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南政法干警民法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合集下载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doc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 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 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 2.为法律所承认 (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民法总则1.意思表示: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

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

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民法学教材笔记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民法总论内容梳理

民法总论内容梳理

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构成、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法人机关、非法人组织、合伙、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身体权、民事客体、民法上的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代理权、表见代理、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除斥期间二、基本问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功能6个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3个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3、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一)统一性(二)平等性(三)不可转让性(四)广泛性5、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分类6、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7、监护的概念和性质8、监护人的设定及监护人的职责9、人身权及其特征10、各具体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11、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1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权利能力所受的限制)1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1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5、法人的有限责任及其例外16、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特征17、清算中法人的地位18、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基本条件19、合伙的内、外部关系20、有限合伙的设立及其与普通合伙的区别21、合伙的概念与类型化22、合伙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23、入伙的条件及其后果24、退伙的类型、条件及其后果2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其适用26、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27、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行为之间的区别28、效力待定行为及其主要类型29、意思表示及其解释30、附条件法律行为概念、分类及其保护31、附期限法律行为概念与分类32、民法上物物的概念与特征33、民法上物的主要分类及其意义34、民法上物的成分及其分类35、代理的概念、特征及其适用36、委托与代理的区别37、代理的种类38、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其后果39、代理权的行使40、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和后果41、诉讼时效及其适用范围4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43、诉讼时效起算44、诉讼时效的中止及其后果45、诉讼时效的中断及其后果4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三、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 150分考试时间为 150分钟试卷内容结构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物权约14%债权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民事责任约1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判断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解决的问题考什么?-------- 重点怎么记?---------理解怎么答?---------技巧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渊源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①宪法、②民事法律、③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④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⑤地方性法规、⑥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⑦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⑧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选)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民法通则》四、民法的解释方法狭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体系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合宪解释: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事实●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知识点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TIPS:侵权与责任能力有关,合同和意思能力有关【知识点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划分基本标准是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意思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TIPS: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子法条:民法通则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2015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汇总资料

2015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汇总资料

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汇总一、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占有是一种事实。

(起源于罗马法)第二占有的特征: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占有的人数)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二、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与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第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是指示相抵触。

第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与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河南政法干警民法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河南华图教育
报考河南政法干警本科类的考生有一门教育入学考试——《民法》,民法和我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但是因为其内容保罗万象,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枝末节,所以广大考生在复习民法的时候要注意知识的汇总的对比。

河南华图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资深专家将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给大家汇总如下,便于大家的复习。

1.民法的概念: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民法相关法制史: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
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5.民法的任务: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6.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7.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河南华图教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