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路径探索——以行政处罚领域的实证考察为视角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执法人员的裁量权往往容易产生主观偏差,给公民权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因此,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势在必行。
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首先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流程。
执法程序应明确规定从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环节的程序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主观偏见。
此外,还需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让公民对执法行为有监督和申诉的渠道,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基准是衡量行政执法合理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标准。
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首先需要明确法律和规章对于行政裁量权的授权和限制,确保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不会超越法律底线。
其次,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指导性文件和标准,明确各种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程序和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裁量标准,使我国的行政执法更加符合国际规范。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完善和行政裁量基准的健全,需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执法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错误。
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让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促进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各类执法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时限。
其次,要加强执法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和便捷性。
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论文
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论文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分析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来自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法律保存原则,其根源是“限制性授权理论”。
但是因社会开展与变迁带来的行政权力急剧扩张与立法机关立法职能的日趋弱化,促使人们通过“功能结构取向方法”对法律保存的依据进行了重新定义,该方法认为国家决定应该交由具备最正确组织架构、功能划分、决策程序的机关做出。
法律保存的事项必须制定法律,保存范围之外的则可以依据行政职权制定相应标准。
行政机关在保存事项之外制定的裁量基准只是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或解释,并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且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立法者尚未预备或是尚不具备条件在一定领域内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则,这促使了行政机关创制相应的细化准则。
二、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证分析(一)现有行政处分裁量基准标准的弊病1.标准名称缺乏统一标准名称设定上的乱象不仅妨害执法实践对其的定位,也阻碍了对裁量基准的进一步研究。
2.制定情况受政策影响较大《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与___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可谓是各地_部门积极创制本机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标准的开端。
随后____厅、___院_厅于二零零六年联合下发了旨在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文件,该文件要求将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预防滥用行政裁量权的发生。
而明确提出推行“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二零零七年,该年七月___院主持召开面向全国的法治_工作会议,一年之后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_依法行政的决定》。
_一系列的文件与举措极大的刺激了地方_及其工作部门创制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的热情,各地制定的基准标准与日剧增。
___院随后于二零零九年下发了标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稿,以认可现有裁量基准标准的有效性为根底,将制定主体限定在省级政府与___院各部门,力图操纵各地随意出台处分裁量基准的混乱局面。
从这一系列的举措中不难看出,___院的政策在影响地方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制定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行政裁量基准:理论、实践与出路
【 中图分类号 】921 D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9 49(090 — 111 10— 9720 )6 00—2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正如 一 位法 学 家所 讲 . 目光 在 事 实 与法 律 规 “
范 间 ‘ 回穿 梭 ’是 法 律适 用 的普 遍 特征 。 ”]9 来 , [,) 22 06 这在 行政 领域 表现 得尤 为 突 出。以行政 处罚 为例 , 据不 完 全统 计 , 国现 有 8 0多 部法 律 、 政 法规 我 0 行 以及 约 1 ,0 30 0件 地方 性法 规 、部 门规 章 和地 方性 规章 中 , 涉及 行 政处 罚条 款 的 占 8 %以上 , 政机 5 行 关享 有处 罚 裁量 权 的条 款 占 9 %以上 。有 的 行政 0 处罚 幅度 非 常之 大 , 《 如 公路 法 》 8 第 0条 规 定 :违 “ 反本 法第 五 十五 条规 定 ,未经 批 准 在公 路 上增 设 平 面交 叉 道 口的 , 由交通 主管部 门责 令恢 复 原 状 。 处五万 元 以下 的罚 款 。” 广 告法 》 4 《 第 4条 规定 “ 广 告 主提 供 虚假 证 明文 件 的 ,由广 告监 督 管 理机 关 处 以一 万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的罚 款 。伪造 、 造或 变 者 转让 广 告 审查决 定 文 件 的 .由广告 监 督 管理 机
《 甘肃行政学院学- 2 0 第 6期 J 0 9年  ̄)Leabharlann 行政 法研 究与法治建设
行 政裁 量基 准 : 理论 实践 与 出路
黄学 贤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苏 苏 州 25 0 ) 苏 江 10 6
【 摘 要】 近几年来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风行 于各级 各类行政机 关。裁量基准无论是作为一种行政 立法的范 式, 还是作 为一种行政执 法的 实践 , 抑或是作 为行政 法学的研 究对 象, 益呈现 出盛 况空前之势 。 了规 范 愈 为 行政 裁量基准 , 最近 , 国务院 法制 办下发 了《 关于规 范行政裁量权 的指导意见》 求意见稿 , 征 对裁量基 准的 制 定主体及其 法律 效力等 问题提 出了初 步意见 。_ 【 l 笔者认为 , 了使该制度趋 于完善 , 为 学界 不可一味推 波助 澜, 而应 当冷静 思考 , 探讨 该制度 的完善 之道。 论界与 实践部 门应 当携起手 来 , 国务 院法制办征 求意见 理 趁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理论阐释,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现状,探讨了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路径。
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定主体,加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推进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公开和公众参与,完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数字考量方法。
【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途径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论阐释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涵当前,国内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尚无统一说法。
在实践中,通常将其定义为: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合法合理原则进行细化,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化。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控制权力的多种方式之一,设定裁量基准,是以自我控制方式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一般情况下,行政规范的方式有指导性、创设性、解释性。
行政裁量基准的特征是:各部门无权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创设关于行政处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是创设性行政规范;裁量基准一般不产生外部约束力,是沟通法律法规与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纽带,为行政处罚行为提供了保证,因而不是指引性行政规范;裁量基准是行政主体内部约束行政裁量的行政规范,与行政法规的效力不等同,因而不是解释性规范。
由此说明,行政裁量基准是另外一种特殊规范形式。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目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出现,加强了对权力的事前约束,制约行政部门执法的呆板化、随意化,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实现同案同罚,促使个案更加公正。
同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符合精细化行政的要求,有效克服行政执法中的随意化,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现状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现状和实践考察当前,行政部门存在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现象。
以治理超限、超载为例,行政裁量过程中通常存在如下问题:罚款按统一标准收费,不考虑具体情节,违反依法超治的程序;提前交齐一年的治超费。
简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法》 第四十三条的起 草者并没有对此深入思考。 再者 , 《 办法 》 第 四十 三条第二款只从规 则主义的角度 对
以“ 明显不 当” 作 为变通 行政 机关的充分重视和 广泛采用 , 与此同时也带 来了裁量权 行政裁 量基 准的变通适用作 出规 定 ,
采用了合理性标准对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加 以约束 , 赋 f 专 门规定 , 是本次规章制 定中的一 大亮点 。根据 《 办法 》 第 四 法》
明显不当” 为 由变通适用裁量基准的权力 。 十三条 的规定 , “ 行政 机关应 当建立 健全行政执 法裁 量基准 行政机关以“ 与《 行政诉 讼法》 规 定的司法审查标 准相 衔接 。现行 《 行 制度 , 细化 量化裁 量范 围 、 种 类和幅 度 。行 政执法裁 量基 准 总则部分 f 『 勺 第六条规定 , “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应当 向社会公 布 。行 政机 关实施行 政执法行 为应 当遵循行 政诉讼法》 政执法裁量基 准 , 但适用 裁量基准将导致某 一行政执法行 为 明显不 当 的 , 行 政机 关可 以在不 与法律 、 法 规和规章 相抵 触 的情 况下 , 变通 适用裁 量基准 , 但 必须经行 政机 关负责 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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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路径 年 第 嗍. 一 … 唧
口 郭天奇 来晓明
因而不产 生合 法『 生的问题 , 2 0 1 6 年l 0 月1 日, 浙江省人 民政府颁布了《 浙江省行政程 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裁量权 , 办 序 办法》 ( 下称 《 办法 》 ) , 其 中对行政执 法中的裁 量问题作 出 也就无法运 用合法性标准对行 政裁量行为进行 约束 。故《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者:宋伟来源:《奋斗》2015年第0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现政府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曾经说过,“裁量权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法的重任,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所以我们有必要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利用行政裁量权自我控制手段增加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性。
行政裁量权,又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范围内,针对一定的事项,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的罚款额是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从2万到20万这样大的罚款弹性,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即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危害程度、悔改补救措施等情节在此罚款弹性内,决定对相对人的处罚金额。
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是现代行政的显著特征。
一方面,为了保障行政主体能够有效地行使职能,必须赋予其较大程度的自主裁决空间,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为行政机关处理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提供必要裁量幅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为行政管理所必需;另一方面,法律对行政机关怎样行使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在法律上缺乏规范和监督,为行政裁量权的异化和寻租提供了可能。
而且,行政裁量权即使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时,由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仍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多数情况下,会造成裁量行为表面上“合法”而不易被发现的情形。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几点思考
开 全 国市 县 政 府 依 法 行 政工 作 会议 ,明确 要 求推 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2 0 0 8年 ,国务院发布 的 《 关 于加强 县市政 府依 法行政 的决定 》 规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裁 量 权 基 准 制 度 的 几 点 思 考
王
振
摘 要 :随着我 国法治社 会的逐步发展 ,法治观念 深入人 心 行政 裁量权 的行使 因其存在 较大 的随意性 裁量 空 间等 问题 而为人 所诟 病 ,因此建立健 全行政 裁量权 基准制度十分必要。 关 键 词 :依 法行 政 ;规 范 行政 权 ; 行 政 裁 量 权 基 准
( 二 ) 为进 一 步 的行使 。因此要 减 少 “同案不 同结 果” 的现象 ,必 须慢 慢 规 范和缩小行政 机关行 使权力时 自由裁量 的空间 ,而行 政裁量基 准制度 是 实现 规 范 和缩 小行 政 机关 行 使权 力 时 自由 裁量 的 空 间 的 重要 途 径 。 二 、 行政 裁 量权 基 准 的 现 状 ( 一)行政裁量权基 准制度在 实践 中的发展 首先 ,从 中央的文件看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是不断地被认 可、推进 和明确 。现以时间为 序 ,对其 进行 简要梳 理。2 0 0 4年 ,国务 院 《 全 面 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规定 : “ 行 使 自由裁量 权应 当符合 法律 目的 , 排 除不相关 因素的干扰 ;所 采取的措 施和手 段应 当必要 、适 当”;2 0 0 6 年 , 中共 中 央办 公 厅 和 国 务 院 办公 厅 联合 下 发 的 《 关 于 预 防和 化 解行 政 争议 健全行政争议解决 机制 的意见》 强凋 ,要 对行政 部门 的行政裁 量
论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以行政裁量权滥用法律规制为视角
布 证书无效 , 责令 收 回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有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取 消其 颁 发 证 书 的 资 格 。 ”
定》 。
一
裁 量方 式 。对 裁量 方 式 的设 定 , 应 当基 于 过 罚 相 当 的原则 , 不 能轻 过 重 罚 或 重 过 轻 罚 。 明确 规 定一 定
格 次 的违法 行 为应 当选 择相 应 格次 的裁 量决定 。如
、
裁 量 基 准 的 内容
《 湖南 省教 育厅 行 政处 罚裁 量 权 基 准 》 规定 : 对 于一 般 违法 行为 , 由主 管教 育行 政部 门宣 布证 书无效 , 并 责令收回; 对 于较重 违 法行 为 , 由主管 教育 行政 部 门
宣 布证 书无 效并 予 以没 收 , 没收 违法所 得 ; 对 于严 重
裁 量 基 准 的 核 心 是 细 化 行 政 裁 量 的范 围 和 幅 度, 旨在增 强 法律 的 可 操作 性 , 抑 制 裁 量 的 随 意性 ,
以期 实现“ 同案 同判 ” , 实 现公 平 正 义 。裁 量 基 准 的
2 0 1 4年 O 2月
论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以行 政 裁 量权 滥 用法律 规 制 为视 角
盛玉 国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安徽 舒 城 2 3 1 3 0 0 )
摘 要 : 行 政裁 量基准 主 要是通 过量 化和 细化 法律 的范 围和 幅度 , 以实 现规 制行 政裁 量权 滥用 的 目的。 当前 , 行政 裁量基 准 制度在 一些地 方 的实践 中被 证 明为 行 之 有 效 的制 度 , 然而, 行 政 裁 量 基准 面临 形 式和 内容 混乱 、 性质 和效 力不 清 、 宽泛 与僵 化徘 徊 的 问题 。应 从 行政裁 量 基准 的量 化技 术、 性质 、 效力 以及 配套制 度 四个方 面 完善行 政裁 量基 准制 度 , 更好 地发 挥其 内在 价值 。
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理性思考
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理性思考作者:李美娟郭涌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摘要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我国法治政府建立中日显重要,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不利于行政的实质正义,不能实现行政效率。
因此为完善这项制度应明确行政裁量基准主体、行政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裁量先例制度、行政裁量公开制度。
关键词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权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59-01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状况2004年,我国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落实纲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部门制定裁量基准的现象,而自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直接提出“建立行政裁量标准制度”以来,这一行政法现象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各地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以细化自由裁量权为宗旨的各种规则来求得行政裁量的正当化。
实际上,通过制定裁量基准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做法早就成为了西方诸国的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譬如,德国的行政机关制定很多的业务准则、解释准则、裁量准则来指导行政机关正确把握裁量权,从而减少裁量权行使随意性。
在日本,行政机关也是将裁量基准视为行动基准,而且裁量基准制度是日本《行政程序法》所设立的一项具有特色的程序制度。
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尽管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已成为地方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所采取的主要手段,但实践中,制度本身仍有多方面的局限性:第一,由于行政部门众多,并且由于各地方的经济、历史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制定主体过多、过杂,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裁量基准也是千差万别,甚至在同一地区针对同样违法行为不同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也不尽相同。
第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将可能使遵循规则成为目的。
行政自由裁量的细化的目的是为更有利于服务相对人,然而,事与愿违的是:庞杂而繁复的规则使行政人员难以驾驭,并且违反这些规则需要对行政人员追究责任,那么行政人员很可能会将遵守规则当作行政活动的目的,而忽视服务相对人的本来目的。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基准是衡量行政机关在执行具体行政事务时是否合法、合理、公正的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行政裁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下面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帮助完善和健全行政裁量基准:1. 法律法规的遵循: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要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处理具体行政事务,不能擅自改变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和裁量权限。
2. 公共利益的平衡: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决策时,要权衡不同利益关系,尽量平衡各方利益,并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保障决策的公正性。
3. 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行政机关应制定详细的行政规章和内部工作指引,明确相关标准和程序,以保证裁量决策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4. 事实依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获取和核实相关的事实依据。
行政机关对于涉及个人权益的裁量决策,应当尽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述和提供的证据,确保裁量决策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5. 适度与合理的裁量范围: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守适度与合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裁量决策中,不应过度干预市场、社会和个人自由,也不应过度行使行政权力,尽量保持适度和平衡。
6. 公开和透明的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公开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行政决策时,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依法履行告知、听证、公告等程序要求,向社会公众全面、公正、准确地公布行政权力的行使情况。
7. 监督和申诉途径的设立: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申诉途径,接受公众和当事人的监督和申诉。
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公众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及时处理投诉和申诉事项,确保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8. 强化教育和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行政裁量意识。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引言】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裁量范围过大、标准不明确等。
为此,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已成为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行政裁量基准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了多次完善和调整。
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1.裁量范围过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2.裁量标准不明确,使得行政行为缺乏可预见性;3.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缺乏公开透明,难以接受社会监督;4.针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执法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应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设定裁量范围,明确行政行为的边界,防止权力滥用;2.制定具体、明确的裁量标准,提高行政行为的可预见性;3.优化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增加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行政裁量基准的约束;5.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具体实施方案与预期效果】1.开展行政裁量基准的清理和整合工作,对过宽、过大的裁量范围进行调整;2.制定详细、明确的裁量标准,并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提高公众知情权;3.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机制,确保裁量基准得到有效执行;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裁量基准提供法制保障;6.预期效果:行政行为更加公正、公平、合法,政府公信力得到提升,社会满意度提高。
【结论】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摘要: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重要性
二、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现状
三、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措施
正文: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标准,对于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和健全。
首先,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现状不尽人意。
一方面,部分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得较为粗糙,缺乏细化和量化,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难以准确把握;另一方面,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度不高,使得裁量基准可能无法充分反映社会需求和利益诉求。
为了完善和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
要制定更加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基准,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同时,要增加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途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裁量基准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求。
第二,强化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培训和宣传。
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行政裁量基准。
同时,要加强行政裁量基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对裁量基准的认知程度,以便更好地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建立行政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执法实践的需要,定期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此外,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行政机关要及时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确保其始终符合实际需要。
总之,完善和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思考作者:陈小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成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裁量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发源于基层实践的新兴的制度,仍存在着制定主体混乱、形式不统一、效力认识存在差异等诸多问题。
本文以温州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视角,拟对实践中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存在的问题作一梳理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行政作者简介:陈小平,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54-03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近年来在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对制定行政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高涨热情,温州市也不例外。
紧随着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颁布,和200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一文的下发,温州市政府相继发布了《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和《温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今年《温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龙湾区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等等相继出笼,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行政处罚领域。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对于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裁量权力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发源于基层实践的新兴的制度,仍存在着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主体混乱、形式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本文以温州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视角,拟对实践中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存在的问题作一梳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一)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主体混乱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虽然规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基准,但对制定主体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行政裁量基准有效监督初探
行政裁量基准有效监督初探发表时间:2019-04-22T10:23:48.31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作者:朱躲胜[导读] 自金华市公安局2004年制定行政裁量基准以来,全国上下纷纷“跟风”,一时成为一种“行政风尚”。
而行政裁量基准如何有效监督就成为一个必须讨论的话题。
本文主要从分析权力机(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摘要:自金华市公安局2004年制定行政裁量基准以来,全国上下纷纷“跟风”,一时成为一种“行政风尚”。
而行政裁量基准如何有效监督就成为一个必须讨论的话题。
本文主要从分析权力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弊端入手,结合我国实际,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应当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再辅之以权力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最终达到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行政裁量基准;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1.概述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伴随着裁量治理转型而出现的一种新兴制度,旨在通过行政机关设定一种规则化的具体判断选择标准来加强对裁量权的自我控制。
从这一性质可以看出,行政裁量基准不同于行政裁量,同样的,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也就不同于行政裁量的监督。
行政裁量基准这一概念并不是每个国家在立法上都有表述,但对于法治国家而言,都重视对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
总的来说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模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监督。
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被称为外部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称为内部监督,主要方式包括行政裁量基准的规范,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复议等方式。
笔者认为,对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基准文本的监督;二是对基于基准文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2.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制定主体多样。
我国制定了行政裁量基准文本的主体有国务院各部委,市级政府,省级政府各部门,县级政府各部门,制定主体呈现多样化态势。
第二,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内容存在形式化、批发化的倾向及相互重复。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路径探索——以行政处罚领域的实证考察为视角
作者: 陈乾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48-50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4期
主题词: 行政裁量 裁量基准 实证分析 完善路径
摘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能够实现行政机关对自身裁量权的约束,从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与途径。
我国早在2003年就已建立起行政处罚领域的裁量基准制度。
文章对该领域现有裁量基准规范进行实证考察,深入剖析当前裁量基准的建设现状,从而探寻出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路径。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应制定裁量基准制度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应制定裁量基准制度
李连鹏
【期刊名称】《中国检验检疫》
【年(卷),期】2015(0)12
【摘要】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部分:情节的细化和效果的格化。
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定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通过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提高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李连鹏
【作者单位】河北检验检疫局曹妃甸办事处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路径探索——以行政处罚领域的实证考察为视角 [J], 陈乾
2.浅析我国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问题及对策 [J], 宋小桃;
3.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J], 贾伟伟;陈磊;付瑞芳
4.邮政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研究 [J], 王茜
5.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实践与完善 [J], 卢芳;周训芳;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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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
完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实现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的必要措施。
以下是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细化和量化行政的一些建议。
一、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权限、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的制度。
建立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做法包括:1.明确裁量权的界限: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范围和边界,明确哪些事项可以由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哪些事项需要法律规定。
2.建立裁量权行使程序:制定明确的行政裁量权行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合法程序,确保程序正当。
3.确定裁量权的标准:制定明确的行政裁量权标准,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依据何种标准做出裁量决策。
4.建立权力审查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审查机制,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决定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裁量决策合法合理。
二、细化行政裁量权制度细化行政裁量权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具体操作和实施。
具体做法包括:1.明确行政裁量权的权限边界:明确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否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益保护,如果涉及,应当设置更严格的裁量权限制。
2.确立裁量权决策的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公开其决策依据、程序和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
3.明确行使裁量权的标准:明确行使裁量权的标准,例如公平、公正、尊重个人权利等,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依据客观、公正的标准来做出决策。
4.建立行政裁量权纠错机制:对行政裁量权决策的错误或不当之处进行纠错,确保公民的诉求得到合理回应和解决。
三、量化行政裁量权量化行政裁量权是指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结果进行量化,以提高裁量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具体做法包括:1.建立裁量权指标体系:制定行政裁量权的指标体系,对衡量裁量权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量化。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实用版)目录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二、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方法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践案例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议正文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这一制度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制定明确的裁量标准,可以使行政执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遵循一定的规则,避免滥用权力和执法不公。
其次,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理的裁量标准可以确保违法行为受到适当的处罚,同时避免对当事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最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在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环境下,有利于增强社会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认可。
二、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方法要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制定科学合理的裁量标准。
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确保裁量标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制定裁量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等问题。
3.加强对行政执法者的培训和指导。
提高执法者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其在实际执法中能够正确运用裁量标准。
4.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对行政执法者的裁量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践案例例如,在我国道路运输领域,违反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
作者: 周佑勇[1]
作者机构: [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1-1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行政裁量;裁量基准;行政自制;功能主义
摘要:面对裁量基准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发展,亟待从制度层面对裁量基准的性质、功能和边界加以合理的定位。
在行政自制的视角下,考察各地所推行的裁量基准实践,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看作一种行政自制规范。
它对裁量权正当行使的自我控制功能,主要是通过情节的细化和效果的格化技术,来达到对裁量权的限定、建构和制约。
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
种“规则化”的“自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对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充分把握三个方面的平衡,即在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平衡以及自制与他制之间的平衡。
有必要倡导一种功能主义的行政自制观,以此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新发展。
关于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调研报告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年初工作安排,XX 年8月至10月,我们先后赴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我省延安市、榆林市、宝鸡市和省工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还通过电话等渠道,了解外省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设计及运行情况,为我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一、省内外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情况省外情况:贵州省目前正在探索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XX年,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了一些理论准备,在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第六次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就其理论成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论设想》进行了交流。
目前,贵州省已形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待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西目前还未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也未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他们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过细会束缚行政执法人员手脚,不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
总的来看,自XX年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后,北京、河南、河北、山东、四川、辽宁、广东等一些省市都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其中,《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制度规范,对我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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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实践 中 , 行 政 部 门执 法 案 件 的 数 量 与 其 贴 近基 层 的程 度 成 正 比 , 越 是 贴 近基 层 的行 政 机 关 面 临 的各 类 执 法 案 件 越是 丰 富 , 因而 基 层 行 政 部 门在 制 定行 政 处罚 裁 量基 准 方 面存 在着 强 烈 的现 实 需 求 。然 而 不 仅 是 在基 层 ,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在 履 行其 管 理 服务 职 能 的 同时也 在创 制 裁量 标 准 规范 , 并 且 指示 下 级参 照 执行 , 但 是 下级 机关 的标 准 与 上 级 不 一 致 的情 况 时 有发 生 , 以上 级 创 制 的 裁 量 标 准作 为 借 口废 止甚 至 取消 下级 创 制 的规 范 亦 是 屡 见 不 鲜 。造 成 这 种 现 象 的 原 因 , 一 方 面 来 源 于 行 政 体 制 的服 从 义 务 , 另 一 方 面则 是 行 政 机 关 内部 的评 议 考核 、 激励 、 责 任追 究 等 自我 约束 机 制 。制 定 机 关 繁 多 且 复 杂 , 不 仅 有 违 创 制 裁 量 基
党 的 十八 届 四 中全 会 做 出 《 中共 中 央关 于 全 面 推进 依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 以下 简 称
《 决定》 ) , 提出“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细 化、 量化行政裁 量标准 , 规 范裁量范 围 、 种类、 幅 度” 。 我 国 已经 在 行 政 处 罚 领 域 尝 试 确 立 了相 应 的裁量基准 , 本 文 将 对 该 领 域 已有 制 度 的 实 证 分
而针 对 未 制 定 法 律 的领 域 , 行政 机 关 制 定 裁 量 规 范 也 同样 具 有可 行性 甚 至 必要 性 。现代 行 政 已经 从 最 初 的消 极管 理 角 色演 变成 为 社会 各 个 领域 的 积极服务者 , 行 政 职 能 的转 变得 益 于政 府 机 构 的 不断扩张与专业人员数量的增加 , 这 使 得 政 府 比 起立法机关能够更好地管理社会生活 , 从 而使 立 法 机关 丧 失 了在 社 会 管理 方 面处 理具 体 细 节 问题 的优 势 。 由于 以上 主 观 与 客 观 两 者 因素 的 交 叉 , 立 法 者在 一 定领 域 内并 不 具备 或 是并 未 准 备 制定 更 为细 致 的规 则 , 也从 而促 使 行 政 主体 创 制 相 应
的细化 准 则 。 二、 我 国行 政处 罚裁 量基 准 制度 的实证 考 察 ( 一) 规范名 称 缺乏 统一 标准
[ 中图分类号 ] D F 3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5 ) 0 4 — 0 0 4 8 — 0 3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7 — 1 0 [ 作者简介]陈乾 , ( 1 9 9 0 一 ) , 男, 山东烟 台人 , 华 东政 法大 ̄ 2 0 1 3 级法学硕 士研究生 , 研 究方 向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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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 以及 “ 适 用规则 ” 、 “ 行使规则 ” 、 “ 指导 意见 ” 等∞ 。
实 践作 为裁 量基 准 的制定 导 向 。
虽然各地制定 的裁量标准必须符合本地的实际情 况, 但是名称上 的不 一致 间接体 现了各创制主体
针对裁 量基准制 度定位 的不统一 , 例如 “ 细 化 标 准” 与“ 指导意见 ” 分 别 体 现 了裁 量 基 准 在 执 法 实 践 中作 用 上 的差 异 。细化 标 准 的含 义 在 于将 原 有 宽泛 的 标 准 划 分 出 更 多 的执 法 区间 , 以供 行 政 机 关 参 照 执行 , 而指 导 意见 带有 来 自制 定 主 体 的 主
析 作 为 全 面 考察 裁 量基 准 制 度 的切 入 点 , 探 寻 健 全 裁量基 准 制度 的最 佳途 径 。
一
、
行政 裁量 基准 制 度的渊 源
行 政裁 量 基 准制 度 来 自大 陆法 系普 遍适 用 的 法 律保 留原 则 , 其 本 源是 “ 限 制授 权 理 论 ” 。 ¨ 怛 是 因 社会 发 展 与变 迁带 来 的行 政 权力 急剧 扩 张与 立
J u l y . 2 0 1 5
健 全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的
路 径 探 索
— —
以行政处罚领域 的实证考察为视角
陈 乾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 摘
要] 行政裁 量基 准制度 的建立与健 全能够实现行
能划分 、 决策 程序 的机 关 做 出 。针 对 法 律 保 留 的 事 项 只 能 够 由立 法 机关 制 定法 律 , 行 政 机 关 不 能
够对此设定裁量标准。但是保 留之外的事项可 以 经 由立 法 机关 授 权 或者 直 接 由行 政机 关 根 据行 政 权制定相应规范 , 行 政 主体 针 对 已经 制 定 法 律 的 未 保 留事 项 制定 裁 量基 准 只是 将 原有 法 律 规 范进 行 细 化 或 做 出解 释 , 并 不 违 反 现 有 的法 律 规 定 。
自浙 江 金 华公 安 局 二 岑 零 三 年 制定 《 行 政 处 罚 自由裁 量 基 准制 度 》 , 各 级 各地 方 政府 便 开 始 积
法机关职能的 日趋弱化 , 促使人们通过“ 功能结构 极地 为本地 区制定 处 罚裁 量 基 准 。 南于对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则 的 名称 可谓 包 罗 万 取 向方 法 ” 对 法 律保 留的依 据 进行 重 新定 义 , 该 方 称 谓 并 无 统 一 标 准 , 象 , 涵 盖 了 “ 裁 量 标 准 ”、 “ 裁 量基 准 ” 和“ 细 化 标 法 认 为 国家 决 定 应 该 交 由具 备 最佳 组 织 架 构 、 功
政 机关对 自身裁量权 的约束 , 从 而强化对权 力的监督与制 约并保 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是推进依法行政 、 建设 法治政 府的重要 举措与 途径 。我 国早在 2 0 0 3 年就 已建 立 起 行政 处罚领域的裁量基 准制 度。文章 对该领域现有裁量
基 准 规 范进 行 实证 考 察 , 深 入 剖 析 当前 裁 量基 准 的 建 设 现 状, 从 而探 寻 出健 全 行政 裁 量 基 准 制度 的路 径 。 [ 关键词 ] 行政裁量 ; 裁量基准 ; 实证 分 析 ; 完善 路 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4 卷第 4 期 2 0 1 5 年7 月
J oURNAL oF GUANGXI ADM I NI S TRATI VE
CADRE I NS TI TUT E oF PoLI TI CS AND LAW Vo 1 . 2 4 . NO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