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QCT252-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252—1998
前言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T50 001—87《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本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1.按新设计产品和变型产品规定定型试验要求;
2.调整并定义了用以区分定型试验要求的产品类别,即结构类型;
3.规定了专用半挂车及专用汽车底盘的定型试验要求;
4.划分产品适用类型,并依此区分可靠性行驶里程的分配;
5.规定了试验场考核的试验条件;
6.规定了专用汽车的变型产品的考核要求;
7.规定了汽车安全部件型式检验的考核要求;
8.规定了工业性试验的要求;
9.规定了定型试验报告和工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明志、安洪昌、吴跃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252—1998
代替ZB T50 001—87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汽车、专用半挂车产品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试验条件、试验项目、试验程序、试验方法及试验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专用汽车和专用汽车底盘及专用半挂车。
自卸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2—1991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
2012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二0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
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
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
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6.其他规范性要求
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
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对定型试验要求.
2.1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 整车
2.2.2改装车 2.2.2.1主要技术参数
2.2.3半挂车
2.2.4新能源车辆
新能源汽车应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44号)的要求,依据《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8388~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534—1990)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 12678—1990)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汽车定型试验报告
汽车定型试验报告
1. 引言
本报告旨在对汽车定型试验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定型试验是汽车研发的重要
环节,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测试和评估,以确保汽车的功能、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满足设计要求。本文将对汽车定型试验的步骤、方法和结果进行全面阐述。
2. 汽车定型试验流程
汽车定型试验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2.1 概述
汽车定型试验是在车辆研发的不同阶段进行的,通常分为初步定型试验和最终
定型试验两个阶段。初步定型试验主要用于验证车辆设计的可行性和整体性能,最终定型试验则更加注重细节和性能的优化。
2.2 实验准备
在进行定型试验之前,需要准备相关测试设备和工具,例如测力计、振动台、
试验台等。同时还需要确定试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测试项目、测试环境、测试时间等。
2.3 试验项目选择
根据汽车研发的具体要求和目标,选择适当的试验项目进行测试。常见的试验
项目包括车身刚度测试、悬挂系统测试、制动性能测试、安全性测试等。每个试验项目都有相应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2.4 试验执行
根据选择的试验项目,进行具体的试验操作。对于每个试验项目,需要按照相
应的测试方法进行操作,记录测试数据,并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5 数据分析和评估
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汽车在各个试验项目中的表现。根据试验结果,可以发现汽车的弱点和改进空间,为后续的优化提供依据。
2.6 试验总结和报告
根据试验结果和分析,撰写试验总结和报告。报告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内容、试验过程、试验结果和结论等内容,以便于研发团队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改进。
3. 汽车定型试验的意义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2004-07-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汽车新产品检验及汽车产品审核的需要,汽车新产品鉴定检验技术工作组依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编制了《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请有关单位规范实施。原《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补充规定(2001版)》和《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一号修正通知》及《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二号修正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
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
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
附件四.检验报告编号规则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
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附件一 . 检测机构清单 附件二 . 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 附件三 . 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 附件四 . 检验报告编号规则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
1. 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 ?车辆产品 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 第 12 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 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4.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 (2003)49 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 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 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 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 给出具 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 等写法。
5.2 已定型的货车换装已定型的同类驾驶室 ( 长头、平头 ) 且连接方式、连接 位置基本不变者。
5.3 已上公告的专用车,当其上装部分不变,更换已上公告的同吨位同系车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整车长度 >lO m; 最高车速≥ 110 km/h;
50km/h 匀速行驶车内噪声≤ 78dB(A); 座位间距≥ 72O mm; 平顺性等效均值 Leq≤ 117.O dB; 内饰材料软化 ; 车内装有冷暖空调。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2010-11-1施行)
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对定型试验要求
2.1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整车
2.2.1.1 主要技术参数
2.2.1.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
222改装车
222.1 主要技术参数
222.2 基本性能
2.2.3半挂车
2.2.
3.1 主要技术参数
2.2.4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 第44 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
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 专用车
专用车除按2.2.1-2.2.4 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2005-08-18
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行驶试验规范(交通部公路试验场)
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驶试验规范(交通部公路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简称通县汽车试验场)
汽车产品定型可靠性⾏驶试验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各类汽车进⾏产品定型可靠性⾏驶试验的规范。
本规范适⽤于基本车型及变型车产品定型可靠性⾏驶试验。
2 引⽤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通过在本规范中引⽤⽽构成本规范的条⽂。在本规范出版时,所⽰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本规范的各⽅应探讨使⽤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534-90 汽车道路试验⽅法通则。
GB/T12678-90 汽车可靠性⾏驶试验⽅法。
GB/1332-91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T13043-91 客车定型试验规程。
3 术语
3.1 客车A类
车辆全长⼤于3.5m,主要总成专门设计或选⽤已定型的总成设计的客车或未定型的客车底盘。
3.2 客车B类
车辆全长⼤于3.5m,选⽤已定型的底盘设计的客车。
3.3 轿车C类
发动机排量⼤于1L的轿车。
3.4 轿车D类
发动机排量⼩于或等于1L的轿车。
3.5 微客
车辆全长⼩于或等于3.5m的客车。
3.6 微货
最⼤总质量⼩于或等于1.8t的载货汽车。
3.7 全轮驱动汽车
指为民⽤⽬的设计的全轮驱动汽车。
3.8 轻型货车
最⼤总质量⼤于1.8t,⼩于等于3.5t的载货汽车。
4 试验条件
4.1试验道路
试验道路情况详见附录C2《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试验道路⽰意图》。
4.2 试验样车
试验样车数量及其试验实施条件应符合相应车型的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并按GB/T12534-90规定进⾏试验车辆的准备。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是确保汽车产品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本要求,并促进汽车产品质量的提升和市场竞
争力的增强。以下是关于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首先,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应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要求制定,确保汽车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功能性等方面符合国家
要求。规程应涵盖车辆整车、发动机、底盘及相关系统和部件等方面的检
验和试验内容。
其次,规程应明确检验和试验的方法与要求,包括试验设备和仪器的
选择、使用方法、验收标准等。规程要求检验和试验的操作步骤及参数设
置要求合理,确保检验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规程应要求检验和试验的过程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指明相关记
录和报告的要求和内容。记录和报告应包含检验和试验的具体条件、参数、结果等信息,以便于后期的查证和评估。
第四,规程应明确检验和试验的频率和时间要求,确保产品在生产过
程中、上市销售前和后期监督检查中都能够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保
证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规程应要求检验和试验的结果评定和处理。评定和处理结果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对不合格产品的及时处理和对合格
产品的准确评定。
第六,规程应明确检验和试验的监督和评估要求。监督和评估应包括对检验和试验方法的研究和改进,对检验和试验机构的认证和监督,以及对检验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评估等。
综上所述,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确保汽车产品质量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只有严格执行规程的要求,才能够保证汽车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功能性等方面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规程也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以保证其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汽车行业不断发展的需求。
汽车定型试验
第二篇 整车性能试验
第六章 汽车定型试验
§ 6.1 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载货汽车定型试验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 6.2
§ 6.3
定型试验报告
汽车定型试验
新车型或改型车样车设计完成,正式投入批量生产 之前,需由定型委员会指定国家汽车工作主管部门 确认的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单位组织实施定型试验, 定型试验合格的车辆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定型试验的主要目的:
全面考核汽车结构、性能、制造质量是否符合设计 任务书的技术要求。
§ 6.1 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6.1.1 汽车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
1、研制单位应确认试验车辆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 设计图样及技术条件要求。 2、为保证定型试验结果的准确,研制单位需向试 验单位提供规定数量的试验样车。见书表6-1-1。 3、研制单位应提供试验样车的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设计图样、装配、调整技术条件、使用保 养说明书、试验车制造、装配调整记录、试验车的研制试 验报告和主要总成的台架试验报告。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
规范性要求》的报告
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下列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要紧技术根据之一。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与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存,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现将要紧调整内容汇报如下:
1.关于检测机构与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根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与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
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
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与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关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表达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4-07-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汽车新产品检验及汽车产品审核的需要,汽车新产品鉴定检验技术工作组依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编制了《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请有关单位规范实施。原《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补充规定(2001版)》和《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一号修正通知》及《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二号修正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
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
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
附件四.检验报告编号规则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定型试验规程
TUTE—汽车与交通学院
尽可能周全地为工具自§身2(.汽1车)汽配车置更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多的安全装置,以对操作者在使用中提供 最大的保护措施,整体概念。
专注于舒适性和垫子 自身(座椅)对乘员
欧、美汽车安全法规的区别 的保护,局部概念。
美国汽车安全法规和欧洲汽车安全法规都是世界上最 具代表性的法规,但就安全法规的基本出发点而言,是不 尽相同的。
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自我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 (强制认证)。
TUTE—汽车与交通学院
§2.2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法规体系简介
1.1 安全认证
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 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 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 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 在美国,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隶属于运输部的国 家公路交通安全署(NHTSA)。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 车安全法规的要求,NHTSA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 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鉴定 实验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 功能
提供安全质量信息,促进商品流通。是市场经济环境
下,商品流通不可短缺的信息。
-- 作用
具有规范市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财产安全、保
低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低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1. 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企业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定型试验必须由工信部授权的低速汽车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
1.2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低速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同时出具定型试验报告。
2. 对定型试验要求
2.1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要求由授权检测机构进行道路可靠性试验。但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特征参数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或试验,并出具产品定型检验报告。
2.2 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 低速货车
2.2.1.1 主要技术参数
(1)整车尺寸参数
(2)整车质量参数
2.2.1.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1)动力性能
(2)滑行性能
(3)燃油经济性
(4)操纵性能试验
(5)自卸车性能
2.2.2 三轮汽车
2.2.2.1 主要技术参数
(1)整车尺寸参数
(2)整车质量参数
2.2.2.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1)动力性能
(2)滑行性能
(3)燃油经济性
(4)操纵性能试验
(5)自卸车性能
2.2 试验样车数量
定型试验样车数量原则上为1辆。
2.3定型试验视同条件
2.3.1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时,每一申报车型均需出具定型试验报告。
2.3.2在已《公告》的产品上实施变更、扩展时,依据变化情况进行相应项目的核定或试验,满足以下视同条件的,可以免做定型试验:
(1)整备质量或轴荷变化不超过±5%,且不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2)外廓尺寸(长、高)、轴距、后悬、货厢栏板内尺寸(长、高)变化不超过±5%,且不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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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2010-11-1施行)
1 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 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 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 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 对定型试验要求
2.1 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 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整车
2.2.1.1 主要技术参数
2.2.2改装车
2.2.2.1 主要技术参数
2.2.2.2 基本性能
2.2.3半挂车
2.2.
3.1 主要技术参数
2.2.4新能源车辆
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4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专用车
专用车除按2.2.1-2.2.4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3 试验样车数量
2.3.1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2.3.2基本性能及专项性能样车数量为1辆。
2.3.3专用性能试验样车数量,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数量为1辆(2.2.1-2.2.3项目可共用一辆样车)。
2.3.4新能源汽车样车数量按GB/T 18388-2005、GB/T 19750-2005等标准规定。
2.4 系族车型中性能试验车型的选取
系族车型的性能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由制造厂提出报告,说明系族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检测机构根据系族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4.1作为系族车型的代表车型应进行性能试验。
2.4.2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应进行性能试验。
2.4.3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2.4.4不同形式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形式相同。)
2.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
2.4.6对于轴距为多个数值的整车或底盘,性能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
2.4.7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方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生变化时需分别进行试验。
2.4.8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允许进行试验组合,但应配置合理。
2.5 单一车型产品在不同配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2.4条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组合。
2.6 两用燃料发动机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2.7 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时,性能试验应按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加载。
2.8 当改装车(不含三类底盘改装的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种选配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配的性能试验,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述。
2.9 当改装车(不含三类底盘改装的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且每种底盘都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2.4要求的除外)。
2.10 在已定型的三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客车应按照2.4-2.7条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
2.11 当底盘允许改装成超限车时,应按不同型号超限车申报和试验。
2.12 LPG、CNG汽车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专用装置的零部件检验及整车安装要求检验。
2.13 对于有专用装置和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试验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2.14 防弹运钞车、压力容器车、高压带电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行业的专用汽车除进行专用汽车常规性能试验外,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性能检验。
3 对定型试验报告要求
3.1 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应使用代码章。
3.2 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
3.3 定型试验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有关规定,定型报告应包含2.2条试验内容。
3.4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3.5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3.6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性能试验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
3.7 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3.8 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要求容积的计算应有计算过程。
3.9 底盘与整车同时检验时,定型报告中应有底盘照片及底盘参数。
3.10 定型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主要总成(含专用装置)型号和生产厂家。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