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与规制——对“次道德”的法律选择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 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 111政府规制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1.1.1政府规制概念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也有称为政府管制或政府调节等,但“管制”常有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市场主体决策之意,“调节”一词也常有经常变动之意,“规制”有以规则、规章、法规、管理等,从市场主体外部进行规范和控制之意,因此用“规制”更为贴切。
所以,本研究采用“政府规制”一词。
国外学者对政府规制的定义: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
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日本学者金泽民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
梅尔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行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范围内公民选择的限制。
这些定义都表明政府规制就是政府通过规制政策,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需要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以纠正市场失灵,提高市场效率。
政府管理市场有两种手段:即宏观调控和政府规制。
可见,政府规制是“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宏观经济政策调节或调控宏观经济,其目标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政策对纠正宏观市场失灵和防止国际市场对国内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
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总量,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和法律手段为辅,宏观调控有易变性、相机抉择性和间接引导性。
政府规制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微观规制政策规范市场微观经济行为,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微观失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法律和法规、行政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市场主体是指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执行政府规制的机构及人员,市场主体是政府规制的对象)。
中国 反歧视 公平 包容 法规
中国反歧视公平包容法规(实用版4篇)篇1 目录1.引言:介绍反歧视的重要性和背景2.我国反歧视法规政策概述3.反歧视法规政策的实施效果4.反歧视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平和包容的促进作用5.结论:总结我国反歧视法规政策的意义和价值篇1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反歧视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人人平等,尊重和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反歧视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我国反歧视法规政策概述我国反歧视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这些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三、反歧视法规政策的实施效果反歧视法规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效果显著。
首先,政策明确了反歧视的原则和标准,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
其次,政策对违反反歧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政策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反歧视观念深入人心。
四、反歧视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平和包容的促进作用反歧视法规政策对社会的公平和包容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策消除了社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使每一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政策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结论反歧视法规政策是我国社会公平和包容的重要保障。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篇2 目录。
1.中国的反歧视现状2.公平和包容的重要性3.我国的法规对反歧视的作用4.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反歧视、公平和包容篇2正文一、中国的反歧视现状中国一直以来都重视反歧视工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
同时,我国政府也通过各种方式,如开展反歧视宣传教育,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论刑法包容评价精神下的包容犯之独特性
论刑法包容评价精神下的包容犯之独特性⼀、包容犯的概念及其蕴含的包容评价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包容犯是由刑法分则明⽂规定出来的,⾏为⼈在实施某⼀犯罪⾏为(本罪)时,若同时触犯到另⼀罪名(被包容罪)时,触犯到另⼀罪名的犯罪⾏为被包容进本罪,只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不作为数个罪名进⾏数罪并罚。
包容犯中蕴含的是刑法中体现着主客观相统⼀的包容评价精神,将⼀罪包容另⼀罪,使主观与客观相⼀致、罪刑相适应,以弥补先前刑罚制度的弊端。
⼆、与其他罪数形态相⽐较分析包容犯之独特性 (⼀)包容犯本质上是⼀种犯罪形态 笔者认为,包容犯在本质上与法条竞合是区分开来的。
法条竞合是逻辑上的静态从属关系,具有必然性、关联性和从属性,体现为⼀罪的外延必然包含于另⼀罪名。
刑法分则规定的绑架罪中,故意伤害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另定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包容犯,但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并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者不存在刑法条⽂内在逻辑上的从属性。
可见,包容犯的本罪与被包容罪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外延包含关系,包容犯从本质上具有其独特性。
(⼆)包容犯构成要件分析 从构成要件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第⼀,⾏为⼈实施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为,触及两个罪名;第⼆,这两个犯罪⾏为具有⼿段和⽬的上的牵连性或结合关系;第三,两个犯罪⾏为的主观层⾯都是故意。
结果加重犯是⼀个犯罪⾏为触及⼀项罪名,想象竞合是只实施了⼀个⾏为,在第⼀个构成要件上,包容犯即区别于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
吸收犯的两个犯罪⾏为的犯罪构成之间是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不存在⼿段和⽬的的牵连性,其中的⼀个⾏为不具有独⽴性。
在第⼆个构成要件上,包容犯区别于吸收犯。
在第三个构成要件上,结果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且⼤多数如此,只有少数限于过失,这⼀点也与包容犯相区别。
同时在定罪⽅⾯,包容犯是在⼀个罪名⾥按照法定加重处罚进⾏恒定性的定罪,符合“本罪+被包容罪=本罪(加重处罚)”的公式;牵连犯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从重定罪,具有任意性和选择性,是“⼀罪+牵连罪=从重罪”的公式;结合犯则是结合为⼀种新的与两个犯罪⾏为触犯到的罪名完全不同的罪名,可以⽤“A罪+B罪=AB罪”的公式表达,法律拟制情况之⼀,属于法条特殊规定 可见,包容犯与牵连犯、结合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都有明显不同,更体现其在刑法罪数形态上的独特性。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作者:李静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1期《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产生于哈特与富勒的一场著名论战,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恶法是不是法”这两个分歧而展开。
哈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德,富勒指出法律自身具有道德性,法律秩序要以道德为基础,法律与道德是密切联系的。
本文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且法不溯及既往。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这是源于人的“自我保存”的需要,但是这种联系是一种“偶然的”联系,而不是一种“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富勒基于恶法非法的前提下,认为道德的外延比法律大同时包含着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属于道德的一部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是法律与其他类似规则之间的存在于外部的关系,而是法律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
其表现形式则可以是规定于法典中的各项条文,更可以是种种一般原则,而法院的司法过程则是在凭据他们的良心和知识,以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对种种行为进行衡量,以断定各种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
总之,法律不能违反良知,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时候,如果情和理发生冲突,西方普遍的观点是寻求良知的指示。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强调仁者爱人,仁者先培养其主观之仁心,复按其能力所及由近及远推广其客观之仁行,对人们的内心的道德以及自身修养的要求是比较高的。
法律的规则,其实是将很低要求的道德规制起来,即作为一个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人,无论修养水平是何层次,都不能触碰的底线。
如果把过高的道德转化为法律义务,那定会适得其反。
传统儒家的思想中主张德主刑辅,治国方法为“养”“教”“治”,“养”“教”之手段为德、礼,“治”之手段为刑、政,教化为核心,故以德礼为主,刑政为辅,这是一种比较完善的理想,但是离现实较远,因为规则治理从很高的道德来转化是比较困难的。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关于故意杀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因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不能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是很低很低的道德要求了,所以它能得到普遍认可并成为法律。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
“规制的本质在于政府对市场自由和私人决策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市 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效率。”
“经济学理论为规制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公 共利益理论、产权理论等。这些理论不仅为政府制定规制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 评价规制的绩效和优化规制政策提供了指导。”
“法律形式是规制的重要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这些法律形式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合法性和具体手段。”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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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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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制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政府需要密切市 场动态和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制政策,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这些摘录不仅展示了本书对规制的深入理解和全面剖析,也揭示了规制的重 要性和复杂性。本书对于政府决策者、学者、研究生以及对规制问题感兴趣的读 者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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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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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是一本深入探讨规制、法律形式和经济学理论之间关系的学术 著作。本书综合运用了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对规制的概念、历史、法律形 式、经济学理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本书对规制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规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政策等手段,对经济、 社会、环境等领域进行管理和控制。本书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规制的起源、演变和 现状,揭示了规制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书对规制的法律形式进行了详细阐述。规制的法律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这些 法律形式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本书从法律形式的角度出发,分析 了不同规制手段的特点和优劣,揭示了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内在和互动关系。 再次,本书对规制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
《政府规制经济学》题库及答案(本科)
《政府规制经济学》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理论基础是()。
A范围经济B规模经济C成本弱增性D关联经济2既能保证企业利益目标,又能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社会分配效率目标的定价方式是()。
A企业自行定价B边际成本定价C平均成本定价D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定价3现实中,各国对企业内部业务间交叉补贴行为的规制方式是()。
A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相剥离B强制互联互通C特许投标竞争D差别定价4自然垄断行业中政府规制部门面临的难题是()。
A边际定价B规模经济C适度竞争D马歇尔冲突5一般认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该实行不同的规制政策,经济发达阶段,应选择()。
A严格规制政策B竞争政策C混合政策D激励性规制政策6规制经济学实证分析理论的代表人物是()。
A马歇尔B德姆塞兹C施蒂格勒D威廉姆森7社会性规制的发展趋势是()。
A激励性规制B放松规制C加强规制D规制方法的调整8完全由垄断着自己负担的规制成本是()。
A规制服从成本B规制实施成本C规制制定成本D规制运作成本9电力产业的价格规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价格差别形式是()。
A二部定价法B高峰负荷定价法C平均成本定价法 D 第二级价格差别10反垄断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A禁止限制性协议B禁止滥用独占地位C监控并购行为D限制价格二、多项选择题1政府规制的内容有()。
A进入退出规制B价格规制C数量质量规制D资源规制E环境规制2价格水平规制的目标是()。
A实现社会利益B优化资源配置C促进社会分配效率D鼓励企业生产E保障企业利益3非对称性规制的内容有()。
A强制互联互通B新入企业低付费C新企业暂不承担普遍服务义务D对原有企业进行监控E原有企业运用交叉补贴策略4激励性规制的方式有()。
A特许投标竞争B区域间比较竞争C直接竞争D规制放松E规制缓和5基于外部性的社会性规制的经济手段有()。
A税收B补贴C污染权交易D许可证制度E排污收费制度A网络性B普遍服务性C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D大量沉没成本E必须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7可竞争市场的基本特征是()。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1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1(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下列关于不同法学流派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l题)(分数:2.00)A.自然法学派强调人定法高于自然法B.历史法学派主张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C.社会法学派倡导法学应当关注法律现实的多种面向√D.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研究法与道德的内在关系解析:解析: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A项错误。
主张法是自由意志体现的是黑格尔,不是历史法学派,B项错误。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C项正确。
分析法学派主张恶法亦法,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D项错误。
3.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称为( )(2012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题)(分数:2.00)A.法的历史类型B.法制系统C.法律体系D.法系√解析:解析: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
它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D项正确。
A项中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的阶级本质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B项中的法制系统是一国的法律制度体系。
C项中的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边沁道德和立法原则
第一章功利原理1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功利原理【a作者1822年7月加注。
该名称后来已由“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来补充或取代。
这是为了简洁的缘故,而不详说该原理声明所有利益有关的人的最大幸福,是人类行动的正确适当的目的,而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是所有情况下人类行动、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施政执法的唯一正确适当的目的。
功利一词不像幸福和福乐那么清晰地表示快乐和痛苦概念,它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这一数目作为环境,对形成这里所谈论的标准起最大的作用;而此是非标准,则是每一种情况下人的行为是否合适可依此得到适当检验的唯一尺度。
在幸福和快乐概念与功利概念之间,缺乏足够显著的联系:这一点我每每发觉如同障碍,非常严重地妨碍了这一在相反情况下会被接受的原理得到认可。
】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
凡试图怀疑这个原理的制度,都是重虚轻实,任性昧理,从暗弃明。
但譬喻和雄辩之辞用得够多了:伦理科学并非靠此类手段可以改进。
2 功利原理是本书的基石。
因此在一开头清晰明确地讲述它意指什么,将是恰当的。
功利原理【b(原理)原理一词来源于拉丁词principium,它看来是由primus和cipium合成的。
primus意即首要,cipium则是个似乎来源于capio(取、拿之意)的词尾,例如在man cipium和municipium这两个词里,auceps和forceps等等词汇与之相似。
它是个意思非常含糊和宽泛的术语,用来指被设想作为任何运作系列之基础或开端而起作用的任何事物,这一运作在某些场合是物质的和有形的,在眼下则是精神的。
论思想市场的自由与规制
另 案所涉 及 的演 说 、 作 及 宗 教 仪 式 等 活 动 称 为思 想 市 场 。 创造有 助于把 一些行 为 纳入 言论 的体 系 , 一 些行 为得 以 写 我们 可 以 明晰 思想 与 思 想表 达 以及 美 国宪法第 一 修正 案 规 定 了 对 言 论 自由 与 出版 自 由的 保 排除 。基于这些 概 念 , 表达方 式之 间的 界 限 。至 于思 想 市场 的形 成 , 是先 存 在 思 护, 即思想 市场( 管该修正 案对 思想 市场 的边 界并 未作 出 尽
此 功 能 可 以 对 能 耗 表 码 进 行 查 询 统 计 , 行 能 耗 用 量 统 计 进 与 分 析 , 耗 对 比分 析 、 时 形 成 数 据 报 表 。 能 同
() 息发布功能 。 4信
拥 有 相 关 权 限 的 用 户 可 在 此 对 能 耗 数 据 、 示 信 息 进 公 走等 的判 断 。它 可 以对 数据 进 行 后 台统计 , 如对 能耗 量 行 W E 譬 B发 布 。 的计算 、 标换 算 、 用计算等 。 指 费 () 计 、 析 、 询 、 表 。 3统 分 查 报
N o. 11, 01 2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2 1 第 1 期 0 2年 1
论 思 想 市 场 的 自由与 规制
王 雅 勤
( 国政法大 学法学院 , 京 108) 中 北 0 0 8 摘 要 : 国 宪 法 第一 条 修 正 案 提 出 了 对 言 论 自由 以及 出版 自由 等 思 想 市 场 活 动 的 保 护 , 而 为 维 护 言 论 自 由 而 提 出 思想 市场” 的概念 和理 论 体系 。“ 思
论依法行政中的道德规制
列 内容是基本上达成共识 的: 行政权不得对抗法 律。2 l而依法行政中的道德规制少有人探讨 。关 于依法行政中的道德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
以 阐释。
( )依 法行政 中道 德规 制是 价值 性规 制 一
、
亚里士多德曾说 ,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 “ 已 成立 的法律获得普遍 的服从 , 而大家所服从 的法 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 良好 的法律。 l 第一重 ”3 意义是就法 的形式而言 , 第二重意义是就法 的内 容而言, 是法的质的规定性。“ 良好 的法律” 本身 是一种道德判断, 一种价值判断 , 表明在法治状态 中道德规制是法律规制 的基础 , 决定着法律规制 的方 向 ; 而道 德规 制又 离不开 法律 规制 , 以道德 为 指导制定 的法律获得服从 , 才能达到法治状态 。 法治当然包括依法行政 , 由此依法行政 中道德规 制是寓于依法行政的法 中的, 并为依法行政提供 种价值性规制。首先 , 道德规制为依法行政 中 的法提供价值指 引。依法行政首先要有 “ ” 法 可 依, 而且这个法必须是“ 良法” 。我国的法律体 系 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有的是 由权力机关制定 , 有 的是由特定行政机关制定 。权力机关本身是 由人 民代表组成 的, 制定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还 是能反映民意 ; 然而 , 特定的行政机关不是民意代 表机关 , 在制定法规、 规章时往往缺乏民意基础 , 以致于它们制定 出的法往往代表着部门利益和地 方利益。道德在此 可以发挥价值指 引作用 , 引 指 着制定法以权利为本位而不是 以权力为本位, 以 服务为取向而不是管理为取 向, 受公平 、 正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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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主义 学院学报
20 06年 8月( 4期 ) 第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和考察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
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本文建议总体排序如下:(一)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 无因管理6. 物权请求权7. 占有保护请求权8. 人格权请求权9. 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划分原则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
所以,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因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应该优先考察。
2. 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特别法规定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其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
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贯通。
这种分类也兼顾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在分步介绍中详细解析。
(三)总纲二、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类论述(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次道德”问题探讨
“次道德”问题探讨作者:赵蕊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 2020年第7期赵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实践的不断丰富,社会中出现了“次道德”现象,学术界对此高度关注。
对此,学者需要以一种理性的态度,结合当前的道德实际去重新审视新出现的社会现象。
一、“次道德”命题的提出及其论争对于“次道德”的探讨,最初是由于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的一份提案而展开的。
“2003年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提交了一份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减轻处罚的提案。
”该提案被报道后,很快在社会中形成了“次道德”这样的新名词。
一般而言,对于那些为了避免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而采取权宜之计,借此来减少社会损失的行为叫作“次道德”。
例如,据某媒体报道,在北京打工的湖北姑娘袁某在上班时被偷走了包,包里面除了现金以外还有身份证、客户资料以及自己的名片。
随后几日,袁某却意外地收到自己被偷走的身份证和客户资料。
袁某告诉记者,遇到这种事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不知道应该感谢小偷的善心,还是应该憎恨他的偷窃行为。
这在学术界引发了激烈争论。
目前学术界关于“次道德”存在两种对立性的观点。
一种是赞同“次道德”这个命题的提出。
“次道德”是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甚至有时候还会做出正向行为的道德行为,这些行为从整体上看属于违法犯纪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体在违法过程中减少了受害者的损失,与违法犯罪或完全违背道德伦理比较而言,“次道德”行为又是为了道德而存在的。
因此,赞同“次道德”的学者认为,“次道德”与主流道德相比较而言属于不充分的、不完美的道德。
在违法过程中,虽然违法者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再否定违法者所做出的善的行为,那么有可能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因此,为了维护更大范围内人民群众的利益,即在道义上对那些潜在的不法侵害者采取一定程度的让步,这也是肯定“次道德”行为的合理性。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许多学者认为“次道德”的出现是我们国家道德文明的进步。
2023中考热点专题:“伦理法律”必考知识点
2023中考热点专题:“伦理法律”必考知识点一、伦理法律的概念和作用伦理法律是指规范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的结合体,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伦理法律的核心原则1. 公正:要求对待每个人都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诚信:要求诚实守信,不欺骗他人。
3. 尊重人权:要求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三、伦理法律与日常生活1. 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尊重。
2. 捐助慈善机构:捐助慈善机构是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
3. 反对欺凌行为:不参与欺凌行为,维护校园秩序和同学间的和谐。
4. 注重环境保护:保护环境是对未来子孙的尊重和负责。
四、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1. 反对歧视:不因种族、性别、身份等因素歧视他人。
2. 关注人工智能伦理: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和发展提出合理的伦理要求。
3. 保护个人隐私: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4. 维护网络安全:不从事网络犯罪行为,遵守网络安全法律规定。
五、伦理法律的重要性伦理法律的遵守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人们的利益。
六、伦理法律的倡导和推广1. 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学校、社会媒体等渠道向大众宣传伦理法律的重要性和应遵守的原则。
2.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伦理法律相关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3. 培养公民意识:从小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注重伦理法律教育。
七、结语伦理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框架,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伦理法律,为构建和谐、公正的社会做出贡献。
(800字)。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管理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市场参与者的准入进行监管和管理。
市场的准入应当具有透明、公平、公正的特点,不断提升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和支持创新,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市场准入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其在尊重市场自主性的同时,也要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不得有任何歧视性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应当防止、制止和惩治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活力,激发创新潜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参与者在销售、服务等环节上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提升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市场规制法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信息宣传,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市场监管原则市场监管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管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市场违法行为,提高市场秩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管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五、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创新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鼓励市场参与者通过技术、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步。
市场规制法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为市场参与者的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保证,鼓励市场参与者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市场的良性竞争。
六、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要协调各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规制及其改革
摘录三:“改革政府规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放松管制、强化竞争、创 新监管方式等。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这句话提出了改革政府规制的方向和措施。改革政府规制的核心是放松不必要 的管制,加强市场竞争和创新监管方式。这些措施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提高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第二部分关于规制手段与规制目标的匹配问题,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布雷 耶大法官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只有合适的规制手段,才能有效地实现规制目 标。为此,他选择了民航、卡车货运、天然气、环境、电信五个规制实例进行 深入研究。通过这些实例,我不仅理解了不同行业的特性,也明白了规制手段 应当如何适应不同的行业背景和社会需求。
《规制及其改革》这本书的目录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充分体现了作者的研究 思路和主要观点。通过对目录的分析,我们可以对该书的内容有一个大致的了 解,并从中获取关于政府规制和改革的有益启示。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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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规制及其改革》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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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制的理论部分,作者对规制的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包括传统规制理论、 现代规制理论和行为规制理论等。这些理论的介绍为后续的规制实践和改革提 供了理论支持。
在规制的实践部分,作者从不同领域入手,详细阐述了政府在各领域中所采取 的规制措施。例如,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环境领域等方面,政府通过制定 规则、设立标准等方式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一部分内容丰富,具有 很强的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规制政策可能会变得不合时宜或者低效。这 时,政府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和变化。这本书也介绍了如何进行规制改革,包括改革 的目标、原则、方法和步骤等。在进行规制改革时,政府需要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诉求,采 取科学的方法和步骤,确保改革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规制及其改革》这本书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既介绍了规制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也详细介绍 了各种类型的规制政策和改革方法。这本书对于政府官员、学者、企业家等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规制及其改革的相关知识,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法律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
法律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伦理和法律规制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法律伦理关注的是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而法律规制则是指通过法律制定的规则和制度。
尽管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互相关联的,但它们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又有所区别。
本文将探讨法律伦理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首先,法律伦理和法律规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伦理标准是法律规制的依据之一。
法律的制定往往基于对社会伦理的反映和要求。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行为准则,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公正的实现。
这些行为准则或规定是基于人们对道德的普遍认同和尊重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法律规制可以说是法律伦理的一种体现,体现了社会伦理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化。
其次,法律伦理和法律规制又有所区别。
法律伦理是一种高于法律的道德伦理标准,它是建立在人们的信仰、价值观和道德原则之上的。
法律规制则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控制手段,独立于个体的信仰和价值观。
法律规制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来达到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个人和集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共同的标准和规范。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制可以违背人们的个人伦理观念,例如在紧急状态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因此,虽然法律伦理和法律规制有互相关联之处,但它们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伦理和法律规制在社会生活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伦理的存在可以提供给人们一种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
它能够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推动社会向更加合理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当法律规制不能完全覆盖某些道德问题时,法律伦理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并给人们带来更多的道德指引。
同时,法律规制则是对社会行为的具体规范和约束。
它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权益的保障。
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维系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然而,法律伦理和法律规制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当法律规制与人们的伦理观念相冲突时,个体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
这种情况下,个体需要在法律遵守和道德判断之间做出权衡。
2020 年“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0年“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王健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章鉴港 / 浙江理工大学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新经济领域立法”,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做出了科学指引,要求新时代对于新经济、新业态的竞争政策总体上应持包容审慎的原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新要求,2020年9月25日,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和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联合主办了“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学术研讨会。
来自竞争法学界、竞争法实务部门的70多位专家学者共聚杭州,围绕“主旨演讲”“包容审慎原则与反垄断立法完善”“包容审慎原则与反垄断法的实施”“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包容审慎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五个单元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此次研讨会对准确把握新经济、新业态、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在竞争立法、执法和司法中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提供了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一、主旨演讲第一单元的主旨演讲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主持,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四级调研员肖迪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处长马利华分别作了演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最后进行了点评。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的演讲主题为《数字经济下竞争分析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王晓晔教授认为数字经济具有七大特点: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赢家通吃”、竞争的动态性、多边市场、免费商业模式、互联网生态系统、产品服务受IP 保护。
尽管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应当谨慎包容,但是数字大企业间的并购应当受到监管,滥用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数字经济下的竞争分析仍然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办学思想教育情怀教育境界
办学思想教育情怀教育境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
党的十九大和《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强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
教师素质是教师胜任教育工作的特质,通常由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情感组成,它们共同影响教师教育工作质量。
然而,教育有不同类型和层次之分,教师从业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工作,就有不同的素质结构要素;从业于相同类型教育工作的教师,因他们所属学科、专业不同而使其知识、能力等要素各异。
教师素质作为教师胜任教育工作的特质,必须体现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职业特征,教师应该恪守教师应有的理想、信念和情操,它们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根本和基础性特质,其效应超越教师从业的教育类型、层次、学科、专业,成为影响教师教育工作质量的核心素养。
教师的核心素养体现为教师所赖以职业生存及其发展的教育情怀。
教师的教育情怀是指教师对待社会、学生和自身表现出来的人文情怀,是一种高层次的生存境界,包括情感态度和包容胸怀。
其中,情感态度指教师对社会、学生与自身的积极的心理观念与体验;而包容胸怀指教师容纳他人、学生与自身的大度眼界与格调。
具体而言,富有教育情怀的教师,对待社会始终表现出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崇高的教育伦理意识,对待学生始终表现出促进其全面发展的旨归和关心尊重的情感关照,对待自身始终表现出独立的教育人格与尊严以及远大的教育理想与信仰,可归纳为师德伦理、人文精神和自我关怀三方面。
从师德伦理到人文精神再到自我关怀,体现了教师的教育情怀从他律到自觉、从规范到德性的升华过程,亦构成了教师源源不竭的精神动力和坚定虔诚的教育信仰。
一、师德伦理:教师教育情怀的社会向度现代社会对个体和群体行为的规范,以人的社会性存在的规制为中心,通过构建道德和伦理规制来实现,要求个体和职业群体作为特定道德和伦理的存在。
道德具有个体属性,包含人文、情感和个人修养等意蕴;而伦理则表现为群体属性,包含科学、理性和公共意志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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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违法行为 中又有 “ 善举 ” 。如盗窃他人提 包 ,非法 占有 了他人财物后又将其 中的一些重要 证件 和文件返还 。受 害人 因被抢劫 而被迫 跳河 , 抢劫者又跳河救助并对受害人言:我只要你的财 , 又不要你的命 ,等等。 “ 次道德 ”是游走在高 尚与卑鄙之间的利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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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第 1 O6 期
九江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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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标准进行选择。 市场经济对人力资源 的开发 和利用 ,极 大地 挖掘了人的潜能,也凸现了另一种利益化 的倾向,
已经指出 :“ 坚持从我国国情 出发 ,总结 自己的实
对于 “ 次道德” ,法律要关注 的不是它是否为 “ 伪概念” ,而是 必须明确 :法律对这种处 于法律 与道德边缘的行 为包 容程度有 多大。法律不像道 德规范那样直接评判行为的道德性 ,如果说道德 反映了人们渴望建立 和谐 生活秩序 的愿望 ,那么 法律则注重人的个体行为在社会道德环境 中被容 忍的程度 ,并 以行 为——责任构成 为模式进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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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O6年第 1 期
No 1 0 6 , ,2 0
九江学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 a o uagU i rt (oi e ne or l f ii n esy Sc l i e) n jjn v i aS e
( 总第 14期 ) 3 (u N 3 ) Sm O1 4
包 容 与 规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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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 次道德” 的法律 选择
向红 芳 颜 万 发
( 九江学院法学院 江 西 九 江
32 0 ) 30 5
摘要: “ 次道德”反 映 了法律 与道德之 间存在 的某些不协调空间。法律应 当从社会正 义理念、法律规制、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适时调整 ,对它既有一定包客 ,又不放任 自流。
践经验 ,同时,借鉴 人类 政 治文 明 的有 益成 果,
决不照搬西方政治模式。 ”中国现代人权思想也不
人的一切行 为和权 利关 系 如健康 、荣誉 、精神 、
尊严 、人格等等 ,其 经济价值都被挖掘 出来甚 至 发挥到极至。比起 “ 大公无私”和 “ 公而忘私” ,
承认抽象 的人权 ,认为 :人权普遍性 ,取缔 违法 利益 ,
但是在市场开拓过程 中,合法或违法的界限往往 是模糊 的,目前所 出现的 “ 灰色收入”便难 以界 定。如广东省 曾对从事性交易 的人收取 “ 个人所
得税” ,此举 引发 对性 交易 行 为 和所 得 利益 性质 的
、
社 会正 义—— 调整 “ 次道 德” 立 法理念
自己需要 的关系,按照利害关 系的强度、确定性 、
持 久性 、远 近 性 、繁 殖性 、纯 洁 度 、广 延 性 这 七
4 、唯利是图,挑战法律甚至国家尊严 。如某
收 稿 日期 :20 0 —1 05— 9 0
作者简介 :向红 芳 (00一 ) 18 ,女 ,九江学院法学院教 师 ,北京工商 大学 20 民商专业研 究生 。 04级
些经 营 者 钻 法 律 和 政 策 漏 洞 ,推 出 所 谓 “ 乳 人
宴” ;有的假借 已故国家领袖形 象或篡改领导人 的 说话 内容推销服务和商品;有 的则玷污 民族尊严 ,
视耻 辱 为 荣 耀 ,如 “ ・ 八 ” 被 解 释 为 “ 要 九 一 久
发 ” 。
选择 ,表现为既不违法也不 高尚,但 它却有一定 的公众心理基础 。其行为大致有以下一些类型 : 1 、法律规避行为 。如某些城市改造的拆迁政 策规定,对 “ 有房户”和 “ 无房户 ”将给予不 同 的拆 迁费。有人便 以 “ 假离婚” 的方式使一方成 为 “ 无房户 ”而享 受本不能享受的政策待遇。认 为这是政策 自身有可以利用的漏洞,并不违法 。 2 、法律与道德的二难选择。中国人儿 时就接 受 “ 金不 昧” 的高 尚道德 教育 ,刑法 也规 定 : 拾 拒不交出埋藏物、拾得物金额达一万元 以上 的构 成侵 占罪。面对这 两种极端要求 ,行 为人便 会采 取相应 的对策,或者视而不见 ,任其 自然 ,或者
3 、麻木不仁 ,见义不为。20 年 8 2日的 02 月 《 生活时报》报道 :在一辆长途 卧铺车上 ,一歹徒 兽性大发 ,一路上对三名女孩强奸 5 ,而卧铺 次 车上的司机和乘客 4 多人 ,竟然没有人站 出来制 o 止和反抗 。这种 “ 看客”的 “ 麻木”现象常常出
现。
具体的,面临两利相权 的选择 ,人们会根据满足
关键词 :“ 次道德 ” 社会 正 义 危难救 助
中图分类号:D 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3 48 2 6 0— 0 - ( ) 4 6 —5 O ) 1 0 4 0 7 0( O 5 3
“ 次道德”是近年来人们在 功利观念和现实
主义支 配 下介 于 法 律 与道 德 之 间所 作 的一 种 行 为
义行为,其价值取 向之所 以为人们所选择 ,有着
深刻的背景 :即道德和法律的不协调。 改革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也使人们 认识 到 自己不仅是一个社会人 ,还是一个 自我负 责的生存个体。从中国古老的 “ 仓廪实而知礼节 , 衣实足则知荣辱”的道德 观念 到现代 “ 生存权 和 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的思想肯定 了利害相交择其 利的功利 观。对 大众群体 来说 ,生 活是现 实 的、
各国国情相结合。
依此 , 法律对 “ 次道 德”的包容首先是法 意 上谋求正义与利益的平衡 。“ 次道德”指向行为所 能获得的直接利益 和最大利益。尽管我国法律 和
这些行 为似乎不那么高 尚,但是 ,在宪法 和法律
早已确定 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 ,法律应当处 理 “ 公不废私”和 “ 私不害公”的关 系,而担 当 不了培植高尚道德情操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