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及相关问题诉讼法论文.doc
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
盖绝 火 1 f l f j 分 行政 领 域 ,长 达 2 0印 的行 政 判 一 l : 作 已为 行 政诉
讼简易程序 的设置积累了丰 的 i 0 实践经验 。从 2 0 0 1 年开
始, 个l q 人人 常委 会 通 过修 改 法官 法 , 不 断提 高法 官 职 业 的扯
浩 如 煳海 , 而I I . 行 政 行 为小 身 涉及 的专 业性 、 技 术 较 强 , 为确
程7 , 明确 适 用 简易 程序 的案 件 范 Ⅲ , 制 定 简 易程 序 1 } f 规则,
确 定 为优 化 人 法 院职 权 配 置的 内 容之 一 。最 高 人 法 院 《 火
r 『 f 判长8 人, 独 任m 判 员 8人 , 员4 人, 学 历 均 为人 学 历 以 l . 1 , 专 业 均为 法 律术 科 。与 2 O年前 的行 政 l f 判 人 员村I 比, 不
一
论文 化程度 、 学 历水平 还 是专业 知识 、 理 论功 底 , 均彳 丁 人 壤之 ) 刈 。 事 诉 讼法 和 刑 事 诉讼 法 均 彳 丁 关 于 适用 简 易 程 序 独 埘于 简 单的 行政 案什 , 熟练 驾驭 庭 1 , 准确 认 定案 什 忭质 , i 确 任 制 f f 判 方 式 的规 定 , 经 过 长期 的 司法 实 践 , 已较 为 成 熟和 完 适用 法 律 已不成 问题 , 完全 能够 独 承 担 简 易行政 案什 的 判 我 善 。刑 l 简 易程 序 的 适 用 , 对 于 保 护 事 人 合法 权益 , 捉 高 刑 ] : 作 。 另 一方面 , 随 着 行政 机 关依 法 行政 意 识 的增 强 , 行政 执 氏诉 讼效 率 , 发抨 了重 要 作用 , 很 好地 实现 了司法 公 与司 法 法人 员 [ J 身 素质 的提 高 , 行 政执 法 行 为 的进 …步 规 范 , 行政 机
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冷思考
个 良好 的社 会 必须 是有 秩 序 的社 会 , 正 的社会 . 公
自由的社会 , 必须 是 高效 率 的社 会 。 ② 也 ” 在资 源有 限
的现实 世 界 中 . 求 效率 是 理性 的必然 要 求 . 追 对诉 讼 程序 的设计 也不 例外
一
方面 ,迟来 的正义 即非正义” 司法公 正的实现 “ 。
出 困境 . 至还会 导 致适得 其 反 的 负面效 果 。 甚 文章 分 为四 个部 分 : 第一部 分 指 出简 易程 序 蕴含 着 效率
与公 正双 重价值 , 正是 内含 效率 的公 正 , 率是公 正 下的效 率 , 效 率的追 求不 能 突破 底 限正 义 , 公 效 对 并
且应 当有 助 于实现 整体 正义 第二部 分从 正反 两 个方 面 , 即案 多人 少的 矛盾 并不 突 出和 “ 高一低 ” 两 现 象十分普 遍 。 对设 立行 政诉 讼 简 易程序 的 必要性 进 行 了证 伪 。 第三部 分 从 简 易程 序 的 三个 基 本方 面 ,
为 尚有待小 心求 证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修 订提上 议程 . 理论 界 出现 了主张设 立 行政 诉讼 简 易
程序 的一 边倒 的声音 . 一些 法 院也在 积极 探 索行 政诉 讼案 件 的简易或 简便 审理方 式 .① 最高 人 民法 院制定 的《 民法 院第 三个 五年改 革纲要 (0 9 2 1 ) 还 明 人 20 — 0 3》 确 提 出要 “ 善行 政诉 讼 简 易 程序 ” 似 乎 。 立行 政 完 。 设 诉讼 简易程 序 已成 定论 , 有必要 再进 行探讨 。 没
其 首要 的价值 目标 , 也是 其灵 魂 和根基 。 过 。 正是 不 公 包含 效 率在 内 的公 正 , 率是 公 正 下 的效 率 . 易程 效 简 序也 只有 在不妨 碍公 正 的前提 下 . 其对 效率 的追 求才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改革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
民事审判要体现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保公正和促效率。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构造公正、高效的民事审判新机制,全面推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我院在内设机制调整后,将大民事审判格局分为由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块,以真正地实现改革纲要所要求的目的,并与国际化接轨。
通过一年多来的民事审判繁简分设庭审理试行,简易程序诉讼模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在我院基本得到确立。
实践证明,简易程序是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发展方向,已日益发挥其作用,充分显示其经济、简便、快捷的特点。
一、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什么是简易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来看,它也属于第一审程序的范畴,相对于普通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是否递交起诉状,不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由原告递交起诉状。
2、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简便方式。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传唤当事人。
3、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第145条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用组成合议庭的审制方式进行审理。
4、审理案件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公开审理的应在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和宣判等限制。
关于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几点思考
有 效 的 保护 。
二、 在行政诉讼 中设立 简易程序 的可行性
( )我 国有 关 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为增设 行 政诉 讼 简易程 序 一
创 造 了条件 。
适用 简 易 程序 审 理 民事 案件 和 刑事 案件 , 大地 提 高了 诉 极 讼 效率 , 好地 保 障 了诉 讼 当 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 较 更好 地 实现 了 司法 资源 的 合理 配 置和 司法 公正 与 效率 价值 目标 的实现 。 ( ) 诉讼 自身的发 展 为 简 易程 序 的设 立提 供 了条件 。 二 行政 《 行政 诉讼 法 》 布 二十 年来 , 政 审判 充分 发挥 了它 的职 颁 行 能作 用 。随着 审判 实践 的深 入 和 审判 经验 的 积 累 , 政 审判 法 行 官 的执 法 水平 也 有 了大 幅提 升 。
关于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几点思考
口 李 泞 原
1适用 简 易程 序 的案 件 范 围。 、 从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来看 , 适用简 易程序 的行政案件, 主
要有 以下几 种类 型 :
目前在 我 国行政 诉讼 程序 施行 过程 中“ 陪而 不审 ” 的现象 普 遍存 在 ,施 行诉 讼效 率低 下 等 问题 严重 损害 了司 法的 公正和 权 威性 。 为此 , 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1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 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 , 以适 用 简 易程序 ;2 小 额标 的 行政 案 件 : 可 () 如标 的 额较 小 的涉 及税 收 或其 他行 政 、 事业 性 收 费 的案 件 罚 款 额较 小 的 行 政处 罚 案件 : 赔偿 请求 较 小 的行 政诉 讼 案件 : 3不 服行 政 机 () 关 警告 、 通报 批 评等 轻微 行 政处 罚 的案 件 :4 适用 简 易程 序 作 () 出的行 政处 罚 、 行政 许 可 的案 件 ; 5 事 实清 楚 的 、 服行 政机 () 不 关 拒绝 履 行保 护人 身权 、 产权 法 定职 责 的 案件 , 服行 政机 财 不 关违 法 要求 履行 义 务 的行政 案件 , 为 行政 机 关 没有 依法 发给 认 抚恤 金 的案 件 ;6 行政 行 为 已被 确 认违 法 , () 当事 人单 独提 起 行 政赔偿诉讼 , 赔偿数额不超过 50 元 的案件 : 7 当事人一致 00 ()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认为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 排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 对 以下 行政 案 件 , 般 不宜 适 用简 易 程序 进 行 审理 : 1新 一 () 类 型行 政案 件 ; 2 群 体 性行 政 案件 ; 3 集 团行 政 诉 讼或 有两 () () 个 以上 被 告的 行政 案 件 ; 4 涉 及 行 政相 对 人 重大 权 益 的行 政 () 案件 、 社会 影 响大 的行 政案 件 :5 涉外 ( () 含涉 港 、 、 、 行 政 澳 台 侨) 案件 :6 以市 、 、 人 民政府 为被 告 的行 政案 件 : 7 人 民法 () 区 县 () 院认 为不宜 适 用简 易程 序 审 理 的其他 行 政 案件 。 ( ) 于简 易程序 审判 的一 些具 体 规 定 。 二 关 1起 诉方 式 灵活 。 、 简 易程序 中, 如书 写起 诉 状确 实有 困难 , 当事人 可 以采用 口头起 诉 的方 式 , 由书记 员对 起 诉 人 的言词 进 行 记录 。 诉笔 起 录 应 当有 明确 的被 告 和 具体 的诉 讼请 求和 事 实 根据 等 符 合 起 诉 条件 的 内容 , 供 作 出行政 行 为 的事 实 与法 律 依据 。 提 2 传 唤 当事人 的方 式灵 活 。 、 适用 简 易程序 审理 的行政 案件 , 在确 保程 序 公正 的前提 下 , 传 唤 当事 人 、 知 证人 或 有关 人 员 时 , 以采用 电话 、 通 可 口头 、 捎 信、 广播 、 电视 、 真 、 传 电子 邮件 等 方式 进 行 传唤 、 知 , 通 即不必 采取 书 面形 式 , 也可 以不受 普通 程 序 中有 关 时 间 的限 制 。 3 简化 审判 组 织 , 用 独 任制 。 、 采 我 国台湾 地 区 《 行政 诉讼 法 》 2 2条 也规 定 , 简 易 诉讼 第 3 “ 程 序 在独 任法 官 前 为之 。 ”我 国立法 适 用 简 易程 序 审理 行 政案 件 可 采用 独任 制 , 由具 有主 审 法官 资格 的法 官一 人 独立 审理 即 案 件 。 判文 书 的签发 也 由独 任 法官 直接 作 出 , 当庭 宣判 的 , 裁 能 可 当庭作 出 ; 能当 作宣 判 的 , 在 开庭 后 7日 内定期 宣判 , 不 可 以 保证 简 易程 序 的快 捷运 行 。 用简 易程 序审 理 案 件的 过程 中 , 适 如发现案情复杂, 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 可以转为普通程 序 , 组 成合 议庭 对 案件 进 行 审理 , 时及 时通 知 双 方 当事 人 并 同 采用 合 议 审判制 。口 ( 作者: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 专业研 究生,0 8 20 年毕 业 于 防空兵 指挥 学院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诉讼二、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有四种:一是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二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
四判决具有支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中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吗行政诉讼时效不是三年,而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作者:王晓科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摘要: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寻求与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和指导。
这是保证简易程序在实际运用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前提。
因此,深入研究分析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理论基础,有助于简易程序的设置更加合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价值论一、行政诉讼目的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该法律条文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
行政诉讼目的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还体现在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上。
行政诉讼的目的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构建提供了思路。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简易程序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实践中存在“行政争议较多,起诉到法院较少”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愿起诉,司法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阙如。
通过适当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愿意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通过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的。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为前提的。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篇一:行政诉讼论文关于我国出租车行业管制模式的思考摘要:出租车常被比喻为一个城市的名片,这一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
出租车行业的管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我国采取的主要管制方式是数量管制。
然而近些年来这一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表明,数量管制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节奏,我国亟须改变管制思路,取消数量管制,改为从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上抬高门槛,取消出租车公司,在各地成立介于政府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自律性中间组织——出租车行业协会,完善《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管制为辅,逐步解决这一行业的各种问题,从而使我国的出租车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出租车数量管制行政许可行业协会引言经济学中,管制,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法规对于市场活动所做的限制或制约,如政府为控制企业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这构成了政府对价格、市场进入等的管制①。
因此,管制属于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具体干预。
数量管制,通常表现为管制当局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刚性或有弹性地限制出租车的总量。
数量管制属于营业许可制度,被形象的称为获得“牌照”,牌照通常是“同牌同权”的,一个经营者拥有牌照的数量等于其有权营运出租车的数量。
我国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主要采取的是数量管制,通过设置行业特许经营权来控制整个出租车市场的运营。
本文将就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谈谈我国政府对于出租车行业的管制模式应当作出何种改革。
一、我国出租车行业数量管制的由来我国的出租车行业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前,但那时的出租车数量不多,而且是奢侈品,主要用于接待外宾、为社会名流服务。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这一行业开始蓬勃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选择出租车作为日常出行方式。
这个时候的出租车司机,只要有车,只要会开,就可以花钱从政府那里买来出租车经营牌照,从而进行合法正规运营。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再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
摘 要 :简 易程 序作 为一 种 高效快捷 的 纠纷 解决机 制 ,是 医治诉讼 效率低 下 的一剂 良方 ,已成为世 界各 国及 地 区普 遍适 用的 诉讼程序 。 很 多学者也 认 为在我 国构 建行政 诉讼 简易程序 既有 必要也 可行 。笔 者主要 从 简 易程 序的 价值 、 目的、理 论基础 以及 行政 诉讼 自身特 点 出发 ,
、
多 元 化 原 则
在行 政诉讼 司法 实践 中 ,法 院所 受理和 审理 的行政 案件 类型 多 种 多样 ,繁简 有别 。 浙江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行政 审 判庭 对1 9 年至 1 9 2 0 年全 省行 政案件 类 型作 了统计表 。从统计 表不难 看 出行政 案件 02 类 型多种 多样 ,涉及 面很 广。1 9 年 以前 ,浙江 省各地 审理 的行政 5 9 案 件 类 型 比 较 单 一 ,主 要 涉 及 治 安 、 土地 、城 建等 部 门 。但 是 , 1 9 年 以后 ,情况 有 了很 大 变化。行 政案件 基本上 已覆盖所 有行政 5 9 管理 领域 ,行 政案件 的被 告也 已覆盖5 多个 行政机 关 以及其他 具有 0 国家行政 管理 权 的组 织 。 由此 可见 ,行政 案件 类型 日益复 杂化和 多 样 化。现 已纳 入统计 的2 个 行政 部 门中 ,所 涉行政 案件 仅 占23 , 5 /多 近 13 / 行政案件 ,如 涉及金 融、证券 等经济 行政案件 ,劳动 保障 、教 育 、 民政 等社 会行 政案件 ,以及涉 外行政 案件 等 尚未纳入最 高 法院 统 计报表 的种 类范 围。从 司 法实践部 门反馈 的资料 可见 :在 行政 诉 讼 实践 中 ,行 政案件 类 型的涉 及面越 来越 广 ,基本 上 已覆 盖所 有行 政 管理领 域 ,案件 类型 日益 复杂化和 多样 化 。 目前 我 国行政诉 讼 实践 中 ,任何 案件 一律 适用普 通程序 ,显 然 已不适 应案件 审理 的 实际情 况。笔 者认 为 ,司法资 源的 配置应 当与 行 政 案件 的审理相 匹配 ,适 用简 易程序 的标准 应 由原来 的单一 化走 向多 元化 。适用 简易程 序 的案件是 多种 多样 的 ,对 不 同的案件 可 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
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
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
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
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
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
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与适用
中 图分类号 :D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10— 61 00 107 —2 95 A 09 83 ( 1) — 020 2 0
正 义的 第二种 涵义一一 也许 是 最普遍 的涵义一一 是 效率 。
行 政诉讼 所采 用的普 通程 序效 率偏低 ,与现 阶段 社会 发展 需要存 在 矛盾 。建立 适合我 国 国情的行 政诉讼 简易程 序 ,具有积 极 的法理价值 和 实践意 义 。制定 明确的案 件适 用 范围 ,坚持有 限适 用原 则 ,针 对案情 简单 、争议 不 大、 小额标 的的行政 争议 ,灵 活运 用简 易程序 ,赋 予 当 事 人程序 选择 权 ,简化 审判 步骤 ,能够有 效 的降低诉 讼成 本 ,合 理调 配 司法资 源 ,提 高 司法裁判 效率 ,切 实化解 群众舆待 解 决的矛盾 ,达
一 一
波 斯 纳…
“ 序 是 诉 讼 制 度 的 核 心 ” ,司 法 裁 判 活 动 的 公 正 通 过 诉 讼 程
制度提 供保 障 ,而 归根 到底在 于诉讼 程序 的运用 。我 国现行 的行政 诉讼制度 在刑 事、 民事诉 讼法都 存在普通 程序和简 易程序 的情况 下 , 直严 格适 用合议 制普 通诉讼 程序 ,固然 对于公 正审 判具有 一定积 极意 义 ,但 也造成 行政 审 判滞 后于社 会 实际需 要 ,制 约 了行 政审 判 的发展 。 这种不 分案件 复杂程 度一律 适用 普通程 序 的做 法 ,既导 致 司法 资源 的浪费 ,又 无法给 予 当事 人及 时迅速 的救济 。普通 诉讼程 序 虽然更 有利于保 障 司法公 正这一诉 讼根 本 目标 的实现 ,但 是 “ 争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制度的思考
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 的一种审判程序, 布莱克法律 《 辞典》 简易程序定义为“ 将 以相对快速、 简单 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 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 目前 , 。 在我 国的三大诉讼法中, 民事诉讼法
、
和刑事诉讼法均设置了简易程序 ,司法实践 中也取得 了相当好的效 果。普通程序是人 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适用的较为完整的基础性程 序, 其因各种程序措施完备而显得繁琐、 费时 而简易程序则是在此 此, 罚款数额相对少的行政处罚, 以行政处 罚法 中规 定的听证数额 可 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简化、 省略而生成的 , 其在起诉、 受理、 传唤当事人 为标准, 即凡是最高数额未能达到相对人有权 要求听证幅度的即属于 和证人的方式上及 审理程序上都相对简便, 而且审限较短。 综观各国 相对少的数额。 凡是涉及到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 罚, 凡是相对人 有 简易程序的建制, 根据其简化程度的不同, 以把简易程序大致分为 权要求听证 的, 可 都可看成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 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简化式、 庭审程序省略式和辩诉交易式 。 ( ) 二 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不大的案件 二、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追求公正 与效率是新世 纪人 民法院的主题 , 也是广大人 民的热切 期望。 司法是否公正是个永恒 的评价主题 , 司法的效率是否有较高 而 的 比例同样是个永恒的评价主题 。 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 。 其主 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 有可能对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 除行政处 罚外 。 根据 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还有七 项, 大体上可分为作为的行为与不作 为的行政行为 。 为的行 为如行 作
一
种平衡关系 。 而在增设简易程序后并不会打破这种平衡。 因为简易 当事人可 以一次为 限。 第四 , 在法庭审理上: 借鉴民事诉讼 的做法 , 应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 程序的设置 , 其实只是对行政诉讼案件稍加分类 , 区别简繁 , 重大 、 复 对 由当 事人 择 其 要 者 进 行 举 证 、 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 而简单 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 最终起到 庭 辩 论 的操 作 , 于 双 方 的证 据 和 辩 解 , 优化司法资源 , 提高 了司法效率的作用 。 这种思想在我 国刑事诉讼和 质证 、 归纳 , 以体现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 。 第五 , 在审理 的期 限和裁判文书 的制作上: 首先要尽量缩短简易 民事诉讼中己付诸现实且取得 良 好效果 , 在我国目前行政诉讼 司法资 并尽 可能 的经过一次庭审 即当庭 宣判 , 在行政诉讼 源 比较紧张而行政诉讼案件又在每年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设立简易程 程序 的审理期限 , 普通程序审理 的期 限为三个月的情况下 ,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简 易程序 序, 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
浅析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制度的若干问题
三 、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运用
我 国原有 的立法理念认为行政诉讼涉及公共权 益 ,不 能 被 随意处 分 ,因而调解制度不适用于行政诉讼成 了我 国 《 行 政诉讼法 》的一项 基本 原则。我 国刑事 自诉案件 中适用刑事 调解制度很好地说 明了 “ 公 权不可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有背
判, 采用简易程序 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精神 。 职级规定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 的法官相应 职级进行 限制。简易程序采用法官独任审理 ,虽然适用 简易 程序 的行政 案件基本 都是属 于案情简单 ,争议较小 的案件 , 但 由于现 阶段 官民矛盾相对激烈 ,法官既要面对行政机关一 方 ,也要 面对行政 相对人一方 ,要独 自做好协调工作并驾驭 好庭 审 ,因此 就要求法官 要具备相 当 的行政 审判实践 经验 、 过硬 的专 业素质及较高 的政治素养 。因此须对运用简 易程序 审理行政案件 的审判人员在职级进行必要 的限制 。
时代精神 。事 实上 ,近年来 的司法实践均证 明行政诉讼调解 制度 在解决行 政争议时有很强的生命力 ,我 国行政诉讼撤诉 率较高 的原 因之一 就是 调解 活动的影响 ,司法实践 中经常 由 法 院居 中协调 ,促成 双方 达成 和解 ,尔后 行政机 关作 原告 撤诉 的动员工 作。在 2 0 1 1 年全 国法 院审理行政 案件情况 中, 审结案 中原告撤诉 的就 占 4 7 . 9 5 %,二审撤诉 的占 1 0 . 6 2 %。 但 因为法律上没有 明文的规 定 ,法院系统 尚未对行政诉讼 的 调解活动进行规范 。依照 “ 坚持合法性审查 , 促 进执法完善 , 依法规范撤诉 , 力求案 结事了”的原则 ,很多地方 已经进行 了行政诉讼调解相关试 点工作 ,在实践 中探究行政争议化解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法院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主要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简易程序是为了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较小的行政争议案件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探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1. 争议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案件,不同地区的限额可能不同。
2. 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益的案件。
3. 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等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1. 诉讼周期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可确保当事人快速获得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结果。
2. 证据管理灵活: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对证据的管理更加灵活,可以采取简化的形式进行审查,加快审理速度。
3. 争议解决方式多样: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采用简易程序,首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争议明确:案件的争议点必须明确,不存在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2. 证据充分:案件所需的证据必须完整、充分且能够明确事实。
3. 争议金额限制:争议金额必须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
4.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具备适格诉讼资格,即具有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起诉讼:当事人向行政法院递交起诉状,明确诉求和争议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案件:行政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核,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
3. 庭前程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 审理裁决:如果庭前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法院将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5. 履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由上级法院再次审理。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探索争鸣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李鹏飞李雅丽郭睿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增设了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为我国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服判息诉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在结案速度的提高、审判成本的减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一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自新法实施以来,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并没有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由于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审理规则缺失、上诉无限制等原因,导致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上诉率反而较高,为了更充分的发挥简易程序的价值,补充细化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多元化审理规则和方式、限制行政机关上诉权等成为完善简易程序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审理规则;上诉权限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017-03作者简介:李鹏飞(1993-),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李雅丽(1994-),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郭睿澂(1994-),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设了简易程序,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但自2015年实施以来,因法律规定粗略简单,内容不严谨不协调,致使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产生了司法公正、效率和权威的冲突。
立足于当前司法现状,借鉴《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简易程序内容规范与实践运用,充分彰显出简易程序具有的审判效率高、化解纠纷快、司法公正强、诉讼成本少的独特优势。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观(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简易程序,是区别于一般普通程序而言的起诉更为便捷、审理更加快速、送达更为多样、成本更加低廉的审判程序。
我国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然性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 � �� fT e c h � � l � g �( S � c i a lS c i e � c e �
V � l . 2 3, N �. 4 J � l � ,2006
一� 构建行政诉 讼简易程序的 理论支撑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 � 在构建 诉讼制度时, 一方面要体现 公正, 充分保障 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 提高效率不 能以过于急速 , 牺牲公正为代价 � 另 一方面要体现效益 , 以最少的司法资 源投入产生最大的 诉讼效 益, 公正的实现也不能忽 略对效率的考虑 � 传统的诉讼 价值观 将程序公正视为第一要义 , 认为 " 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 的, 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也是人们需要将纠纷提交裁判的 � � 1 理由 � " 公正的判决是实现诉 讼价值的必然要求 , 这是毋 庸置 疑的 , 然而效益的追求应 该同样不能忽视 � 效益本身就 是诉讼 的价值追求之一 � 庞德有 这样一 段描 述 � " 为了 理解 当下的 法 律, 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 , 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 � � 2 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 � " 这 正是对法律的效益 价值的强 调� 不适当的审判复杂化 , 不仅不能体现公正价值对相对人的关怀, 甚至会使相对人因为时间和程序的拖沓而感觉利益得不到适当 的关注 , 往往会产生受忽 视的感觉 � 即使得到了关注和 相应的 救济 , 也因为为此付出的代价过高而得不偿失 , 实际上是在追求 公正的审判的同时 , 得到了另一个不公正的结果 � 公正与效率在不少具体场合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公正需要 严密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 , 而严密繁 琐的程序肯定难以 达到高 效的目标 �过于追求诉讼效率 , 必然影响诉讼公正 � 过于追求诉 讼公正 , 必然降低诉讼效率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一味强 调诉讼的公正性 , 设计了一套周密的 ,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繁琐 的程序 , 直接导致诉讼资源耗费的 增大以至于出现案件 积压和 诉讼的拖延, 诉讼效率因而降低 � 其实 , 从根本意义上说 , 公正与效率是 互相包容 , 互相 促进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其程序简化的需求日益凸显。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的重要措施,对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研究,分析其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及实施效果,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负担,针对部分特定案件类型,简化审理程序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诉讼成本。
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无异议或异议不大的案件。
2. 特定类型的案件。
如涉及小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涉及特定行业、领域的行政许可案件等。
3. 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如当事人自愿选择简易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流程及特点1. 流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简易程序申请→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在简化程序下进行庭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2. 特点:审理过程简洁高效,审判人员根据事实和证据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庭审过程灵活多样,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注重调解和和解的解决方式,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五、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1. 实施效果: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应用有效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同时,通过简化程序,使得部分案件能够快速得到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问题分析:尽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提高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认识不足,导致其未能充分利用该制度;同时,简易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仍有待加强。
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政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依据我国⾏政诉讼法的规定,⾏政诉讼是解决⾏政纠纷的重要途径,提起⾏政诉讼后,法院会对案件进⾏审理,⽽审理案件的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那么⾏政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政诉讼适⽤简易程序有什么案件
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政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被诉⾏政⾏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千元以下的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
第⼋⼗⼆条⼈民法院审理下列第⼀审⾏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可以适⽤简易程序:
(⼀)被诉⾏政⾏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审⾏政案件,当事⼈各⽅同意适⽤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简易程序。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政诉讼适⽤简易程序有什么案件”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政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被诉⾏政⾏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千元以下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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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及相关问题_诉讼
法论文
行政法最基本原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官通过行政机关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就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裁判,毋需进行言词审理。
……
一、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一)法理分析
行政法最基本原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官通过行政机关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就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裁判,毋需进行言词审理。
因此,设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符合行政执法“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法理论。
设立简易程序同时符合“及时行政”的理论基础。
“及时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必须及时、高效,它要求行政活动的整体及其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的限制,并且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程序简便易行。
其适用的一般条件为: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争议不大;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影响轻微。
(二)价值分析
设立简易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行政相对人能够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以实现程序公正所体现的平等性、参与性、民主性。
另外,设立简易程序符合高效率、高效益的价值取向。
简易程序具有简便灵活,迅速高效的优点,不仅有利及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而且有利提高行政效率和及时依法行政。
一方面,缩短了法院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减少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力、财物和时间的耗费。
(三)实证分析
《行政诉讼法》实施12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去年最多的也只有33件,而且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案情复杂、争议大的行政纠纷居多。
笔者对某市两级法院1998年1月至2002年5月受理的288宗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发现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几乎为零,诉诸法院都是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缺位是导致简易案件受理畸少的原因之一。
另外,我国人多地广,且农村人口在全国占多数,居住又相对分散,交通十分不便。
因此,在农村居住人口较多的乡、镇设立行政法庭受理简易行政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是中国国情的实
际需要和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基本框架的构建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运作机制
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依据案件性质是否轻微和影响大小确定。
案件性质轻微是指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小是指案件通常只在本县、区里有影响。
2.依据案件情节是否简单和争议大小来确定。
情节简单是指案件情节简单明了,不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否及是非责任没有较大的争议。
3.依据争执数额大小来确定。
数额较小是指行政机关与法人争执数额在5千元以下、公民为2千元以下。
4.依当事人动议确定。
当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简易程序,体现当事人对程序具有选择权。
5.由审前法官审查决定。
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又不动议,可由审前法官审查决定,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
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由审前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决定。
对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前法官经申查认为直接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又未提出异议并予以抗辩,视为己有适用简易程序之合意。
如果在开庭审理前有诉的变更或追加之诉,致使其诉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再属于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但当事人双方对适
用简易程序不抗辩,视为己有适用简易程序之合意。
6.由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决定。
在没有法定情节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如果主审法官认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可按独任审判简易程序适用。
如果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社会影响大,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可决定适用普通程序。
(二)确立言词诉答制度
1.言词起诉的操作规则。
行政相对人言词起诉时,先由书记员对起诉人言词起诉的内容进行记录。
起诉录笔应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
书记员将起诉笔录交起诉人核实无误,再交给审前法官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
立案受理的,应将言词起诉笔录之复印件于法定期限内发送行政机关答辩。
2.言词答辩的操作规则。
行政机关收到言词起诉笔录后,可作言词答辩,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答辩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言词答辩的,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言词答辩笔录经行政机关核对无异后,书记员应报告审前法官,并由审前法官将言词答辩笔录之复印件交书记员或其他送达员在法定期限内发送给行政相对人(起诉人)。
不过简易程序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计的程序,当事人也可选择书面起诉或书面答辩。
(三)缩短诉讼时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时限周期过长,适用简易程序
应缩短诉讼时限。
1.立案受理时间缩短。
设立简易程序后,立案受理时间应改为3日内。
2.答辩时间缩短。
简易程序启动后,送达书状的时间应改为3日内,答辩时间应改为5日内。
3.审理期限缩短。
适用简易程序后,审理期限缩短为1个月。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迅速、高效等优点。
此外,为保证简易程序的快捷运行,还可以启动当庭判决程序。
(四)简化审判组织及裁判权限的界定
行政法庭启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采用独任制,即由具有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一人独立审理案件,并由其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文书的签发也应由独任法官直接作出,能当庭宣判的,可当庭作出;不能当作宣判的,可在开庭后7日内定期宣判。
(五)简化事实证据的审查
1.简化证据交换手续。
要求审前诉答和证据交换限一次完成,以减少不必要的文来文往;
2.不必召开审前会议。
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基本清楚,争议不大;
3.限制审前法官调查取证。
简易程序审前法官的调查取证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或不送达决定书,或者行政相对人搜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确实有困难的情形。
4.庭审阶段,要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六)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启动简易程序时,可采用一次合法传唤原则,即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1.裁判文书内容的简化。
即裁判文书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毋须记载全部争议的事实和全部的理由。
2.裁判文书的格式简化。
可以借鉴美国加州采用表格记载和裁判的作法,即在表格内填写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双方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要点、法院的裁判及送达,最后加盖法院的印章。
三、构建简易程序的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一)关于简易程序立法例的分析。