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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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平衡性

浅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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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 第 4期 1 20 0 6年 7月 2 0日
阿 广 电 夫雩 季报
J u a fHe e do& TV ie st or l bi n o Ra i Unv ri y
Vo1 1 No. .1 4
J l 0,2 0 uy 2 06
《 著作权 法》 4条规定 :著作 权 人行使 著作 权 时 , 第 “
收稿 日期 :0 6一O 20 5—3 O 作者 简 介 : 张文 艳 , ,9 1年 生 . 女 18 助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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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广擂 电 天 雩 季报
著作 权 法 均 规 定 有 法 定许 可 制 度 。我 国《 作 权 著 法》 中第 2 ,2 3 ( ) 4 ( ) 4 3 3 ,9 3 ,2 2 、3条等 条 款 均 适 用
法定许 可制度 。
第1卷 1
往较为强 势 ; 之 , 反 用 著 作 的人 则 因迫 于刑 罚 而 居 于弱势的地 位 , 因而 产 生许 多 纠 纷 。其 结果 , 一
个原本 简单 的根据市场机制 就能解 决 的问题 , 因 却
为刑罚不 当介入 而 被扭 曲 。如 果 能 避 免刑 罚 之 干 预 , 使用费 的决 定 回归 市场 , 权 利 人 与利 用 人 让 使 能基于平等 的地 位 协商 , 决定 出合 理 的 使用 费 , 才 能减少 双方的对立 与纠纷 , 并使 著作权 制 度 的运 作 步 入正轨 。 刑罚 是一种最后 而不得 已的制裁手 段 , 只有在 较为重大 的犯 罪行为时加 以处罚 , 能 发挥其 制裁 才 作用 。另 外 , 还需要关注 是的关 于侵犯 知识 产权犯 罪 的定罪 处罚标准 问题 , 括“ 节犯 ” 包 情 定罪 处罚 标 准 的把 握 ; 于 给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认 定 问 关 题 ; 于 以销 售金 额 的认 定 问题 ; 以盈 利 为 目的” 关 “ 是 否应成 为犯罪构成要件 的问题等 , 都值得商 榷 。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播,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问题。

我们将概述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特点和新挑战。

然后,我们将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手段、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努力。

接着,我们将讨论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们将着重探讨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法律完善措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共同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应对网络环境中的新型挑战时显得捉襟见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

未经授权的网络转载、复制、篡改、盗版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在应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型著作权问题时,仍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律执行面临困难。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权 保 护 的 扩 张
随着计算 机 技 术 、 软件 技 术 和 互 联 网 的飞 速 发展 , 会亦 随之发 生 巨大 变革 , 社 网络成 为 人们 生
的作 品传 播 , 已突 破 了传 统 版 权 制 度 下 作 品 的 发
行模 式 , 不再受 以纸质 为 媒介 的作 品 印刷数 量 、 发
作者 简 介 : 崔艳 峰 (9 1) 男 , 龙 江 庆安 人 , 师 , 士 , 要 从 事 商 法 、 识 产 权 法研 究 。 18 一 , 黑 讲 硕 的知 名 度 和影 响 力 。另 一 方 面 , 联 网 的 互
特点 又使 得传 统版 权领 域 内的权 利 用 尽 原 则失 效 ( 网络 传 输 来 说 , 制 、 行 、 播 是 同 时进 行 对 复 发 传 的 , 旦 发行权 “ 一 用尽 ” 就 意味着 多 种权 利 同时用 ,
于该 两 种 范 式 的 不 同认 识 , 在 不 同 的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的 保 护模 式 。 而 网络 环 境 下 , 作 权 的 目的 仍 然是 著 存 著
作 权 人 与 公 共 利 益 的 平衡 , 于 该 利益 平衡 的需 要 , 网络 著 作 权 需 要 给 予 适 当限制 。 基 对
与使 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作 权 人 的利 益 与用 户 著 合法使 用作 品 的利 益如何 平衡 , 得探 究 。 值

著 作权人 带 来 了新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一 方 面 , 作 著
权 人可 以凭借 互 联 网本 身 的 巨大 优 势 , 尽 可 能 使 多 的读 者接触 到 自己 的作 品 , 而扩 大 了作 品本 从 身的影 响力 , 高 了作 品 的使 用 价 值 。 因为 这 时 提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空 文 。 国 的 立 法 者 都 在 新 一 轮 的 网络 各 立 法 中 注 意 重 新 实 现 著 作 权 人 和 使 用 者 、社 会之 间 的 利 益 平 衡 。 那 么 , 国最 近 颁 布 实 施 的 信 息 我 网络 传 播 权 条 例 》 以下 简 称 例 》 是 ( 条 )
制 和 例 外 的 受 益 人 就 不 能 实 施 限 制 和 例 外允许 的行 为。
例 ) 定 了 多 种 不 同 形 式 的 限 制 和 例 )规
据 该 行 为 在 网 络 环 境 的 不 同 特 点 加 以 改 造 而 成 。这 些 合 理 使 用 行 为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也 是可 以 接 受 的 。
另外 ,《 例 》 第 七 条 还 规 定 了 另 条
外一种具有合理使用性质的信息网络传
供 ( 第三 项 ) ;为执 行公务而提 供 ( 第
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
机构通过 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 供 , 但 应 当 向著 作权 人 支 付 报 酬 。当 然 , 通 在 过 信 息 网络 向注 册 学 生 提 供 课 件 时 , 应 该采 取 技 术 措 施 防止 注 册 学 生 之外 的其 他 人 获得 作 品 。 条 有 助 于 教 育 机 构 以 该 远 程 教 育 的方 式 帮 助 边 远地 区 的学 生 获 得 优 良的 教 育 , 得 这 些 学 生 也能 够 享 使
经 济 问题 的 时 事 性 文 章 ( 七 项 ) 者 第 或 公 众 集 会 上 发 表 的 讲 话 ( 八 项 )等 。 第 这 八 种 合 理 使 用 行 为 都 源 于 《 作 权 著
用 者 能 够 从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制 和 例 外 中

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自互联网普及以来,随着信息交流的增加,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一大热点话题。

我国的网络环境中也不例外。

虽然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必须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构建健全的网络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

著作权的确保是给作者带来利益的保障,这是对知识付出劳动的一种尊重和鼓励,也是刺激创作动力的一种保护措施。

但是,著作权并不等于授予了作者所有权。

他们作为著作权的受益人,也需要承担同时享有信息共享带来的利益和权利,如知识交流、对自己作品的评论和批评等。

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实践。

实践中,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的问题常常涉及到版权和引用问题,正如我国最近出现的一些例子所示。

例如,豆瓣网站董事长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当内容,涉嫌侵犯版权;另外一组数据则显示出,微博和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存在侵犯引用权的问题。

这些例子表明了,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平衡的。

最后,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实现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和引用权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证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也为信息共享留出足够的空间和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发展网络文化和兴趣爱好方面的交流平台,使信息和知识得以更好地交流,同时也给著作权拥有者带来更广泛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网络环境中,我们需要认真考虑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并寻求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只有在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建立良好的利益平衡,才能促进网络文化的发展和健康生态的构建。

以下是三个与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相关的案例:1. 微信公众号动漫之家被封:微信公众号动漫之家因为在其平台上分享一部动画片《鬼灭之刃》的资源而被微信封禁。

这一事件引起了对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平衡的讨论。

虽然该公众号存在侵犯了版权的问题,但是同时它也提供给观众们一个分享喜爱的动画作品的渠道。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以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为视角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以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为视角
乐 、 据、 数 录像 还 是 动 画 等本 质 上 具 有相 同 的属 性 都是 二进 码 , 以前 不 同作 品需 要 的不 同介质 的差 别
不 见 了。它 们 可 以 通 过 压 缩 技 术 很 便 利 地 传 输 。 网络 具 有 的 “ 自由和信 息 共 享 ” 性 和 天生 的 公 共 天
第 1卷 第 l l 期 2 1年 2 01 B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学 版) 社 J OUR NAL OF BEJNG VE S T OF T HNOL I I UNI R I Y EC OGY ( OCI C E S AL S I NCE DI ON) S E TI
性 , 其 向公 共 利 益 倾斜 , 络成 为 了盗 版 和 随意 使 网


问题 的 引出
使 用 作 品 的天 堂 , 理使 用 等 权 利 限制 制 度。 合 已经
无需 在 网络 环境 下发 挥作 用 , 理使 用制 度被 网络 合
“ 权 制 度从 来 都 是 利 益平 衡 的 结果 , 百多 版 三 年 的 版权 制 度 发 展历 史 所 积 累 的利 益 平 衡 经验 是 修 改现行 版 权法 , 行具 体版 权制 度设 计 的基 本准 进 则 。合 理 使 用是 著 作 权 利 益 平 衡 机 制 , 在承 其 用户 的 自由使 用 所取代 , 统著 作权 法 的利益 平衡 传 机 制 被 打破 , 作 权 人 的权 利 无 法 得 到 有 效 的保 著 护 。针 对网 络环境 下 的失衡 状态 , 目前 WI O和世 P 界许 多 国家 都 已 经通 过 立法 将 信 息 网络 传 播 的权
的接触 , 著作权原有 的利益平衡被 打破。恢复著作权 的利益平衡 , 关键在于 “ 理使用” 合 能否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 施 的理 由这一 问题 的解 决, 其也是技 术保 护措 施与“ 合理使 用” 能否协调的关键 。文章采用 比较分 析法 、 案例分析 法, “ 从 合理 使用 为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 制的角度 出发 , 作 分析 了上述 问题 , 认为 “ 合理使用” 当为规避技术保 应

浅析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浅析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_
( 一) 有利 于有效 地保 护著作 权人 的权 益
需在一 定的 范围 内行 使 , 既不 能消灭 , 也不 能变为 自由使用制度 。
著作权 是指作 者在法 定的有 效保护 期 内, 依 法对其 创作 的作 应遵循 网络 下著 作权利 益平 衡原则 , 维 护三方 利益 。 品所 享有 的专有 权利 。 其 中包 括著 作人 身权和 著作 财产权 。依
传统的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中有着一定的联系, 其适用的保
据我 国 《 著作 权法 实施条 例》 第二 条的规 定 , 作 品是指 文学 、 艺术 护制度 也有 联通 。著 作权法 对 “ 合理 使用” 的相关 规定在 原则 上 但 由于数字 技术 和互联 网的 和科 学领域 内具有独 创性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形式 复制的智 力成果 。 均可 以适 用于 网络环境 下 的著 作权 ;
希 辍硷
◆怯 学 研 宠
浅析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梁 艳 华
摘 要 现今社 会 的 网络愈 发 发达 , 网络 渗透 着我们 生 活的 方方面 面 , 在 网络 中也 出现 了各 种各样 的 法律 问题 。 网络 的财
产权益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 , 而参与者之 间的权利的冲突也逐渐激烈。其中网络著作权的权益平街问题愈显突出, 但传统
_
样化 , 作 品使用方 式的不 断增加 , 著作权 的 内容 日益丰 富多彩 , 在 权利的结果。 要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就要法律限制、 规范
平衡三方的权利义务, 确立三者的利益 网络 环境 中著作权 保护 的对 象得 到 了极 大拓展 , 传统 的著作权 保 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
完善 网络环境 中著作权 利益 平衡 原则 的意 义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在信息时代下更为迅速方便,这使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兼顾公众利益来达到利益平衡成为一个难题。

一、著作权网络侵权严重的原因1.民众版权意识薄弱文学、音乐、视频等网民最经常下载使用的网上资源,常常都涉及侵犯版权的问题,大多数网民都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涉及到侵权,常常认为这是网络免费资源,并没有付费意识。

百度文库、微博、视频网站等都可以看到各种转载、分享,网民对此习以为常,甚至将使用付费归结为网络乱收费。

在传统中国文化下,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民众更多的是抱有孔乙己式“窃书不算偷”的想法。

现代版权的观念尚未形成,使得多数公众习惯于在“免费午餐”的感召下,以人人上传、人人下载的模式来“无偿”分享他人作品,这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最大阻力之一。

[1]2.高昂的“维权成本”和并不高昂的赔偿不成正比在现今赔偿机制下,高昂的“维权成本”和并不高昂的赔偿使得选择进行网络维权的著作权人很少。

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是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

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

[2]网络信息量庞大,转载、分享量大要证明有没有侵权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

虽然已经出现了类似作品比对识别技术等防备技术,但并没有起到行之有效的作用。

且赔偿程序周期长,赔偿常常只按稿酬标准,往往著作权人费时费力得到的只是与维权付出不成正比的赔偿。

权利人综合考虑之下,选择维权的少之,由于这种维权困难,又反过来使网络侵权更为严重。

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所带来的问题近年来,数字化图书馆的出现又提出了新的问题。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等著作权的限制。

有人认为数字图书馆协调了读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就当前而言,对于不少馆藏资源可以在网上公布书目、索引、文摘和经授权的部分重要作品全文,并在网上提供读者获得所需全文的线索,使数字资源和纸质资源联结起来,使虚拟图书馆和物理图书馆交相辉映。

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著作权与信息共享是网络环境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这两个方面的利益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需要权衡其利弊,制定合理的法律政策,以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创新和信息共享。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的问题,并列举了三个案例。

首先,我们需要看到著作权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重要作用。

在网络时代,信息可以轻松地被复制和传播,因此保护著作权特别重要。

否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陷可能会阻碍新的发明和创新。

例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规定,在数字环境下,消费者无权破解加密保护的数字内容。

此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数字版权,防止数字剽窃。

这种保护著作权法律的政策也为网络内容提供了基本的保护。

然而,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平衡信息共享的利益。

信息共享对于思想交流和知识传播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时,我们需要共享信息来保证我们的生产、学习和工作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例如,在COVID-19疫情期间,许多人通过社交媒体来共享健康和安全信息。

这种信息共享和传播可以大大地改善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我们需要权衡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利益。

三个案例:1. 网络课程分享案例:互联网上有很多网络课程,有些网站会将这些课程免费分享给其他人。

然而,这违反了著作权,许多知名机构为保护版权而与这些网站纠纷。

这种“校园网络课程”问题也引起了教育部门的重视。

为了平衡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利益,一些机构开始使用Creative Commons(CC)许可证,允许有条件的、非商业性的转载。

这种许可证允许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也能够鼓励创新和信息共享。

2. 知识产权和开源软件:在中国和国际上,开源软件一直是一个受欢迎的话题。

开源软件不仅可以促进技术的进步,而且还可以降低软件价格,从而保证更多人可以使用到软件,尤其对于低收入的群体来说。

同样,这仍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

例如,为平衡知识产权和开源软件之间的关系,软件开发商Linux在2016年修改版权声明,允许使用“开放造成社区”,这就需要允许使用商业利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关键词: 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限制、利益平衡;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延伸。

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存在着市场模式与接近模式的不同认识。

网络空间在延伸著作权人的保护空间的同时也大大扩充了作品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因而也需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予适当限制。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类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

在最广泛的含义上,数字环境中的参与者具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当事人等多种身份。

数字技术支撑的网络环境甚至产生了一个新的文化氛围,具有媒体交互功能。

数字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模拟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并对著作权法中传统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

;就法律这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来说,它必然要面对因特网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

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空间信息构成了我们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涉及到信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公共空间的内容和形式必然会产生影响。

就著作权法而言,因特网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

另外,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法律规则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生活的影响。

在当今,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因特网空间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1]。

事实上,信息网络环境的出现也给著作权法政策与著作权法理论研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

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

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摘要: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变化,”利益平衡”理论一直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基础。

既要有利创造,也要有利使用,还要有利保护。

新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会打破当时的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法》的革新而达到一种新的利益平衡。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现在,讨论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翻开著作权法,我们看到的也是一部有关利益分配的知识产权法律。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分配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各方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立足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之精髓2。

在作品的创作层面上,一次作者与二次作者之间、改编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作品的传播方面,作品的创作者与作品的使用者之间,作品与出版社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无一不在著作权法中体现。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作品以不同以往的传播形式更加快捷迅速地在世界各地传播开来。

网络作品较之于传统作品不同的创作形式、传播形式,使网络著作权牵涉到比传统著作权更为广泛的利益群体。

在网络文学作品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促进网络文学的良性有序快速发展,如何平衡网络著作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是网络著作权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20世纪末,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传统作品经数字化加工被人从线下搬到线上然后快速传播,或者作品本身就是直接在网络上创作而成的,不同以往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催生了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论网络空间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论网络空间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2016 ・ 10 (中)
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励智力创造, 这样可以发挥更多智慧思 维和想象空间, 最终产生受欢迎的作品。 如果创作者对于其有商 业价值作品的控制得不到充分保护,那么会挫伤创作者的积极 性, 不利于文化创新的持续进行。可见, 激励机制在实现著作权 法的目标功能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激励理论顺理成章成为作 品大量产生的驱动器。 其次, 对于传播者而言, 互联网是传播文学等作品的新媒介, 它已经而且将继续为广大公众获得文学作品, 分享科技成果, 积 极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等提供更加方便的条件。网络服务提 供者作为信息传播的枢纽, 是繁荣文化的重要途径。 运用激励理 论发挥网络中枢的传播效能, 一方面为人们展示作品获取信息提 供了便利, 另一方面这种传播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实现体现自身 价值的通道, 而且在传播中也体现着商业经济利益的运作。 可见 激励理论能够使网络传播者将信息传播工作做得更好, 同时实现 自己的商业运作。 再次, 对于使用者而言, 鼓励作品的产生为社会公众接近作 品提供了基础, 使被激励而诞生更多的优秀作品能够被社会广泛 接触使用, 也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网络用户通过 网络传播中展示的作品, 可以开阔眼界, 扩大知识涵盖面, 提升全 面素养。 从这个意义上说, 知识的共享互用为社会进步发展提供 了广阔的平台。可见, 激励信息的自由流动, 满足公众获取信息 的权力也是重要的而有意义的。 综上所述, 在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全面引入的激励理论将 更好地统筹著作权人、 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促进著作权人创 作作品的产生, 促进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流动, 促进文化繁荣和 经济社会进步, 这是达到共赢的妥当方法。 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 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这样就既可以鼓励文学和 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和传播这些作 品, 协调好了鼓励创新、 鼓励信息自由流动和保护权利人权益之 间的关系, 从而平衡和发展了群体利益, 以促进社会持续、 稳定、 协调地发展。 三、 网络著作权领域利益平衡原则折射的内涵及其原因 本文认为: 著作权与信息、 知识的表达有着密切的关系。在 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基础上, 必须考虑传承知识、 推动文化繁荣 和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公益目标。 所以, 全面引入激励理论的利 益平衡原则是一个动态范畴, 在网络时代里, 著作权领域的平衡, 应该是保证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 在激励理论的引导下, 适度向 公共利益倾斜。 以期更多的信息共享互动, 更快的网络产业的飞 跃, 更大的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 最终实现著作权人、 传播 者、 使用者的平衡, 达到社会共赢。原因如下: (一) 上层建筑的法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 法律的制定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解决问题中实现各 方面的利益均衡。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 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促�

论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论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和信息共享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如何平衡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利益,成为了网络法制建设的重要议题。

首先,著作权的保护是必要的。

著作权是创作者在文学、艺术、音乐、多媒体等领域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保护著作权可以激励创作者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进行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网络环境中,许多创作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自己的作品,但也面临篡改和盗版的风险。

因此,要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严厉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然而,信息共享也是必不可少的。

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可以实现在线教育、科研和文化传播等多种用途。

在信息化的时代尤为重要。

共享信息可以促进知识和技能的交流和分享。

例如,2019年,中国医师协会启动“互联网+临床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习教材免费在线共享,使广大医师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知识学习和交流。

同样的,共享信息也可以加强对某些重大问题的讨论,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因此,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信息共享。

为了平衡这两种利益,可以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多种措施。

总之,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依然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只有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更好的平衡。

案例:1. 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是百度推出的一项互联网服务,它提供了大量的电子书籍和文档供用户免费下载。

但是,它也曾被指控侵犯了不少作家的著作权。

在面对司法调查时,百度文库最终同意支付1.5亿元来和解。

这一案例表明了对于保护著作权而言,要真正做到守法,而不只是依靠灰色地带做生意。

2. 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是一种基于微信平台的内容分发工具,用户可以凭借自己的微信账号轻松地发布和推广自己的文章。

但是,一些公众号在发布他人文章的时候并没有获得授权,导致了著作权的侵犯。

最新的“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保护扶贫协议”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发起者希望通过这个协议来加强对网民版权意识的培养,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3、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 理解。使人们意识到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是每个网络公民应尽的责任。
4、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鼓励互联网行业、内容创作者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建立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共同维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秩序。
5、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法律诉讼途径外,可以考虑建 立在线纠纷调解机制,为权利人和侵权者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环 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成为了一个备受的话题。著作权,作为知识 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 大挑战。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1、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这种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 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6、国际合作与协调: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 为。通过国际条约和协议的形式,促进各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7、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保护 中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加强对侵权内容的监管和防范措施。同时,为网络服务 提供商提供一定的豁免权,以平衡各方利益。
8、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在维权、协 商和谈判方面的专业优势,为权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降 低个体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9、创新商业模式:鼓励互联网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以合法、可持续的 方式满足市场需求。例如,通过付费内容、广告支持的服务或会员制度等方式, 为权利人提供合理的收益渠道。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互联网化的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同时也更加重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关乎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至关重要。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点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便捷。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易获取大量的作品信息,这也使得著作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 可复制性强: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被轻易复制和传播,导致版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界限模糊:在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很难确定作品具体的传播范围。

3. 大量用户参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作品的传播和分享,因此很难追溯侵权者的身份。

4. 新兴形式的作品:网络环境下涌现出许多新兴形式的作品,如网络小说、网络音乐等,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盗版侵权严重: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盗版作品,侵犯了作品原作者的权益,给创作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 法律规范不足: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在网络环境下显得力不从心,难以覆盖所有新兴形式的作品和传播方式。

3. 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边界模糊性,执法部门难以精准打击侵权行为,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4. 跨境侵权问题: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跨境侵权行为的频发,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不够完善,使得跨境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规范和打击。

5. 侵权认知障碍:一些互联网用户对于著作权的认知并不清晰,认为在网络上的作品可以自由传播和使用,进而产生侵权行为。

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将新兴形式的作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网络侵权的界定和惩罚标准。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显现出不适用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

互联网的高速传播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被剽窃和未经授权的转载成为常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规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侵权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以此来限制著作权的大规模侵权行为。

仅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显然是不够的。

著作权保护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包括技术手段、产业共治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技术手段的应用是确保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防盗链技术和密码保护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著作权被侵犯。

产业共治是通过建立著作权服务机构和著作权保护协会等组织来管理和维护著作权,形成共同的规范和标准,实现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长效发展。

用户教育则是培养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规范的尊重,通过普及著作权相关知识,引导用户形成自觉自愿的行为习惯。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也需要与其他权益进行平衡。

知识共享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接受。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进步,一些作品的自由传播尤其重要。

在著作权保护的应当注重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需求,探索合理的著作权使用机制,推动知识共享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

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跨国和跨境的挑战。

各国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法律标准,以应对跨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挑战。

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探讨和考虑。

关于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关于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我国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著作权是保障作者的知识产权,以便他们得到应有的收益;另一方面,信息共享则能够更好地向公众传播知识,促进社会发展。

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确保信息共享的落实,实现著作权与信息共享的利益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例如,制定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以确保著作权被保护,但同时也为信息共享提供更大的空间。

同时,政府引导公众意识逐渐变化,把信息共享作为文化知识传播的一种形式来推广,以此来促进我国社会的知识、文化和教育发展。

以下是最近几年来在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间的一些案例:1. “区块链”技术研究课程的共享。

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教授李康在网络上向公众免费分享了自己的“区块链”技术研究课程,该行为可以看作是信息的共享,但又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因此,该事件引起了大量争议。

最终,相关部门选择尊重李康教授的办课意愿,但同时也建立了一个课程开源的平台来促进知识的共享。

2. 音乐版权的保护。

我国音乐版权保护一直存在问题,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于保护其版权,如加强版权监管、截停非法上传等。

这些行为旨在保证音乐作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

同时,也为音乐消费者和爱好者提供了更多便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音乐。

3. 线上课程平台的扶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线上课程平台如“MOOC”等逐渐出现。

政府在促进这些平台发展的同时,也出台了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引导课程质量等。

在平衡著作权和知识共享之间,这些平台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环。

总体而言,我国正在尝试各种方法来维护著作权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的平衡关系。

政府的努力和公众的拥抱共同致力于推动我国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让我们期待着更多成果的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平衡著作权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方面的利益,包括作者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信息共享者的利益等。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机会在网络环境下也不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限制例外因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作品并没有改变作品的文化特质作品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就我国著作权立法来说著作权法在增加信的表现形式本身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是公共产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信息管理等规定品的范畴
2010 年 9 月
重庆邮电大 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崔艳峰
( 哈尔滨理工大学 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摘 要: 网络环境使得著作权保护得以扩张。网络环境 下著作 权保护 存在两 种范式: 市场 范式和 接近范 式, 基 于该 两种范式的不同认识, 存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 的保护模式。而网络环境下, 著 作权的目的 仍然是著 作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基于该利益平衡的需 要, 对网络著作权需要给予适当限制。 关键词: 网络环境; 著作权保护; 利益平衡; 著作权限制
动, 网络空间这一点是同样的, 即通过在网络空间 的保护激发 作品的 创作 和更 大范 围的传 播。因 此, 仅将网络空间看作是市场, 充分发挥它的市场 功能, 实现著作权的私人利益, 而限制网络的开放 功能, 置公共利益于不顾, 是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和 法律的价值的。
接近范式将网络空间定位于离不开大量的享 有著作权的和没有著作权的作品, 为一般公民、文 化创作者和其他各种主体提供了内容和范围十分 庞大的共享领域, 即网络空间为著作权创造了一 个接近和利用作品的巨大公共领域。接近范式认 为, 因网络空间的公共性, 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信息 都具有公共的特征, 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没有被 产权化的公共信息, 另外被产权化的信息也存在
Sep. 2010
第 22 卷第 5 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22 N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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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人 上传 、 人人 下载 的模 式来“ 无偿 ” 分享他 人作 品 , 这
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 的最大阻力之一 。…
2 . 高 昂的 “ 维权 成 本 ” 和 并 不 高 昂 的赔 偿 不 成 正 比
在现今赔 偿机制下 , 高昂的“ 维权成本 ” 和并不 高昂 的
赔偿 使得选择进行 网络维权的著作权人很少 。著作权属从 作品完成 之 日就 自动产生 , 毋需经过登记程序 , 但是在 网络
【 作者简 介】 柯燕 萍( 1 9 9 1 一 ) , 女, 福建泉州人 , 江南 大学法学院法学系学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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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忽略我 旧罔书馆还是公益性的信息服务机构。” I I 三、 社会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1 . 网络 著 作 权 利 益 平衡 的 困境
刚络环境 下, 利益 平衡仍 然足基本 的适用 原则 . f } l F h 于资 源载体 、 使用方式 的变化改变 了社 会公众获取 和使用 信息 的方式 , 这种平衡 出现 了问题 。网络环境下 , 不能再使用之 前的利益平衡机制。如何处理两者的利益乎衡成为新的问
些行 为涉 及到侵权 , 常常认 为这是网络看 到各 种转 载、 分享 , 网民对此 习以为常 , 甚至将使用付 费归结为 网络 乱收费。在传统 中国文化下 , 版权保 护意识薄弱 , 民众更多 的是抱有 孔乙 己式“ 窃书不算偷” 的想法 。现代版权的观念 尚未形成 , 使得 多数公众 习惯 于在“ 免费午餐 ” 的感 召下 ,
犯著作权 ,又可较好地在当前条件下满足读者 的最一般需 求。 怛 图书馆大多是具有公 益性 的机构 , 著作权法并没有 将 图书馆对外开放资源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图书馆通过 信息网络开放资源的对象仅限于“ 本 馆馆舍内” , 这就把合
理使用的范 围缩小了。体现在法律上 为 : 《 著作权法》 第 2 2 条第八款规定图书馆 、 档案馆 、 纪念馆 、 博物馆 、 美术馆等为
二、 数字 图书馆的出现所 带来 的问题 近年来 , 数字化 图书馆 的出现又提出 了新的问题。著

著 作 权 网 络 侵 权 严 重 的原 因
1 . 民众 版 权 意 识 薄 弱
文学 、 音乐 、 视频等 网民最经 常下 载使 用的 网上 资源 , 常常都涉及侵犯版权 的问题 , 大多数 网民都 没有意识 到这
益平衡 , 建 立 一 种 良好 机 制 , 成 为 一 个 重要 的 问题 。
【 关键词 】网络 ; 著作权 ; 侵权 ; 利益平衡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 0 0 9 — 3 0 3 6 ( 2 0 1 3 ) 0 1 — 0 1 0 9 — 0 2
时代 , 信息复制和传播 的速度非常快 , 著作权人对复制 和传
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 。 作品一旦经过多个 渠道广泛流传 , 要 证明原始作者 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 。 网络信 息量庞大 , 转
载、 分享量大要证明有 没有侵权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 虽然
已经出现了类 似作 品比对识别技术等防备技术 ,但并 没有 起到行之有效 的作用 。 且赔 偿程序周期长 , 赔偿常常只按稿
随着网络技 术的发展 ,作品传播在信息时代下更为迅 速方便 , 这使著作权的保护 面临新的挑 战。 如何保护著作权
人的权益 , 又兼顾公众利益来达到利益平衡成为一个难题。

酬标准 ,往往著作权人费时费力得到 的只是与维权付出不 成正 比的赔偿。权利人综合 考虑之下 , 选择维权的少之 , 由 于这种维权困难 , 又反过来使 网络侵权更为严重 。
题 。行 人 认 为 就 网 络 空 间 著 作 权 法 实现 的利 益 衡来 说 ,
著作权 法制 定的 直接 口的是为 了保 护著作 权人 的利 益, 但根本 目的 , 就如《 著作杈法》 第一 条规定那 样 : 鼓 励有
2 0 1 3年 1月
黑 河 学 刊
He i h e J o u r n a l
J a n . 2 O1 3
S e r i a l No . 1 8 6 No . 1
总第 1 8 6
( 江南 大学法学 院 , 江苏 无锡 2 1 4 1 2 2 )
作权 法 中规定 了有关 合理使 用以及法 定许可等著作 权的 限制。有人认 为数字图书馆 协调 了读者与著作 权人的利
益: 就当前而言 , 对于不少馆藏 资源 可以在网上公布书 目、
索引、 文 摘和经授权 的部分重要 作晶全文 , 并 在网上提供
读者获得所需全文的线索 ,使数字资源和纸质资源联结起 来, 使 虚拟 图书馆和物理图书馆交相辉映。 这样既可避免侵
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 复制本馆收藏 的作品。《 信息网 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7 条规定图书馆 、 档案馆 、 纪念馆 、 博 物馆 、 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通过信息网络 向本 馆馆舍 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 出版的数字作品和 依法 为陈列或者保存 版本 的需要 以数字 化形式复制 的作 品, 不向其支付报酬 , 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从两项规定可以看 出“ 著作权法关 于合理使用 的规定仅仅把 图书馆看成是作 品的收藏机构 ,
【 摘 要 】随 着网络 时代的到 来及迅速发展 , 著作权 的保护 面临着一 系列新的 问题 , 因其载体的特殊性 , 传 播更为迅速及广泛 , 而大多著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 的允许 , “ 盗版” 猖獗 , 侵权 严重 , 同时打击盗版 力度也在加大。
但这又 涉及 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 , 许 多合理使 用也被认为是侵权。如何 在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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