及内部治理,对于公司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以便正确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
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从业人员需了解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他们还应关注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避免触犯相关规定。
四、《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重要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投资范围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了解该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深入理解该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职责,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证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和处罚措施。
新公司法证券法培训讲义(完整版)
• (1)知情权
•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 报告(第34条、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 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
• (2)股东大会召集权
• (4)废除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 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 过净资产50%的规定(第15条)。
• 2、关于设立方式与审批
• (1)增加股份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 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 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 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 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 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4)质询权
•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 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 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
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 ◆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第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法定职责
1、新《公司法》第124条 •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 (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2)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 (3)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新两法的出台是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同时,对全面提升市场发展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修订后的两法吸收了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成果,本着市场化原则对有关公司设立、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制度等内容作了全面修改,取消了制约市场发展与创新的许多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完善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健全了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机制,更加注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新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篇幅上,都做了相当大的变动。
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新两法意义重大。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对学习宣传贯彻两法十分重视,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宣传贯彻活动,如开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对本所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完善等。
我所举办此次题为"喜迎两法实施,开创证券市场新时代"的两法网上宣传活动,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各界人士、市场投资者进一步熟悉、了解两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迎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到来。
为办好此次活动,我们组织所内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来到网上交流现场,将与各界人士进行充分交流。
我们真诚地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交流。
谢谢!证券法篇问:新证券法在交易制度上有那些突破?答:新法在交易制度上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突破。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交易方式过于单一。
证券法-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法是我国金融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证券法主要规范了证券市场的组织、运作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而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分别阐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证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它是证明持有人在发行人的企业中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
证券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作: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2.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方式,以及证券交易的规则和制度。
3. 投资者保护:证券法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禁止,并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4. 监管和法律责任: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
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享盈利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方式,包括公司名称的注册、股东的资格要求、章程的制定等。
2. 公司的权益和义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义务,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
3. 公司的经营和监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明确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
4.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
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公司的合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保护,规范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受到证券法的监管,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从立法背景来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证券法是对公司法的一个调整,从立法宗旨来看,两者都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主要宗旨,从调整范围来看,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非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
我国理论界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颇有争论,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学说。
一种是关系法说,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另一种学说即特别法说,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证券法》主要调整《公司法》的某些具体方面。
个人赞成后一种学说,准确理解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应该从两者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法律实践等方面来分析。
▲一、从立法背景来看《证券法》与《公司法》并不是为了解决不同问题而同时产生的法律。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是基于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
我国1993年就颁布了《公司法》,现今《证券法》中的公司证券最初完全是由《公司法》所调整的。
随着投资者的日益公众化和股份转让频度的迅速增加,在处理公司直接融资等财务问题时与投资者的关系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上,《公司法》逐渐显现出其抽象与不足,才蕴育了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
从两者颁布的时间上看,《证券法》是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对于《公司法》法律调整的一个补充。
▲二、从立法宗旨来看两法都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主要宗旨。
《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受到证券法的监管,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从立法背景来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证券法是对公司法的一个调整,从立法宗旨来看,两者都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主要宗旨,从调整范围来看,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非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
我国理论界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颇有争论,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学说。
一种是关系法说,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另一种学说即特别法说,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证券法》主要调整《公司法》的某些具体方面。
个人赞成后一种学说,准确理解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应该从两者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法律实践等方面来分析。
一、从立法背景来看《证券法》与《公司法》并不是为了解决不同问题而同时产生的法律。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是基于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
我国1993年就颁布了《公司法》,现今《证券法》中的公司证券最初完全是由《公司法》所调整的。
随着投资者的日益公众化和股份转让频度的迅速增加,在处理公司直接融资等财务问题时与投资者的关系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上,《公司法》逐渐显现出其抽象与不足,才蕴育了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
从两者颁布的时间上看,《证券法》是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对于《公司法》法律调整的一个补充。
二、从立法宗旨来看两法都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主要宗旨。
《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律法规》第二章公司法练习题
Ⅲ.新设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Ⅳ.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A.Ⅰ、Ⅲ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Ⅳ
2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是( )人。
Ⅰ.5
Ⅱ.15
Ⅲ.20
Ⅳ.25
A.Ⅰ、Ⅱ
B.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
2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
A.Ⅰ、Ⅱ、Ⅳ
B.Ⅲ、Ⅳ
C.Ⅰ、Ⅱ
D.Ⅰ、Ⅱ、Ⅲ
21.下列各项中,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有( )。
Ⅰ.工会
Ⅱ.自然人
Ⅲ.国家拨款的大学
Ⅳ.法人
A.Ⅱ、Ⅳ
B.Ⅰ、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22.下列关于公司合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Ⅰ.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3
Ⅱ.吸收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
4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故 B 项正确,D 项错误。(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故 C 项正确。 4.【答案】C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答案】A 【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五十二 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6.【答案】A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故 本题选 A 选项。 7.【答案】C 【解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8.【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 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故本题选 B 选项。 9.【答案】B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 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 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 立公司的决议。 10.【答案】D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1.【答案】B 【解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A 项错误;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B 项正确; 监事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察机关,C 项错误;理事会不包括在一般的公司组织结构之中,D 项错误。 12.【答案】C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3.【答案】A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 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14.【答案】D 【解析】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简述新《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调整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刘志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作了重要调整,现简述如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本条在保留原有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规定,原则上承认了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性。
至于何为公开募集、何为定向募集,可以参照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该条款与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相衔接,使得“向特定对象募集”有了明确的标准。
该条款第二项规定的“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旨在控制、限制变相公开发行,当其累计数超过二百人时将成为公开发行,须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核准。
也就是说,定向募集必须至少保证两个条件:一是募集对象是特定的,二是不超过二百人。
据悉,该条的修订在立法过程中有很大争议。
关于公开募集设立,有观点认为,从我国社会诚信和对资本市场监管水平的现状看,不宜采用公开募集设立;而且目前新设股份公司中,已经没有采取公开募集设立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新上市的股份公司均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且必须经过一年的辅导期后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因此建议删除公开募集方式,但可考虑新增向机构投资者等对投资风险具有较强的识别、承受能力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都在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而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给我过的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在市场上活动的越来越频繁的证券和公司。
因此,原来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已经不相适应。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促进公司和证券在市场活动中价值的体现,也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我国推出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两部法律的颁布强化了市场活动的规范性,但是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新证券法;新公司法;注册会计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实行,都是为了更好的对证券交易和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其根本目的是要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效发展,同时杜绝经济犯罪现象。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进行,原本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渐渐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以事实为依据,在参考原来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对《证券法》和《经济法》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目前运行的新《证券法》和新《经济法》。
新法律的颁布施行,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的帮助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但是另一方面又会影响一些原有制度的运行。
一、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在新《证券法》的修订中,相比于原法律,做个几个重大的调整,首先是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也意味着过去重刑轻民的倾向得到了纠正。
其次,原法与《注册会计师法》的不衔接之处也进行了纠正,这将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和而且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活动中的地位证券交易的关系被进一步拉近,将更加显著。
除此之外,新法对于法律责任主体以及连带责任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过去原法中被模糊处理的虚假陈述和违法所得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二、新《企业法》修订的内容新《企业法》的修订,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扩大自主创业,加剧市场化竞争,也是为了解决越来越严重的就业难问题。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恐怕没有哪两个法律象公司法与证券法那样,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司法》中存在着证券法律规范,在《证券法》中存在着公司法律规范,已经是一个令人习以为常的法律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密切联系,即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经济联系,以致事实上不能把公司经营活动和证券市场活动截然分开,由此决定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间也没有截然的分界线。
( 1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规制对象上的交叉性。
股票、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既是公司法的规制对象,也是证券法的规制对象。
股票发行使公司得以筹资增加资本,信息公开与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引起公司资本结构、组织结构的变化,在这些活动的不同阶段或者不同方面,分别要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的规制。
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既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要受证券法的规制。
( 2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范围上的结合性。
证券法与公司法各自有不同的调整范围,然而其调整范围的结合性是非常密切的。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证券法则作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调整。
股票发行如果不公开进行,由公司法调整;如果是股票公开发行,则该活动还要由证券法调整。
对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有关证券发行事项的公司内部议决的内容与程序,由公司法调整;而证券发行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所产生的关系,则由证券法调整。
( 3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目的上的互补性。
公司法之宗旨,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随着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责任变得更为重要和严肃。
这两项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计师的角色得到加强和明确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角色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其在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方面的作用。
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聘请专业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审计报告。
新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由注册会计师担任主要负责人。
这种强化和明确的角色定义,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对审计结果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有更大的责任。
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的资质和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财务报告透明度和质量要求更高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都要求上市公司和所有公司必须公布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由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和签字确认。
这样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帮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表现。
随着审核要求的提高,注册会计师们需要更多的审计和核实工作,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这需要更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知识,才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3. 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都对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更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制度。
如果公司或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并未及时发现或报告,则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例如,根据新证券法,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差错,但未能及时报告或签署不实审计报告,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这样的惩罚将使注册会计师和公司方面更加重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总结随着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的实施,注册会计师的角色得到更好的明确,财务报告的质量要求更高,法律责任和处罚更严格。
这将对注册会计师和公司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标准,以确保正确和透明的财务报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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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布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未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在本题中,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已达85%,公开发行的股份仅占15%,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应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问题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大题10】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象共9名;全体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
对上述两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应予修改。2017年4月15日,修改后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答案】限制转让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问题3】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哪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王某为甲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从事短线交易所得的3万元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
【答案】关于发行3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亿元,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40%。
三、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综合题
【大题11】(2010年)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纯考证券法
【大题8】(2017年)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其所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问题2】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张某为发起人,甲公司于2013年11月上市,至2014年10月该股份转让时,尚未超过1年。
【大题9】(2007年)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1)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9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出售,获利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