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硬件实验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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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硬件实验报告模板1. 实验目的本实验的目的是测试汽车产品的硬件性能,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悬挂系统、制动等部件的性能指标。
通过实验评估汽车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实验装置与方法2.1 实验装置本实验所使用的实验装置包括汽车产品样车、动力测量设备、悬挂系统测试设备、制动力测试设备等。
2.2 实验方法1. 首先对汽车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外观无明显损坏。
2. 进行发动机动力测试,使用动力测量设备测量发动机的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
3. 进行悬挂系统测试,使用悬挂系统测试设备测试汽车在不同路况下的悬挂性能。
4. 进行制动力测试,使用制动力测试设备测量汽车在不同速度下的制动性能。
5. 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汽车产品的硬件性能。
3. 实验过程与结果3.1 外观检查对汽车产品进行外观检查,未发现外观明显损坏,各部件安装正常。
3.2 发动机动力测试使用动力测量设备对汽车产品的发动机进行测试,得到如下结果:- 最大功率:200马力- 最大扭矩:250Nm3.3 悬挂系统测试使用悬挂系统测试设备对汽车产品的悬挂性能进行测试,得到如下结果:- 清障能力:通过2英寸高的障碍物时无明显顿挫感- 高速行驶稳定性:达到60mph时无明显抖动和不稳定感3.4 制动力测试使用制动力测试设备对汽车产品的制动性能进行测试,得到如下结果:- 制动距离:60mph时制动距离为30m- 制动力平衡性:前后制动力平衡性良好4. 实验分析与讨论根据实验结果和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汽车产品的发动机动力表现良好,具备足够的马力和扭矩。
- 悬挂系统在通过障碍物和高速行驶时表现稳定,具备良好的悬挂性能。
- 制动系统在制动距离和制动力平衡性方面符合标准要求。
5. 实验结论根据实验结果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汽车产品在硬件方面的性能表现良好,符合安全、稳定和可靠的要求。
6. 参考文献[1] 实验装置使用手册[2] 汽车产品技术规格说明书以上是一份汽车产品硬件实验报告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验要求,具体内容可以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汽车定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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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计定型 2、组织定型试验 3、执行定型试验
4、定型试验结束,编写定型试验报告
§ 6.2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的内容和 实施步骤
一、试验样车验收及磨合行驶 二、整车参数测量
1、整车外部尺寸、驾驶室内部尺寸 2、质量参数测量 3、转向参数(最大转角及定位参数)测量 4、最小转弯半径测量 5、驱动轮滚动半径测量
三、主要零部件精密测量
参见书表6-2-1
四、发动机台架性能试验
测量发动机特性曲线,找出最大功率或最大扭矩下对应 的发动机转速。
九、安全项目试验 十、地区适应性试验 十一、可靠性行驶试验 十二、汽车性能复试 十三、发动机台架性能复试 十四、汽车拆检测量
§ 6.3 定型试验报告
汽车定型试验报告内容:
前言 目录 能反映试验车基本外形特征的照片两张 试验仪器及设备(仪器名称、型号、产地、精度等) 试验依据 试验车的技术指标 试验条件 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 试验结论与改进意见 附件,包括图表、曲线、照片和各专项台架试验报告等 试验日期 参见书图6-3-1
第二篇 整车性能试验
第六章 汽车定型试验
§ 6.1 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 6.2
§ 6.3
定型试验报告
汽车定型试验
新车型或改型车样车设计完成,正式投入批量生产 之前,需由定型委员会指定国家汽车工作主管部门 确认的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单位组织实施定型试验, 定型试验合格的车辆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gb t 13044-91轻型客车定型试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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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044一91轻型客车定型试验规程Light buses—Engineering approval evaluation program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型客车新产品定型试验和老产品重大改进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项目、试验规程和试验结果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车长3.5~7.0m轻型客车。
由这些车型改装的其它类型车辆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GB 6323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GB 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5920汽车及挂车位置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4660汽车雾灯配光性能GB 8410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试验方法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4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GB 384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GB 1496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 4970汽车平顺性随机输人行驶试验方法GB 5902汽车平顺性脉冲输人行驶方法GB 4783汽车悬挂系统的固有频率和阻尼比测定方法GB/T 12673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GB/T l2674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GB/T 12538汽车重心高度测定方法GB/T 12677汽车技术状况行驶检查方法GB/T 12678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 l2548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GB/T 12536汽车滑行试验方法GB/T 12545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2547汽车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GB/T 12543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GB/T 12544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T 12539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GB/T 12546汽车隔热通风试验方法GB/T 12478客车防尘密封性试验方法GB/T 12479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GB/T 12535汽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GB/T 12782汽车采暖性能试验方法GB/T 12781汽车供油系气阻试验方法GB/T 13045轻型客车技术条件ZB T24 011微型汽车整车制动稳定性试验方法JB 3743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JB 3689货车和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JB 4020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JB 4131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JB 4150汽车及挂车牌照灯配光性能JB 4151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JB 3599汽车风霜玻璃除霜系统试验方法JB 3600汽车风窗玻璃除雾装置试验方法JB 3921.2汽车风窗玻璃电动洗涤器试验方法JB 3792汽车用后视镜性能试验方法JB 3033汽车挡风玻璃电动刮水器技术条件JB 3093汽车无线电干扰允许值和测量方法3 产品定型试验条件3.1 供定型试验的样车不应少于4辆3.2 样车应符合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的要求3.3 定型试验前,生产厂应提供以下文件:a.设计任务书;b.设计图样;c.装配、调整技术条件;d.使用保养说明书;e.样车的制造与装配调整记录;f.样车试验报告和主要总成(车身、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后桥、前桥、悬挂、制动器、转向器以及主要附件等)的台架试验报告(包括性能和疲劳强度试验)。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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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QCT252-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252-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ae698e82cfc789eb162dc814.png)
QC/T 252—1998前言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T50 001—87《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本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1.按新设计产品和变型产品规定定型试验要求;2.调整并定义了用以区分定型试验要求的产品类别,即结构类型;3.规定了专用半挂车及专用汽车底盘的定型试验要求;4.划分产品适用类型,并依此区分可靠性行驶里程的分配;5.规定了试验场考核的试验条件;6.规定了专用汽车的变型产品的考核要求;7.规定了汽车安全部件型式检验的考核要求;8.规定了工业性试验的要求;9.规定了定型试验报告和工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明志、安洪昌、吴跃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252—1998代替ZB T50 001—87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用汽车、专用半挂车产品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试验条件、试验项目、试验程序、试验方法及试验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专用汽车和专用汽车底盘及专用半挂车。
自卸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2—1991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T 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 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 4970-1985 汽车平顺性随机输入行驶试验方法GB/T 6323.1—1994 汽车操纵稳走性试验方法蛇形试验GB/T 6323.4—1994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转向回正性能试验GB/T 6323.5—1994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转向轻便性试验GB/T 6323.6—1994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稳态回转试验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2478—1990 客车防尘密封性能试验方法GB/T 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能试验方法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535—1990 汽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GB/T 12536—1990 汽车滑行试验方法GB/T 12538—1990 汽车重心高度测量方法GB/T 12539—1990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GB/T 12540—1990 汽车最小转弯直径测量方法GB/T 12541—1990 汽车地形通过性试验方法GB/T 12542—1990 汽车发动机冷却系冷却能力道路试验方法GB/T 12543—1990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GB/T 12544—1990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T 12545—1990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2546—1990 汽车隔热通风试验方法GB/T 12547—1990 汽车最低稳定车速测定方法GB/T 12548—1990 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GB/T 12673—1990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GB/T 12674—1990 整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GB/T 12676—1990 汽车制动性能道路试验方法GB/T 12677—1990 汽车技术状况行驶检查方法GB/T 12678—1990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 12781—1991 汽车供油系气阻试验方法GB/T 12782—1991 汽车采暖性能试验方法GB/T 13872—1992 货运挂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3873—1992 货运挂车试验方法GB 14023—1992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及允许值JB 3743—1984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JB 4020—1985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3 定义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结构类型被用来区分不同的定型试验要求的一种分类。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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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https://img.taocdn.com/s3/m/b4fcd1ef0066f5335a8121e1.png)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汽车定型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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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定型试验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汽车定型试验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
定型试验是汽车研发的重要环节,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测试和评估,以确保汽车的功能、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满足设计要求。
本文将对汽车定型试验的步骤、方法和结果进行全面阐述。
2. 汽车定型试验流程汽车定型试验一般包括以下步骤:2.1 概述汽车定型试验是在车辆研发的不同阶段进行的,通常分为初步定型试验和最终定型试验两个阶段。
初步定型试验主要用于验证车辆设计的可行性和整体性能,最终定型试验则更加注重细节和性能的优化。
2.2 实验准备在进行定型试验之前,需要准备相关测试设备和工具,例如测力计、振动台、试验台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试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测试项目、测试环境、测试时间等。
2.3 试验项目选择根据汽车研发的具体要求和目标,选择适当的试验项目进行测试。
常见的试验项目包括车身刚度测试、悬挂系统测试、制动性能测试、安全性测试等。
每个试验项目都有相应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2.4 试验执行根据选择的试验项目,进行具体的试验操作。
对于每个试验项目,需要按照相应的测试方法进行操作,记录测试数据,并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5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汽车在各个试验项目中的表现。
根据试验结果,可以发现汽车的弱点和改进空间,为后续的优化提供依据。
2.6 试验总结和报告根据试验结果和分析,撰写试验总结和报告。
报告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内容、试验过程、试验结果和结论等内容,以便于研发团队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改进。
3. 汽车定型试验的意义汽车定型试验是确保汽车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定型试验,可以评估汽车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包括操控性、舒适性、燃油经济性、安全性等。
定型试验的结果对于汽车的改进和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4. 汽车定型试验结果分析根据实际的定型试验数据,对汽车在不同试验项目中的表现进行分析。
以车身刚度测试为例,对不同车型在刚度测试中的表现进行比较和评估,找出刚度较低的部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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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对定型试验要求.
2.1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 整车
2.2.2改装车 2.2.2.1主要技术参数
2.2.3半挂车
2.2.4新能源车辆
新能源汽车应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44号)的要求,依据《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8388~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534—1990)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 12678—1990)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定型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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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安全指令)
干扰等公害内容。
汽车
美国
《大气清洁法》 《噪声控制法》
2
污染 物控 制的
日本
《大气污染控 制法》《噪声 限制法》
日本道路运输车辆保 安标准(TRIAS)
法律 欧洲 日内瓦协议
ECE、 EEC
§2.1 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序号 分类 国别 所依据的法律 派生出的汽车技术法规
说明
每个汽车公司要保
汽车
美国
《和机成动本车节情约报法》每政平阶府均段发燃由布料议本消会阶耗提段定出的额议汽案车,
证自己每年生产的 各种大小类型汽车 平均燃料消耗量不
得超出政府的规定。
节约
在TRIAS-61《十工 参照FMVSS,并
3
燃料
日本
《能源合理利 况排放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防止汽车排放
用法》
测量汽车平均燃料消耗 污染物及噪声等公
TUTE—汽车与交通学院
§2.2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法规体系简介
内德的报告发表后,本来没有受到太大的重视,但是其 内容涉及各大汽车公司,通用公司专门成立一个小组,研 究如何给内德一个教训。为了诋毁内德,雇了三名侦探跟 踪内德。内德发现自己受到监视,立即报警。
第二天,这条消息上了报纸的头条,美国举国哗然。许 多人开始认识到:交通安全包括人、汽车、环境三大因素, 除了对驾驶人员加强教育外,还要改善汽车本身的安全性, 于是美国开始制定机动车辆安全法。
的法
量
害内容
在ECER15《十五工 除安全技术法规之
律
况排放标准》的基础上, 外,还增加防止汽
欧洲 日内瓦协议 同样用此十五工况法规 车排放污染、噪声
测量轿车平均燃油消耗 及抗电波干扰等公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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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2010-11-1施行)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1.1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对定型试验要求2.1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2.1整车2.2.1.1 主要技术参数2.2.1.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222改装车222.1 主要技术参数222.2 基本性能2.2.3半挂车2.2.3.1 主要技术参数2.2.4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 第44 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 专用车专用车除按2.2.1-2.2.4 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3 试验样车数量2.3.1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样车数量为1 辆。
2.3.2基本性能及专项性能样车数量为1 辆。
2.3.3专用性能试验样车数量,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数量为1 辆(2.2.1-2.2.3 项目可共用一辆样车)。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7f78b7cb76a20029bc642d17.png)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475aa4c2d0d233d4b04e691d.png)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低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低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ca2d2ad0c1c708a1284a4457.png)
低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1. 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1.1企业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定型试验必须由工信部授权的低速汽车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
1.2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低速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同时出具定型试验报告。
2. 对定型试验要求2.1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要求由授权检测机构进行道路可靠性试验。
但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特征参数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或试验,并出具产品定型检验报告。
2.2 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2.1 低速货车2.2.1.1 主要技术参数(1)整车尺寸参数(2)整车质量参数2.2.1.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1)动力性能(2)滑行性能(3)燃油经济性(4)操纵性能试验(5)自卸车性能2.2.2 三轮汽车2.2.2.1 主要技术参数(1)整车尺寸参数(2)整车质量参数2.2.2.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1)动力性能(2)滑行性能(3)燃油经济性(4)操纵性能试验(5)自卸车性能2.2 试验样车数量定型试验样车数量原则上为1辆。
2.3定型试验视同条件2.3.1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时,每一申报车型均需出具定型试验报告。
2.3.2在已《公告》的产品上实施变更、扩展时,依据变化情况进行相应项目的核定或试验,满足以下视同条件的,可以免做定型试验:(1)整备质量或轴荷变化不超过±5%,且不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2)外廓尺寸(长、高)、轴距、后悬、货厢栏板内尺寸(长、高)变化不超过±5%,且不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3)换装已定型的驾驶室,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4)车身结构和底盘结构不变,仅在车内装饰、座位布置、车内设备及装置方面有较小变化且不影响安全者;(5)货厢型式、车架型式及制动操纵方式等方面无差别;3 对定型试验报告要求3.1 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检验报告编码规则规定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9797d7ebd64783e08122b37.png)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4-07-20各有关单位:根据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汽车新产品检验及汽车产品审核的需要,汽车新产品鉴定检验技术工作组依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编制了《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请有关单位规范实施。
原《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补充规定(2001版)》和《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一号修正通知》及《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二号修正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附件四.检验报告编号规则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QGA GL0303-2019新产品定型试验、公告强检试验及公告管理办法
![QGA GL0303-2019新产品定型试验、公告强检试验及公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4fd49925727a5e9846a615b.png)
Q/GA X X X X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A GL0303—2011代替 Q/GA GL0303—20102011-08-25 发布2011-09-05 实施XXXX汽车有限公司发布Q/GA GL0303—2011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B、C、D、E、F、H、I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XXXX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XXXX汽车有限公司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由XXXX汽车研究院负责起草、修订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主要评审人:本标准标准化审查: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于2011 年08月25日第2次发布。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本标准于2010 年06月29日首次发布。
JJPOG OGOOOOOOT45TV0MTIIIIITMHBKHBKKB8HHFFFFFFFFFFFFFFFFFFFFFFFFFFFFGGGGGGGBFFFFFBFFFFFFFBBBBBBB BBBBBBBBGBHHFFFFFFFFFFFFFFFFFBHBBBBBBBBBBBBBBBHHBKHKNHHHHHHHHHHHHHHHNNNNNNNNNNNNNNNNNNNNNN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IEIIEP8888888 8//.;KOP.;Q/GA GL0303—2011新产品定型试验、公告强检试验及公告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XXXX汽车有限公司新产品从定型试验、公告强检试验到产品公告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产品公告(包括定型试验、强制性检验)、环保公告、3C强制性认证及公告管理的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XXXX汽车有限公司新产品从定型试验到产品公告的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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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2010-11-1施行)
1 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 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 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 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 对定型试验要求
2.1 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 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整车
2.2.1.1 主要技术参数
2.2.2改装车
2.2.2.1 主要技术参数
2.2.2.2 基本性能
2.2.3半挂车
2.2.
3.1 主要技术参数
2.2.4新能源车辆
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4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专用车
专用车除按2.2.1-2.2.4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3 试验样车数量
2.3.1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2.3.2基本性能及专项性能样车数量为1辆。
2.3.3专用性能试验样车数量,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数量为1辆(2.2.1-2.2.3项目可共用一辆样车)。
2.3.4新能源汽车样车数量按GB/T 18388-2005、GB/T 19750-2005等标准规定。
2.4 系族车型中性能试验车型的选取
系族车型的性能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
由制造厂提出报告,说明系族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
检测机构根据系族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4.1作为系族车型的代表车型应进行性能试验。
2.4.2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应进行性能试验。
2.4.3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2.4.4不同形式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形式相同。
)
2.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
2.4.6对于轴距为多个数值的整车或底盘,性能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
2.4.7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方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生变化时需分别进行试验。
2.4.8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
允许进行试验组合,但应配置合理。
2.5 单一车型产品在不同配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2.4条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组合。
2.6 两用燃料发动机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2.7 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时,性能试验应按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加载。
2.8 当改装车(不含三类底盘改装的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种选配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配的性能试验,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述。
2.9 当改装车(不含三类底盘改装的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且每种底盘都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2.4要求的除外)。
2.10 在已定型的三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客车应按照2.4-2.7条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
2.11 当底盘允许改装成超限车时,应按不同型号超限车申报和试验。
2.12 LPG、CNG汽车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专用装置的零部件检验及整车安装要求检验。
2.13 对于有专用装置和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试验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2.14 防弹运钞车、压力容器车、高压带电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行业的专用汽车除进行专用汽车常规性能试验外,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性能检验。
3 对定型试验报告要求
3.1 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应使用代码章。
3.2 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
3.3 定型试验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有关规定,定型报告应包含2.2条试验内容。
3.4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3.5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3.6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性能试验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
3.7 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3.8 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要求容积的计算应有计算过程。
3.9 底盘与整车同时检验时,定型报告中应有底盘照片及底盘参数。
3.10 定型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主要总成(含专用装置)型号和生产厂家。
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