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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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1111

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1111

公司法与证券法试题一、简答题1、如何确定股东的资格?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A.出资证明;B.事实出资行为等。

2、比较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区别:1、依据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依据是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依据的是自益权。

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

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公司法与证券法

公司法与证券法

公司法与证券法一、引言在当今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法和证券法成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和证券法在现代商业运作中的关系与作用,以及它们对经济发展和市场运行的重要性。

二、公司法的重要性公司法是为了合理组织和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公司成员之间的关系,旨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法人地位:公司法为公司赋予了独立的法人地位,使其拥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法人地位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外部机构之间的独立性和独立责任,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规范公司行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内容,为公司的运作提供了一系列明确的制度框架和规范。

这有助于维护公司内部秩序,减少内部矛盾和冲突,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3. 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规范,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

三、证券法的重要性证券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调整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通过规定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制度,提高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它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向投资者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信息,防止公司内幕交易等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监管措施,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有效防止了虚假广告、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主体的法律关系。

商法考研的重点知识点归纳如下:一、商法概述商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是商法考研的基础。

商法调整的是商业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其特点包括规范性、专业性和国际性。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运营、变更、解散和清算等。

重点包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重点包括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的确定。

四、证券法证券法主要规范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等。

重点包括证券的种类、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证券交易的规则、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五、票据法票据法涉及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

重点包括票据的种类(支票、汇票、本票)、票据的法律效力、票据的流通规则和票据的抗辩权。

六、保险法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保险事故的处理等。

重点包括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责任的确定和保险金的支付。

七、破产法破产法涉及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等。

重点包括破产的条件、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八、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

重点包括垄断行为的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的维护。

九、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中的创新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重点包括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救济。

十、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等。

公司法与证券法讲义

公司法与证券法讲义

②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第20条)。

③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A.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B.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法定职责 1、新《公司法》第124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2)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3)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 订)》3.2.2条 ◆共10项,对新《公司法》第124条进行了细化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 培训讲义
中 华 证 券 学 习 网 一、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职责与责任 倾 情 二、《公司法》修改解读 打 造 三、《证券法》修改解读
课程大纲
四、与两法配套的最新法规解读
一、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职责与责任
(一)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董事会秘 书的法律地位: ◆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应回避表决。

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之间联系

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之间联系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gal system):合同是双方的 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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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pose of Contract Law
•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tract parties
• To safeguard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 To promot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阶段上公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内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内部议决证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外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对外实施前者旨在维护既存股东的权益后者3从法律关系的处理来看公司法与证券法均要调整自身与股东的关系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在公司法上股东是作为特定人来看待这种关系往往被视为一种内部关系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发行股票这履行的是公司的内部程序
• This Law is enacted for the purposes of regulat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of companies,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合法权益) and interests of companies,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aintaining the socialist economic order,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之间联系
公司法、合同法 和证券法的概述
李梦思 罗春玉
Company law
3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ppt课件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ppt课件
保荐人考试辅导 ——法律法规串讲
张俊岩
中国人民大学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 1999年、2004年两次修订; 2最0高05人年民10法月2院7日关修于适订用后重《新中颁华布人,民2共00和6年国1公月司1 日 法起》施若行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
华章仁达
例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于2008年2月4日书面提出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张某应当向公司说明目的 B.公司可以拒绝向张某提供查阅 C.若公司拒绝向张某提供查阅,则应当在3月4日之前书 面答复张某并说明理由 D.若公司拒绝向张某提供查阅,张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华章仁达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分类
1、公司分类: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 2、本公司与分公司 3、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4、国内公司与跨国公司 5、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华章仁达
例题
(不定项选择):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的人员有:
华章仁达
例题:
(多选)下列关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公司法》也相应地赋予对此 持异议的股东以股份回购请求权
B.《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时的司法解散请求 权,所以任何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时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C.《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 发起人抽逃出资的,相关部门有对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 任的权力。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 抵作股款的出资后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抽回股本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恐怕没有哪两个法律象公司法与证券法那样,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司法》中存在着证券法律规范,在《证券法》中存在着公司法律规范,已经是一个令人习以为常的法律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密切联系,即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经济联系,以致事实上不能把公司经营活动和证券市场活动截然分开,由此决定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间也没有截然的分界线。

( 1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规制对象上的交叉性。

股票、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既是公司法的规制对象,也是证券法的规制对象。

股票发行使公司得以筹资增加资本,信息公开与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引起公司资本结构、组织结构的变化,在这些活动的不同阶段或者不同方面,分别要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的规制。

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既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要受证券法的规制。

( 2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范围上的结合性。

证券法与公司法各自有不同的调整范围,然而其调整范围的结合性是非常密切的。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证券法则作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调整。

股票发行如果不公开进行,由公司法调整;如果是股票公开发行,则该活动还要由证券法调整。

对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有关证券发行事项的公司内部议决的内容与程序,由公司法调整;而证券发行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所产生的关系,则由证券法调整。

( 3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目的上的互补性。

公司法之宗旨,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证券法-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法是我国金融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证券法主要规范了证券市场的组织、运作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而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分别阐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证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它是证明持有人在发行人的企业中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

证券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作: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2.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方式,以及证券交易的规则和制度。

3. 投资者保护:证券法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禁止,并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4. 监管和法律责任: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

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享盈利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方式,包括公司名称的注册、股东的资格要求、章程的制定等。

2. 公司的权益和义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义务,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

3. 公司的经营和监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明确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

4.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

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公司的合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保护,规范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适用协调的方法处理是不充分的,还应当通过立法协调的方法处理。

当前正在讨论的对公司法的修改,就是通过立法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利契机。

因此,在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任务,就是恰当处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内容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从而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虽然公司法颁行在前而证券法颁行在后,但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比照证券法的规定来补正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而是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作的理念和证券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各自的宗旨和实现机制,根据公司法实施的实践效果和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的实质内容是否合理,其表现形式是否适当,以便重新确定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形式。

在修改公司法时,对于那些必须保留在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需要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予以修改,以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协调性。

但是,这仅仅是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一个方面。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实现机制,彻底而科学地处理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完整性与相互之间的区别性。

在修改公司法时,要根据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的内容以及规范证券市场活动的需要,或者以适当的立法技术,准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以规范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适当剥离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以利于对证券市场运行的依法调控。

只有如此,才能按照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应有的实现机制,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宗旨。

一、准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证券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
第一次公布股票申请文件的预先披露制度;增加了发行失败制度 ,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强化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操纵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相关效劳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发行中的责任等。
问:什么是发行失败?
答:股票发行采纳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布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的法律后果是发行人应当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年报(会计年度终止之日起四个月内);
3、付息公告(付息日之前6日);
4、其他阻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问: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要紧区别有哪些?
答:两种回购方式在回购期间对证押债券的处置方式不同,在质押式回购中,债券并非从正回购方帐户转到逆回购方帐户,而是在正回购方帐户内被冻结,在回购期间两边均不得动用债券。在买断式回购中,债券从正回购方转到逆回购方的帐户,在回购期间逆回购方能够用这些债券进行回购融入资金或卖出该笔债券,目前我所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只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答:两法公布后交易所上市规那么也将相应修改,目前修改工作已接近尾声,修订后的上市规那么估量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问:要约收购能够向受要约人只发出部份收购吗?是不是必需向全部持有股分的股东发出收购全数股分的要约?
答:新《证券法》取消了强制性全面收购的规定。 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分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能够发出收购上市公司部份股分的要约,可是,收购上市公司部份股分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许诺出售的股分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分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该条同时规定,要约收购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因此,收购要约不能只向部份股东发出。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_证券论文_2.doc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_证券论文_2.doc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_证券论文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最大区别之一,是这两个法律的实现机制不同。

在公司法的实现过程中,主要通过公司及其成员遵守公司法的自治活动实现公司法,而不需要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公司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公司登记机关,并不全面负责公司法的实施,也并不全面监管公司活动,或者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是公司活动的主管机关。

在公司活动中出现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时,利害关系人基于其民事权利的救济请求,以及寻求强制执行其请求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制裁违反公司法行为的主要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其适用的范围很有限,主要是针对公司在工商登记方面的违法行为。

但是证券法的实现机制与之不同,在证券法的实现过程中,需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证券法,是实行证券市场集中型管理体制国家的通例。

证券监管机构全面负责证券法的实施,全面监管证券市场活动,或者说证券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活动的主管部门。

在发生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主动予以制止,并且拥有广泛的行政处罚权。

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当然也是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依据,但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公司法所拥有的执法权限应当仅限于其中证券法律规范的实施方面。

也就是说,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法行使执法权力,但是,证券监管机构行使执法权力的公司法上的具体根据,并不是公司法中的任何一条规范,而是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

由于不能明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致使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公司法而拥有的监管权限,处于一种边界不明的状态。

执法机关的权限非依法不得拥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实施,是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基本原则。

如果没有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任意扩大和推定经济管理权的范围,也会导致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的侵犯。

[4]证券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力,同样必须有法律上明确的依据,即其监管证券市场的权限法源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课件—公司法与证券法

公司法课件—公司法与证券法
如何(持续)公开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虚假陈述 欺诈客户
其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 资信评级
律所、会计师所、评 估机构等
谢谢!
证券法(1998) 破产法(2007) 票据法(199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
商行 为法
保险法(2009) 海商法(1992) 信托法(2001)
证券投资基金法(2002)
三、公司的基本知识
(一)中国商事主体的分类及格局(2013年年底)
中国商事主体(6062 万户)
公司法与证券法
第一讲
中国商事法律体系 及公司法证券法基础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国家法)
行政法

刑法
法 三大诉讼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担保法
合同法
民法
侵权责任法
中国 法体 系
私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商法:民法之特别法、市场经济基本法
经济 法与 社会 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普通有限公 司(2人股 东以上)
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主板
创业板
新三板
四、中国公司制企业的分类
(二)按所有制分(2013年年底)
公司企业
(不完全分
国有企业 (229万)
全民所有 制企业
国有独资 公司
类)
私有企业 (1253万
户)
混合所有 制企业: 各类上市 公司为典

国有全资 公司
国有控股 公司
国有参股 公司
70%
昆仑润滑油股份有 限公司
……
100% 大庆油田

民商法学研究生考试之4—— 《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论》考试范围

民商法学研究生考试之4—— 《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论》考试范围

民商法学研究生考试之——《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论》考试范围考查目的《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论》作为民商法学专业的核心学位课程,其主要内容除对商法的一般原理有所了解外,还包括对公司法与证券法原理与规则的掌握、理解与运用。

对于公司法而言,侧重于考查学生对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公司的设立,公司股东与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变更、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掌握、理解与运用情况。

对于证券法而言,侧重于考查学生对于证券法的基本原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制度的掌握、理解与运用情况。

公司法专题一、公司法的基本原理1.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分类标准及具体分类、公司法的性质2.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法的地位3.运用公司的特征、分类等基本原理的综合运用专题二、公司的设立1.掌握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成立、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发起人的概念与职责、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认缴资本制2.理解公司不同设立方式的区别、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资本的意义3.运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公司决议关系的综合性运用专题三、公司的股东与股东权利1.掌握股东的概念、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权利的特征与原则、股东权利的内容、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查阅权及红利分配请求权等具体性权利、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2.理解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的一般义务与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3.运用股东权利的具体行使与股东代表诉讼的综合运用专题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掌握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内容,禁止实施的行为2.理解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后果3.运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不同主体承担责任的综合运用专题五、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1.掌握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分立的种类、公司分立的程序2.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3.运用公司分立、合并与公司人格关系的综合运用专题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掌握公司解散的概念和原因、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关系2.理解公司司法解散、清算组织构成、清算组职责、清算顺序3.运用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界分与责任承担的综合运用专题七、有限责任公司1.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2.理解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股权转让的条件与程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3.运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原理的综合运用专题八、股份有限公司1.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条件、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原则与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2.理解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具体事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3.运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及相关主体禁止性义务的综合运用证券法专题一、证券法的基本原理1.掌握证券的概念、证券的种类、证券市场的类型、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理解证券的特征、不同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3、运用证券法适用范围与证券法基本原则的综合运用专题二、证券发行1.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中介机构、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承销团承销、证券销售期限规则、证券发行失败2.理解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中介机构的作用、证券承销的意义3.运用证券发行程序与后果的综合运用专题三、证券交易1.掌握证券上市、证券交易的条件、证券交易的方式、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禁止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理解退市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量化交易3.运用禁止证券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的综合运用专题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1.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2.理解上市公司收购中报告的意义、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分3.运用上市公司收购中程序规则与相关主体利益保护的综合运用专题五、信息披露1.掌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定期报告的报送和公告、股票交易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披露、债券交易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披露、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2.理解信息同时披露的意义、定期报告的披露、临时报告的披露、信息披露监管3.运用信息披露违法法律后果的综合运用专题六、投资者保护1.掌握证券公司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的义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征集股东权利、分配现金股利、债券持有人会议、先行赔付、纠纷解决2.理解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意义3.运用投资者保护规则的综合运用专题七、证券机构1.掌握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2.理解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证券监管措施、行政执法和解措施、对证券行政执法的监管3.运用证券监管措施与主体权益保护的综合运用。

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公司法与证券法摘要本文将介绍我国的两部重要法律法规——公司法与证券法。

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设立、组织、经营、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证券法是针对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与证券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公司法与证券法。

一、背景1. 公司法的背景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规则。

起初,我国的公司法主要依据党的思想政策和管理制度进行组织和管理。

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了第一部企业法,为我国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铺平了道路。

此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项公司法规,如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管理制度。

2. 证券法的背景证券法是指对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第一部证券法,开创了对证券市场进行专门监管的新时期。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多项与证券法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1.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需要进行投资者的认缴出资、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公司章程的制定等程序。

2.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经营的核心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要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的经营决策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组成,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负有责任。

3. 公司的监督和责任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监督。

另外,公司还需要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

商法学证券法第一章

商法学证券法第一章
证券市场是包括证券投资活动全过程在内的证券供求 交易的网络和体系,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运用资金工具进行各种金融 交易活动的总和。
证券市场是供给中长期资金的金融市场,它通过买卖 各种中长期债券、股票,满足政府或企业对中长期资 金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的法律特征
1、市场主体广泛 2、市场客体特殊 3、交易方式多样 4、交易过程较长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范围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 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 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 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 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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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的分类
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
有价证券
货币证券(如商业票据)

价值证券
股票
券 债券
资本证券
无价证券(如交通凭证、入场券) 认股权证
基金券
• 证券法第2条:
•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 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
法……
•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 规另行规定。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1、符合检查、调查程序要求的义务 2、保守商业秘密 3、忠于职守 4、办事公开 5、兼职禁止
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一)现状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
(二)国际监管的标准 1、目标:(1)保护投资者;

商法

商法

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社团。

公司是指以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一种企业法人。

1、证券法:证券法是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等活动为主要内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宗旨的法律。

3、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5、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6、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公司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创建公司并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活动。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由主管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状态。

签发营业执照前,公司处于设立状态,之后,公司处于成立状态。

8、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是指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他人要约出售证券的行为。

证券发行包含募集和交付两方面的内容。

9、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0、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简答1、证券法的宗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证券法的特点:(1)《证券法》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2)《证券法》是商法的一部分(3)《证券法》主要是行为法,但兼有组织法的内容(4)《证券法》既规定行为和组织的实质内容,也规定有关程序(5)证券法律规范多具强制性3、重大信息公开应当达到的标准:(1)真实性,是指公开的信心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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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证券法试题一、简答题1、如何确定股东的资格?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A.出资证明;B.事实出资行为等。

2、比较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区别:1、依据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依据是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依据的是自益权。

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

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 对公司的经营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 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 被告有约束力。

3、董事、监事、咼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1、 股东直接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派生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 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公司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受到请求之日起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姬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请论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 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一)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 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三)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范围的拓展根据该法第151条第3款之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适格 股东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请论述我国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践意义。

所谓股东派生诉讼, 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 而公 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 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意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 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 使得广30日内 前述180 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这就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门槛。

6、论中国《公司法》中股东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缺陷:(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不明确。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前置条件包括:其一,原告股东的诉讼,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其二,监事、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30日内未提出诉讼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告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受前置程序的限制。

(二)诉讼费用不合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股东代表诉讼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案件的受理费。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需按照提起诉讼的金额的比例征收。

因此,由于原告股东提起代理诉讼所要求赔偿的金额往往很大,相应的受理费用也就很高。

(三)诉讼管辖和诉讼担保的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涉及的多为董事、监事等人的侵权行为,但是这些地点往往不是侵权所在地,而是公司所在地。

就造成诉讼管辖不明的问题。

完善:(一)细化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

(二)建立必要的股东诉讼鼓励机制与赔偿机制(三)合理划分诉讼管辖的范围。

《公司法》应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进行明确的规定。

7、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具备许多共性,如都强调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作为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存在重大差异: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

8、简述保荐人制度。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9、请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请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的方式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

作为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3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11、请简述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公司股票的发行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成立时发行,一是公司成立后增资时发行,这两种股票的发行策划那个徐是不一样的。

1.公司成立发行的程序(1)发起人在被准予注册登记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后,订立招股章程。

(2) 发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招股申请书。

(3) 主管部门同意颁发许可证后,公司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募集合同。

(4) 投资者认购。

(5) 股票交割。

(6) 登记。

2.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1)制定新股发行计划,拟订所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方式和价格。

(2) 形成董事会决议。

(3) 向主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书,为认购者编制增股说明书。

(4) 如果在现有股东之间进行分摊,则要冻结股东名簿,停止办理股票转让后的过户手续。

(5) 签订委托推销合同。

(6) 向现有股东发出通知或公告。

(7) 股东认购或公开发行。

(8) 股票交割。

(9) 处理零股或失权股。

(10) 向证券管理部门登记发行情况和结果。

12、请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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