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2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海、深圳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意见。
从常委会审议和调研情况看,总的看法是: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订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对现行证券法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基础较好。
同时建议,修改应当突出重点,聚焦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求所急需的内容,着力解决资本市场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对于其他内容,可在充分论证后,作出繁简相当的安排,并为实践发展预留空间;对其中认识尚不一致的问题,可暂不作修改。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所暴露的问题,经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方面反复沟通,共同研究,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
法律委员会于3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证券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现行证券法将适用范围规定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尹飞:欢迎各位同学出席我们民商法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行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青年法学家刘俊海老师。
刘老师在公司法等领域成果卓著,大家也经常能够在新闻媒体上看到刘老师的身影。
相信刘老师今天的演讲一定能够让大家获益匪浅!刘俊海:同学们,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和大家一起探讨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
公司法的修改已经成为我们公司法的学者们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也即将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
我本人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并且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抛弃社团性,承认一人公司。
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
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改进资本维持原则,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
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
我认为,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全面修改《公司法》迫在眉睫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伟大发现,是推动市场经济进步的原动力。
即使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也无法与之媲美。
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颁布于1993年的现行《公司法》虽经1999年细微修改,仍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的不足。
面对我国“人世”后的经济全球化趋势,立足于我国公司实践,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立法例、判例与学说,全面修正《公司法》势在必行。
修改公司法是我国抓住“人世”机遇,保护投资热情的需要。
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
编者按:2018年全国人大将公司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的立法工作。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讨也是近期学者们关注研究的前沿热点问题。
2020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专门举办了“公司法修订的体系思维与框架结构”中国商法学冬季论坛。
本刊邀请专家围绕公司法修改展开笔谈,希冀能为公司法修改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路径提供有益参考。
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摘 要: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
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进一步解构了认缴制,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认缴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司法给予股东自治的空间更加宽广,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性。
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基于中国的国情,聚焦于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必须秉持中国立场,践行中国道路。
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分析股东身份纠纷发生诸场景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认定的规则在商事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二者之间反复摇摆,股东身份认定涉及组织法与契约法的双重法域关系处理,对于任何一方面法域关系规则的忽略或者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不得当都会导致裁判规则的偏颇。
“谁是股东”这一中国式公司法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正再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提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体现了物化的人格与混乱的财产关系,是对公司人格的误读,公司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价值,回归人格意义表述。
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了公司不特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路径,应当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推动公司将对不特定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内化为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08•【文号】法[2005]204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2005年11月8日法[2005]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两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现就认真学习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
两部法律的修订,对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两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大事,将对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认真组织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学习。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制度、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等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市场运行机制、投资人权益保护、市场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现行证券法的相关内容。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组织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尽快掌握两部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2022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
2021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2021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赵文岩中国政法大学一、《公司法》修改草案出台——迎接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手笔2021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
2021年初的“两会”期间,共有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2021年春节过后,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设立了不同的三个小组: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的起草小组。
三个小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大量的立法调查,广泛征询各政府相关部门(证监会、工商局、商务部等)、各地方的意见,征询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征询国外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继续完善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始于去年年初的公司法修订终于尘埃初定。
预计草案将于2021年上半年通过新公司法草案内容修改的幅度较大,包括独董制度的引进、股份回购、转投资限制、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额等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10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
二、《公司法》、《证券法》等九部法律因应《行政许可法》修改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这9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调整。
2021年8月28日,9部法律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次性予以修改。
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证券业有关单位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赴上海进行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等对修订草案主要问题多次进行了研究、协调。
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现行证券法规范的是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修订草案将证券衍生品种与股票、公司债券等的现货交易并列,其内容实际上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种。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证监会研究认为,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为了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适用协调的方法处理是不充分的,还应当通过立法协调的方法处理。
当前正在讨论的对公司法的修改,就是通过立法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利契机。
因此,在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任务,就是恰当处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内容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从而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虽然公司法颁行在前而证券法颁行在后,但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比照证券法的规定来补正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而是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作的理念和证券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各自的宗旨和实现机制,根据公司法实施的实践效果和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的实质内容是否合理,其表现形式是否适当,以便重新确定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形式。
在修改公司法时,对于那些必须保留在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需要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予以修改,以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协调性。
但是,这仅仅是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一个方面。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实现机制,彻底而科学地处理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完整性与相互之间的区别性。
在修改公司法时,要根据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的内容以及规范证券市场活动的需要,或者以适当的立法技术,准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以规范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适当剥离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以利于对证券市场运行的依法调控。
只有如此,才能按照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应有的实现机制,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宗旨。
一、准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证券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8月8日、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和财经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从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法定代表人应由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担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合并为一条,写入本法“总则”,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二、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公司也可以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本法也应对此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公司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主持人:目前,《公司法》的修改工作基本上已经结束,本次修改在 很多重大问题上都有较大的调整, 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教授,刘老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公司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老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较早从事公司法研究的学者之一, 的保护、公司社会责任等领域都有着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 是我国公 司法研究领域知名的专家学者。
按照以往的惯例, 我们首先向刘老师颁发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的特邀演讲人” 证书,感谢您对我们活动的支持(掌声) 。
下面,就 请刘老师为我们做精彩的报告。
主讲人:很高兴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同学们一起探讨公司法修 改的若干问题。
今年可以说是“公司法年” :第一,今年是我国第一 部公司法颁布一百周年,大清政府在 1904 年颁布的《大清公司律》 是我国公司制度之滥觞;第二,我国现行公司法自 1994年7月 1日实施起,到今年恰好是十周年;第三,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公司 法的修改项目,并且有望于今年 12 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审 议。
所以说,我们称今年为“公司法年”一点也不为过。
刘 在股东权公司法修改涉及的问题不仅有实践中的问题,还有许多法理上的问题。
今天我主要谈六个方面: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股权的确认和保护;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一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移植。
第一个问题,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进一步弘扬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精神。
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不仅符合商业伦理的要求,而且符合追求效率的理念。
但是,现行的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
如果要强化公司自治,实际上就意味着公司将享有更大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在制度设计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应当强调: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应当进一步得到强化,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基本组织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公司的小宪法。
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联动进行
作者: 王保树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清华金融评论
页码: 81-84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1期
主题词: 联动;资本市场;资本制度;公开募集;财经委员会;股份发行;最低注册资本;公众投资者;任意性规范;认缴资本
摘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创新。
2013年年底,我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正式启动了证券法修改工作。
2005年,协调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提高了两法修改的质量。
在全面深入改革的今日,两法修改的联动更具有新意,更显得迫切。
证券法的改革与公司法的改革有许多共同的任务,协调进行是完成这些共同任务的关键。
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协调同步《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互动与立法协调,是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必然反映。
因此,在把握公司法与证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证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有的意见提出,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部门,既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的上述表述不够全面;有的提出,该条第一款已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交易所等进行审核也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证券交易所机构设置、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必须是其会员的规定,应当只适用于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强化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应当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除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外,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新证券法、公司法练习题及原文3.
完善公司法制、适应经济市场化发展黄建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室主任(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主持人(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室共同举办证券《公司法》高级研讨班,这个班中国证监会和人大法工委都非常重视,证监会的桂敏杰主席、人大法工委的李飞副主任将到会给大家做报告,同时和大家共同交流。
大家看日程,今天下午李飞副主任到会给大家就《公司法》和两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报告,明天下午中国证监会桂敏杰主席和李飞副主任和大家进行交流,日程上写的都很清楚。
《公司法》和《证券法》自公布以后,引起了各方面的轰动,它也标志着中国的资本市场和我们的社会走入了新的阶段。
各地在看到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后,也纷纷组织学习,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是根据广大会员的需求,请到了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以及一些专家到会讲课,机会也是非常之难得。
到了年底,各公司事很多,但是抓紧贯彻两法的学习是我们目前的一个的重要任务,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研讨班使得同志们对两法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为明年1月1日推进正式颁布实施两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这个培训班时间不长,两天的时间,但是内容很丰富,希望同志们利用这段时间认真的听讲,看材料,参与讨论。
明天下午人大法工委领导、证监会的领导、人大法工委、证监会部门的领导和大家交流,大家在听课过程和学习过程中有些什么问题,因时间有限,不可能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经会务组研究,同志们可以搞些条子,按照会议须知要求提交给会务组,会务组进行整理,然后提供给领导和专家,让他们来进行重点的答疑和解答。
按照日程,开始第一讲,我们今天有幸请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同志,黄主任在人大法工委工作二十多年,长期从事经济立法工作,参与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食品卫生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应该说黄主任既是立法室的领导也是这方面的专家。
这一次黄主任也是在百忙中到会给我们做报告,黄主任至始至终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起草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组织、领导、起草的领导责任。
公司法和证券法应联动修改
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提出,《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两部法律的修改势在必行。
王利明指出,《公司法》和《证券法》2005年同步修订至今已有8年,已经滞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深化改革需求。
法律的修改,要敢于积极回应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有助于保护产权、鼓励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
王利明建议两部法律联动修改,仅修改一部可能导致两部法律无法协调一致,也会使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梁捷)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术年会暨刑法专题研讨会在咸宁召开本社记者江建柱陆海9月14日,2013年度湖北省刑法学术年会暨“强化重商崇企理念、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研讨会在咸宁市召开。
本次大会由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
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彭方明出席会议。
来自湖北省政法委、政协、公安厅及湖北省高院、检察院和各高校科研单位、各地市公检法机关等单位和部门的170余名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彭方明在会上介绍说,2012年9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条例》,2013年2月湖北省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全省政法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法治和环境意识,牢固树立重商崇企理念,全面提升服务发展水平,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维护、创造、优化法治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职能,着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本次会议主题鲜明,是一次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会议。
大会讨论之成果不仅仅是理论层面的讨论,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它对提高湖北省的司法实践水平,对推进法治、平安、和谐湖北的建设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董安生教授上传时间:2010-4-11浏览次数:257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字]:公开发行,私募,股票发行,交易规则制度[正文]:民商法前沿:私法论坛演讲题目: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几个重要问题演讲人: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许中缘(中国人民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5年12月14日(周三)晚 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501法学院学术报告厅摘要:2005年12月14日,中心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作题为“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几个重要问题”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许中缘主持了该讲座。
董安生教授主要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公开发行和私募的基本政策,董安生教授认为,对公开发行明确进行定义最终导致的效果,在于划分了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的界限。
但是立法导向上对私募开的这个口子是非常小的,即仅希望开一个很小的口子给高端私募。
高端私募对于扩展证券发行规模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没有这个制度,证券发行永远都是小规模发行。
此外,董安生教授认为我们的证券发行方式存在问题,证券市场应该考虑尝试网下发行这一模式。
第二,证券发行中对于股票发行的条件有所放宽。
董安生教授认为这也绝对不是说上市条件要降低。
条件放宽的理由在于证券法没有理由对上市条件作出规定;并且我们未来资本市场的变化之一就是一定的多层次市场,而对于不同的市场来说,它的标准不可能完全一样。
另外,在股票定价问题上我们不能单一地采取市盈率定价技术,应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采取净现值贴现技术、DCF(即贴现现金流方法)技术等。
第三,关于交易规则制度,董安生教授认为过去在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1)单一的现货交易原则。
本次证券法修改为除了现货交易之外,还可以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这实际上为未来中国的期货市场、期权交易铺平了道路。
(2)多重市场有待发展。
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
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
邓纯雅
【期刊名称】《中国机电工业》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正在召开,各项经济立法动向又将是国人、媒体所关注的重点。
其中公司法的修改问题将更加牵动举国上下的神经。
因它位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三大基础法律之首。
带着业界和百姓所关注的问题,记者最近造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与教授、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万国华先生。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邓纯雅
【作者单位】《中国机电工业》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特别清算论--对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点建议 [J], 刘丹;邓海峰
2.我国新闻学研究中的几个理论热点问题分析 [J], 王曼妮
3.我国新闻学研究中的几个理论热点问题分析 [J], 王曼妮;
4.基于改革政策的视角谈当前我国高中英语教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 [J], 王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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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企业法证券法应同步修改.doc
专家呼吁公司法证券法应同步修改-9月19日下午,在由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与本报经济部共同举办的“公司法修改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通过应当与证券法同步进行。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胡景岩说,“我国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7月1日起实施,时隔整整五年之后,即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才得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公司法曾做过小小改动,但并没有解决多少问题,现在这两部法律都面临急需修改的问题,不能说证券法比公司法更需要修改”。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说,“公司法需要修改的迫切性并不比证券法差”。
他举例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如果严格依照遵守这条规定,任何一个公司都做不到,证监会只好采取变通办法处理这个问题”。
有专家尖锐地指出,对上市公司来说,公司法是实体法,证券法是程序法。
两部法律若不能同步修改通过,其结果很可能两者相互不衔接,如果这样,那么出现漏洞则是难以避免的。
专家建议:关注白色家电“藏污”隐患-随着国人家居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白色家电在方便我们生活,带来适宜居家品质的同时,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健康清洁隐患也在滋生,成年累月聚积在这些白色家电和家用水管的污垢也容易成为看不见的健康隐患。
近年来,白色家电由于使用年限而出现的污垢在隐蔽处累积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国外消费者的重视,专业的清洗方法和工具层出不穷,定时驱除白电健康隐患已成为发达国家健康家居的常规做法。
近期,上海市环保局面向全社会开展了一项名为的绿色家园、环保减污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中国家庭已越来越重视生活环保和家居健康的领域,但是对白色家电长时间使用可能积累的污垢危害却知之甚少,对家居减污方式和相关专业清洁方法使用率也相当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办发[2005]62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也是规范资本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
为确保这两部法律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的变化和运行规律,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这两部法律的修订适应了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实施好修订后的这两部法律,对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场主体,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加强业务培训。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合规入市渠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创造了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10.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3日上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法律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意见: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程序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同样涉及公司财产安全和股东利益,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补充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一定都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项加以修改,在第一百七十条中增加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职责。
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需衔接的问题.docx
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需衔接的问题一、引言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进入修改程序,实践部门和理论界针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开展了各种讨论,法律制定者也开听证会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在修改的时候需要协调两部法律,将它们的适用范围和场合相互衔接,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就这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二、两种法律修改过程中的立法协调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属于商业法律体系,它们的调整对象都涉及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
在两者的地位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派系,一种认为它们是关系法关系,另一种认为它们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
笔者认为朱慈蕴教授的观点更加合理,他认为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具有交易法和组织法的规范,只是两者的突出点不同。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是非常重要的、紧密联系的平行法。
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法和证券法,甚至与相当数量的关于证券领域的法律,存在严重的冲突。
例如,在股份公司的创立形式问题上,公司法规定了发起创办和募集创立,可是实务中要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创立股份公司是不可行的;又例如,公司法规定治理部门不能有独立的董事,但是,实际上,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根据证监会的规章制度设置独立董事等。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迅猛发展和市场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走向成熟,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不协调,引发了很多弊端,甚至成为资本市场向上发展的阻碍。
为了使两部法律存在的各种冲突被尽快解决,发挥它们的作用,在它们的修改过程中要注意相互衔接。
三、公司法与证券法存在的主要冲突(一)股份公司设立方式问题上的冲突现行公司法第三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公司部门结构做了具体的规定。
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并分别给出了两种方式的定义。
但是,在实务中,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被设立需要经过复杂的手续。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在我国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从三个阶段采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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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
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2013年9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
开幕式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首先致辞。
安主任首先祝贺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并指出,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否则,滞后的法律会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也会使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
即便是所谓的良性违法,也最好是没有。
对于《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基础性法律而言,无论是公司业务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与理论学界的跟踪研究,都凸显出对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立法需求。
在此背景下,如果再不及时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则既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也会使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此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的两法修改研讨会,对于推动两法的修改进程和繁荣法学研究十分有益,反映了商法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需求之间的紧密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此次论坛的举办对于推动《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江院长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不是什么样的法治都能治理好市场,都能推动市场走上良性轨道,尤其对于资本市场这样非常敏感、复杂的领域,有必要在强调法治的同时,通过良好的立法来推动资本市场健康运作、繁荣、兴旺。
他认为,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需要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推动,需要大家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将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使市场得到有效治理,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行,必须推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繁荣兴旺。
江院长还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既需要私法,也需要公法,有时还需要公法和私法完美地协调配合。
因此,在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时,应当打破学科藩篱,鼓励跨法律学科的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协同攻关。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义重大。
他指出,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有助于保护产权,鼓励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使得财富不断增长,经济更有动力、国家更有活力。
他主张两法应当联动修改,若仅修改一部法律,而不修改另一部,则可能导致两部法律之间无法协调一致以及在实践中的实用效果大打折扣。
他还指出,法律的修改要敢于积极回应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目前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导致一些投资者一旦缴资不到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会给企业主带来牢狱之灾。
这种现象不利于充分释放全社会的投资能量。
他主张积极推进资本实缴登记制向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进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首先法学院欢迎和感谢各位嘉宾莅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并高度评价了宪法与法治在促进资本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重大作用。
他认为,坚持依宪治国,推进法治建设,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助于保障广大公民的财产权,有助于提振公众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保障资本市场的长久稳定。
因此,依宪治国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宪法的保护。
他建议法学界在研究《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时,要充分体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